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

试论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 著作权的发展经过了漫长的历程,而著作财产权则是著作权的一个重要的权利。复制权是一项最基本、最 主要的著作财产权,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教育的发展,复制权出现一些新形式,必须适 应新的形势并加强对复制权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促进科技文化的发展和社会 的进步。 一、著作权的发展历程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创造性成果权,也是目前经济生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资产。在大陆法系国家,称 为著作权,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版权(copyright)。在我国,依法律规定,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义词。著作权 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 可以说,在印刷术被发明以前,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保护,剽窃者也只会 受到道义的谴责而不受法律的制裁。罗马诗人马尔蒂斯(约公元 41~103 年)在写给别人的信中这样说:“据说 你在背诵我的诗句时总说它是你自己创作的。如果你愿意承认它为我所作,我将无偿地把它奉献给你;但如果 你想把它称为你的诗作,你最好把它买下来,这样它就不再属于我了。”在我国古代,作品的保护也大抵如此。 随着造纸术与印刷术的西传,欧洲印刷业得以迅速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保护印刷商翻印专有权的法律需要,但 欧洲的早期的著作权制度的实质仅仅是保护印刷出版的专有权,称为特许出权,直到 1709 年英国频布了世界 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安娜法令》,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成文法。①此后法、美、德、 日等国也先后制订了自己的著作权法。 1886 年,世界上一些国家缔结了 到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伯尔尼公约包含了一系列作品的最基本的权利。中国在 1910 年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90 年我国 通过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在 1992 年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对我国的经济、 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促进了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科技、文化和教育的交流。 二、著作财产权的重要作用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起源,对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的控制,可以给作者和传播人带来经济上的 利益。这些利益在不同的环节被不同的人所分享。所谓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所能取得的那部分财产权益, 以及实现其利益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所以说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 权。②如果作者创制出了一系列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但没有相应的法律保

护,不承认他的著作财产权, 则作者们无法从自己的辛勤艰苦的创作中得到任何回报,他们就不会有任何积极性,也不会付出自己的辛勤的 汗水。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最终导致社会停滞、科技文化落后等,这对国家的 发展当然是不利的。 国家认识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通过著作权制度给作者以激励,著作权保护的经济理性是: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是商品,这些商品创造了市场失败、外部性和适当性的问题。著作权制度要实现自己的 既定目标,首先必须寻求对智力作品创造者的激励。没有人热心于创作,以作品为依托的著作权制度就无法实 现其社会目标。为了鼓励智力作品的生产,社会必须确保作者的财产权利。当然,还有人格权利。“无财产即 无人格”,承认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作者能从中得到物质上的益处,也体现了作者的对智力作品的所有权,其人 格权也就有了保证。做到物质和精神的双丰收。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著作权。按照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民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只有有了利益的驱动,才会有作品源源不断的 出现,才能满足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利益。 三、复制权是著作权诸权项中的核心权利 复制权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权利,是几百年来著作权诸权项中的核心权利,。 在传统著作权理论中,复制权 作为最重要的财产权利,是著作权人实现更广泛的著作权权能的前提条件,著作权人就是因为控制了对作品的 复制,才能够控制随后的多种利用作品的行为。复制权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复制权是严格意义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如复制文字作品成书

籍、杂志、报纸等方式;广义的复制权除狭义的复制权之外,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 利。日本、法国要求复制限于对作品的有形“固定”,德国的著作权法则规定的相对灵活一些,不考虑“复制 的方式和数量”。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狭义上的复制权。同时,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复制也采取狭义的定 义方法,即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 为。复制的基本形式包括三种:第一种是不改变原作品载体或虽改变了载体但不改变其体现方式的复制,如对 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来讲,手抄、复写、静电复印、油印、照相翻拍、铅印、胶印等印刷出版,都 属于复制。当然,该种复制一直在随着技术的发展在增加着新的内容。第二种复制,即从无载体变为有载体的 复制,主要是对口

头作品及表演者的现场表演而言的。复制方式则主要指录制而言。第三钟复制,即从平面到 立体或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主要是对艺术作品、建筑作品的设计图以及对摄影作品的制作而言的。复制,是 对作品的最初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和最普遍的传播利用方式。出版业就是以复制、发行作品为宗旨和赢利 手段的产业,著作权制度曾被称为“出版业之子”,就是因为其起源于复制权,同时复制是使作品得以传播的重 要手段,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也集中体现于复制权。③复制权、演绎权与传播权共同构成基本的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的特征: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它有时间限制。与后两者相比,它是最基本 的、首要的著作财产权。前者只注重对原作品的再现,后者又增加了再创作。 复制权(以出版权为主)在我国以及在一些同样一开始即由出版机关主管著作权的国家,或一些出版业在 该国仍旧是复制作品的主要产业的国家,则在著作权保护中很重视复制权中的出版权的保护。 著作权人通过对 复制权的行使,对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进行控制。作品是否要传播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传播,著作权人享有 充分的自主权,当然,这一切肯定会按照对著作权人有利的方式来进行。著作财产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同作品的 使用人之间的以对作品的一定利用方式为标的商品关系。而复制权则直接体现了著作权人同作品的复制人之 间的以对作品的一定复制方式为标准的商品关系,唯有此复制权真正体现了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处理的自主 性。 我们知道,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对社会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且复制是著作人的作品由仅被作者所知到 走向大众的最基本的第一道门槛。著作权制度在为创作者提供保护的同时,更主要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在著 作财产权制度保护下产生的创造性作品提供了社会需要的主要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利益。著作权人通过行使复 制权,不仅可以使自己得到物质实惠,满足了个人的需求,也使作品走向大众、走向社会,促进社会、经济、文 化的发展,实现了著作权人个人和外部社会的“双赢”。所以说,复制权是一项具有伟大意义的权利,它促进了 著作权人个人和外界社会的交流。 在信息的交流中可能会产生更多的灵感从而产生更多的作品来,从而实现著 作权人个人和外界社会的良性互动;同时,复制权的存在也使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发 表,也有利于世界各国各地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对促进各国各地之间的相互了解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中介作用, 可以说,没有复制权,也就没有更好的交流,就不能有效地促进人类的更美好

