1997中国渔业统计年鉴

中国渔业统计年鉴

一九九七年

农业部渔业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

主编: 林姣绒

副主编: 陈毅德 郭 睿

编委: 卢凤兰 王长立 洪幼林 宁 毅 铁 巍 郑怀东

齐科翀 赵新宇 孟耀荣 梁学斌 应 晓 祝 梅

郭宇清 于向阳 李兆新 刘守业 王 勇 王颂华

利红兵 黎志超 黄守月 方 宏 杨育梅 余卫民

李家惠 隋树格 孙长铭 王 毅 胡晓梅 刘 巍

刘义宅 李迎荣 周定元

编者说明

一、本年鉴数据来源于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和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一九九七年渔业统计年报。起讫时间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年鉴主要内容包括:水产品产量、养殖面积、养殖单产水平、远洋渔业、水产苗种、水产品加工、总产值、渔船、渔业灾害、渔业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渔业乡村及群众渔业人口和劳动力、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城市渔业基本情况、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渔业重点县基本情况、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情况。本年鉴中有关“渔业总产值”指标应以国家统计局统计年报为准;渔民家庭收支调查系非全面调查资料;水产技术推广情况是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提供,引用时请注意。

三、本年鉴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涉及水产品产量数字一律采用1996年制定的水产品产量统计新标准统计。

四、本年鉴中全国数字不包括台湾省在内。

五、本年鉴数据如有误列,敬请指正。

一九九七年全国渔业统计年报分析

一九九七年是我国渔业生产继续保持稳步发展的一年。年初,国务院批转了农业部《关 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国发[1997]3号),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渔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工作重点,对推进今年我国的渔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全国各地的水产品产量持续稳步增长,产品质量的和效益有所提高,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逐步趋向合理,名特优新水产养殖和开发性渔业的规模继续扩大,水产品市场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渔业经济形势总体运行良好。

一、主要统计指标及增减情况

据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的统计年报汇总,并与国家统计局核对一致,1997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为3601.78万吨(此数减去98万吨海藻类后的3503.78万吨可与FAO接轨),比上年增加313.66万吨,增长9.5%。其中海洋捕捞1385.38万吨,增加136.40万吨,增长10.9%;海水养殖791.04万吨,增加27.14万吨,增长3.6%;内陆捕捞188.70万吨,增加12.41万吨,增长7.0%;内陆养殖1236.66万吨,增加137.71万吨,增长12.5%。

国有渔业水产品产量为265.83万吨,占总产量的7.38%;群众渔业水产品产量3335.95万吨,占总产量的92.62%。

总产量中,捕捞产量1574.08万吨,占总产量的43.70%;养殖产量2027.70万吨,占总产量的56.30%。海水产品产量2176.42万吨,占总产量的60.43%;内陆水产品产量1425.35万吨,占总产量的39.57%。

海洋捕捞产量中,远洋渔业产量为103.70万吨,比上年增加11.05万吨,增长11.93%。其中:中国水产总公司远洋产量为28.46万吨,占远洋总产量的27.44%。

水产品总产量在100万吨以上的省有:山东610.29万吨;广东520.96万吨;福建429.31万吨;浙江377.68万吨;辽宁285.06万吨;江苏265.72万吨;广西191.68万吨;湖北202.37万吨;安徽135.21万吨;江西115.08万吨:湖南110.76万吨。这11个省产量合计3244.12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90.1%。

水产养殖面积5892.77千公顷,比上年扩大212.76千公顷。其中:海水养殖面积937.93千公顷,扩大115.86千公顷;内陆养殖面积4954.84千公顷,扩大96.9千公顷,其中:池塘1994.21千公顷,扩大34.43千公顷。

稻田养殖产量45.51万吨,面积1304.60干公顷,分别比上年增加7.83万吨和99.68千公顷。

年末机动渔船45.96万艘,比上年增加0.74万艘,总功率1257.76万千瓦,增加56.42万千瓦。其中:海洋渔业机动渔船28.25万艘,比上年增加0.22万艘,总功率1121.88万千瓦,增加46.37万千瓦。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全社会渔业总产值1558.30亿元,水产行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值467.34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238.55亿元和56.69亿元;按现行价格计算,全社会渔业总产值2340.65亿元,水产行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值591.04亿元,第三产业总产值258.58亿元(渔业总产值数不是最后确定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年报数为准)。

群众渔业人口1887.68万人,渔业劳动力1221.69万人,分别比上年减少8.77万人和增加15.52万人。

全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6.22亿元,新增固定资产15.0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3.46亿元和减少0.65亿元。

全国国有水产企业2709个,其中亏损企业1403个,亏损总额10.27亿元;盈利企业1280个,利润总额4.59亿元;年末职工人数28.48万人。

全国15家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原值65.45亿元,净值30.63亿元。国内生产经营部分渔捞总产量47.51万吨,渔捞总产值(按当年价)16.04亿元,渔捞营业收入12.55亿元,扣除营业成本10.96亿元、营业费用1.72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27亿元,营业外收支净额0.06亿元,利润总额为-0.89亿元。

全国水产品人均占有量29.1公斤(此数字为估算数,准确数字应在国家统计局97年人口数公布之后再行计算)。

全国发生渔业灾害共计沉船3109艘,冲毁养殖池面积124.82千公顷,损失水产品67.46 万吨,直接经济损失64.13亿元。死亡、失踪和重伤人数1172人。

根据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和核定,渔民人均纯收入3974元,劳均纯收入6846元,分别上年增加148元和减少54元。

另据海关提供的资料,全年水产品进出口总量243.5万吨,对外贸易总额达到43.6亿美元,分别比去年增加11.1%和2.8%。其中出口量92.2万吨,出口额31.4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和3.3%;进口量为151.3万吨,进口额为12.2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1%和

1.3%。

二、全年渔业生产形势分析

1997年,我国的渔业生产形势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增长趋缓、结构基本合理。受自然灾害、水产病害、渔业比较效益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增长速度较去年有所下降,但仍接近10%。由于养殖业受病害等因素的影响,增长速度比去年有较大幅度下降,但捕养比例基本

保持44:56;内陆水产品产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在去年39%的基础上提高了一个百分点,达到40%。二是在稳定数量增长的同时,注重产品质量和效益。继续依靠科技进步,扩大生产规模,挖掘内涵潜力,提高渔业的经济效益,使渔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三是水产品市场保持良好的运行态势,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1997年城乡市场水产品成交量为1246万吨,成交额138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2.8%和22.1%,水产品消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上涨0.2%,比上年上涨幅度下降5.8个百分点,名特优新产品价格稳中有降。

(一)从养殖形势来看,今年以来,各地积极完善水产养殖的配套措施,推广应用新技术,扩大良种覆盖率,加强病害防治体系建设,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使水产养殖的产量上升,单产提高,品种结构得到优化,名特优新品种的产量比重逐步提高。

1.“三荒”宜渔非耕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力度加大。充分利用宜渔非耕地资源,培育新的济增长点已经得到各级领导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许多地方已经形成综合开发国土资源的热潮。1997年养殖总面积比1996年扩大212.8千公顷,增长3.75%,除池塘扩大34.4千公顷外,湖泊、水库等大中水域的围栏养殖面积也扩大了81.8千公顷。养殖规模的扩大,为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加大科技推广的力度。结合1997年“农业科技推广年”的宣传活动,各地加强对水产养殖科技推广工作的领导,一系列有助于推动养殖业发展的科技成果得到普及应用。多渠道筹资,加大病害防治体系的建设,一定程度地控制了病害的发生和蔓延。科技推广对于养殖单产的提高也起到积极的作用,海养单产达到每亩562公斤,在海养面积只增14.1%的情况下,单产增长38.42%;内陆养殖单产也有所提高,增长9.6%,并出现了一些高产示范区。

3.在市场需求的带动下,养殖品种结构进一步优化。各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自然资源为基础,不断调整品种结构,使名优品种所占养殖面积和产量都不断提高。海水养殖中名特优新品种比上年增长41.88%,淡水养殖中的名优品种产量比去年提高25.12%。

(二)从海洋捕捞形势看,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的迫切性得到广泛的认同,远洋渔业在海捕产量中所占比重稳中有升,海洋捕捞产业稳步发展。“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是新时期渔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今年是我国东、黄海海域实行全面伏季休渔的第三年,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和执法检查,通过渔业执法部门及广大渔民的共同努力,伏季休渔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使资源状况有所好转。海洋机动渔船总量增加不多,但200-599马力的渔船数比去年增加1346艘,扩大功率29.8万千瓦,进一步增强了在外海和远洋作业能力,这也是今年海洋捕捞产量有较大增长的原因之一。从海洋捕捞海域情况看,今年产量的增加主要来自于黄海区和东海区,分别增加59.8万吨和66.2万吨;从各海区所占比重上看,东海区的产量居各海区之首,占到海捕总量的36.09%。从海洋捕捞品种上分析,传统的四大经济鱼类产量有所下降。从分地区的情况看,1997年海洋捕捞产量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有七个省、市的增长速度超过10%,河北省达到21.5%。

(三)水产加工业不断向深度、广度发展,产业化在一些地区已初具规模。各地水产加工企业努力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加工品,开发具有多样化、细致化、营养化及卫生方便的新产品。各地将渔业产业化作为渔业工作的重点,引导水产企业不断完善经营机制,依靠市场带动、规模促动、高效推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走出一条产供销、贸工渔、经科教一体化发展的道路。目前,沿海与内地优势互补的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大,“东西联动”的格局正逐步形成。

三、渔业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为97年渔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国务院3号文件下发以后,在各地引起强烈反响,各部门、各级领导纷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文件精神,具体贯彻落实,从而使全国各地掀起发展渔业的热潮。通过学习文件,

各级领导对渔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普遍有了一个较新的认识,认为渔业是大农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渔业的发展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改善人民生活、改善膳食结构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同时,纷纷出台各种有利于渔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渔业的投入,保证了渔业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重视和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抵御渔业灾害的能力,也是今年渔业稳步发展的主要原因;科技成果和优质高效养殖模式的推广应用,水质环境监测和各种水产病害的预防、控制,良种繁育体系的不断健全都从不同方面促进了渔业的发展。

(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成为各地渔业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按照市场的需求组织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生产能适应消费者需求的各种名特优品种及满足市场需求的加工品种,己成为广大渔民及水产加工企业的共识。各地开展的渔业产权制度改革、渔业规模经营也有力地促进了渔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四)渔业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加,通过走出去与请进来,在国内外建立了多种渔业经贸科技合作关系,对推动我国渔业的国际化,增加出口创汇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7年渔业发展总体形势虽然良好,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确实不容忽视。一是渔业基础设施仍然比较落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许多渔港、渔船年久失修,给广大的渔民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等带来损失。二是苗种、病害仍是制约渔业发展的两大瓶颈,必须长抓不懈,水产良种繁育和病害防治工作仍需加强。三是违规捕捞,电、炸、毒鱼的现象仍然严重,特别是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外海捕捞压力增大,近海资源保护形势严峻,必须加强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四是水产品增产,但是价格下跌,造成渔民增产不增收,渔业比较效益下滑,挫伤了渔民生产积极性。如何按照市场需求引导生产,给渔民提供准确、可靠的市场信息,应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职责。

中国渔业统计年鉴目录

—九九七年全国渔业统计年报分析————————————————————1

一、主要指标及其增减情况

全国水产品产量增减情况————————————————————————2 全国海水产品主要品种产量增减情况——————一一——————一————3 各省市自治区水产品产量及增减情况

(—)(二)(三)——————————————————————————————4 全国水产养殖产量面积及单产增减情况————————一—————————7 各省市自治区水产养殖面积增减‘隋况——————————————————8 全国远洋渔业增减情况—————————————————————————9 全国水产苗种增减情况—————————————————————————10 全国水产力口工增减情况————————————————————————11 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第三产业总产值—一——————————12 全国机动渔船增减情况—————————————————————————13 全国渔业乡、村及群众渔业人口、劳力增减情况一一一一——————————14 全国渔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减情况—————————————————————15 全国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16 渔民人均纯收入调查核定数增减情况———————————————————17

