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消防工作概述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全社会的安全和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消防工作是人们与火灾作斗争的一项专门性工作,做好消防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人民安全的需要,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第一节 火灾的定义及危害

一、火灾的定义

国家标准《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 GB5907 -86)中将火和火灾定义为:火是以释放热量并伴有烟或火焰或两者兼有为特征的燃烧现象。火灾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也就是说,凡是失去控制并造成了人身和 (或) 财产损害的燃烧现象,均可称为火灾。

二、火灾的危害

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会给人类造成灾难。火灾是各种自然与社会灾害中发生概率最高的一种灾害,给人类的生活乃至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据联合国世界火灾统计中心提供的资料,目前全世界每年发生的火灾次数高达600万~700万起,全世界每年死于火灾的人数达6.5万-7.5万人。可以说从远古到现代,从蛮荒到文明,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同火灾作斗争。火对人类具有利与害的两重性,人类自从掌握了用火的技术以来,火在为人类服务的同时,却又屡屡危害成灾。火灾的危害十分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毁坏财物,易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凡是火灾都要毁坏财物。火灾,能烧掉人类经过辛勤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使城镇、乡村、工厂、仓库、建筑物和大量的生产、生活资料化为灰烬;火灾,可将成千上万个温馨的家园变成废墟;火灾,能吞噬掉茂密的森林和广袤的草原,使宝贵的自然资源化为乌有;火灾,能烧掉大量文物、古建筑等诸多的稀世瑰宝,使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毁于一旦。另外,火灾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往往比直接损失更为严重,这包括受灾单位自身的停工、停产、停业,以及相关单位生产、工作、运输、通讯的停滞和灾后的救济、抚恤、医疗、重建等工作带来的更大的投入与花费。至于森林火灾、文物古建筑火灾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更是难以用经济价值计算。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多,火灾给人类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越来越巨大。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火灾总量和损失较低,20世纪5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发生火灾6万起,火灾直接损失平均每年约0.6亿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也相应增加,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年平均火灾损失从1.4亿元上升到3.2亿元。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社会财富和致灾因素大量增加,火灾损失也急剧上升:20世纪90年代火灾直接损失平均每年为10.6亿元;21世纪前5年间的年均火灾损失达15.5亿元,为20世纪80年代年均火灾损失的4.8倍,达到历史高峰。近年来,通过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火灾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火灾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这种现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它提醒人们,在集中精力搞经济建设的同时,千万不可忽视消防工作。

(二) 残害人类生命

火灾不仅使人陷于困境,它还涂炭生灵,直接或间接地残害人类生命,造成难以消除的身心痛苦。如:1994年11月27 日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发生火灾,死亡233人;同年12月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友谊馆发生火灾,死亡325人;2000年12月25 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2008年9月20 日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据统计,1979年至2004年间,我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35起,共造成2638人死亡。其中: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占26起,死亡2078人;2000年至2004年,年平均发生火灾23.4万起,死亡2559人,受伤3531人。仅2008年1月至11月份,全国共发生火灾11.9万起,死亡1198人,受伤624人。这些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 破坏生态平衡

火灾的危害不仅表现在毁坏财物、残害人类生命,而且还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如:1987年5月6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火灾,烧毁大片森林,延烧4个储木厂和85万立方米木材以及铁路、邮电、工商等12个系统的大量物资、设备等,烧死193人,伤171人。这起火灾使我国宝贵的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的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1998年7月发生在印度尼西亚的森林大火持续了4个多月,受害森林面积高达150万公顷,经济损失高达200亿美元。这场大火还引发了饥荒和疾病的流行,使人们的健康受到威胁,环境遭到污染。此外,大火所产生的浓烟使能见度大大降低,由此造成了飞机坠毁和轮船相撞事故。另外,这场大火使大量的动植物灭绝,环境恶化,气候异常,干旱少雨,风暴增多,水土流失,最主要的是导致生态平衡被破坏,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四) 引起不良的社会和政治影响

火灾不仅给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还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以及公民的生活秩序。当火灾规模比较大,或发生在首都、省会城市、人员密集场所、经济发达区域、有名胜古迹等地方时,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和政治影响。有的会引起人们的不安和骚动,有的会损害国家的声誉,有的还会引起不法分子趁火打劫、造谣生事,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火灾的特征