生活的实现。 当然,要实现这一切, 著作人能获得创作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是首要的前提。也就是说,要促进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的生产, 实现个人和外界社会的交流,艺术家,作家科学家的经济利益必须得到保障。而且要起到这些积极作用的前提 是作品本身具有极为重要的实用价值和重大意义,对于作品本身不具有价值的则另当别论。 可以说作品的价值 大小与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但著作权的实现程度却与作品的价值大小有很密切的关系, 作品越有价值,其实现程度就越高,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相应地作者的著作财产权的实现就越充分,作者的收 益就越高,而同时又更加促进作者的创作欲望,更多更深地挖掘题裁,更充分地更主动地运用自己的聪明和才 智,创造出更多更有份量的智力作品来。 简言之,作者的作品的价值不仅与外部社会关系甚密,而且与自己更是 息息相关。可以说,作品的价值关乎作者的命运。作品中的思想和情感通过复制向社会传播,如果其本身没有 价值或价值很小,作者是无法立足和生存的。

我们知道,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 著作 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价格权)的产生历经了从自然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变,作者的创作活动是这一权利 产生的本源。没有法定的著作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是没有动力的。著作权制度要实现自己的既定目标, 首先必须寻求对智力作品创造者的激励。 没有人热心于创作,以作品为依托的著作权制度将无从实现其社会目 标。为了鼓励智力作品的生产,社会必须确保作者的财产权利,毋庸指出,还有价格权利。有了法定著作权(著 作财产权)后,著作权人为自己的利益着想也会更加努力地去创造出更多的优秀作品来,复制权(尤其是出版权) 使著作权的权利独受,绝对性、排它性得以实现。从而架起了著作权人实现从作品到现实利益的一座桥梁。我 们应讴歌和感谢这一复制权利的法定化。 使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利益化转变变得可预期起来,使社会的发展进步 和各国的交流的希望变得明朗起来。 我们知道,著作权人是有经济理性的,他们知道如何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 大的收益。甚至他们会进行边际效益分析,什么时候才能达到最大的收益。如果没有复制权,著作权人不能实 现自己的著作财产权,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不但创作的积极性下降,而且可能一蹶不振,不再从事各种智力创 作而转向别的能带来眼前现实利益的方面去,他们是聪明的理性人,他们完全会做出理性的选择。反过来讲, 如果没有著作权财产权制度(更不说有复制权),即使著

作权人创作出自己的智力成果,也会要么被束之高阁, 要么被到处剽取滥用,严重地损害了著作权人和社会的利益,这是任何文明的理性社会所不愿看到的。当然, 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仅仅把不增加再创作内容的“再现”途径视为复制,而不把翻译、广播等增加了再创 作内容的活动归入复制活动。 这可以说是复制与其它利用作品途径的主要区别,也是复制权与其他财产权利在 行使中表现出的主要区别。 四、复制权的新扩张及其保护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数字化技术的发明和广泛应用,使计算机用户可以随时和随心所欲地将通过检 索并在屏幕上显示的信息,在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下载到硬盘或软盘上,甚至是通过打印机将其打印出 来,能够做到瞬间复制,当然是成本低而质量高。著作权人没有任何感觉的情况下,其作品已被大量复制。这当 然会严重影响著作权人通过其它方式的出售数量。从而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为网络侵权比传统侵 权更为容易,更为方便,而且网络传播范围广泛、传播快捷,利用者对作品易于复制,复制成本低且复制件与原 件在质量上的区分已经没有了著作权价值。因而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越来越困难。因而,在此情况下,复制权无 疑比传统上有所扩张,必须想办法在法律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对网络复制的合理性保护。 在关于新的复制权 的研讨中,网络传输形成的“暂时复制”是个最重要的问题,也可以说,新的复制权问题的全面合理解决在很大 程度上受制于暂时复制权问题的发展路向。“暂时复制”是指版权材料进入了计算机 RAM,没有固定在有形媒 体上形成可被感知的复制件。显然,按传统著作权理论,复制权无法包容暂时复制。关于暂时复制的定性,版权 界有二种意见:第一,暂时复制完全适用于复制权。 主要是美英等发达国家,这体现了这些国家复制权的海外扩 张;第二,暂时复制不应该包括在复制之中。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的学者持此种意见。这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本 国经济、 文化的发展,需要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并需要不断扩大文化交流,而把暂时复制纳入 复制的范围,势必会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对外交往的经济成本。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条例规定的复制都是 “长久复制”,不包括“暂时复制”。④对于网络复制,在今后的著作权立法中要明确规定适用复制权限制的 条件,从而达到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均衡保护之目的。 总之,作为复制权这样一项最基本的、最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是会更加得到各国的重视和保护的。因为只有 这样,才有利于更多适合社会需要的优秀作品不断地被