二、水产品产量

省市自治区内陆水产品产量(按产品类别分)一————一一—————————19 省市自治区内陆养殖产量(按品种分) ——————————————————20

省市自治区内陆养殖产量(按水面类型分)一—一一一一———————————21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产量(按产品类别分)(一)—一———————————22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产量(按产品类别分)(二)—————————————23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产量(按水面类型分)一———一一—————————24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捕捞产量(按品种分)(一)——————一一———————25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捕捞产量(按品种分)(二)———————————————26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捕捞产量(按品种分)(三)———————————————27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捕捞产量(分海区、渔具等)(一)————————————28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捕捞产量(分海区、渔具等)(二)————————————29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品产量——————————————————————30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产品产量延申资料—————————————————31

三、养殖面积

省市自治区内陆养殖面积———————————————————————33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面积(按产品类别分)(一)—————————————34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面积(按产品类别分)(二)—————————————35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面积(按水面类型分)———一———————————36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养殖面积——————————————————————37

四、养殖单产

省市自治区内陆养殖单产水平——————————————————————39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单产水平(一)——————————————————40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单产水平(二)——————————————————41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单产水平(三)——————————————————42

五、远洋渔业

远洋渔业(一)—————————————————————————————44 远洋渔业(二)—————————————————————————————45 远洋渔业(三)—————————————————————————————46

六、水产苗种

省市自治区水产苗种数量(一)(二)————————————————————48

七、水产品加工

省市自治区水产品加工数量(一)(二)(三)——————————————————51 (含省市自治区水产品延伸资料)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品加工数量(一)(二)(三)————————————————54

八、总产值

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第三产业总产值————————————57 省、市、自治区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

第三产业总产值(一)(二)(三)(四)—————————————————————58 省、市、自治区水产行业国有第二、第三产业总产

值(—)(二)——————————————————————————————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国家统计局统计,1997年数字暂缺)———————————————————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部门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

和增加值(国家统计局统计,1997年数字暂缺)———————————————65

九、渔 船

省市自治区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67

省市自治区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按用途分)————————————————68 省市自治区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按功率分)(一)(二)—————————————69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71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

(按用途分)——————————————————————————————72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

(按功率分)(—)(二)———————————————————————————73 省市自治区国有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75 省市自治区年末渔船拥有量延申资料———————————————————76 省市自治区年末非机动渔船拥有量————————————————————77

十、渔业灾害

省市自治区渔业灾害——————————————————————————79 沿海各省市自治区海洋渔业灾害—————————————————————80

十一、全国渔业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

全国渔业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82 省市自治区渔业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83 省市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单位及

职工人数(—)—————————————————————————————84 省市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单位及

职工人数(二)—————————————————————————————85 省市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机关单位及职工人数———————————————86 省市自治区水产科研单位及职工人数———————————————————87 省市自治区水产教育单位(大中专学校)及

职工人数———————————————————————————————88 省市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单位及职工人数—————————————————89 省市自治区水产苗种场站(事业单位性质)

职工人数———————————————————————————————90 省市自治区其他水产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91

十二、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

渔业组织、人口、劳动力

省市自治区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渔业

人口、劳动力(—)(二)——————————————————————————93 各省市自治区海洋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

渔业人口、劳动力(—)(二)————————————————————————94

十三、渔业固定资产投资

省市自治区渔业固定资产投资(一)(二)(三)(四)————————————————98

十四、主要城市渔业基本情况

主要城市渔业基本情况—————————————————————————103

十五、渔业重点县基本情况

淡水渔业重点县基本情况————————————————————————106 海水渔业重点县基本情况————————————————————————111

十六、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115 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二)—————————————一—————116

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三)—————————一—————————117 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四)———————————————————118 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五)———————————————————119

十七、国有水产企业基本情况

各省市国有水产企业基本情况(总计)———————————一———————121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捕捞企业基本情况——————————————————122 省市自治区国有海洋捕捞企业基本情况——————————————————123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养殖企业基本情况——————————————————124 省市自治区国有海水养殖企业基本情况——————————————————125 省市自治区国有加工企业基本情况————————————————————126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127 省市自治区国有船网机具修造企业基本情况一一一—一一——————————128 省市自治区国有造船修船企业基本情况——————————————————129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建筑企业基本情况——————————————————130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流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一——一———一————————131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供销企业基本情况——————————————————132

十八、渔民家庭收支情况

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二)——————————————————————134 渔民收入调查数核定数—————————————————————————136

十九、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情况

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及技术培训情况————————————————————138 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情况—————————————————————————139 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设施及经费情况————————————————————140 水产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情况(一)—————————————————————14l 水产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情况(二)—————————————————————142 附:{渔业统计指标解释》

渔业统计指标解释

目录

—、水产品产量.......................................................(1)

第1条 水产品特征及统计范围

第2条 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第3条 产量计量标准

第4条 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第5条 水产品分类

第6条 海洋捕捞产量

二、水产养殖面积.....................................................(3)

第7条 水产养殖面积

第8条 海水养殖面积

第9条 内陆养殖面积

三、水产苗种.........................................................(4)

第10条 鱼苗和鱼种

第11条 苗种数量统计原则

四、远洋渔业........................................................(4)

第12条 远洋渔业产量和远洋渔船

第13条 远洋渔业统计原则

第14条 远洋渔业从业人员

第15条 国外经营收入和盈余

五、水产力口工业....................................................(5)

第16条 水产加工企业

第17条 水产冷库

第18条 水产加工品

六、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

第三产业总产值..................................................(5)

第19条 全社会渔业总产值

第20条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值

第21条 第三产业(流通和服务业)总产值

第22条 计算总产值的价格

七、渔船 ...........................................................(6)

第23条 年末渔船

第24条 机动渔船

第25条 非机动渔船

第26条 沿海农户渔船

第27条渔政船

八、渔业灾害 .......................................................(8)

第28条 渔业灾害

九、水产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 .....................................(8)

第29条 水产行政事业单位

第30条全部职工

十、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

渔业人口与劳动力.................................................(9)

第31条 渔业乡、渔业村

第32条 渔业户

第33条 渔业人口

第34条 渔业劳动力

十—、固定资产投资 .................................................(9)

第35条 投资总额

第36条 投资总额(按资金来源分)

第37条 投资总额(按构成分)

第38条 投资总额(按建设性质分)

第39条 新增固定资产

十二、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11)

第40条 渔捞营业收入

第41条 渔捞营业成本

第42条 渔捞营业费用

第43条 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44条 渔捞营业利润

第45条 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

第46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47条 全公司利润总额

第48条 全公司利税总额

第49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第50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净值

第51条 年末实有渔船

第52条 平均实有生产渔船

第53条 平均出渔船

第54条 年末全部职工

第55条 平均职工人数

第56条 航次

第57条 出渔日数

第58条 作业天数

第59条 投网次数

第60条 平均每千瓦小时耗油量

十三、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调查..........................................(15)

第61条 渔民家庭

第62条 全年经营总收入

第63条 渔业收入

第64条 其他经营收入

第65条 全年经营总支出

第66条 渔业生产费用

第67条 其他生产费用

第68条缴纳税款

第69条 上交承包款

第70条 缴纳其他杂费

第71条 全年纯收入

第72条 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

第73条 生活消费支出

第74条 家庭人口数

第75条 家庭劳动力人数

第76条 渔民收人调查数核定

附录:

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方案

一、水产品产量

第1条 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

一、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除淡水水生植物以外的全部海淡水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和其他类渔业产品。渔业生产活动以外的其他水产工业、建筑业等创造的产品,都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上岸统计前在海上加工的水产品必须还原(折算)成捕捞起水时的原始重量统计到水产品产量中。

(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他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二、水产品产量统计范围包括全社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生产者。

(一)国有渔业产量:指国有渔业生产企业和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军队以及国有非渔业企业附属的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单位生产的水产品产量。

(二)非国有(群众)渔业产量:

1.集体渔业产量: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渔业企业生产的水产品产量(不论这些企业是以什么形式进行运作、经营都在统计范围之内)。

2.私营和个体渔业产量:包括城乡私营渔业企业、农户和个人生产的水产品产量。

3.外商独资和港澳台地区在大陆独资渔业产量:包括所有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的渔业企业的水产品产量。

上述经营形式以外的各种合作联营(如国有集体合营、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港澳台或华侨工商业者在大陆合作经营)的产量按合作各方资产所占比例大小分别计入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体等的渔业产量中。

第2条 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均由生产单位所辖地区进行统计。例如,到外地捕捞且产品又在外地出售的,其产量亦应统计在本地产量中,外地不统计该产品的生产量。同理本地的水产品产量中也不包括外地渔船到本港停泊出售的数量,以免在全社会产量中出现重复统计。

第3条 产量计量标准

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海参和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

第4条 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凡人工养殖并已捕捞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从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内陆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否则为内陆捕捞产量。

二、凡是从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鱼起捕产品,也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

第5条 水产品分类

分为海水产品和内陆水产品两大类。

一、海水产品:包括海水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和其他海水产品。

(一)鱼类:包括各种海洋鱼类,如大黄鱼、小黄鱼、带鱼、鳓鱼、马鲛、鲳鱼、鲷鱼、鲐鱼、蓝圆鲹、鳀鱼、远东拟沙丁鱼、太平洋鲱、海鳗、石斑鱼、梭鱼、金线鱼、马面纯鲀等。

(二)虾蟹类:包括各种海水虾和蟹,如对虾、鹰爪虾、龙虾、毛虾、梭子蟹、青蟹等。

(三)贝类:包括墨鱼、鱿鱼、牡蛎、蚶、蛤、贻贝、扇贝、鲍鱼、红螺、响螺以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贝类。

(四)藻类:包括海带、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海萝、麒麟菜、江篱以及其他经济价值

较高的藻类。

(五)其他海水产品:包括海蜇、海参、海兽、珍珠等海水经济动植物。

二、内陆水产品:包括除内陆水生植物以外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其他非植物类。

(一)鱼类:包括各种内陆鱼,如青鱼、草鱼、鲢、鳙、鲤、鲫、鳊、鲂、罗非鱼、鳜鱼、

鳗鲡等。

(二)虾蟹类:包括各种内陆虾蟹,如:罗氏沼虾、中华新米虾、河蟹等。

(三)贝类:包括蚌、田螺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贝类。

(四)其他(非植物类):包括鳖、珍珠、人工饲养的蛙类等。

第6条 海洋捕捞产量(分类)

一、分海区捕捞产量。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区划分界线:

(一)渤海:东以辽宁老铁山西角经庙岛群岛至蓬莱角连线与黄海为界。

(二)黄海:南以长江口北角至韩国济州岛西南端连线与东海为界,东至朝鲜半岛与朝鲜

海峡。

(三)东海:南以闽粤省界经东山岛南端至台湾省南端的猫鼻头连线与南海为界,东止对

马海峡日本硫球群岛与我国台湾省。

(四)南海:东以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菲律宾群岛与太平洋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

临中南半岛及马来半岛。

二、分内、外海捕捞产量。内、外海区分:

东海、黄海按80米等深线划分,以内为内海,以外为外海。南海在东经112°以东按

80米等深线,以西按100米等深线划分,以内为内海,以外为外海。

三、分中上层和中下层捕捞产量。按捕捞海产品栖息水层的不同,分为中上层类和底层

类。

(一)中上层类:主要有鲐鱼、蓝圆鲹、青鱼(太平洋鲱)、金色小沙丁鱼、竹夹鱼、鳓鱼、

鲳鱼、马鲛、脂眼鲱、园腹鲱、舵鲣、青鳞鱼、鲻鱼、鳀鱼、远东拟沙丁鱼等。

(二)底层类:主要有大小黄鱼、带鱼、墨鱼、鱿鱼、比目鱼、鲷鱼、鳗鱼、对虾、毛虾、

黄姑鱼、马面鲀、金线鱼等。

二、水产养殖面积

第7条 水产养殖面积

是指在一切可以利用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水域中投入一定的水产苗种,并进行经常性的人

工管养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和内陆养殖面积。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1

公顷为15亩。目前习惯上以亩作为计算单位的必须换算为以公顷为单位填报统计报表。

第8条 海水养殖面积

是指利用滩涂、浅海、港湾进行鱼、虾蟹、贝、藻等海水经济动植物的人工养殖的水面

面积。在报告期内无论是否全部收获或尚未收获其产品,均应统计在海水养殖面积中。但有

些滩涂、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

一、海水养殖水面分类

(一)浅海养殖水面:是指在可养殖的浅海中进行海水经济动植物养殖的水面。

(二)港湾养殖水面:是指利用港、湾,或在海边、河口附近的滩涂、洼地拦闸筑堤进行

海水养殖的水面。

(三)滩涂养殖水面:是指利用位于海边潮间带的软泥或砂泥地带加以平整、筑堤、建埕

等进行海水养殖的水面。

二、海水养殖面积核算办法

(一)滩涂、拦闸的港湾,按计算土地面积的方法,即每666平方米水面统计为1亩。

(二)海水浮筏式养殖贝类和藻类,如海带、贻贝、扇贝等,按垂养方法,每放养150米

长浮梗定为1标准台,每1标准台统计为1亩养殖水面,但计算时应注意:

1.浮梗的长度是唯一的标准,不考虑浮梗上挂多少苗绳以及苗绳的长短,只要浮梗的长

度达到150米,就计算为1亩。

2.目前如果按50米长浮梗为1台者,必须3台折算为1标准台,以此类推。

3.采用平养的,边排浮梗的长度折半计算。

4.在同1台(条)浮梗上同时套养二种品种时,各品种的养殖面积按苗绳所占的比例进行

折算。

(三)紫菜浮架式养殖按网帘面积180平方米统计为1亩养殖面积。

第9条 内陆养殖面积

是指在内陆水域投放淡水鱼苗、鱼种进行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按养殖水面类型不同,

分为:池塘、湖泊、水库、河沟及其他养殖面积。池塘、湖泊、水库、河沟一般按当地历史

习惯进行划分,其他面积则是指工厂化养鱼和非养殖水面中网箱养殖等面积。

内陆养殖面积核算原则:

一、对一些大江、大河、大湖投放苗种或灌江纳苗,只进行一般的繁殖保护、增殖水产

资源者不统计养殖面积。

二、某些湖泊、水库、河沟虽有指定专人管理,也放养了一些鱼种,但起捕的鱼类中,

人工养殖的各种内陆鱼不足30%的,这类水面不统计在内陆养殖面积中(这部分产量也不列

入养殖产量而列入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鱼面积单独统计,不包括在内陆养殖总面积中。

三、水产苗种

第10条 鱼苗和鱼种

鱼苗:指孵化不久的幼鱼,一般体长6—9毫米,包括人工孵化和江河港湾采捕的天然

鱼苗。

鱼种:指由鱼苗培育而成的幼鱼,因出塘季节和培育期的不同,又有夏花、冬花、春花、

仔口和老口等名称。

第11条 苗种数量统计原则

由鱼苗鱼种孵化或育成的单位归属统计,外购苗种不再重复统计。

四、远洋渔业

第12条 远洋渔业产量和远洋渔船

远洋渔业产量:是指由各远洋渔业企业和各生产单位按我国远洋渔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

的远洋渔船(队)在非我国管辖水域(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或公海)捕捞的水产品产量。中外合

资、合作渔船捕捞的水产品只统计按协议应属于中方所有的部分。

远洋渔船:是指按上述办法、协议,在上述水域进行常年或季节性生产的渔船

第13条 远洋渔业统计原则

一、产量统计按“随船核算”原则,即由报告年度负责渔船生产经营责任的单位,按隶

属关系统计捕捞产量。如本省企业远洋渔船由中水总公司或其他省外公司代管,只交管理费

但自行核算经营的,则产量仍由本省统计;如本省企业渔船租赁给中水总公司或省外其他公

司,由他们核算经营的,则由中水总公司或省外其他负责渔船经营的公司统计产量。

二、渔船和从业人员数量统计亦参照“随船核算”原则处理。

第14条 远洋渔业从业人员

是指报告年在国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业务,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人

员。

第15条 国外经营总收入和盈亏

国外经营总收入是指全年从事远洋渔业(捕捞生产)、当地收购和出售水产品等所有商业

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以美元结算)。全部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和缴纳有关税款的余额即

为国外经营盈亏(亏损以负数表示)。

五、水产加工业

第16条 水产加工企业

水产加工品是指采用各种生产技术和工艺,防止水产品腐败变质,保持其原有营养成分

和独特风味;或改变水产品原始性状,制成各种用途的产品。从事水产加工品生产的企业称

为水产加工企业。水产品加工能力是指建厂时设计的及后来改扩建新增的年加工处理水产品

的能力。

第17条 水产冷库

是指主要用于水产品冻结、冷藏和制冰的场所,一般以低温冷藏库数作为冷库座数。冷

库的冻结能力、冷藏能力、制冰能力均指冷库建造设计的生产能力;冷藏总量、制冰总量均

指冷库全年实际完成数。

第18条 水产加工品

一、冷冻水产品:经快速冻结的水产品,不论是完整的或是去头、去皮(壳)、去内脏、

切块(片)的;不论是否煮熟。但不包括烤鳗、绞碎的鱼肉和鱼肝、鱼卵等水产内脏制品。

二、干制品:经人工或天然干燥的水产品(包括烤鳗),不论是否经烹煮、烤熟、盐腌、

调味、切块(片)、粉碎,但不包括饲料用鱼粉。

三、腌、熏制品:经盐、盐水腌渍或微生物处理或熏制的水产品,不论是完整的或是切

块(片)的,但不包括已经干制和罐装的。

四、罐制品:装罐或装袋密封并经高压高温杀菌的水产品,不包括鱼肉灌肠。

五、鱼糜及鱼糜制品:经绞碎的鱼肉及其制品,不论是鲜的、冻的或是经制作的。

六、动物蛋白饲料:饲料用鱼粉、液体鱼蛋白。

七、水产动物内脏制品:水产动物肝、肠、卵、精等,不论是鲜的、冻的或是制作过的。

八、助剂和添加剂:从水产品中提取的某些成分,包括植物性、动物性、动物性胶体和

工业用的水产动物油脂等。

九、水产调味品:用生物发酵或其他方法制取的水产品调味料,包括酱、油、露、汤料

等。

十、医药品:以水产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医药品,如甘露醇、碘、蛋白胨,鱼油、鱼肝

油和其他水产动物油脂的系列制品,海马、海螵蛸,珍珠系列药品等。

十一、其他水产加工品:海藻凝胶食品、珍珠及珍珠工艺品、其他未列名的水产加工品。

六、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第三产业总产值

第19条 全社会渔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表现的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捕捞养殖水产品的总量。包括:一、人工养殖的

水生动物和海藻的产值;二、天然水生动物捕捞和天然海藻采集的产值。

第20条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值

是指水产行业内从事水产加工、船舶机械仪器制造、渔用绳网制造等工业生产和从事渔

港、养殖池等工程建筑施工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合作

联营等形式)所创造的总产值之和。包括工业总产值和建筑业总产值两部分。

一、工业总产值包括:

(一)水产加工总产值:是指水产加工企业采用各种生产技术和工艺从事对水产品的保

鲜、加工或改变水产品原始性状,制成各种用途的产品以及制造保鲜用冰的产值。包括将水

产品制成十一大类国家标准水产加工品产值和冷冻、冷藏、理鱼等工业性作业价值。

(二)渔船渔机仪器修造总产值:是指渔轮企业,渔机仪器修造企业建造和修理各种渔船、

渔机、渔用仪器,包括渔船、渔船用柴油机、捕捞机械、助渔导航仪器设备、加工机械、养

殖机械、装卸运输设备等的产值。

(三)渔用绳网制造总产值:是指绳网制造企业制造各种渔业生产用绳网、绳索、网线、

化纤等的产值。

(四)其他总产值。

二、建筑业总产值:是指各类水产建筑企业(建筑公司、施工队、专业施工人员)从事各

种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建筑物和房屋修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探活动的总产

值。按扣除安装设备本身价值以外的全部用工投料的投资额计算总产值。

第21条 第三产业(流通和服务业)总产值

是指水产行业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作联营等

形式)从事渔业产品流通、为渔业生产、管理及人民生活提供各种服务的价值之和,以营业

额计算。

水产行业企业和单位从事第三产业包括:贸易、饮食业、交通运输业、物资供销仓储业、

房地产业、渔业科技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渔村文化教育卫生保健业、修理服务业等。

第22条 计算总产值的价格

按当年价格和不变价格分别计算。

当年价格就是当年出售产品时的实际价格。水产品当年价格以各地水产生产部门初次出

售的价格的平均价格为依据;工业产品以产品在报告期的出厂价格为当年价格。商业以零售

价格为当年价格。

不变价格就是产品的某一固定年份的价格。目前计算不变价产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

《199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和《1990年农业产品不变价格》(全国通用)执行,未编入全

国通用不变价格的产品计算产值时按省级补充目录的不变价格。此外补充产品不变价格应按

“不变价格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渔船

第23条 年末渔船

是指水产行业内各种经济类型,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作联营等形式(中外合

作经营船属中方所有)的企业和单位年末所拥有的用于

海洋渔业和内陆渔业生产的机动和非机动渔船。水产科研单位、学校从事水产科研考察

和实习用的渔船以及商业部门的收购运输船不包括在内。

第24条机动渔船

是指配置机器作为动力的从事渔业生产和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机动渔船分类如下:

机动渔船的统计单位

一、总吨:按船舶全部容积计算,即每2.83立方米为1总吨。

二、千瓦:按引擎标定功率计算,1马力等于0.735千瓦,对经过增压的发动机,应按

增压后的功率计算。

第25条 非机动渔船

是指无配置机器作为动力的渔船。包括风帆船、手摇船。

第26条 沿海农户渔船

是指沿海农民购置或新造的只用于近海捕捞生产用的渔船。

第27条渔政船

包括“中国渔政”船和地方渔政船。“中国渔政”船是指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级的渔政船。

八、渔业灾害

第28条 渔业灾害

是指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渔业机械,设施和水产品等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

亡。

“沉船”是指由于台风或触礁、相撞等自然或非自然灾害造成的渔船沉没。

“冲毁养殖池”是指由于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池塘池埂坍塌、养殖产品流失的池

塘面积。

“损失水产品数量”包括由于养殖设备被毁、病害等原因造成的水产品实物损失(如大

量养殖产品外逃、死亡腐败等)。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上述各种灾害、事故造成各种财产损失折价数额。

九、水产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

第29条 水产行政事业单位

是指县及县以上各级独立的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各种事业单位。包括我部在各省市区的

直属水产行政事业单位。所谓“独立”是指对外办公有独立的牌子。凡属“一套人马,几块

牌子”的,统计“单位数”时,应分别统计,允许重复。但“人数”应按比例分开,不得重

复统计。凡与农林水利等合署办公,对外无独立牌子的,则只统计“人数”,不统计“单位

数”。渔政管理机关还应包括环保、电讯等机构。有些地方港监、船检机构未独立,包括在

渔政管理机关内的,则只统计“渔政管理机关”一项。

第30条 全部职工

是在水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具体包括:

一、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

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的原计划外用工。

二、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

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各单位中的长期职工

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职工。

计算“全部职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基层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办法进行统计。

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

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还是试用期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

的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

(二)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即应统计

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包括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人员)、不

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统计为本单位的职工。对手调往其他单位的人员,

如已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到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均应由原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放工

资之月起统计。

十、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渔业人口与劳动力

第31条 渔业乡、渔业村

在农村中,凡经营方针以渔业为主,从事渔业生产的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均按整劳动

力计算)60%以上的乡、村,即为渔业乡和渔业村,有的乡、村从事渔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

达不到上述比重,但经营方针一向是以渔业为主,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定为渔业乡、村的,

亦可统计为渔业乡和渔业村。

第32条 渔业户

是指农(渔)村和城镇住户中主营渔业生产的家庭。凡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多数劳动力从事

渔业生产的时间占全年劳动时间50%(6个月)以上或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50%以上

者均可统计为渔业户。

第33条 渔业人口

是指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及其赡(抚)养的人口。具体包括:

一、直接从事渔业的捕捞、养殖、后勤生产的在业人口;

二、兼营渔业和其他非渔业劳动者中,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时间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

个月者,或者虽全年累计不足3个月,但渔业纯收入占纯收入总额比重超过50%者;

三、渔业户中被赡(抚)养的人口;

四、在既有渔业劳动者又有非渔业劳动者的家庭中,根据渔业与非渔业纯收入比例分摊

的被渔业劳动者赡(抚)养的人口。

第34条 渔业劳动力

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时间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个月,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者(不包括

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均统计为渔业劳动力。

其具体划分标准见下页附表。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

第35条 投资总额

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以及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所完成的实

际工作量,即年初至年末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

第36条 投资总额(按资金来源分)

一、国家预算内资金:指国家预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拨给或委

托银行贷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和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拨给企业单位的更新改造拨款,

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国内贷款:指报告期企、事业单位向银行借入的各种国内投资借款(扣除“经营性

