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审计程序

第三章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章  审计组的构成

第五章  审计资料承诺

第六章  审计实施

第七章  审计报告撰写

第八章  审计意见书

第九章  审计警示

第十章  审计结果通报及报告

第十一章  审计回访

附  录  公文处理规定及文书参考样式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北京市各级工会组织的经审工作,指导各级工会经审工作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工会经审工作的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市内部审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衡量工会经审工作的基本标准。本市各级工会组织的经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接受委托、聘用或者参加工会审计业务的组织或者人员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工会审计程序

本市各级工会的经审组织及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会经费审查审计操作规程开展审计工作。

一、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二、 成立审计组。逐项组成由2名或以上审计人员参加的审计组,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的清单。

四、 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应对本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 审计组实施审计。通过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核对银行存款。往来资金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 审计组作出审计评价。对相关事项实施审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七、 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审计组归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计报告。

八、 审计报告确认。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九、 经审会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会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经审会审计意见书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十、 予以审计警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发现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可能造成工会经济损失的风险予以警示。

十一、  被审计单位提交整改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警示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报告上报经审会。

十二、  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经审办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回复情况向同级经审会进行报告。

十三、  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和评估。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所涉及问题、意见及建议的整改落实、采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十四、  审计归档。经审会对办理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复审、审计回访等,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三章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经审会(或其办公室)于每年年底,根据年度经审工作计划安排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拟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 报经审会主任审批。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二、 需要执行的审计项目及其时间安排;

三、 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四、 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四章  审计组的构成

一、 经审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逐项组成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的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制订审计方案,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二、 没有设立经审会办公室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由经审会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向经审会负责。

三、 在工会审计力量或有关专业人员不足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四、 经审会审计组的审计,是受本级经审会的授权,依照国家财经政策、审计法规和工会有关制度、规定和下级工会、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任期经济责任等实施的审计,对本级工会经审会主任负责。

审计组应当按审计程序认真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审计质量和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组成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审计资料承诺

一、 审计资料承诺

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给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承诺并签署《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单位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被审计单位指纳入经审会审计范围的单位。

二、 审计资料承诺的程序

由审计组将《被审计单位承诺书》随《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组进驻本单位或报送会计及其他有关材料时,提交《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进驻本单位时, 向审计单位提交《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第六章  审计实施

一、 工会审计证据

工会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取得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 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

(一)     审计证据分类

书面证据:以文字或符号记载的能证明审计事项书面材料;

实物证据:以各种实物形态存在的能证明审计事项物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

视听证据:运用照相、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存储处理等方式取得的能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或电子数据资料;

鉴定结论:经有关专业机构或专门人员鉴定后,取得的能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结论。

(二)     审计证据的收集

1.     收集的原则

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合法性。

2.     收集的方式

可通过检查、监盘、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式收集证据;不能或不宜取得原始证据的, 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3.     收集注意事项

审计人员应当向审计证据提供者或证明人出具审计通知书复印件并说明事由, 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 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 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三)     审计证据的运用

1.     审计人员运用审计证据时, 应当考虑审计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和证据的相互印证, 应当对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如果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进一步取证;

2.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异议的审计证据, 应当进行核实, 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 应当重新取证;

3.     审计人员应当将收集到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4.     在进行审计立卷归档时, 应当将有关审计证据包括已运用的审计证据和未运用的审计证据, 全部列入该审计项目档案。

二、 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是出具审计报告、明确审计责任、评价审计工作业绩的依据。

(一)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1. 被审计单位名称;

2. 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审计的时间;

3. 审计过程记录;

4. 审计查出问题及其依据;

5. 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的部门, 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所记录的事实的认证及部门主管人员签字;

6. 审计单位意见;

7. 索引号及页次;

8. 编制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9. 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日期;

10.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     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过程记录

1.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记录。主要记录被审计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主要负责人、内部机构设置、管辖范围, 财务数据等, 企业单位经营目标、经营成果、所在行业执行的政府法规、产业政策等(具体内容根据审计对象、审计项目确定)。

2. 查账记录。审计人员审查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记录。

3. 审计计算表。审计人员计算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复核费用、税金、专项基金的提取及有关数据的记录等。

4. 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记录。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审计意见、建议。

5. 调查记录。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某一事项进行的说明。

6. 盘点记录。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清查盘点或抽查盘点结果的工作记录。

7. 其他有关记录。

(三)     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证据

1.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 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

3.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等;

4. 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

(四)     审计底稿的管理要求

1.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逐事逐项编写, 一事一稿;