产生出来,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实施版权战略的重要性 2010 年,对于中国版权界来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年份。100 年前,中国诞生了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 著作权律》,开启了我国现代著作权保护的先河;30 年前,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使我国融入了国际 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家庭;20 年前,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 揭开了我国新的历史时期著作权保护的新篇章。我们举办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国际论坛,就是为了回顾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百年历程,总结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经验,思考和规划中国著作权制度的未来,使著作 权保护制度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民族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 会事业协调发展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中国是人类文明的摇篮,四大发明是中国为人类进步作出的特殊贡献,其中造纸术、印刷术的发明为知 识的传播和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而且早在宋朝时期我国就产生了保护版权的萌 芽,例如宋刻本的图书上很多都有“版权所有”的警示。但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由于中国长期处 于农耕社会,市场经济不发达,著作权保护的萌芽并未转化为现代著作权制度。直到 1910 年《大清著作权律》 的诞生,中国才可以说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宣统二年即 1910 年《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第一次以 成文法形式、条款章节布局、不同层次的法律术语、私法类型的体系,勾勒出了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比 较完整而又因时因地制宜地将西方著作权保护理念移植入中国,开创了中国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崭新 局面。《大清著作权律》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理念深刻影响着此后我国不同历史阶段的著作权立法,为 20 世纪 初变革中的中国确立著作权观念、树立公民著作权法律意识起到了奠基性作用,为封建帝制结束后的中国著 作权法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可以说,《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著作权立法史上一座里程碑。回望中国百年 历史的时候,我们发现,《大清著作权律》的颁行,即使在 21 世纪的今天,这部法律仍能为我们进一步完善 著作权相关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国际论坛的召开,也为国际版权界认识中国、了解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了一 个好机会,为我们与国际版权同行广泛交流、加强合作、增进友谊提供了一个好平台。我简单介绍一下中国 版权事业的改革发展情况。 上世纪 70 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全球关注的版权问题也提到了中

国的日程上,著作权立 法开启了新的历程。经过 11 年的艰苦努力,1990 年 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通过,今年恰逢这部法律诞生 20 周年。在这 20 年间,新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 建立起了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行政并行的版权 保护制度,打击各类侵权盗版取得重大成效,版权相关产业蓬勃发展,版权公共和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显著增强,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我国著作权事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 就,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著作权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凝聚着全国广大著作权工作者的智慧和辛劳,也有国 际组织、各国同仁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给了中国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今年是中国加入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 30 周年。30 年来,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所有版权条约,中国知识产权 事业蓬勃发展,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和重要支柱力量。在这里,我谨对为中国著作权事业 作出贡献的中外著作权同仁表示崇高的敬意。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突飞猛进的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虽然新中 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的诞生不过 20 年时间,著作权制度还不够完善,但中国政府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 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构想,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战略来推进。 这就证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将大力实施版权战略,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 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今天,著作权保护这个共同的事业使我们聚到了一起;明天,我们将会为保护和发展中华民族创新能力 而继续奋斗。让我们以著作权事业为共同平台,加强交流合作,不断增进友谊,共同谋求 21 世纪世界著作权 事业健康发展的光辉前景。

著作权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1、作品 著作权基于作品而产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是一种无形财产。 按作品的性质可将其分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它们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 符号、图画、音乐、表演或其组合。文学作品通过语言和文字来表现,音乐作品通过节奏和旋律表现,影

视 作品通过人物形象来表现,科技作品通过图纸、数据等来表现。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进一步讲,是指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一部作品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 内容,即作品中所表述的思想、情感、观念或客观事物;另一部分是指作品的表达形式,即作品以什么样的 方式来表达上述内容。而这种形式往往是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如小说、诗歌、剧本等。著作权法保护 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 作品的构成要件是:(1)必需具有独创性(或称原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的成果,而不是抄 袭他人的;(2)必须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即能够被人们的感官所感知。前一要件,使作品能够反映作者 的思想与智慧,构成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精神价值,后一要件使作品能够通过复制而获取一定收益,具 有了经济价值。 (1) 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也就是说是作者独立的智力创作。作者在掌握了一定素材的前提下,运用自己 的创作技巧,经过精心安排,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融汇进去,形成自己独特风格的表现形式。形象地说, 所谓独创就是自己写出来或画出来的,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和'新颖 性',它不需要与现有作品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更不要求它是前所未有的,只要是作者 独立创作完成的,内容相同的两件作均可独立地享有著作权。 (2) 作品的表达性 作品应表达作者的某一思想和情感,能够让读者体会出其中作者要表达的意思,从而成为传达信息的工 具。语无论次的乱写,客观事件的简单描述都不能称其为作品。 作品所反映的作者的思想情感必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之内的。就创作活动而言,都必须限定在这 一活动领域中。所谓文学作品主要是用语言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一种作品。艺术作品是指借助于其他道具以塑 造形象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科学作品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作品。其中,工程技术作品 是指表述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技术经验以及生产工艺方法和技能等内容的智力创作成果。 (3) 作品的可复制性 作品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形式应能够予以复制。作品是只有具有了一定的形式,被人 们感觉感知,人们才能够利用它,作者也才能通过对作品的利用而获取财产价值和实现其社会价值。值得提 出的是口述作品是否具有表达形式,我国的著作权理论认为, 作者的口头讲述就是作品内容的表达形式,因 为它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记录、录音并复制出版, 它也符合作品的能

够复制这一条件。 2、著作权(版权)

著作权(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 利。 这里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含义。 许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中使用的都是'版权'一词。 版权最早是指出版权,即主要是指出版商的权利。经过历史的演变, 版权从出版权中分离出来并具有了今天 的含义, 成为作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即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人身权是指与作者本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又称精神权利。它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指作者对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 权利,也称经济权利。它是指以复制、表演、广播、出租、展览、发行、放映、摄制、信息网络传播或者改 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其保护的对象是智力作品,它有着知识产权最基本的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的 特征,但又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权利自动产生。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著作权的获得不须经过任何部门审批,作品一经完成就 自动产生权利,在这一点上著作权区别于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过 申请和审批,经主管部门授权后才能享有权利。 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保护期限,永远归作者享有, 这些人身权不能随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而丧失,且不能被继承,其中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被转让。 3、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 整的法律关系因作品创作而产生,表现为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读者、传播者与读者、作者与社会之间的相 互关系。 著作权法最根本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发展本国的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围绕这一宗旨, 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都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著作权主体的资格及权利归属原则、著作权的内容及保 护期限、著作权的使用及侵权的法律责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 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 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与我国