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国内贷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发放的贷款、上级主

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

转贷款等。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建设债券视同国内贷款,计

入“国内贷款”。

附表:渔业劳动力划分标准

三、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

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无偿捐赠等。其中,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是

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四、自筹(自有)资金:指建设单位报告期收到的,用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上级主管部

门、地方和本单位自筹(自有)资金。

五、其他资金:指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拨款、借款、自筹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

资产投资的资金。

第37条 投资总额(按构成分)

一、按构成内容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三部分:

(一)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这部分投资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

动才能实现。是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

价值。

(二)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是指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和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

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三)其他费用:指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以外的构成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

各种费用。

二、计算方法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实际已开始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

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数计算。没有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

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是按照编制工程预算所用的方法、单价和各种取费标准计算,即根据已经完成的分

部分项工作量乘以各自相应的预算定额单价,汇总得出工程的全部直接费,再乘以间接费率

和利润率,即得出该工程的投资完成额。将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投资额相加,可得出建筑安装

工程的全部投资。用公式表示为:

建筑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工作量预算单价)(1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安装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工作量预算单价)(人工费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或:

安装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工作量预算单价)(人工费间接费率)(人工费计划利润率)]

(二)设备工器具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需要安装设备的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应当在设备正式安装以后才能计算设备投资完

成额。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应以设备、工具、器具

到达建设项目的仓库或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即可计算投资完成额。购置的船舶,因制造期

较长,其投资可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款分期报投资完成额。

(三)其他费用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财务实际支出数计算,如果财务支出结帐较晚,可先用预计完成数,待年报时再

行调整。

第38条 投资总额(按建设性质分)

一、新建项目: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的基

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

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二、扩建项目:是指现有企业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效益)或

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工程)、独立的生产线或总厂之下的分厂的项

目;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

行政机关增建办公楼)的项目。

三、改建或更新改造项目(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称改建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称更

新改造项目):是指现有企、事业单位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的项

目。

四、其他项目:包括迁建、恢复建、单纯建造生活设施和单纯购置项目。

第39条 新增固定资产

是指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价值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

的投资及有关的应摊入的费用。它是以价值形态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综合性指标。

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条件,与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条件是相同的,即能独立发挥生产能

力的单项工程,在符合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条件时,就应同时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十二、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

第40条 渔捞营业收入

是指企业经销海洋捕捞水产品的销售总收入。

第41条 渔捞营业成本

是指企业在海洋捕捞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直接支出(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直接材料:如钢材、木材、绳网、冰块、燃料、动力、包装物等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捕捞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捕捞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制造费用:包括为组织和管理海洋捕捞生产所发生的渔捞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房屋建筑物和渔船渔机仪器等设备的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旅差费,运输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以及其他制造费用等。

第42条 渔捞营业费用

是指企业经销海洋捕捞水产品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保管费、广告费、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等。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等。

第43条 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指企业不列入渔捞营业成本,从经销海洋捕捞水产品收入中直接列支的各种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第44条 渔捞营业利润

是企业在报告期(通常为一年)的经营成果。其计算方法为:渔捞营业收入减去渔捞营业成本、渔捞营业费用和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第45条 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

是指企业(即国有海洋渔业公司)从事水产加工、渔船渔机仪器修造、渔用绳网制造等工业生产和从事第三产业活动获得的利润之和。计算公式为:

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工业和其他业务收入—工业和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工业和其他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46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外收支: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其净额按两者的差额计算。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款、赔偿金、违约金、防汛抢险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第47条 全公司利润总额

是企业在报告期(通常为一年)实现盈亏的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全公司利润总额=渔捞营业利润+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48条 全公司利税总额

是指全公司利润总额和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工业和其他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三项之和。不包括企业计入生产成本的各项税金。

第49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使用的土地、公路、堤坝、养殖池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是指企业购买和建筑各种固定资产时所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及以后改建或扩建所追加投资金额的合计。

第50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净值

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历年已提折旧后的净额。

第51条 年末实有渔船

是指年末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的生产渔船和辅助渔船。包括:一、出港作业和停港歇业渔船;二、失去生产能力,准备报废但尚未批准,停泊在港的渔船;三、本单位不适用而尚未办妥转退手续的渔船;四、新建并已正式验收转入固定资产,但尚未使用的渔船;五、出租或借出外单位的渔船。不包括:一、已办好报废手续,但尚未处理的渔船;二、已批准让给外单位,但尚未调出的渔船;三、向外单位租入或借入的渔船;四、新建的不论投产与否,凡尚未正式列入固定资产的渔船。

第52条 平均实有生产渔船

是指按报告期日历天数计算的本企业实际拥有使用权(无论产权是否归属本企业)的生产渔船的平均数。

实有生产渔船统计范围包括:一、出港作业的渔船;二、进行修理或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港的渔船;三、申请报废或转让但尚未批准的渔船;四、已正式验收列入固定资产尚未使用的新船;五、借入或租入进行生产的船只。但不包括:一、已办好报废或转让手续并已停止使用但尚未处理的船只;二、不兼搞捕捞生产的各种辅助船只;三、借出或租出外单位使用的船只。此外,利用生产渔船执行各种非生产任务满1个月以上的,应按实际占用扣除。

报告期日历天数:年度按365天计算,月份按实际天数计算。

平均实有生产渔船=期初实有生产渔船数报告期新增生产渔船数

报告期新增生长渔船实有天数(或月数)报告期减少生产渔船数 报告期日历天数(或12)

报告期减少生产渔船实有天数(或月数) 报告期日历天数(或12)

第53条 平均出渔船

生产渔船凡是在报告期内出过海作业并在本埠或外港卸过港的,无论出海航次多少,在海上作业时间长短,均统计为出海渔船。

报告期每一出海渔船出海天数报告期全部出海渔船出海总天数报告期日历天数报告期日历天数

计算渔船出海天数时,必须注意:一、出海天数从渔船离开码头的当天算起,到返港靠码头止的全部天数(包括首尾天数),上午出船或下午返港算一天,下午出船或上午返港算半天。二、出海天数包括出海作业过程中由于气象变化等原因在海上或附近岛屿避风抛锚停泊的天数。

第54条 年末全部职工

是指在企业本部(即公司管理部门和捕捞部门)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的年末在册数,不包括企业下属的各独立核算工厂的职工人数。全部职工分为: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其他职工(如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全部职工中:船员。包括:一、生产渔船和直接为捕捞生产服务的辅助船的正式船员和

预备船员及未转正的练习船员;二、处业船队的大、中队兼职顶岗位的船队干部。但不包括:

一、援外船员、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脱产学习及病伤假人员;二、未办理调;离手续但已经离开船队6个月以上的船员。

第55条 平均职工人数

是指企业本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拥有的职工人数。

报告期每天职工人数之和报告期内各月月初及月末职工人数之和或=报告期日历天数报告期月数2

计算时应注意:报告期每天职工人数之和是每天职工人数的逐日加总,不论是否出勤都应包括在内。节、假日的人数按节假日前一天的实有人数计算。

其中:船员平均人数计算公式同上。

第56条 航次

每艘生产渔船出海作业往返一次并在港卸过鱼者,作为一个航次。各生产渔船报告期内出海航次之和为全公司出海总航次。上期出海于报告期内返港的计入本报告期航次内,报告期内出海到报告期末尚未返港者,则不计入本报告期航次数内。因事故或避风返港而未卸鱼者,不作为一个航次计算。

船上的水产品在海上扒载时,统计航次按以下原则:一、大渔汛期间,有些船被扒载相当于平常一个航次的产量时,可作斗个航次计算;二、有些船在海上作业时间长,其产品由其他船进行零星扒载,如该船在海上时间相当于一个航次的天数(约15天)时,也可作为一个航次计算。三、围网船不论是否扒载,均按出海作业往返一次计算航次。

第57条 出渔日数

同《解释》第53条中“出海天数”。

第58条 作业天数

是指海上实际作业的天数。计算时,应从每航次出海日数中减去出海返航和因事故或避风(未卸鱼)而停泊的天数以及其他原因未作业的天数。实际作业天数以一昼夜为一日,在一昼夜内,无论投网次数多少,均计一日。

第59条 投网次数

生产渔船在作业过程中每投一网为一网次,各生产渔船投网次数之和为全公司投网总次数。

第60条 平均每千瓦小时耗油量。

是指企业渔捞生产渔船和辅助渔船主机(包括副机)每一千瓦开车一小时耗用的柴油量。 平均每千瓦小时耗油量=报告期柴油消耗量 千瓦开车小时

千瓦开车小时是指报告期各出海渔船的主机(包括副机)的功率数(如有增压应按增压后的功率数),乘开车小时数之和

例如:某公司年内出海渔船3艘,其功率及各开车小时如下:150千瓦一艘开车200小时;295千瓦一艘开车150小时;130千瓦一艘开车250小时,则:

千瓦开车小时=150(千瓦)×200(小时)+295(千瓦) ×150(小时)+130(千瓦) ×250(小时) =106750(千瓦小时)

十三、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调查

第61条 渔民家庭

同《解释》第32条中“渔业户”。

第62条 全年经营总收入

是指渔民家庭当年从事渔业和非渔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到的收入。不包括借贷性收入,也不包括非借贷性收入(即户口在外人口寄回带回的收入,国家职3232资收入,从国家财政得到的收入如开会补贴、乡村干部劳动补贴、各种救济金、助学金,亲友赠送等收入)。

第63条 渔业收入

包括渔民家庭独家经营或向集体单独承包渔业生产的收入(为毛收入),和渔民家庭成员参加集体或经济联合体的渔业生产、投资的分红收入(为纯收入)。在计算独家经营渔业毛收入时,对生产的全部水产品(包括出售和自用)都要作价计算,出售的产品按实际售价计算,自用产品按产品大量上市时市场平均售价计算。

第64条 其他经营收人

包括渔民家庭单独从事渔业生产以外的各业(如种植业、牧业、工业、建筑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等)所创收入(为毛收入)和渔民家庭成员参加集体或经济联合体的非渔业生产、投资所获报酬收入(为纯收入)。

第65条 全年经营总支出

是指渔民家庭全年用于生产经营的开支,包括生产费用、缴纳税款和杂费、上交承包金等支出(不含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生活消费支出)。不包括借贷性支出和非借贷性支出(即寄给带给户口在外人口,赠送亲友,交纳党团费、各种罚款赔偿和承包亏损等)。

第66条 渔业生产费用

是指独家经营渔业过程中所支付费用,如鱼苗种费、饲料费、材料费、燃料费、化肥农药费、小型鱼具购置费、维修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大型网具摊销费。

渔民家庭购置的渔业固定资产,每年按一定比率提取折旧费,购置大型网具(按规定网具不列为固定资产)也按比例每年分摊计入渔业生产费用中。

第67条 其他生产费用

是指渔民家庭单独从事渔业生产以外的各业所支付的生产费用。

第68条缴纳税款

是指渔民家庭从事生产经营向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款。

第69条 上交承包款

是指渔民家庭按承包合同规定向集体上交统筹提留或包产任务,或缴纳承包金,按实际上交数填写。

第70条 缴纳其他杂费

是指渔民家庭年内向有关部门实际缴纳的各种杂费。

第71条 全年纯收入

是指全年经营总收入减去全年经营总支出后剩余的可用于进行生产和非生产建设投资,满足生活消费的那部分收入。

第72条 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

是指渔民家庭当年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开支,固定资产按购进时的帐面价值计算,其标准一般定为①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②使用期限一年以上。

第73条 生活消费支出

是指渔民家庭年内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开支。其中:用于物质生活包括衣着、日用品、文娱用品、医药用品、住房建房、生活燃料、其他用品等的消费支出,用于文化生活包括学杂费(但不包括购买书籍、文具用品支出)、保育费(但不包括伙食费)、医疗费(但不包括药费)、文娱费(不包括购买文体用品支出)、交通邮电费、旅游费用等。

第74条 家庭人口数

是指常年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且经济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在外作业虽

超过6个月但其收入主要带回家中,故仍应计算在内。参军和在外居住的职工等,不应计入家庭人口数中。

第75条 家庭劳动力人数

是指家庭人口中符合劳动力统计标准的人数。

第76条 渔民收入调查数核定

是指为了校正选点调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偏差,使渔民收入数更具代表性而采取的一种办法。一般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家庭调查数以及所掌握的全面或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地区的渔民收入情况,由统计调查、生产业务和政研经管等方面共同研究核定。