2.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勾稽关系清晰;

3. 审计工作底稿相互引用时, 应当注明索引号;

4. 审计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审计工作底稿, 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 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5.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 并签署复核意见;

6. 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 不得增删或者修改, 确需改动的, 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并作出书面说明;

7.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 不得对外提供或借阅;

8. 审计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 应当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

三、 工会经审延伸审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了解确认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联的情况,并取得相关资料和证据。延伸审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一)     延伸审计范围

1.     向有隶属关系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延伸;

2.     向相关内设机构和内控制度延伸;

3.     向相关年度延伸;

4.     向相关历史遗留资金问题延伸;

5.     向相关资金使用单位延伸;

6.     向所管辖范围的相关项目延伸。

(二)     延伸审计方式

审计组可以采取查询、函证、调阅资料、审核账目、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延伸审计。

(三)     延伸审计注意事项

1.     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组认为对有关事项需要进行延伸审计的,应当制定延伸审计工作方案并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方得进行;

2.     延伸审计应当向被延伸单位或个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副本,延伸审计工作应当由2个以上审计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3.     延伸审计取得的信息资料应当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延伸审计部分的审计情况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4.     延伸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一并写入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审计报告撰写

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一、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标题:一般为“对××单位××年×××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二)   主送单位:为审计组的派出机构。

(三)   审计报告正文内容:

1. 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的起止时间、实施审计的方法、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承诺情况等;

2.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财务收支状况, 内部控制制度检查的初步结论;

3. 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4. 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的事实及定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据等;

5. 审计评价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对所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

6. 审计组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问题及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7. 审计组组长签名;

8. 审计报告日期。

二、 审计报告的要求

(一)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核对的基础上, 撰写审计报告;

(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有异议的, 审计组负责核实、修改。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 结构合理, 观点明确, 层次清晰, 用词恰当, 文字规范;

(三)   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问题, 不得隐瞒不报;

(四)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   经审会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第八章  审计意见书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审计报告后,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 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意见的书面文书。

一、 审计意见书的评价原则

(一)   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   对提出的问题,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引用法规准确。

二、 事项评价内容及标准

(一)   对会计账表数据真实性的评价: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认为会计资料真实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且认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二)   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凡被审计事项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 可认定为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凡发现违规事实的,应该揭示违法事实,并视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有违反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   对经营活动效益性的评价: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超过计划目标,则视为经济效益好,达到计划目标的,视为较好;凡不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客观原因造成的部分指标没有达到计划目标, 视为经济效益较差;各项指标均没有达到计划目标的,视为经济效益差。

(四)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 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五)   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九章  审计警示

工会审计警示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发现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可能造成工会经济损失的风险予以警示。

一、 警示制度原则

实行警示制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二、 审计警示程序

予以警示,应当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以《警示通知书》的形式书面下达。《警示通知书》应当加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印章。

向被警示单位的同级党组织、相关部门通报警示情况的,应当经同级党组或主席(主席办公会)批准。

被警示单位在接到《警示通知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下达《警示通知书》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整改计划,并于半年内书面报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章  审计结果通报及报告

一、 审计结果通报、报告的定义

审计结果通报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将审计结果向本级相关部门、下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党组织等相关单位告知。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计中发现并取得相关证据的违法违纪, 严重违反工会财务会计制度, 重大决策、投资失误造成财产损失浪费等问题, 向本级工会主席(主席办公会)或党组织报告, 同时向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二、 审计结果通报、报告的要求

(一)     应当在实施审计, 出具审计意见书后进行;

(二)     必须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

(三)     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通报、报告采取书面形式, 必要时可召开会议;

(四)     审计结果通报应当遵守审计保密的规定。

第十一章  审计回访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所涉及问题、意见及建议的整改落实、采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一、 审计回访的原则

(一)     依照法律、法规与工会规定,实事求是;

(二)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     坚持监控、预警、鉴证、咨询与服务;

(四)     遵循独立、客观、保密与回避等职业规范。

二、 审计回访的内容

(一)     检查、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所涉及问题、意见及建议的整改落实和采纳情况;

(二)     征求被审计单位对提高工会审计工作质量的意见;

(三)     了解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依法审计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四)     其它有关内容。

三、 审计回访方式

(一)     书面回访;

(二)     座谈回访;

(三)     实地回访;

(四)     其它方式。

四、 审计回访程序

(一)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以及重要性程度较低的审计项目,应当采取由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的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多个被审计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召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一步调查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共同研究审计问题整改措施,及时指导审计整改工作。