宪法鼓励文学、 艺术和科学事业的创造性劳动的要求也是一致的。作品是通过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既同作者的人 格相关联,也应被视为与有形物质财富一样的私有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赋予作者以著作权,不对 其给以法律保护,而放纵任意的侵害行为,不仅使作者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攫取,作者的人格也会受到伤害。 国外几百年、国内十几年的著作权法历史表明,实施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1)有利于鼓励和调动作者和传播者对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积极性。 作者为了创作一部作品,要进行复杂的思维活动,要搜集资料、积累经验、体验生活,经过艰苦的劳动 使其变为作品。这种劳动创造了人类的精神财富,它同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一样,是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力量。 因此,它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重。如果不对其加以保护,就会产生偷窃他人劳动果实的投机分子,这如 同盗窃别人财产的盗窃犯一样,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偷窃行为会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挫伤作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作品的问世要服务于社会,为公众所认识,才能实现作品的价值。而作品的 传播者在这一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劳动也应受到保护,他们因此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也应该得 到保护。这一点已被人们充分认识。 (2)对于加强与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律在现代社会的运行机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无法不能治国,各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手段进行 调整。而著作权法的制订,对于调整涉及著作权有关方面的社会关系是不可缺少的工具,是我国法制建设的 重要内容。 (3) 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往 当今世界,已不再是一个闭关锁国的时代,优秀的文化将是全人类的瑰宝,它将不分国家、不受地域限 制而服务于世界各国的人们。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间的文化交流、 科技贸易必然增多。而世界大多数国家早已先于我国几十年、几百年制定了各自的著作权法。在这一方面, 我们已经落伍了,如果不尽快地赶上去,我们将会又一次失去一个发展的机会。因此,制定颁布著作权法, 给予在我国所有发表作品的作者以权利保护,必然会有利于扩大交往,互惠互利,使作者的权利得到充分、 完全的保护。 (4) 保护著作权,使得制裁侵权行为有了法律武器。 法律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保护、调整作用,二是惩罚、打击作用。著作权法的颁布,使得制裁侵 权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加充

分地保护了作者的权利。 二、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 1、早期的版权思想 早期'版权'的含义与现代版权概念不同。最初'版权'的基本内容是'翻印权',英文为 copyright,也称 出版、印刷权,因此版权被称为印刷业之子。当时,印刷业还不发达,作品的传播主要靠手抄,局限性很大。 活字印刷和造纸术发明后,印刷业迅速发展并成为一个有利可图的新兴行业。一批投机分子便盗印图书 获利,从而极大地侵害了印刷商的利益,因此,印刷商们强烈要求法律的保护,要求对印刷出版享有垄断权。 从 15 世纪中后期开始,威尼斯、法国、英国等曾国家陆续为印刷出版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书籍的 特许令。这些特许权中便有了'版权'的含义。但是这一时期的版权含义并不包括承认和保护作者的权利,而 是由统治者授予印刷商的特权,说到底,是印刷出版权。 印刷业的发展,印书商的获利,极大地刺激了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要求。随着个人权利观念的 强化,作者要求保护自己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据考证,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著作权'的是德国宗教改革的 领袖马丁·路德金。他在 1525 年出版的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了他的 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区别。这也就是今天对于那些偷印他人的书刊称为'海盗 版'的由来。 随着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发展,人们对印刷商的垄断权提出了挑战。而出版商们也强烈要求能通过一部 长期有效的成文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版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1709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旨在'给予印本的作者和买主以一定期限的印本权,以鼓励学术活动'的版权法 --《安娜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该法规定:'凡已写成而未印刷的图书,作者或受让人自该书首次 出版之日起可以享有 14 年印刷和重印该书的独占权……该期限之后,如果仍在出版,可以继续享有印刷或处 理印本的独占权十四年。 而对于已经印刷的书籍的作者, 在该法颁布之日起 21 年内享有重印该书的专有权利。 '《安娜法》的颁布,首次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权利,结束了文书商对出版的垄断。它被称为第 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 18 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版权法把版权保护推向了一个新阶段。法国分别在 1791、1793 年颁布了 《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这一时期法律的最大特点是将作者的精神权利纳入版权法保护的范围,并在 立法理论上将精神权利放在了首要位置。使用的名称中也引入了'著作权'的概念,使版权脱离了'印刷'、'