中国渔业统计年鉴

一九九七年

农业部渔业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

主编: 林姣绒

副主编: 陈毅德 郭 睿

编委: 卢凤兰 王长立 洪幼林 宁 毅 铁 巍 郑怀东

齐科翀 赵新宇 孟耀荣 梁学斌 应 晓 祝 梅

郭宇清 于向阳 李兆新 刘守业 王 勇 王颂华

利红兵 黎志超 黄守月 方 宏 杨育梅 余卫民

李家惠 隋树格 孙长铭 王 毅 胡晓梅 刘 巍

刘义宅 李迎荣 周定元

编者说明

一、本年鉴数据来源于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和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一九九七年渔业统计年报。起讫时间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年鉴主要内容包括:水产品产量、养殖面积、养殖单产水平、远洋渔业、水产苗种、水产品加工、总产值、渔船、渔业灾害、渔业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渔业乡村及群众渔业人口和劳动力、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城市渔业基本情况、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渔业重点县基本情况、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情况。本年鉴中有关“渔业总产值”指标应以国家统计局统计年报为准;渔民家庭收支调查系非全面调查资料;水产技术推广情况是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提供,引用时请注意。

三、本年鉴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涉及水产品产量数字一律采用1996年制定的水产品产量统计新标准统计。

四、本年鉴中全国数字不包括台湾省在内。

五、本年鉴数据如有误列,敬请指正。

一九九七年全国渔业统计年报分析

一九九七年是我国渔业生产继续保持稳步发展的一年。年初,国务院批转了农业部《关 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国发[1997]3号),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渔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工作重点,对推进今年我国的渔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全国各地的水产品产量持续稳步增长,产品质量的和效益有所提高,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逐步趋向合理,名特优新水产养殖和开发性渔业的规模继续扩大,水产品市场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渔业经济形势总体运行良好。

一、主要统计指标及增减情况

据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的统计年报汇总,并与国家统计局核对一致,1997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为3601.78万吨(此数减去98万吨海藻类后的3503.78万吨可与FAO接轨),比上年增加313.66万吨,增长9.5%。其中海洋捕捞1385.38万吨,增加136.40万吨,增长10.9%;海水养殖791.04万吨,增加27.14万吨,增长3.6%;内陆捕捞188.70万吨,增加12.41万吨,增长7.0%;内陆养殖1236.66万吨,增加137.71万吨,增长12.5%。

国有渔业水产品产量为265.83万吨,占总产量的7.38%;群众渔业水产品产量3335.95万吨,占总产量的92.62%。

总产量中,捕捞产量1574.08万吨,占总产量的43.70%;养殖产量2027.70万吨,占总产量的56.30%。海水产品产量2176.42万吨,占总产量的60.43%;内陆水产品产量1425.35万吨,占总产量的39.57%。

海洋捕捞产量中,远洋渔业产量为103.70万吨,比上年增加11.05万吨,增长11.93%。其中:中国水产总公司远洋产量为28.46万吨,占远洋总产量的27.44%。

水产品总产量在100万吨以上的省有:山东610.29万吨;广东520.96万吨;福建429.31万吨;浙江377.68万吨;辽宁285.06万吨;江苏265.72万吨;广西191.68万吨;湖北202.37万吨;安徽135.21万吨;江西115.08万吨:湖南110.76万吨。这11个省产量合计3244.12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90.1%。

水产养殖面积5892.77千公顷,比上年扩大212.76千公顷。其中:海水养殖面积937.93千公顷,扩大115.86千公顷;内陆养殖面积4954.84千公顷,扩大96.9千公顷,其中:池塘1994.21千公顷,扩大34.43千公顷。

稻田养殖产量45.51万吨,面积1304.60干公顷,分别比上年增加7.83万吨和99.68千公顷。

年末机动渔船45.96万艘,比上年增加0.74万艘,总功率1257.76万千瓦,增加56.42万千瓦。其中:海洋渔业机动渔船28.25万艘,比上年增加0.22万艘,总功率1121.88万千瓦,增加46.37万千瓦。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全社会渔业总产值1558.30亿元,水产行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值467.34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238.55亿元和56.69亿元;按现行价格计算,全社会渔业总产值2340.65亿元,水产行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值591.04亿元,第三产业总产值258.58亿元(渔业总产值数不是最后确定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年报数为准)。

群众渔业人口1887.68万人,渔业劳动力1221.69万人,分别比上年减少8.77万人和增加15.52万人。

全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6.22亿元,新增固定资产15.0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3.46亿元和减少0.65亿元。

全国国有水产企业2709个,其中亏损企业1403个,亏损总额10.27亿元;盈利企业1280个,利润总额4.59亿元;年末职工人数28.48万人。

全国15家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原值65.45亿元,净值30.63亿元。国内生产经营部分渔捞总产量47.51万吨,渔捞总产值(按当年价)16.04亿元,渔捞营业收入12.55亿元,扣除营业成本10.96亿元、营业费用1.72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27亿元,营业外收支净额0.06亿元,利润总额为-0.89亿元。

全国水产品人均占有量29.1公斤(此数字为估算数,准确数字应在国家统计局97年人口数公布之后再行计算)。

全国发生渔业灾害共计沉船3109艘,冲毁养殖池面积124.82千公顷,损失水产品67.46 万吨,直接经济损失64.13亿元。死亡、失踪和重伤人数1172人。

根据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和核定,渔民人均纯收入3974元,劳均纯收入6846元,分别上年增加148元和减少54元。

另据海关提供的资料,全年水产品进出口总量243.5万吨,对外贸易总额达到43.6亿美元,分别比去年增加11.1%和2.8%。其中出口量92.2万吨,出口额31.4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和3.3%;进口量为151.3万吨,进口额为12.2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1%和

1.3%。

二、全年渔业生产形势分析

1997年,我国的渔业生产形势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增长趋缓、结构基本合理。受自然灾害、水产病害、渔业比较效益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增长速度较去年有所下降,但仍接近10%。由于养殖业受病害等因素的影响,增长速度比去年有较大幅度下降,但捕养比例基本

保持44:56;内陆水产品产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在去年39%的基础上提高了一个百分点,达到40%。二是在稳定数量增长的同时,注重产品质量和效益。继续依靠科技进步,扩大生产规模,挖掘内涵潜力,提高渔业的经济效益,使渔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三是水产品市场保持良好的运行态势,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1997年城乡市场水产品成交量为1246万吨,成交额138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2.8%和22.1%,水产品消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上涨0.2%,比上年上涨幅度下降5.8个百分点,名特优新产品价格稳中有降。

(一)从养殖形势来看,今年以来,各地积极完善水产养殖的配套措施,推广应用新技术,扩大良种覆盖率,加强病害防治体系建设,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使水产养殖的产量上升,单产提高,品种结构得到优化,名特优新品种的产量比重逐步提高。

1.“三荒”宜渔非耕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力度加大。充分利用宜渔非耕地资源,培育新的济增长点已经得到各级领导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许多地方已经形成综合开发国土资源的热潮。1997年养殖总面积比1996年扩大212.8千公顷,增长3.75%,除池塘扩大34.4千公顷外,湖泊、水库等大中水域的围栏养殖面积也扩大了81.8千公顷。养殖规模的扩大,为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加大科技推广的力度。结合1997年“农业科技推广年”的宣传活动,各地加强对水产养殖科技推广工作的领导,一系列有助于推动养殖业发展的科技成果得到普及应用。多渠道筹资,加大病害防治体系的建设,一定程度地控制了病害的发生和蔓延。科技推广对于养殖单产的提高也起到积极的作用,海养单产达到每亩562公斤,在海养面积只增14.1%的情况下,单产增长38.42%;内陆养殖单产也有所提高,增长9.6%,并出现了一些高产示范区。

3.在市场需求的带动下,养殖品种结构进一步优化。各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自然资源为基础,不断调整品种结构,使名优品种所占养殖面积和产量都不断提高。海水养殖中名特优新品种比上年增长41.88%,淡水养殖中的名优品种产量比去年提高25.12%。

(二)从海洋捕捞形势看,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的迫切性得到广泛的认同,远洋渔业在海捕产量中所占比重稳中有升,海洋捕捞产业稳步发展。“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是新时期渔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今年是我国东、黄海海域实行全面伏季休渔的第三年,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和执法检查,通过渔业执法部门及广大渔民的共同努力,伏季休渔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使资源状况有所好转。海洋机动渔船总量增加不多,但200-599马力的渔船数比去年增加1346艘,扩大功率29.8万千瓦,进一步增强了在外海和远洋作业能力,这也是今年海洋捕捞产量有较大增长的原因之一。从海洋捕捞海域情况看,今年产量的增加主要来自于黄海区和东海区,分别增加59.8万吨和66.2万吨;从各海区所占比重上看,东海区的产量居各海区之首,占到海捕总量的36.09%。从海洋捕捞品种上分析,传统的四大经济鱼类产量有所下降。从分地区的情况看,1997年海洋捕捞产量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有七个省、市的增长速度超过10%,河北省达到21.5%。

(三)水产加工业不断向深度、广度发展,产业化在一些地区已初具规模。各地水产加工企业努力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加工品,开发具有多样化、细致化、营养化及卫生方便的新产品。各地将渔业产业化作为渔业工作的重点,引导水产企业不断完善经营机制,依靠市场带动、规模促动、高效推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走出一条产供销、贸工渔、经科教一体化发展的道路。目前,沿海与内地优势互补的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大,“东西联动”的格局正逐步形成。

三、渔业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为97年渔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国务院3号文件下发以后,在各地引起强烈反响,各部门、各级领导纷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文件精神,具体贯彻落实,从而使全国各地掀起发展渔业的热潮。通过学习文件,

各级领导对渔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普遍有了一个较新的认识,认为渔业是大农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渔业的发展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改善人民生活、改善膳食结构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同时,纷纷出台各种有利于渔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渔业的投入,保证了渔业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重视和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抵御渔业灾害的能力,也是今年渔业稳步发展的主要原因;科技成果和优质高效养殖模式的推广应用,水质环境监测和各种水产病害的预防、控制,良种繁育体系的不断健全都从不同方面促进了渔业的发展。

(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成为各地渔业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按照市场的需求组织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生产能适应消费者需求的各种名特优品种及满足市场需求的加工品种,己成为广大渔民及水产加工企业的共识。各地开展的渔业产权制度改革、渔业规模经营也有力地促进了渔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四)渔业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加,通过走出去与请进来,在国内外建立了多种渔业经贸科技合作关系,对推动我国渔业的国际化,增加出口创汇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7年渔业发展总体形势虽然良好,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确实不容忽视。一是渔业基础设施仍然比较落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许多渔港、渔船年久失修,给广大的渔民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等带来损失。二是苗种、病害仍是制约渔业发展的两大瓶颈,必须长抓不懈,水产良种繁育和病害防治工作仍需加强。三是违规捕捞,电、炸、毒鱼的现象仍然严重,特别是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外海捕捞压力增大,近海资源保护形势严峻,必须加强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四是水产品增产,但是价格下跌,造成渔民增产不增收,渔业比较效益下滑,挫伤了渔民生产积极性。如何按照市场需求引导生产,给渔民提供准确、可靠的市场信息,应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职责。

中国渔业统计年鉴目录

—九九七年全国渔业统计年报分析————————————————————1

一、主要指标及其增减情况

全国水产品产量增减情况————————————————————————2 全国海水产品主要品种产量增减情况——————一一——————一————3 各省市自治区水产品产量及增减情况

(—)(二)(三)——————————————————————————————4 全国水产养殖产量面积及单产增减情况————————一—————————7 各省市自治区水产养殖面积增减‘隋况——————————————————8 全国远洋渔业增减情况—————————————————————————9 全国水产苗种增减情况—————————————————————————10 全国水产力口工增减情况————————————————————————11 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第三产业总产值—一——————————12 全国机动渔船增减情况—————————————————————————13 全国渔业乡、村及群众渔业人口、劳力增减情况一一一一——————————14 全国渔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减情况—————————————————————15 全国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16 渔民人均纯收入调查核定数增减情况———————————————————17

二、水产品产量

省市自治区内陆水产品产量(按产品类别分)一————一一—————————19 省市自治区内陆养殖产量(按品种分) ——————————————————20

省市自治区内陆养殖产量(按水面类型分)一—一一一一———————————21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产量(按产品类别分)(一)—一———————————22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产量(按产品类别分)(二)—————————————23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产量(按水面类型分)一———一一—————————24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捕捞产量(按品种分)(一)——————一一———————25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捕捞产量(按品种分)(二)———————————————26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捕捞产量(按品种分)(三)———————————————27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捕捞产量(分海区、渔具等)(一)————————————28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捕捞产量(分海区、渔具等)(二)————————————29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品产量——————————————————————30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产品产量延申资料—————————————————31