无数的火灾实例表明,火灾具有以下特征:

(一) 发生频率高

据统计,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发生频率最高,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由于可燃物质品种多,数量巨大,引火源极其复杂,诱发火灾的因素多,稍有不慎,就可导致火灾发生。

(二) 突发性强

火灾的发生往往是突然的、难以预料的,且火灾发展过程瞬息万变,来势凶猛,影响区域广;爆炸危害具有瞬时性,短时间内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三) 破坏性大

火灾不仅残害人类生命,给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时会导致基础设施破坏 (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和通讯等城市生命线系统工程) 、生产系统紊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打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以看出,火灾的破坏性相当大。

(四) 灾害复杂

火灾发生地,由于建筑、物质、火源的多样性,人员复杂性,消防条件和气候条件不同,使得灾害的发生发展过程极为复杂。如高层建筑,由于烟囱效应使火灾蔓延速度非常快。一般烟气垂直上升速度为240m/min, 水平扩散速度为48m/min;物质的多样性包括各种可燃、易燃、易爆和不同毒性的物质,对于火灾发展速度、建筑耐火和疏散逃生与灭火效果影响很大;各种不同火源,如明火、电气过热、静电、雷电、化学反应和爆炸等引发的火灾,其发生发展规律有所区别;此外,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及逃生自救能力、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场所的消防设施和扑救条件、形成灾害时的气候条件等对于火灾的发生、发展和扑救过程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 易形成灾害连锁和灾害链

对于一个城乡或工业企业,其社会生产或生活的整体功能很强,一种灾害现象的发生,常会引发其他次生灾害,造成其他系统功能的失效,如火灾引发爆炸、爆炸又引发火灾,形成灾害链。如1993年8月5 日深圳清水河仓库火灾中起火18处、发生大爆炸2次、小爆炸7次,形成明显的灾害链。又如2000年发生在美国纽约的“9.11”事件,世贸大厦双子座受飞机撞击发生火灾焚烧坍塌,不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还造成周围建筑严重受损、交通阻塞,并使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多种系统的局部发生灾害,形成明显的火灾连锁反应。

(六) 灾后事故处理艰巨

火灾发生后,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法律责任认定、伤亡人员处理、财产损失保险赔偿、生活与生产恢复、’社会秩序恢复等许多方面,处理起来都有很大难度。

四、火灾的分类

火灾可按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火灾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一) 按火灾中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分类

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lT4968 -2008)中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F 类六种不同的类别。

1.A类火灾

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

2.B类火灾

B类火灾是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C类火灾

C类火灾是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4. D类火灾

D类火灾是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5.E类火灾

E类火灾是指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6.F类火灾

F类火灾是指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 (如动植物油脂) 火灾。

(二) 按火灾损失严重程度分类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接火灾损失严重程度把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 重大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 较大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 一般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二节 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

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一)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做好预防火灾的各项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二是要积极减少火灾危害。火灾绝对不发生是不可能的,但火灾危害是可以通过人类积极的行为而减少的。对于火灾,在我国古代,人们就总结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经验。因此,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对消防安全的期待,一旦发生火灾,就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

(二)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致灾因素大量增加,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凸显,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地震等自然灾害、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类灾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总则第一条就写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这是对我国消防工作职能的新拓展。

(三)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是指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受火灾直接危害的两个方面,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一宝贵。因此,消防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火灾预防上要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 维护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基本要求是社会公众享有安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公众的生命财产、身心健康、民主权利和自我发展有安全的保障,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灾难的伤害。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重要内容。做好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是全社会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各单位和公民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正确处理好消除火灾隐患和加快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推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消防工作的特点

长期消防工作实践表明,消防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一) 社会性

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它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凡是有人员工作、生活的地方都有可能发生火灾。因此,要真正在全社会做到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必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消防,实行全民消防。

(二) 行政性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对于更快地发展我国的消防事业,使消防工作更好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无疑具有主要的作用。但由于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国务院虽然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但许多具体工作,如城乡消防规划、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与发展,消防经费的保障以及特大火灾的组织扑救等,都必须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来负责。为此,《消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三) 经常性