对审计回访工作仅需要进一步沟通、确认一般性审计问题整改的,应当采取座谈回访的方式,及时约请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加快审计整改进程。

(三)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疑难问题以及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当采取组织相关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地回访的方式,与相关人员座谈、询问,对有关账册核查、函证,实施后续审计。

(四)     实施实地回访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审计回访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回避,不宜参加实地回访组的后续审计工作。

(五)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其授权工作部门、单位,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个月后,应当实施审计回访。

(六)     审计回访一般应当在实施审计后的12个月内完成。

(七)     实施审计回访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提前向回访的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回访通知书》,载明审计回访的方式、回访的审计项目,需要配合的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

(八)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回访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原因。经同意,审计回访工作可以延期办理。

(九)     审计回访应当纳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年度计划,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审计回访方式、回访重点项目、实地回访单位或比例、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

(十)     审计回访的结果应当分类汇总,形成总结并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报告。

(十一) 审计回访中,对认真整改、措施得力、审计问题得以纠正落实的,应当形成确认记录;对整改措施不当,审计整改落实不充分的,应当给予指导,提出二次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无正当理由,未按审计报告及期限要求落实整改的,应当给予批评并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给予通报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附录  公文处理规定及文书参考样式

一、 审计业务的公文种类

(一)     审计通知:适用于经审会及经审会办公室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

(二)     审计报告:适用于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三)     审计意见:适用于经审会及经审会办公室审定审计报告后, 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 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

(四)     审计决定;

(五)     审计建议;

(六)     审计结果报告;

(七)     复议受理通知;

(八)     不受理复议裁定通知;

(九)     复议决定。

二、 公文组成及公文管理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页码、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抄报)等部分组成。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

三、 公文处理的要求

(一)     审计业务公文由审计业务公文文头标明发文机构的领导签发并加盖相应的公章;

(二)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工作底稿等按审计公文用纸及文本规定处理。

(三)     对已签发的公文文稿, 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作改动的, 经原签发领导人同意, 并在改动处注明;

(四)     印章要指定专人管理, 严格按签批手续用印;

(五)     发出审计业务公文应当登记, 认真核对,须按照规定程序, 在规定时效内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六)     公文处理完毕, 应根据发文机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七)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 要及时销毁,杜绝外传。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审计程序

第三章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章  审计组的构成

第五章  审计资料承诺

第六章  审计实施

第七章  审计报告撰写

第八章  审计意见书

第九章  审计警示

第十章  审计结果通报及报告

第十一章  审计回访

附  录  公文处理规定及文书参考样式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北京市各级工会组织的经审工作,指导各级工会经审工作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工会经审工作的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市内部审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衡量工会经审工作的基本标准。本市各级工会组织的经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接受委托、聘用或者参加工会审计业务的组织或者人员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工会审计程序

本市各级工会的经审组织及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会经费审查审计操作规程开展审计工作。

一、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二、 成立审计组。逐项组成由2名或以上审计人员参加的审计组,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的清单。

四、 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应对本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 审计组实施审计。通过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核对银行存款。往来资金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 审计组作出审计评价。对相关事项实施审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七、 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审计组归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计报告。

八、 审计报告确认。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九、 经审会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会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经审会审计意见书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十、 予以审计警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发现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可能造成工会经济损失的风险予以警示。

十一、  被审计单位提交整改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警示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报告上报经审会。

十二、  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经审办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回复情况向同级经审会进行报告。

十三、  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和评估。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所涉及问题、意见及建议的整改落实、采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十四、  审计归档。经审会对办理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复审、审计回访等,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三章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经审会(或其办公室)于每年年底,根据年度经审工作计划安排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拟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 报经审会主任审批。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二、 需要执行的审计项目及其时间安排;

三、 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四、 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四章  审计组的构成

一、 经审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逐项组成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的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制订审计方案,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二、 没有设立经审会办公室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由经审会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向经审会负责。

三、 在工会审计力量或有关专业人员不足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四、 经审会审计组的审计,是受本级经审会的授权,依照国家财经政策、审计法规和工会有关制度、规定和下级工会、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任期经济责任等实施的审计,对本级工会经审会主任负责。

审计组应当按审计程序认真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审计质量和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组成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审计资料承诺

一、 审计资料承诺

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给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承诺并签署《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单位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被审计单位指纳入经审会审计范围的单位。

二、 审计资料承诺的程序

由审计组将《被审计单位承诺书》随《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组进驻本单位或报送会计及其他有关材料时,提交《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进驻本单位时, 向审计单位提交《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第六章  审计实施