三、养殖面积

省市自治区内陆养殖面积———————————————————————33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面积(按产品类别分)(一)—————————————34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面积(按产品类别分)(二)—————————————35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面积(按水面类型分)———一———————————36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养殖面积——————————————————————37

四、养殖单产

省市自治区内陆养殖单产水平——————————————————————39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单产水平(一)——————————————————40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单产水平(二)——————————————————41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水养殖单产水平(三)——————————————————42

五、远洋渔业

远洋渔业(一)—————————————————————————————44 远洋渔业(二)—————————————————————————————45 远洋渔业(三)—————————————————————————————46

六、水产苗种

省市自治区水产苗种数量(一)(二)————————————————————48

七、水产品加工

省市自治区水产品加工数量(一)(二)(三)——————————————————51 (含省市自治区水产品延伸资料)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品加工数量(一)(二)(三)————————————————54

八、总产值

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第三产业总产值————————————57 省、市、自治区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

第三产业总产值(一)(二)(三)(四)—————————————————————58 省、市、自治区水产行业国有第二、第三产业总产

值(—)(二)——————————————————————————————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国家统计局统计,1997年数字暂缺)———————————————————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部门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

和增加值(国家统计局统计,1997年数字暂缺)———————————————65

九、渔 船

省市自治区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67

省市自治区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按用途分)————————————————68 省市自治区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按功率分)(一)(二)—————————————69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71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

(按用途分)——————————————————————————————72 沿海省市自治区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

(按功率分)(—)(二)———————————————————————————73 省市自治区国有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75 省市自治区年末渔船拥有量延申资料———————————————————76 省市自治区年末非机动渔船拥有量————————————————————77

十、渔业灾害

省市自治区渔业灾害——————————————————————————79 沿海各省市自治区海洋渔业灾害—————————————————————80

十一、全国渔业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

全国渔业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82 省市自治区渔业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83 省市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单位及

职工人数(—)—————————————————————————————84 省市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单位及

职工人数(二)—————————————————————————————85 省市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机关单位及职工人数———————————————86 省市自治区水产科研单位及职工人数———————————————————87 省市自治区水产教育单位(大中专学校)及

职工人数———————————————————————————————88 省市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单位及职工人数—————————————————89 省市自治区水产苗种场站(事业单位性质)

职工人数———————————————————————————————90 省市自治区其他水产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91

十二、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

渔业组织、人口、劳动力

省市自治区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渔业

人口、劳动力(—)(二)——————————————————————————93 各省市自治区海洋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

渔业人口、劳动力(—)(二)————————————————————————94

十三、渔业固定资产投资

省市自治区渔业固定资产投资(一)(二)(三)(四)————————————————98

十四、主要城市渔业基本情况

主要城市渔业基本情况—————————————————————————103

十五、渔业重点县基本情况

淡水渔业重点县基本情况————————————————————————106 海水渔业重点县基本情况————————————————————————111

十六、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115 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二)—————————————一—————116

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三)—————————一—————————117 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四)———————————————————118 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五)———————————————————119

十七、国有水产企业基本情况

各省市国有水产企业基本情况(总计)———————————一———————121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捕捞企业基本情况——————————————————122 省市自治区国有海洋捕捞企业基本情况——————————————————123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养殖企业基本情况——————————————————124 省市自治区国有海水养殖企业基本情况——————————————————125 省市自治区国有加工企业基本情况————————————————————126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127 省市自治区国有船网机具修造企业基本情况一一一—一一——————————128 省市自治区国有造船修船企业基本情况——————————————————129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建筑企业基本情况——————————————————130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流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一——一———一————————131 省市自治区国有水产供销企业基本情况——————————————————132

十八、渔民家庭收支情况

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二)——————————————————————134 渔民收入调查数核定数—————————————————————————136

十九、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情况

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及技术培训情况————————————————————138 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情况—————————————————————————139 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设施及经费情况————————————————————140 水产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情况(一)—————————————————————14l 水产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情况(二)—————————————————————142 附:{渔业统计指标解释》

渔业统计指标解释

目录

—、水产品产量.......................................................(1)

第1条 水产品特征及统计范围

第2条 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第3条 产量计量标准

第4条 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第5条 水产品分类

第6条 海洋捕捞产量

二、水产养殖面积.....................................................(3)

第7条 水产养殖面积

第8条 海水养殖面积

第9条 内陆养殖面积

三、水产苗种.........................................................(4)

第10条 鱼苗和鱼种

第11条 苗种数量统计原则

四、远洋渔业........................................................(4)

第12条 远洋渔业产量和远洋渔船

第13条 远洋渔业统计原则

第14条 远洋渔业从业人员

第15条 国外经营收入和盈余

五、水产力口工业....................................................(5)

第16条 水产加工企业

第17条 水产冷库

第18条 水产加工品

六、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

第三产业总产值..................................................(5)

第19条 全社会渔业总产值

第20条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值

第21条 第三产业(流通和服务业)总产值

第22条 计算总产值的价格

七、渔船 ...........................................................(6)

第23条 年末渔船

第24条 机动渔船

第25条 非机动渔船

第26条 沿海农户渔船

第27条渔政船

八、渔业灾害 .......................................................(8)

第28条 渔业灾害

九、水产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 .....................................(8)

第29条 水产行政事业单位

第30条全部职工

十、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

渔业人口与劳动力.................................................(9)

第31条 渔业乡、渔业村

第32条 渔业户

第33条 渔业人口

第34条 渔业劳动力

十—、固定资产投资 .................................................(9)

第35条 投资总额

第36条 投资总额(按资金来源分)

第37条 投资总额(按构成分)

第38条 投资总额(按建设性质分)

第39条 新增固定资产

十二、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11)

第40条 渔捞营业收入

第41条 渔捞营业成本

第42条 渔捞营业费用

第43条 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44条 渔捞营业利润

第45条 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

第46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47条 全公司利润总额

第48条 全公司利税总额

第49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第50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净值

第51条 年末实有渔船

第52条 平均实有生产渔船

第53条 平均出渔船

第54条 年末全部职工

第55条 平均职工人数

第56条 航次

第57条 出渔日数

第58条 作业天数

第59条 投网次数

第60条 平均每千瓦小时耗油量

十三、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调查..........................................(15)

第61条 渔民家庭

第62条 全年经营总收入

第63条 渔业收入

第64条 其他经营收入

第65条 全年经营总支出

第66条 渔业生产费用

第67条 其他生产费用

第68条缴纳税款

第69条 上交承包款

第70条 缴纳其他杂费

第71条 全年纯收入

第72条 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

第73条 生活消费支出

第74条 家庭人口数

第75条 家庭劳动力人数

第76条 渔民收人调查数核定

附录:

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方案

一、水产品产量

第1条 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

一、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除淡水水生植物以外的全部海淡水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和其他类渔业产品。渔业生产活动以外的其他水产工业、建筑业等创造的产品,都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上岸统计前在海上加工的水产品必须还原(折算)成捕捞起水时的原始重量统计到水产品产量中。

(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他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二、水产品产量统计范围包括全社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生产者。

(一)国有渔业产量:指国有渔业生产企业和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军队以及国有非渔业企业附属的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单位生产的水产品产量。

(二)非国有(群众)渔业产量:

1.集体渔业产量: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渔业企业生产的水产品产量(不论这些企业是以什么形式进行运作、经营都在统计范围之内)。

2.私营和个体渔业产量:包括城乡私营渔业企业、农户和个人生产的水产品产量。

3.外商独资和港澳台地区在大陆独资渔业产量:包括所有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的渔业企业的水产品产量。

上述经营形式以外的各种合作联营(如国有集体合营、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港澳台或华侨工商业者在大陆合作经营)的产量按合作各方资产所占比例大小分别计入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体等的渔业产量中。

第2条 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均由生产单位所辖地区进行统计。例如,到外地捕捞且产品又在外地出售的,其产量亦应统计在本地产量中,外地不统计该产品的生产量。同理本地的水产品产量中也不包括外地渔船到本港停泊出售的数量,以免在全社会产量中出现重复统计。

第3条 产量计量标准

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海参和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

第4条 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凡人工养殖并已捕捞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从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内陆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否则为内陆捕捞产量。

二、凡是从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鱼起捕产品,也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

第5条 水产品分类

分为海水产品和内陆水产品两大类。

一、海水产品:包括海水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和其他海水产品。

(一)鱼类:包括各种海洋鱼类,如大黄鱼、小黄鱼、带鱼、鳓鱼、马鲛、鲳鱼、鲷鱼、鲐鱼、蓝圆鲹、鳀鱼、远东拟沙丁鱼、太平洋鲱、海鳗、石斑鱼、梭鱼、金线鱼、马面纯鲀等。

(二)虾蟹类:包括各种海水虾和蟹,如对虾、鹰爪虾、龙虾、毛虾、梭子蟹、青蟹等。

(三)贝类:包括墨鱼、鱿鱼、牡蛎、蚶、蛤、贻贝、扇贝、鲍鱼、红螺、响螺以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贝类。

(四)藻类:包括海带、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海萝、麒麟菜、江篱以及其他经济价值

较高的藻类。

(五)其他海水产品:包括海蜇、海参、海兽、珍珠等海水经济动植物。

二、内陆水产品:包括除内陆水生植物以外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其他非植物类。

(一)鱼类:包括各种内陆鱼,如青鱼、草鱼、鲢、鳙、鲤、鲫、鳊、鲂、罗非鱼、鳜鱼、

鳗鲡等。

(二)虾蟹类:包括各种内陆虾蟹,如:罗氏沼虾、中华新米虾、河蟹等。

(三)贝类:包括蚌、田螺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贝类。

(四)其他(非植物类):包括鳖、珍珠、人工饲养的蛙类等。

第6条 海洋捕捞产量(分类)

一、分海区捕捞产量。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区划分界线:

(一)渤海:东以辽宁老铁山西角经庙岛群岛至蓬莱角连线与黄海为界。

(二)黄海:南以长江口北角至韩国济州岛西南端连线与东海为界,东至朝鲜半岛与朝鲜

海峡。

(三)东海:南以闽粤省界经东山岛南端至台湾省南端的猫鼻头连线与南海为界,东止对

马海峡日本硫球群岛与我国台湾省。

(四)南海:东以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菲律宾群岛与太平洋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

临中南半岛及马来半岛。

二、分内、外海捕捞产量。内、外海区分:

东海、黄海按80米等深线划分,以内为内海,以外为外海。南海在东经112°以东按

80米等深线,以西按100米等深线划分,以内为内海,以外为外海。

三、分中上层和中下层捕捞产量。按捕捞海产品栖息水层的不同,分为中上层类和底层

类。

(一)中上层类:主要有鲐鱼、蓝圆鲹、青鱼(太平洋鲱)、金色小沙丁鱼、竹夹鱼、鳓鱼、

鲳鱼、马鲛、脂眼鲱、园腹鲱、舵鲣、青鳞鱼、鲻鱼、鳀鱼、远东拟沙丁鱼等。

(二)底层类:主要有大小黄鱼、带鱼、墨鱼、鱿鱼、比目鱼、鲷鱼、鳗鱼、对虾、毛虾、

黄姑鱼、马面鲀、金线鱼等。

二、水产养殖面积

第7条 水产养殖面积

是指在一切可以利用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水域中投入一定的水产苗种,并进行经常性的人

工管养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和内陆养殖面积。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1

公顷为15亩。目前习惯上以亩作为计算单位的必须换算为以公顷为单位填报统计报表。

第8条 海水养殖面积

是指利用滩涂、浅海、港湾进行鱼、虾蟹、贝、藻等海水经济动植物的人工养殖的水面

面积。在报告期内无论是否全部收获或尚未收获其产品,均应统计在海水养殖面积中。但有

些滩涂、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

一、海水养殖水面分类

(一)浅海养殖水面:是指在可养殖的浅海中进行海水经济动植物养殖的水面。

(二)港湾养殖水面:是指利用港、湾,或在海边、河口附近的滩涂、洼地拦闸筑堤进行

海水养殖的水面。

(三)滩涂养殖水面:是指利用位于海边潮间带的软泥或砂泥地带加以平整、筑堤、建埕

等进行海水养殖的水面。

二、海水养殖面积核算办法

(一)滩涂、拦闸的港湾,按计算土地面积的方法,即每666平方米水面统计为1亩。

(二)海水浮筏式养殖贝类和藻类,如海带、贻贝、扇贝等,按垂养方法,每放养150米

长浮梗定为1标准台,每1标准台统计为1亩养殖水面,但计算时应注意:

1.浮梗的长度是唯一的标准,不考虑浮梗上挂多少苗绳以及苗绳的长短,只要浮梗的长

度达到150米,就计算为1亩。

2.目前如果按50米长浮梗为1台者,必须3台折算为1标准台,以此类推。

3.采用平养的,边排浮梗的长度折半计算。

4.在同1台(条)浮梗上同时套养二种品种时,各品种的养殖面积按苗绳所占的比例进行

折算。

(三)紫菜浮架式养殖按网帘面积180平方米统计为1亩养殖面积。

第9条 内陆养殖面积

是指在内陆水域投放淡水鱼苗、鱼种进行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按养殖水面类型不同,

分为:池塘、湖泊、水库、河沟及其他养殖面积。池塘、湖泊、水库、河沟一般按当地历史

习惯进行划分,其他面积则是指工厂化养鱼和非养殖水面中网箱养殖等面积。

内陆养殖面积核算原则:

一、对一些大江、大河、大湖投放苗种或灌江纳苗,只进行一般的繁殖保护、增殖水产

资源者不统计养殖面积。

二、某些湖泊、水库、河沟虽有指定专人管理,也放养了一些鱼种,但起捕的鱼类中,

人工养殖的各种内陆鱼不足30%的,这类水面不统计在内陆养殖面积中(这部分产量也不列

入养殖产量而列入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鱼面积单独统计,不包括在内陆养殖总面积中。

三、水产苗种

第10条 鱼苗和鱼种

鱼苗:指孵化不久的幼鱼,一般体长6—9毫米,包括人工孵化和江河港湾采捕的天然

鱼苗。

鱼种:指由鱼苗培育而成的幼鱼,因出塘季节和培育期的不同,又有夏花、冬花、春花、

仔口和老口等名称。

第11条 苗种数量统计原则

由鱼苗鱼种孵化或育成的单位归属统计,外购苗种不再重复统计。

四、远洋渔业

第12条 远洋渔业产量和远洋渔船

远洋渔业产量:是指由各远洋渔业企业和各生产单位按我国远洋渔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

的远洋渔船(队)在非我国管辖水域(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或公海)捕捞的水产品产量。中外合

资、合作渔船捕捞的水产品只统计按协议应属于中方所有的部分。

远洋渔船:是指按上述办法、协议,在上述水域进行常年或季节性生产的渔船

第13条 远洋渔业统计原则

一、产量统计按“随船核算”原则,即由报告年度负责渔船生产经营责任的单位,按隶

属关系统计捕捞产量。如本省企业远洋渔船由中水总公司或其他省外公司代管,只交管理费

但自行核算经营的,则产量仍由本省统计;如本省企业渔船租赁给中水总公司或省外其他公

司,由他们核算经营的,则由中水总公司或省外其他负责渔船经营的公司统计产量。

二、渔船和从业人员数量统计亦参照“随船核算”原则处理。

第14条 远洋渔业从业人员

是指报告年在国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业务,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人

员。

第15条 国外经营总收入和盈亏

国外经营总收入是指全年从事远洋渔业(捕捞生产)、当地收购和出售水产品等所有商业

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以美元结算)。全部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和缴纳有关税款的余额即

为国外经营盈亏(亏损以负数表示)。

五、水产加工业

第16条 水产加工企业

水产加工品是指采用各种生产技术和工艺,防止水产品腐败变质,保持其原有营养成分

和独特风味;或改变水产品原始性状,制成各种用途的产品。从事水产加工品生产的企业称

为水产加工企业。水产品加工能力是指建厂时设计的及后来改扩建新增的年加工处理水产品

的能力。

第17条 水产冷库

是指主要用于水产品冻结、冷藏和制冰的场所,一般以低温冷藏库数作为冷库座数。冷

库的冻结能力、冷藏能力、制冰能力均指冷库建造设计的生产能力;冷藏总量、制冰总量均

指冷库全年实际完成数。

第18条 水产加工品

一、冷冻水产品:经快速冻结的水产品,不论是完整的或是去头、去皮(壳)、去内脏、

切块(片)的;不论是否煮熟。但不包括烤鳗、绞碎的鱼肉和鱼肝、鱼卵等水产内脏制品。

二、干制品:经人工或天然干燥的水产品(包括烤鳗),不论是否经烹煮、烤熟、盐腌、

调味、切块(片)、粉碎,但不包括饲料用鱼粉。

三、腌、熏制品:经盐、盐水腌渍或微生物处理或熏制的水产品,不论是完整的或是切

块(片)的,但不包括已经干制和罐装的。

四、罐制品:装罐或装袋密封并经高压高温杀菌的水产品,不包括鱼肉灌肠。

五、鱼糜及鱼糜制品:经绞碎的鱼肉及其制品,不论是鲜的、冻的或是经制作的。

六、动物蛋白饲料:饲料用鱼粉、液体鱼蛋白。

七、水产动物内脏制品:水产动物肝、肠、卵、精等,不论是鲜的、冻的或是制作过的。

八、助剂和添加剂:从水产品中提取的某些成分,包括植物性、动物性、动物性胶体和

工业用的水产动物油脂等。

九、水产调味品:用生物发酵或其他方法制取的水产品调味料,包括酱、油、露、汤料

等。

十、医药品:以水产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医药品,如甘露醇、碘、蛋白胨,鱼油、鱼肝

油和其他水产动物油脂的系列制品,海马、海螵蛸,珍珠系列药品等。

十一、其他水产加工品:海藻凝胶食品、珍珠及珍珠工艺品、其他未列名的水产加工品。

六、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第三产业总产值

第19条 全社会渔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表现的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捕捞养殖水产品的总量。包括:一、人工养殖的

水生动物和海藻的产值;二、天然水生动物捕捞和天然海藻采集的产值。

第20条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值

是指水产行业内从事水产加工、船舶机械仪器制造、渔用绳网制造等工业生产和从事渔

港、养殖池等工程建筑施工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合作

联营等形式)所创造的总产值之和。包括工业总产值和建筑业总产值两部分。

一、工业总产值包括:

(一)水产加工总产值:是指水产加工企业采用各种生产技术和工艺从事对水产品的保

鲜、加工或改变水产品原始性状,制成各种用途的产品以及制造保鲜用冰的产值。包括将水

产品制成十一大类国家标准水产加工品产值和冷冻、冷藏、理鱼等工业性作业价值。

(二)渔船渔机仪器修造总产值:是指渔轮企业,渔机仪器修造企业建造和修理各种渔船、

渔机、渔用仪器,包括渔船、渔船用柴油机、捕捞机械、助渔导航仪器设备、加工机械、养

殖机械、装卸运输设备等的产值。

(三)渔用绳网制造总产值:是指绳网制造企业制造各种渔业生产用绳网、绳索、网线、

化纤等的产值。

(四)其他总产值。

二、建筑业总产值:是指各类水产建筑企业(建筑公司、施工队、专业施工人员)从事各

种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建筑物和房屋修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探活动的总产

值。按扣除安装设备本身价值以外的全部用工投料的投资额计算总产值。

第21条 第三产业(流通和服务业)总产值

是指水产行业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作联营等

形式)从事渔业产品流通、为渔业生产、管理及人民生活提供各种服务的价值之和,以营业

额计算。

水产行业企业和单位从事第三产业包括:贸易、饮食业、交通运输业、物资供销仓储业、

房地产业、渔业科技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渔村文化教育卫生保健业、修理服务业等。

第22条 计算总产值的价格

按当年价格和不变价格分别计算。

当年价格就是当年出售产品时的实际价格。水产品当年价格以各地水产生产部门初次出

售的价格的平均价格为依据;工业产品以产品在报告期的出厂价格为当年价格。商业以零售

价格为当年价格。

不变价格就是产品的某一固定年份的价格。目前计算不变价产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

《199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和《1990年农业产品不变价格》(全国通用)执行,未编入全

国通用不变价格的产品计算产值时按省级补充目录的不变价格。此外补充产品不变价格应按

“不变价格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渔船

第23条 年末渔船

是指水产行业内各种经济类型,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作联营等形式(中外合

作经营船属中方所有)的企业和单位年末所拥有的用于

海洋渔业和内陆渔业生产的机动和非机动渔船。水产科研单位、学校从事水产科研考察

和实习用的渔船以及商业部门的收购运输船不包括在内。

第24条机动渔船

是指配置机器作为动力的从事渔业生产和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机动渔船分类如下:

机动渔船的统计单位

一、总吨:按船舶全部容积计算,即每2.83立方米为1总吨。

二、千瓦:按引擎标定功率计算,1马力等于0.735千瓦,对经过增压的发动机,应按

增压后的功率计算。

第25条 非机动渔船

是指无配置机器作为动力的渔船。包括风帆船、手摇船。

第26条 沿海农户渔船

是指沿海农民购置或新造的只用于近海捕捞生产用的渔船。

第27条渔政船

包括“中国渔政”船和地方渔政船。“中国渔政”船是指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级的渔政船。

八、渔业灾害

第28条 渔业灾害

是指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渔业机械,设施和水产品等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

亡。

“沉船”是指由于台风或触礁、相撞等自然或非自然灾害造成的渔船沉没。

“冲毁养殖池”是指由于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池塘池埂坍塌、养殖产品流失的池

塘面积。

“损失水产品数量”包括由于养殖设备被毁、病害等原因造成的水产品实物损失(如大

量养殖产品外逃、死亡腐败等)。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上述各种灾害、事故造成各种财产损失折价数额。

九、水产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

第29条 水产行政事业单位

是指县及县以上各级独立的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各种事业单位。包括我部在各省市区的

直属水产行政事业单位。所谓“独立”是指对外办公有独立的牌子。凡属“一套人马,几块

牌子”的,统计“单位数”时,应分别统计,允许重复。但“人数”应按比例分开,不得重

复统计。凡与农林水利等合署办公,对外无独立牌子的,则只统计“人数”,不统计“单位

数”。渔政管理机关还应包括环保、电讯等机构。有些地方港监、船检机构未独立,包括在

渔政管理机关内的,则只统计“渔政管理机关”一项。

第30条 全部职工

是在水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具体包括:

一、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

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的原计划外用工。

二、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

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各单位中的长期职工

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职工。

计算“全部职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基层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办法进行统计。

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

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还是试用期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

的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

(二)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即应统计

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包括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人员)、不

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统计为本单位的职工。对手调往其他单位的人员,

如已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到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均应由原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放工

资之月起统计。

十、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渔业人口与劳动力

第31条 渔业乡、渔业村

在农村中,凡经营方针以渔业为主,从事渔业生产的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均按整劳动

力计算)60%以上的乡、村,即为渔业乡和渔业村,有的乡、村从事渔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

达不到上述比重,但经营方针一向是以渔业为主,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定为渔业乡、村的,

亦可统计为渔业乡和渔业村。

第32条 渔业户

是指农(渔)村和城镇住户中主营渔业生产的家庭。凡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多数劳动力从事

渔业生产的时间占全年劳动时间50%(6个月)以上或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50%以上

者均可统计为渔业户。

第33条 渔业人口

是指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及其赡(抚)养的人口。具体包括:

一、直接从事渔业的捕捞、养殖、后勤生产的在业人口;

二、兼营渔业和其他非渔业劳动者中,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时间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

个月者,或者虽全年累计不足3个月,但渔业纯收入占纯收入总额比重超过50%者;

三、渔业户中被赡(抚)养的人口;

四、在既有渔业劳动者又有非渔业劳动者的家庭中,根据渔业与非渔业纯收入比例分摊

的被渔业劳动者赡(抚)养的人口。

第34条 渔业劳动力

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时间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个月,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者(不包括

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均统计为渔业劳动力。

其具体划分标准见下页附表。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

第35条 投资总额

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以及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所完成的实

际工作量,即年初至年末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

第36条 投资总额(按资金来源分)

一、国家预算内资金:指国家预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拨给或委

托银行贷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和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拨给企业单位的更新改造拨款,

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国内贷款:指报告期企、事业单位向银行借入的各种国内投资借款(扣除“经营性