出版'专有权的范围限制,成为保护

创作的法律。这是版权法保护的一个飞跃。法国的版权法对后来大陆法系 国家的版权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790 年,美国颁布了联邦版权法,规定保护图书、地图和航海图。以后的立法又把表演、照片、歌曲和 其他艺术形式包括进去。 这一时期,世界其他国家也相继颁布版权法。 随着版权保护被各国立法所确认,作品的跨国界的广泛传播,保护版权的国际性问题日益突出。1850 年, 在巴黎成立了《国际文学艺术联合会》。1886 年,在瑞士伯尔尼正式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 约》,这是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1952 年,在日内瓦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除此以外,一些洲际性条约 也纷纷诞生。今天,版权保护的地域范围之广,权利之全面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三、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历史沿革 1、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历史渊源 版权的起源与印刷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印刷领域,我国较早地掌握了雕版印刷技术, 这使得大量翻 印书籍成为可能,也使得我国很早就出现对印刷出版的保护。例如,在五代后唐长兴三年(即公元 932 年), 朝廷令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刻板印卖',并且禁止一般人擅自刻印,如想刻印,必须请求国 子监批准。这相当于后来欧洲出现的特许制度。但它保护的是出版者的权利, 不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但是, 我国古代社会的封建统治,不可能产生重视个人权利的观念。'天下之土,莫非王土',所有的财产都属皇帝 所有,因而,在封建制度下,产生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是不可能的。 到了近代,特别是晚清时期,资产阶级思想通过各种渠道渗透到当权的明理之士的头脑里,他们认识到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进而纷纷效仿国外,大搞立法活动。 1910 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便是其中之一。这部法律深受德国、日本著作权立法的影响。据称,' 著作权'一词最早就是形成于日本,是由日本的冰野金东太郎博士对大陆法系的作者权和英国的版权进行研 究,于 1899 年提出的。 1925 年,北洋政府参照《大清著作权律》制定了《著作权法》。 1928 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 1930 年, 国民党政府又制订了《出版法》。 2、解放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 解放后直至文革结束之前,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没有正式的专门法律规定,只有一些关于出版方面的条例 规定。 1950 年 9 月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对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稿酬及 其计算标准上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此后,又有一系列关于稿酬、出版合同、翻印作品的文件出台。 但是,这一时期有关保护版权的规定

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只有体现在宪法中'出版自由'的规定,而宪法的 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无具体实行办法。所以, 这一时期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尚未健全, 最明显的不足是对作 者的精神权利保护不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历史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立法工作也逐步走向正规,一些重 要法律已开始颁布实施,著作权的立法工作也加紧进行,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 1980 年颁布了《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 恢复了印数稿酬计付办法。 1982 年 9 月 5 日,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了《关于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旨在保护作者、 表演者、录音、录像出版单位的正当权益。

1984 年,文化部颁行《关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1985 年又颁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这个 条例作为内部文件掌握,成为保护版权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对于保护的作品,保护的主体,保护权利的 内容、保护期限、著作权的行使及付酬办法、侵犯著作权的处罚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此外,这一时期还陆续颁布了一些解释及批复性文件,如国家版权局《关于目前翻译出版美国书刊的版 权问题的意见》 (1980 年 7 月)、 《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 年 5 月)、 《关 于涉及博物馆所收藏作品的版权问题的复函》(1986 年 11 月)、《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的 通知》(1987 年 11 月),《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1987 年 12 月),这些规定分别就不同 领域的版权保护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成为这一时期版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3、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1)宪法保护 我国宪法将著作权的主要权利'出版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旅行、示威的自由'。这里的出版自由即指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公诸于 世,任何人或单位不得限制。 (2)民法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将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一起作为一节予以规定。该法第九十四条中规定:'公民、法人 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体现在部门法中关于 著作权保护较完整的第一个条款。其中既照顾到了作者的人身权利,又顾及了作者的经济权利。著作权作为 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民法通则中得以规定,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3)继承法保护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对于著作权的有关内容也从财产继承的角度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三条关于可继承的财 产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著作权、专利

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不能继承,这是由人身 权与作者密不可分的特点所决定的,如署名权,不能因为作者死亡, 继承人将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这一规 定,表明了我国的法律已将智力劳动成果作为财产予以保护。 (4)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 1991 年著作权法比较全面而又详细地规定了有关著作权及其保护的内容, 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一 部基本的法律。该法自 1979 年开始起草,经过十一个春秋,先后易稿二十余次, 1990 年在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 并于 1991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其特点如下: 权利保护充分。 关于著作权的权利保护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财产权,具体指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 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一点既避免了英美法系只注重财产权保护的偏颇,又纠正了大陆法系偏重保护人身权的弊端,从而使著作 权的各项权利都得以保护。 权利主体规定合理。在权利主体的规定上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历史与现状,比较切合实际,符合国情。著 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从这一条 可以看出,我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保护的作品范围广泛。著作权法对于受保护的作品列举的比较全面,它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 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同时还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的著作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上述内容比较全面地总括了当今社会面临著作权问题的绝大部分作 品,这使得各行各业的创作人员都能够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注重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作者的义务。这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的合 理使用方面,著作权法列举了十二种情况的使用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无须向作者支付稿酬。除此以外, 该法还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的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一种强制使用。 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特点。我国著作权法不论从作品的保护范围上还是对主体的规定方面,不论从立法体 例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都接近于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要求的保护水平。如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对精神 权利与经济权利的保护

水平、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等方面,都与大多数国家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 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该《著作权法》实施不久,《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分别在 1992 年 10 月 15 日和 10 月 30 日 在我国生效,我国成为两个公约的正式成员国。我国著作权保护也已经纳入了世界版权保护的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科技文化发展,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的进程,我国在本世纪初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新的《著作权法》于 2001 年通过并施 行。这次修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作品。

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整合。将第 10 条第 5 项的权利具体化,明确分列成 11 项,

增加了出租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强化了邻接权所有者的权利。增加了有关出版者专有版式设计的权利;增加了录音录

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出租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就将其 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该载体的行为。  缩小了合理使用范围。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

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限定为'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关于 合理使用包括各种媒体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根据伯尔尼公约局限'关于政治经 济宗教问题的事实性文章',而且即使是这方面的文章,如作者生命不许刊登播放的,也 不包含在合理适用范围内;国家机关只有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作品才是合理使 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该表演为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在国际公约中没有依 据,故限定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无论发表与 否,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严格了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关于证明作品的合法性来源和合法授权问题,如不能证

明,应承担法律责任;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支付报酬。  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 (含技术加密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

复制权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即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电子媒介中的作品也受保护;增加信息 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作品的权利。