无论是春夏秋冬,还是白天黑夜,每时每刻都有可能发生火灾。由于人们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都需要用火,若平时稍有疏漏,就有可能酿成火灾,因此,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具有经常化属性。

(四) 技术性

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需要运用大量的自然科学知识和工程技术手段,这就要求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要认真研究火灾的规律和特点,并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第三节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制度

《消防法》明确指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由此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一方针科学、准确地阐明了“防”和“消”的辩证关系,反映了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也体现了我国消防工作的特色。防火和灭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防”是“消”的先决条件,“消”必须与“防”紧密结合,“防”与“消”是实现消防安全的

两种必要手段,两者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坚持“防”“消”并举、“防”“消”并重的思想,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火灾预防和扑救火灾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一) 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 就是要求消防工作立足于防患于未然,要把火灾预防摆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通过各种法律的、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依靠全社会力量,大力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无数事实证明,只有人们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

(二) 防消结合

“防消结合”, 就是要求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防火和灭火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通过预防虽然可以防止大多数火灾的发生,但火灾是经济发展的伴生物,从宏观来看,绝对杜绝火灾发生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千方百计做好预防火灾的同时,应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公安消防队、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建设,搞好技术装备的配备,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灭火能力。一旦发生火灾,做到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消防工作的原则

《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这一原则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客观规律的反映,也是对四个层面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的概括体现。“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政府负领导责任,部门负监管责任,单位负主体责任,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格局。

(一) 政府统一领导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 部门依法监管

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监管职责,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都有监管职责。公安消防机构是专门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其他部门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

(三) 单位全面负责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依靠单位贯彻落实,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 单位全面负责" 包含以下方面: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

(四) 公民积极参与

公民积极参与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组成了单位和家庭,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公民有义务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公民还有一个职责,就是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给予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就不会提高。《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这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出的教训" 。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于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来说,首先是政府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首先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在单位内部实行和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每位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以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当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切实做到" 谁主管,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 ,保

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实践证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消防工作各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只有" 政府" 、" 部门" 、" 单位" 、" 公民" 四方责任主体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才能使每个单位、每个家庭乃至每个人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才能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全社会的安全和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消防工作是人们与火灾作斗争的一项专门性工作,做好消防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人民安全的需要,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第一节 火灾的定义及危害

一、火灾的定义

国家标准《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 GB5907 -86)中将火和火灾定义为:火是以释放热量并伴有烟或火焰或两者兼有为特征的燃烧现象。火灾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也就是说,凡是失去控制并造成了人身和 (或) 财产损害的燃烧现象,均可称为火灾。

二、火灾的危害

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会给人类造成灾难。火灾是各种自然与社会灾害中发生概率最高的一种灾害,给人类的生活乃至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据联合国世界火灾统计中心提供的资料,目前全世界每年发生的火灾次数高达600万~700万起,全世界每年死于火灾的人数达6.5万-7.5万人。可以说从远古到现代,从蛮荒到文明,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同火灾作斗争。火对人类具有利与害的两重性,人类自从掌握了用火的技术以来,火在为人类服务的同时,却又屡屡危害成灾。火灾的危害十分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毁坏财物,易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凡是火灾都要毁坏财物。火灾,能烧掉人类经过辛勤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使城镇、乡村、工厂、仓库、建筑物和大量的生产、生活资料化为灰烬;火灾,可将成千上万个温馨的家园变成废墟;火灾,能吞噬掉茂密的森林和广袤的草原,使宝贵的自然资源化为乌有;火灾,能烧掉大量文物、古建筑等诸多的稀世瑰宝,使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毁于一旦。另外,火灾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往往比直接损失更为严重,这包括受灾单位自身的停工、停产、停业,以及相关单位生产、工作、运输、通讯的停滞和灾后的救济、抚恤、医疗、重建等工作带来的更大的投入与花费。至于森林火灾、文物古建筑火灾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更是难以用经济价值计算。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多,火灾给人类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越来越巨大。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火灾总量和损失较低,20世纪5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发生火灾6万起,火灾直接损失平均每年约0.6亿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也相应增加,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年平均火灾损失从1.4亿元上升到3.2亿元。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社会财富和致灾因素大量增加,火灾损失也急剧上升:20世纪90年代火灾直接损失平均每年为10.6亿元;21世纪前5年间的年均火灾损失达15.5亿元,为20世纪80年代年均火灾损失的4.8倍,达到历史高峰。近年来,通过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火灾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火灾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这种现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它提醒人们,在集中精力搞经济建设的同时,千万不可忽视消防工作。