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国内贷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发放的贷款、上级主

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

转贷款等。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建设债券视同国内贷款,计

入“国内贷款”。

附表:渔业劳动力划分标准

三、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

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无偿捐赠等。其中,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是

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四、自筹(自有)资金:指建设单位报告期收到的,用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上级主管部

门、地方和本单位自筹(自有)资金。

五、其他资金:指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拨款、借款、自筹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

资产投资的资金。

第37条 投资总额(按构成分)

一、按构成内容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三部分:

(一)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这部分投资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

动才能实现。是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

价值。

(二)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是指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和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

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三)其他费用:指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以外的构成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

各种费用。

二、计算方法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实际已开始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

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数计算。没有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

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是按照编制工程预算所用的方法、单价和各种取费标准计算,即根据已经完成的分

部分项工作量乘以各自相应的预算定额单价,汇总得出工程的全部直接费,再乘以间接费率

和利润率,即得出该工程的投资完成额。将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投资额相加,可得出建筑安装

工程的全部投资。用公式表示为:

建筑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工作量预算单价)(1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安装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工作量预算单价)(人工费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或:

安装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工作量预算单价)(人工费间接费率)(人工费计划利润率)]

(二)设备工器具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需要安装设备的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应当在设备正式安装以后才能计算设备投资完

成额。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应以设备、工具、器具

到达建设项目的仓库或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即可计算投资完成额。购置的船舶,因制造期

较长,其投资可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款分期报投资完成额。

(三)其他费用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财务实际支出数计算,如果财务支出结帐较晚,可先用预计完成数,待年报时再

行调整。

第38条 投资总额(按建设性质分)

一、新建项目: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的基

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

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二、扩建项目:是指现有企业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效益)或

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工程)、独立的生产线或总厂之下的分厂的项

目;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

行政机关增建办公楼)的项目。

三、改建或更新改造项目(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称改建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称更

新改造项目):是指现有企、事业单位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的项

目。

四、其他项目:包括迁建、恢复建、单纯建造生活设施和单纯购置项目。

第39条 新增固定资产

是指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价值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

的投资及有关的应摊入的费用。它是以价值形态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综合性指标。

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条件,与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条件是相同的,即能独立发挥生产能

力的单项工程,在符合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条件时,就应同时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十二、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

第40条 渔捞营业收入

是指企业经销海洋捕捞水产品的销售总收入。

第41条 渔捞营业成本

是指企业在海洋捕捞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直接支出(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直接材料:如钢材、木材、绳网、冰块、燃料、动力、包装物等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捕捞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捕捞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制造费用:包括为组织和管理海洋捕捞生产所发生的渔捞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房屋建筑物和渔船渔机仪器等设备的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旅差费,运输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以及其他制造费用等。

第42条 渔捞营业费用

是指企业经销海洋捕捞水产品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保管费、广告费、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等。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等。

第43条 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指企业不列入渔捞营业成本,从经销海洋捕捞水产品收入中直接列支的各种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第44条 渔捞营业利润

是企业在报告期(通常为一年)的经营成果。其计算方法为:渔捞营业收入减去渔捞营业成本、渔捞营业费用和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第45条 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

是指企业(即国有海洋渔业公司)从事水产加工、渔船渔机仪器修造、渔用绳网制造等工业生产和从事第三产业活动获得的利润之和。计算公式为:

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工业和其他业务收入—工业和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工业和其他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46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外收支: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其净额按两者的差额计算。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款、赔偿金、违约金、防汛抢险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第47条 全公司利润总额

是企业在报告期(通常为一年)实现盈亏的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全公司利润总额=渔捞营业利润+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48条 全公司利税总额

是指全公司利润总额和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工业和其他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三项之和。不包括企业计入生产成本的各项税金。

第49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使用的土地、公路、堤坝、养殖池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是指企业购买和建筑各种固定资产时所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及以后改建或扩建所追加投资金额的合计。

第50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净值

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历年已提折旧后的净额。

第51条 年末实有渔船

是指年末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的生产渔船和辅助渔船。包括:一、出港作业和停港歇业渔船;二、失去生产能力,准备报废但尚未批准,停泊在港的渔船;三、本单位不适用而尚未办妥转退手续的渔船;四、新建并已正式验收转入固定资产,但尚未使用的渔船;五、出租或借出外单位的渔船。不包括:一、已办好报废手续,但尚未处理的渔船;二、已批准让给外单位,但尚未调出的渔船;三、向外单位租入或借入的渔船;四、新建的不论投产与否,凡尚未正式列入固定资产的渔船。

第52条 平均实有生产渔船

是指按报告期日历天数计算的本企业实际拥有使用权(无论产权是否归属本企业)的生产渔船的平均数。

实有生产渔船统计范围包括:一、出港作业的渔船;二、进行修理或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港的渔船;三、申请报废或转让但尚未批准的渔船;四、已正式验收列入固定资产尚未使用的新船;五、借入或租入进行生产的船只。但不包括:一、已办好报废或转让手续并已停止使用但尚未处理的船只;二、不兼搞捕捞生产的各种辅助船只;三、借出或租出外单位使用的船只。此外,利用生产渔船执行各种非生产任务满1个月以上的,应按实际占用扣除。

报告期日历天数:年度按365天计算,月份按实际天数计算。

平均实有生产渔船=期初实有生产渔船数报告期新增生产渔船数

报告期新增生长渔船实有天数(或月数)报告期减少生产渔船数 报告期日历天数(或12)

报告期减少生产渔船实有天数(或月数) 报告期日历天数(或12)

第53条 平均出渔船

生产渔船凡是在报告期内出过海作业并在本埠或外港卸过港的,无论出海航次多少,在海上作业时间长短,均统计为出海渔船。

报告期每一出海渔船出海天数报告期全部出海渔船出海总天数报告期日历天数报告期日历天数

计算渔船出海天数时,必须注意:一、出海天数从渔船离开码头的当天算起,到返港靠码头止的全部天数(包括首尾天数),上午出船或下午返港算一天,下午出船或上午返港算半天。二、出海天数包括出海作业过程中由于气象变化等原因在海上或附近岛屿避风抛锚停泊的天数。

第54条 年末全部职工

是指在企业本部(即公司管理部门和捕捞部门)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的年末在册数,不包括企业下属的各独立核算工厂的职工人数。全部职工分为: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其他职工(如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全部职工中:船员。包括:一、生产渔船和直接为捕捞生产服务的辅助船的正式船员和

预备船员及未转正的练习船员;二、处业船队的大、中队兼职顶岗位的船队干部。但不包括:

一、援外船员、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脱产学习及病伤假人员;二、未办理调;离手续但已经离开船队6个月以上的船员。

第55条 平均职工人数

是指企业本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拥有的职工人数。

报告期每天职工人数之和报告期内各月月初及月末职工人数之和或=报告期日历天数报告期月数2

计算时应注意:报告期每天职工人数之和是每天职工人数的逐日加总,不论是否出勤都应包括在内。节、假日的人数按节假日前一天的实有人数计算。

其中:船员平均人数计算公式同上。

第56条 航次

每艘生产渔船出海作业往返一次并在港卸过鱼者,作为一个航次。各生产渔船报告期内出海航次之和为全公司出海总航次。上期出海于报告期内返港的计入本报告期航次内,报告期内出海到报告期末尚未返港者,则不计入本报告期航次数内。因事故或避风返港而未卸鱼者,不作为一个航次计算。

船上的水产品在海上扒载时,统计航次按以下原则:一、大渔汛期间,有些船被扒载相当于平常一个航次的产量时,可作斗个航次计算;二、有些船在海上作业时间长,其产品由其他船进行零星扒载,如该船在海上时间相当于一个航次的天数(约15天)时,也可作为一个航次计算。三、围网船不论是否扒载,均按出海作业往返一次计算航次。

第57条 出渔日数

同《解释》第53条中“出海天数”。

第58条 作业天数

是指海上实际作业的天数。计算时,应从每航次出海日数中减去出海返航和因事故或避风(未卸鱼)而停泊的天数以及其他原因未作业的天数。实际作业天数以一昼夜为一日,在一昼夜内,无论投网次数多少,均计一日。

第59条 投网次数

生产渔船在作业过程中每投一网为一网次,各生产渔船投网次数之和为全公司投网总次数。

第60条 平均每千瓦小时耗油量。

是指企业渔捞生产渔船和辅助渔船主机(包括副机)每一千瓦开车一小时耗用的柴油量。 平均每千瓦小时耗油量=报告期柴油消耗量 千瓦开车小时

千瓦开车小时是指报告期各出海渔船的主机(包括副机)的功率数(如有增压应按增压后的功率数),乘开车小时数之和

例如:某公司年内出海渔船3艘,其功率及各开车小时如下:150千瓦一艘开车200小时;295千瓦一艘开车150小时;130千瓦一艘开车250小时,则:

千瓦开车小时=150(千瓦)×200(小时)+295(千瓦) ×150(小时)+130(千瓦) ×250(小时) =106750(千瓦小时)

十三、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调查

第61条 渔民家庭

同《解释》第32条中“渔业户”。

第62条 全年经营总收入

是指渔民家庭当年从事渔业和非渔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到的收入。不包括借贷性收入,也不包括非借贷性收入(即户口在外人口寄回带回的收入,国家职3232资收入,从国家财政得到的收入如开会补贴、乡村干部劳动补贴、各种救济金、助学金,亲友赠送等收入)。

第63条 渔业收入

包括渔民家庭独家经营或向集体单独承包渔业生产的收入(为毛收入),和渔民家庭成员参加集体或经济联合体的渔业生产、投资的分红收入(为纯收入)。在计算独家经营渔业毛收入时,对生产的全部水产品(包括出售和自用)都要作价计算,出售的产品按实际售价计算,自用产品按产品大量上市时市场平均售价计算。

第64条 其他经营收人

包括渔民家庭单独从事渔业生产以外的各业(如种植业、牧业、工业、建筑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等)所创收入(为毛收入)和渔民家庭成员参加集体或经济联合体的非渔业生产、投资所获报酬收入(为纯收入)。

第65条 全年经营总支出

是指渔民家庭全年用于生产经营的开支,包括生产费用、缴纳税款和杂费、上交承包金等支出(不含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生活消费支出)。不包括借贷性支出和非借贷性支出(即寄给带给户口在外人口,赠送亲友,交纳党团费、各种罚款赔偿和承包亏损等)。

第66条 渔业生产费用

是指独家经营渔业过程中所支付费用,如鱼苗种费、饲料费、材料费、燃料费、化肥农药费、小型鱼具购置费、维修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大型网具摊销费。

渔民家庭购置的渔业固定资产,每年按一定比率提取折旧费,购置大型网具(按规定网具不列为固定资产)也按比例每年分摊计入渔业生产费用中。

第67条 其他生产费用

是指渔民家庭单独从事渔业生产以外的各业所支付的生产费用。

第68条缴纳税款

是指渔民家庭从事生产经营向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款。

第69条 上交承包款

是指渔民家庭按承包合同规定向集体上交统筹提留或包产任务,或缴纳承包金,按实际上交数填写。

第70条 缴纳其他杂费

是指渔民家庭年内向有关部门实际缴纳的各种杂费。

第71条 全年纯收入

是指全年经营总收入减去全年经营总支出后剩余的可用于进行生产和非生产建设投资,满足生活消费的那部分收入。

第72条 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

是指渔民家庭当年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开支,固定资产按购进时的帐面价值计算,其标准一般定为①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②使用期限一年以上。

第73条 生活消费支出

是指渔民家庭年内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开支。其中:用于物质生活包括衣着、日用品、文娱用品、医药用品、住房建房、生活燃料、其他用品等的消费支出,用于文化生活包括学杂费(但不包括购买书籍、文具用品支出)、保育费(但不包括伙食费)、医疗费(但不包括药费)、文娱费(不包括购买文体用品支出)、交通邮电费、旅游费用等。

第74条 家庭人口数

是指常年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且经济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在外作业虽

超过6个月但其收入主要带回家中,故仍应计算在内。参军和在外居住的职工等,不应计入家庭人口数中。

第75条 家庭劳动力人数

是指家庭人口中符合劳动力统计标准的人数。

第76条 渔民收入调查数核定

是指为了校正选点调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偏差,使渔民收入数更具代表性而采取的一种办法。一般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家庭调查数以及所掌握的全面或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地区的渔民收入情况,由统计调查、生产业务和政研经管等方面共同研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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