 数据库等汇编作品纳入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

本身已有的版权。

增加了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规定。

明确侵权赔偿的法定数额, 或依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或依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为依据。

本法明确规定申明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 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 予 50 万元以下的赔偿。  增加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规定。本法规定,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

证据表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诉前禁令, injunction)和财产保全措施(preservation of property)。

试论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 著作权的发展经过了漫长的历程,而著作财产权则是著作权的一个重要的权利。复制权是一项最基本、最 主要的著作财产权,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教育的发展,复制权出现一些新形式,必须适 应新的形势并加强对复制权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促进科技文化的发展和社会 的进步。 一、著作权的发展历程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创造性成果权,也是目前经济生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资产。在大陆法系国家,称 为著作权,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版权(copyright)。在我国,依法律规定,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义词。著作权 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 可以说,在印刷术被发明以前,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保护,剽窃者也只会 受到道义的谴责而不受法律的制裁。罗马诗人马尔蒂斯(约公元 41~103 年)在写给别人的信中这样说:“据说 你在背诵我的诗句时总说它是你自己创作的。如果你愿意承认它为我所作,我将无偿地把它奉献给你;但如果 你想把它称为你的诗作,你最好把它买下来,这样它就不再属于我了。”在我国古代,作品的保护也大抵如此。 随着造纸术与印刷术的西传,欧洲印刷业得以迅速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保护印刷商翻印专有权的法律需要,但 欧洲的早期的著作权制度的实质仅仅是保护印刷出版的专有权,称为特许出权,直到 1709 年英国频布了世界 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安娜法令》,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成文法。①此后法、美、德、 日等国也先后制订了自己的著作权法。 1886 年,世界上一些国家缔结了 到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伯尔尼公约包含了一系列作品的最基本的权利。中国在 1910 年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90 年我国 通过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在 1992 年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对我国的经济、 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促进了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科技、文化和教育的交流。 二、著作财产权的重要作用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起源,对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的控制,可以给作者和传播人带来经济上的 利益。这些利益在不同的环节被不同的人所分享。所谓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所能取得的那部分财产权益, 以及实现其利益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所以说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 权。②如果作者创制出了一系列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但没有相应的法律保

护,不承认他的著作财产权, 则作者们无法从自己的辛勤艰苦的创作中得到任何回报,他们就不会有任何积极性,也不会付出自己的辛勤的 汗水。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最终导致社会停滞、科技文化落后等,这对国家的 发展当然是不利的。 国家认识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通过著作权制度给作者以激励,著作权保护的经济理性是: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是商品,这些商品创造了市场失败、外部性和适当性的问题。著作权制度要实现自己的 既定目标,首先必须寻求对智力作品创造者的激励。没有人热心于创作,以作品为依托的著作权制度就无法实 现其社会目标。为了鼓励智力作品的生产,社会必须确保作者的财产权利。当然,还有人格权利。“无财产即 无人格”,承认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作者能从中得到物质上的益处,也体现了作者的对智力作品的所有权,其人 格权也就有了保证。做到物质和精神的双丰收。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著作权。按照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民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只有有了利益的驱动,才会有作品源源不断的 出现,才能满足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利益。 三、复制权是著作权诸权项中的核心权利 复制权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权利,是几百年来著作权诸权项中的核心权利,。 在传统著作权理论中,复制权 作为最重要的财产权利,是著作权人实现更广泛的著作权权能的前提条件,著作权人就是因为控制了对作品的 复制,才能够控制随后的多种利用作品的行为。复制权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复制权是严格意义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如复制文字作品成书

籍、杂志、报纸等方式;广义的复制权除狭义的复制权之外,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 利。日本、法国要求复制限于对作品的有形“固定”,德国的著作权法则规定的相对灵活一些,不考虑“复制 的方式和数量”。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狭义上的复制权。同时,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复制也采取狭义的定 义方法,即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 为。复制的基本形式包括三种:第一种是不改变原作品载体或虽改变了载体但不改变其体现方式的复制,如对 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来讲,手抄、复写、静电复印、油印、照相翻拍、铅印、胶印等印刷出版,都 属于复制。当然,该种复制一直在随着技术的发展在增加着新的内容。第二种复制,即从无载体变为有载体的 复制,主要是对口

头作品及表演者的现场表演而言的。复制方式则主要指录制而言。第三钟复制,即从平面到 立体或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主要是对艺术作品、建筑作品的设计图以及对摄影作品的制作而言的。复制,是 对作品的最初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和最普遍的传播利用方式。出版业就是以复制、发行作品为宗旨和赢利 手段的产业,著作权制度曾被称为“出版业之子”,就是因为其起源于复制权,同时复制是使作品得以传播的重 要手段,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也集中体现于复制权。③复制权、演绎权与传播权共同构成基本的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的特征: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它有时间限制。与后两者相比,它是最基本 的、首要的著作财产权。前者只注重对原作品的再现,后者又增加了再创作。 复制权(以出版权为主)在我国以及在一些同样一开始即由出版机关主管著作权的国家,或一些出版业在 该国仍旧是复制作品的主要产业的国家,则在著作权保护中很重视复制权中的出版权的保护。 著作权人通过对 复制权的行使,对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进行控制。作品是否要传播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传播,著作权人享有 充分的自主权,当然,这一切肯定会按照对著作权人有利的方式来进行。著作财产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同作品的 使用人之间的以对作品的一定利用方式为标的商品关系。而复制权则直接体现了著作权人同作品的复制人之 间的以对作品的一定复制方式为标准的商品关系,唯有此复制权真正体现了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处理的自主 性。 我们知道,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对社会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且复制是著作人的作品由仅被作者所知到 走向大众的最基本的第一道门槛。著作权制度在为创作者提供保护的同时,更主要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在著 作财产权制度保护下产生的创造性作品提供了社会需要的主要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利益。著作权人通过行使复 制权,不仅可以使自己得到物质实惠,满足了个人的需求,也使作品走向大众、走向社会,促进社会、经济、文 化的发展,实现了著作权人个人和外部社会的“双赢”。所以说,复制权是一项具有伟大意义的权利,它促进了 著作权人个人和外界社会的交流。 在信息的交流中可能会产生更多的灵感从而产生更多的作品来,从而实现著 作权人个人和外界社会的良性互动;同时,复制权的存在也使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发 表,也有利于世界各国各地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对促进各国各地之间的相互了解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中介作用, 可以说,没有复制权,也就没有更好的交流,就不能有效地促进人类的更美好