一、 工会审计证据

工会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取得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 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

(一)     审计证据分类

书面证据:以文字或符号记载的能证明审计事项书面材料;

实物证据:以各种实物形态存在的能证明审计事项物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

视听证据:运用照相、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存储处理等方式取得的能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或电子数据资料;

鉴定结论:经有关专业机构或专门人员鉴定后,取得的能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结论。

(二)     审计证据的收集

1.     收集的原则

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合法性。

2.     收集的方式

可通过检查、监盘、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式收集证据;不能或不宜取得原始证据的, 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3.     收集注意事项

审计人员应当向审计证据提供者或证明人出具审计通知书复印件并说明事由, 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 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 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三)     审计证据的运用

1.     审计人员运用审计证据时, 应当考虑审计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和证据的相互印证, 应当对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如果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进一步取证;

2.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异议的审计证据, 应当进行核实, 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 应当重新取证;

3.     审计人员应当将收集到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4.     在进行审计立卷归档时, 应当将有关审计证据包括已运用的审计证据和未运用的审计证据, 全部列入该审计项目档案。

二、 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是出具审计报告、明确审计责任、评价审计工作业绩的依据。

(一)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1. 被审计单位名称;

2. 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审计的时间;

3. 审计过程记录;

4. 审计查出问题及其依据;

5. 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的部门, 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所记录的事实的认证及部门主管人员签字;

6. 审计单位意见;

7. 索引号及页次;

8. 编制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9. 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日期;

10.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     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过程记录

1.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记录。主要记录被审计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主要负责人、内部机构设置、管辖范围, 财务数据等, 企业单位经营目标、经营成果、所在行业执行的政府法规、产业政策等(具体内容根据审计对象、审计项目确定)。

2. 查账记录。审计人员审查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记录。

3. 审计计算表。审计人员计算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复核费用、税金、专项基金的提取及有关数据的记录等。

4. 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记录。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审计意见、建议。

5. 调查记录。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某一事项进行的说明。

6. 盘点记录。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清查盘点或抽查盘点结果的工作记录。

7. 其他有关记录。

(三)     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证据

1.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 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

3.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等;

4. 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

(四)     审计底稿的管理要求

1.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逐事逐项编写, 一事一稿;

2.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勾稽关系清晰;

3. 审计工作底稿相互引用时, 应当注明索引号;

4. 审计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审计工作底稿, 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 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5.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 并签署复核意见;

6. 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 不得增删或者修改, 确需改动的, 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并作出书面说明;

7.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 不得对外提供或借阅;

8. 审计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 应当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

三、 工会经审延伸审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了解确认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联的情况,并取得相关资料和证据。延伸审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一)     延伸审计范围

1.     向有隶属关系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延伸;

2.     向相关内设机构和内控制度延伸;

3.     向相关年度延伸;

4.     向相关历史遗留资金问题延伸;

5.     向相关资金使用单位延伸;

6.     向所管辖范围的相关项目延伸。

(二)     延伸审计方式

审计组可以采取查询、函证、调阅资料、审核账目、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延伸审计。

(三)     延伸审计注意事项

1.     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组认为对有关事项需要进行延伸审计的,应当制定延伸审计工作方案并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方得进行;

2.     延伸审计应当向被延伸单位或个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副本,延伸审计工作应当由2个以上审计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3.     延伸审计取得的信息资料应当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延伸审计部分的审计情况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4.     延伸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一并写入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审计报告撰写

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一、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标题:一般为“对××单位××年×××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二)   主送单位:为审计组的派出机构。

(三)   审计报告正文内容:

1. 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的起止时间、实施审计的方法、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承诺情况等;

2.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财务收支状况, 内部控制制度检查的初步结论;

3. 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4. 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的事实及定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据等;

5. 审计评价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对所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

6. 审计组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问题及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7. 审计组组长签名;

8. 审计报告日期。

二、 审计报告的要求

(一)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核对的基础上, 撰写审计报告;

(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有异议的, 审计组负责核实、修改。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 结构合理, 观点明确, 层次清晰, 用词恰当, 文字规范;

(三)   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问题, 不得隐瞒不报;

(四)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   经审会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第八章  审计意见书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审计报告后,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 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意见的书面文书。

一、 审计意见书的评价原则

(一)   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   对提出的问题,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引用法规准确。