(二) 残害人类生命

火灾不仅使人陷于困境,它还涂炭生灵,直接或间接地残害人类生命,造成难以消除的身心痛苦。如:1994年11月27 日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发生火灾,死亡233人;同年12月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友谊馆发生火灾,死亡325人;2000年12月25 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2008年9月20 日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据统计,1979年至2004年间,我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35起,共造成2638人死亡。其中: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占26起,死亡2078人;2000年至2004年,年平均发生火灾23.4万起,死亡2559人,受伤3531人。仅2008年1月至11月份,全国共发生火灾11.9万起,死亡1198人,受伤624人。这些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 破坏生态平衡

火灾的危害不仅表现在毁坏财物、残害人类生命,而且还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如:1987年5月6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火灾,烧毁大片森林,延烧4个储木厂和85万立方米木材以及铁路、邮电、工商等12个系统的大量物资、设备等,烧死193人,伤171人。这起火灾使我国宝贵的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的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1998年7月发生在印度尼西亚的森林大火持续了4个多月,受害森林面积高达150万公顷,经济损失高达200亿美元。这场大火还引发了饥荒和疾病的流行,使人们的健康受到威胁,环境遭到污染。此外,大火所产生的浓烟使能见度大大降低,由此造成了飞机坠毁和轮船相撞事故。另外,这场大火使大量的动植物灭绝,环境恶化,气候异常,干旱少雨,风暴增多,水土流失,最主要的是导致生态平衡被破坏,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四) 引起不良的社会和政治影响

火灾不仅给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还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以及公民的生活秩序。当火灾规模比较大,或发生在首都、省会城市、人员密集场所、经济发达区域、有名胜古迹等地方时,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和政治影响。有的会引起人们的不安和骚动,有的会损害国家的声誉,有的还会引起不法分子趁火打劫、造谣生事,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火灾的特征

无数的火灾实例表明,火灾具有以下特征:

(一) 发生频率高

据统计,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发生频率最高,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由于可燃物质品种多,数量巨大,引火源极其复杂,诱发火灾的因素多,稍有不慎,就可导致火灾发生。

(二) 突发性强

火灾的发生往往是突然的、难以预料的,且火灾发展过程瞬息万变,来势凶猛,影响区域广;爆炸危害具有瞬时性,短时间内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三) 破坏性大

火灾不仅残害人类生命,给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时会导致基础设施破坏 (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和通讯等城市生命线系统工程) 、生产系统紊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打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以看出,火灾的破坏性相当大。

(四) 灾害复杂

火灾发生地,由于建筑、物质、火源的多样性,人员复杂性,消防条件和气候条件不同,使得灾害的发生发展过程极为复杂。如高层建筑,由于烟囱效应使火灾蔓延速度非常快。一般烟气垂直上升速度为240m/min, 水平扩散速度为48m/min;物质的多样性包括各种可燃、易燃、易爆和不同毒性的物质,对于火灾发展速度、建筑耐火和疏散逃生与灭火效果影响很大;各种不同火源,如明火、电气过热、静电、雷电、化学反应和爆炸等引发的火灾,其发生发展规律有所区别;此外,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及逃生自救能力、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场所的消防设施和扑救条件、形成灾害时的气候条件等对于火灾的发生、发展和扑救过程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 易形成灾害连锁和灾害链

对于一个城乡或工业企业,其社会生产或生活的整体功能很强,一种灾害现象的发生,常会引发其他次生灾害,造成其他系统功能的失效,如火灾引发爆炸、爆炸又引发火灾,形成灾害链。如1993年8月5 日深圳清水河仓库火灾中起火18处、发生大爆炸2次、小爆炸7次,形成明显的灾害链。又如2000年发生在美国纽约的“9.11”事件,世贸大厦双子座受飞机撞击发生火灾焚烧坍塌,不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还造成周围建筑严重受损、交通阻塞,并使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多种系统的局部发生灾害,形成明显的火灾连锁反应。