生活的实现。 当然,要实现这一切, 著作人能获得创作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是首要的前提。也就是说,要促进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的生产, 实现个人和外界社会的交流,艺术家,作家科学家的经济利益必须得到保障。而且要起到这些积极作用的前提 是作品本身具有极为重要的实用价值和重大意义,对于作品本身不具有价值的则另当别论。 可以说作品的价值 大小与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但著作权的实现程度却与作品的价值大小有很密切的关系, 作品越有价值,其实现程度就越高,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相应地作者的著作财产权的实现就越充分,作者的收 益就越高,而同时又更加促进作者的创作欲望,更多更深地挖掘题裁,更充分地更主动地运用自己的聪明和才 智,创造出更多更有份量的智力作品来。 简言之,作者的作品的价值不仅与外部社会关系甚密,而且与自己更是 息息相关。可以说,作品的价值关乎作者的命运。作品中的思想和情感通过复制向社会传播,如果其本身没有 价值或价值很小,作者是无法立足和生存的。

我们知道,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 著作 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价格权)的产生历经了从自然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变,作者的创作活动是这一权利 产生的本源。没有法定的著作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是没有动力的。著作权制度要实现自己的既定目标, 首先必须寻求对智力作品创造者的激励。 没有人热心于创作,以作品为依托的著作权制度将无从实现其社会目 标。为了鼓励智力作品的生产,社会必须确保作者的财产权利,毋庸指出,还有价格权利。有了法定著作权(著 作财产权)后,著作权人为自己的利益着想也会更加努力地去创造出更多的优秀作品来,复制权(尤其是出版权) 使著作权的权利独受,绝对性、排它性得以实现。从而架起了著作权人实现从作品到现实利益的一座桥梁。我 们应讴歌和感谢这一复制权利的法定化。 使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利益化转变变得可预期起来,使社会的发展进步 和各国的交流的希望变得明朗起来。 我们知道,著作权人是有经济理性的,他们知道如何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 大的收益。甚至他们会进行边际效益分析,什么时候才能达到最大的收益。如果没有复制权,著作权人不能实 现自己的著作财产权,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不但创作的积极性下降,而且可能一蹶不振,不再从事各种智力创 作而转向别的能带来眼前现实利益的方面去,他们是聪明的理性人,他们完全会做出理性的选择。反过来讲, 如果没有著作权财产权制度(更不说有复制权),即使著

作权人创作出自己的智力成果,也会要么被束之高阁, 要么被到处剽取滥用,严重地损害了著作权人和社会的利益,这是任何文明的理性社会所不愿看到的。当然, 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仅仅把不增加再创作内容的“再现”途径视为复制,而不把翻译、广播等增加了再创 作内容的活动归入复制活动。 这可以说是复制与其它利用作品途径的主要区别,也是复制权与其他财产权利在 行使中表现出的主要区别。 四、复制权的新扩张及其保护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数字化技术的发明和广泛应用,使计算机用户可以随时和随心所欲地将通过检 索并在屏幕上显示的信息,在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下载到硬盘或软盘上,甚至是通过打印机将其打印出 来,能够做到瞬间复制,当然是成本低而质量高。著作权人没有任何感觉的情况下,其作品已被大量复制。这当 然会严重影响著作权人通过其它方式的出售数量。从而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为网络侵权比传统侵 权更为容易,更为方便,而且网络传播范围广泛、传播快捷,利用者对作品易于复制,复制成本低且复制件与原 件在质量上的区分已经没有了著作权价值。因而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越来越困难。因而,在此情况下,复制权无 疑比传统上有所扩张,必须想办法在法律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对网络复制的合理性保护。 在关于新的复制权 的研讨中,网络传输形成的“暂时复制”是个最重要的问题,也可以说,新的复制权问题的全面合理解决在很大 程度上受制于暂时复制权问题的发展路向。“暂时复制”是指版权材料进入了计算机 RAM,没有固定在有形媒 体上形成可被感知的复制件。显然,按传统著作权理论,复制权无法包容暂时复制。关于暂时复制的定性,版权 界有二种意见:第一,暂时复制完全适用于复制权。 主要是美英等发达国家,这体现了这些国家复制权的海外扩 张;第二,暂时复制不应该包括在复制之中。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的学者持此种意见。这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本 国经济、 文化的发展,需要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并需要不断扩大文化交流,而把暂时复制纳入 复制的范围,势必会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对外交往的经济成本。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条例规定的复制都是 “长久复制”,不包括“暂时复制”。④对于网络复制,在今后的著作权立法中要明确规定适用复制权限制的 条件,从而达到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均衡保护之目的。 总之,作为复制权这样一项最基本的、最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是会更加得到各国的重视和保护的。因为只有 这样,才有利于更多适合社会需要的优秀作品不断地被