二、 事项评价内容及标准

(一)   对会计账表数据真实性的评价: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认为会计资料真实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且认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二)   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凡被审计事项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 可认定为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凡发现违规事实的,应该揭示违法事实,并视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有违反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   对经营活动效益性的评价: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超过计划目标,则视为经济效益好,达到计划目标的,视为较好;凡不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客观原因造成的部分指标没有达到计划目标, 视为经济效益较差;各项指标均没有达到计划目标的,视为经济效益差。

(四)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 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五)   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九章  审计警示

工会审计警示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发现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可能造成工会经济损失的风险予以警示。

一、 警示制度原则

实行警示制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二、 审计警示程序

予以警示,应当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以《警示通知书》的形式书面下达。《警示通知书》应当加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印章。

向被警示单位的同级党组织、相关部门通报警示情况的,应当经同级党组或主席(主席办公会)批准。

被警示单位在接到《警示通知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下达《警示通知书》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整改计划,并于半年内书面报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章  审计结果通报及报告

一、 审计结果通报、报告的定义

审计结果通报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将审计结果向本级相关部门、下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党组织等相关单位告知。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计中发现并取得相关证据的违法违纪, 严重违反工会财务会计制度, 重大决策、投资失误造成财产损失浪费等问题, 向本级工会主席(主席办公会)或党组织报告, 同时向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二、 审计结果通报、报告的要求

(一)     应当在实施审计, 出具审计意见书后进行;

(二)     必须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

(三)     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通报、报告采取书面形式, 必要时可召开会议;

(四)     审计结果通报应当遵守审计保密的规定。

第十一章  审计回访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所涉及问题、意见及建议的整改落实、采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一、 审计回访的原则

(一)     依照法律、法规与工会规定,实事求是;

(二)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     坚持监控、预警、鉴证、咨询与服务;

(四)     遵循独立、客观、保密与回避等职业规范。

二、 审计回访的内容

(一)     检查、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所涉及问题、意见及建议的整改落实和采纳情况;

(二)     征求被审计单位对提高工会审计工作质量的意见;

(三)     了解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依法审计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四)     其它有关内容。

三、 审计回访方式

(一)     书面回访;

(二)     座谈回访;

(三)     实地回访;

(四)     其它方式。

四、 审计回访程序

(一)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以及重要性程度较低的审计项目,应当采取由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的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多个被审计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召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一步调查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共同研究审计问题整改措施,及时指导审计整改工作。

对审计回访工作仅需要进一步沟通、确认一般性审计问题整改的,应当采取座谈回访的方式,及时约请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加快审计整改进程。

(三)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疑难问题以及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当采取组织相关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地回访的方式,与相关人员座谈、询问,对有关账册核查、函证,实施后续审计。

(四)     实施实地回访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审计回访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回避,不宜参加实地回访组的后续审计工作。

(五)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其授权工作部门、单位,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个月后,应当实施审计回访。

(六)     审计回访一般应当在实施审计后的12个月内完成。

(七)     实施审计回访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提前向回访的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回访通知书》,载明审计回访的方式、回访的审计项目,需要配合的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

(八)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回访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原因。经同意,审计回访工作可以延期办理。

(九)     审计回访应当纳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年度计划,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审计回访方式、回访重点项目、实地回访单位或比例、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

(十)     审计回访的结果应当分类汇总,形成总结并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报告。

(十一) 审计回访中,对认真整改、措施得力、审计问题得以纠正落实的,应当形成确认记录;对整改措施不当,审计整改落实不充分的,应当给予指导,提出二次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无正当理由,未按审计报告及期限要求落实整改的,应当给予批评并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给予通报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附录  公文处理规定及文书参考样式

一、 审计业务的公文种类

(一)     审计通知:适用于经审会及经审会办公室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

(二)     审计报告:适用于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三)     审计意见:适用于经审会及经审会办公室审定审计报告后, 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 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

(四)     审计决定;

(五)     审计建议;

(六)     审计结果报告;

(七)     复议受理通知;

(八)     不受理复议裁定通知;

(九)     复议决定。

二、 公文组成及公文管理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页码、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抄报)等部分组成。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

三、 公文处理的要求

(一)     审计业务公文由审计业务公文文头标明发文机构的领导签发并加盖相应的公章;

(二)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工作底稿等按审计公文用纸及文本规定处理。

(三)     对已签发的公文文稿, 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作改动的, 经原签发领导人同意, 并在改动处注明;

(四)     印章要指定专人管理, 严格按签批手续用印;

(五)     发出审计业务公文应当登记, 认真核对,须按照规定程序, 在规定时效内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六)     公文处理完毕, 应根据发文机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七)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 要及时销毁,杜绝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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