(六) 灾后事故处理艰巨

火灾发生后,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法律责任认定、伤亡人员处理、财产损失保险赔偿、生活与生产恢复、’社会秩序恢复等许多方面,处理起来都有很大难度。

四、火灾的分类

火灾可按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火灾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一) 按火灾中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分类

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lT4968 -2008)中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F 类六种不同的类别。

1.A类火灾

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

2.B类火灾

B类火灾是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C类火灾

C类火灾是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4. D类火灾

D类火灾是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5.E类火灾

E类火灾是指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6.F类火灾

F类火灾是指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 (如动植物油脂) 火灾。

(二) 按火灾损失严重程度分类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接火灾损失严重程度把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 重大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 较大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 一般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二节 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

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一)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做好预防火灾的各项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二是要积极减少火灾危害。火灾绝对不发生是不可能的,但火灾危害是可以通过人类积极的行为而减少的。对于火灾,在我国古代,人们就总结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经验。因此,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对消防安全的期待,一旦发生火灾,就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

(二)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致灾因素大量增加,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凸显,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地震等自然灾害、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类灾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总则第一条就写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这是对我国消防工作职能的新拓展。

(三)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是指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受火灾直接危害的两个方面,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一宝贵。因此,消防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火灾预防上要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 维护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基本要求是社会公众享有安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公众的生命财产、身心健康、民主权利和自我发展有安全的保障,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灾难的伤害。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重要内容。做好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是全社会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各单位和公民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正确处理好消除火灾隐患和加快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推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消防工作的特点

长期消防工作实践表明,消防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一) 社会性

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它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凡是有人员工作、生活的地方都有可能发生火灾。因此,要真正在全社会做到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必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消防,实行全民消防。

(二) 行政性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对于更快地发展我国的消防事业,使消防工作更好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无疑具有主要的作用。但由于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国务院虽然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但许多具体工作,如城乡消防规划、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与发展,消防经费的保障以及特大火灾的组织扑救等,都必须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来负责。为此,《消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三) 经常性

无论是春夏秋冬,还是白天黑夜,每时每刻都有可能发生火灾。由于人们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都需要用火,若平时稍有疏漏,就有可能酿成火灾,因此,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具有经常化属性。

(四) 技术性

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需要运用大量的自然科学知识和工程技术手段,这就要求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要认真研究火灾的规律和特点,并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第三节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制度

《消防法》明确指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由此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一方针科学、准确地阐明了“防”和“消”的辩证关系,反映了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也体现了我国消防工作的特色。防火和灭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防”是“消”的先决条件,“消”必须与“防”紧密结合,“防”与“消”是实现消防安全的

两种必要手段,两者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坚持“防”“消”并举、“防”“消”并重的思想,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火灾预防和扑救火灾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一) 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 就是要求消防工作立足于防患于未然,要把火灾预防摆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通过各种法律的、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依靠全社会力量,大力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无数事实证明,只有人们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

(二) 防消结合

“防消结合”, 就是要求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防火和灭火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通过预防虽然可以防止大多数火灾的发生,但火灾是经济发展的伴生物,从宏观来看,绝对杜绝火灾发生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千方百计做好预防火灾的同时,应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公安消防队、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建设,搞好技术装备的配备,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灭火能力。一旦发生火灾,做到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消防工作的原则

《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这一原则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客观规律的反映,也是对四个层面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的概括体现。“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政府负领导责任,部门负监管责任,单位负主体责任,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格局。

(一) 政府统一领导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 部门依法监管

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监管职责,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都有监管职责。公安消防机构是专门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其他部门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

(三) 单位全面负责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依靠单位贯彻落实,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 单位全面负责" 包含以下方面: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

(四) 公民积极参与

公民积极参与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组成了单位和家庭,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公民有义务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公民还有一个职责,就是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给予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就不会提高。《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这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出的教训" 。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于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来说,首先是政府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首先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在单位内部实行和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每位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以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当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切实做到" 谁主管,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 ,保

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实践证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消防工作各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只有" 政府" 、" 部门" 、" 单位" 、" 公民" 四方责任主体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才能使每个单位、每个家庭乃至每个人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才能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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