产生出来,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实施版权战略的重要性 2010 年,对于中国版权界来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年份。100 年前,中国诞生了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 著作权律》,开启了我国现代著作权保护的先河;30 年前,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使我国融入了国际 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家庭;20 年前,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 揭开了我国新的历史时期著作权保护的新篇章。我们举办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国际论坛,就是为了回顾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百年历程,总结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经验,思考和规划中国著作权制度的未来,使著作 权保护制度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民族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 会事业协调发展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中国是人类文明的摇篮,四大发明是中国为人类进步作出的特殊贡献,其中造纸术、印刷术的发明为知 识的传播和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而且早在宋朝时期我国就产生了保护版权的萌 芽,例如宋刻本的图书上很多都有“版权所有”的警示。但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由于中国长期处 于农耕社会,市场经济不发达,著作权保护的萌芽并未转化为现代著作权制度。直到 1910 年《大清著作权律》 的诞生,中国才可以说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宣统二年即 1910 年《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第一次以 成文法形式、条款章节布局、不同层次的法律术语、私法类型的体系,勾勒出了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比 较完整而又因时因地制宜地将西方著作权保护理念移植入中国,开创了中国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崭新 局面。《大清著作权律》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理念深刻影响着此后我国不同历史阶段的著作权立法,为 20 世纪 初变革中的中国确立著作权观念、树立公民著作权法律意识起到了奠基性作用,为封建帝制结束后的中国著 作权法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可以说,《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著作权立法史上一座里程碑。回望中国百年 历史的时候,我们发现,《大清著作权律》的颁行,即使在 21 世纪的今天,这部法律仍能为我们进一步完善 著作权相关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国际论坛的召开,也为国际版权界认识中国、了解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了一 个好机会,为我们与国际版权同行广泛交流、加强合作、增进友谊提供了一个好平台。我简单介绍一下中国 版权事业的改革发展情况。 上世纪 70 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全球关注的版权问题也提到了中

国的日程上,著作权立 法开启了新的历程。经过 11 年的艰苦努力,1990 年 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通过,今年恰逢这部法律诞生 20 周年。在这 20 年间,新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 建立起了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行政并行的版权 保护制度,打击各类侵权盗版取得重大成效,版权相关产业蓬勃发展,版权公共和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显著增强,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我国著作权事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 就,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著作权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凝聚着全国广大著作权工作者的智慧和辛劳,也有国 际组织、各国同仁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给了中国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今年是中国加入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 30 周年。30 年来,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所有版权条约,中国知识产权 事业蓬勃发展,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和重要支柱力量。在这里,我谨对为中国著作权事业 作出贡献的中外著作权同仁表示崇高的敬意。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突飞猛进的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虽然新中 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的诞生不过 20 年时间,著作权制度还不够完善,但中国政府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 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构想,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战略来推进。 这就证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将大力实施版权战略,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 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今天,著作权保护这个共同的事业使我们聚到了一起;明天,我们将会为保护和发展中华民族创新能力 而继续奋斗。让我们以著作权事业为共同平台,加强交流合作,不断增进友谊,共同谋求 21 世纪世界著作权 事业健康发展的光辉前景。

著作权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1、作品 著作权基于作品而产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是一种无形财产。 按作品的性质可将其分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它们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 符号、图画、音乐、表演或其组合。文学作品通过语言和文字来表现,音乐作品通过节奏和旋律表现,影

视 作品通过人物形象来表现,科技作品通过图纸、数据等来表现。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进一步讲,是指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一部作品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 内容,即作品中所表述的思想、情感、观念或客观事物;另一部分是指作品的表达形式,即作品以什么样的 方式来表达上述内容。而这种形式往往是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如小说、诗歌、剧本等。著作权法保护 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 作品的构成要件是:(1)必需具有独创性(或称原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的成果,而不是抄 袭他人的;(2)必须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即能够被人们的感官所感知。前一要件,使作品能够反映作者 的思想与智慧,构成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精神价值,后一要件使作品能够通过复制而获取一定收益,具 有了经济价值。 (1) 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也就是说是作者独立的智力创作。作者在掌握了一定素材的前提下,运用自己 的创作技巧,经过精心安排,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融汇进去,形成自己独特风格的表现形式。形象地说, 所谓独创就是自己写出来或画出来的,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和'新颖 性',它不需要与现有作品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更不要求它是前所未有的,只要是作者 独立创作完成的,内容相同的两件作均可独立地享有著作权。 (2) 作品的表达性 作品应表达作者的某一思想和情感,能够让读者体会出其中作者要表达的意思,从而成为传达信息的工 具。语无论次的乱写,客观事件的简单描述都不能称其为作品。 作品所反映的作者的思想情感必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之内的。就创作活动而言,都必须限定在这 一活动领域中。所谓文学作品主要是用语言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一种作品。艺术作品是指借助于其他道具以塑 造形象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科学作品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作品。其中,工程技术作品 是指表述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技术经验以及生产工艺方法和技能等内容的智力创作成果。 (3) 作品的可复制性 作品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形式应能够予以复制。作品是只有具有了一定的形式,被人 们感觉感知,人们才能够利用它,作者也才能通过对作品的利用而获取财产价值和实现其社会价值。值得提 出的是口述作品是否具有表达形式,我国的著作权理论认为, 作者的口头讲述就是作品内容的表达形式,因 为它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记录、录音并复制出版, 它也符合作品的能

够复制这一条件。 2、著作权(版权)

著作权(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 利。 这里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含义。 许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中使用的都是'版权'一词。 版权最早是指出版权,即主要是指出版商的权利。经过历史的演变, 版权从出版权中分离出来并具有了今天 的含义, 成为作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即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人身权是指与作者本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又称精神权利。它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指作者对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 权利,也称经济权利。它是指以复制、表演、广播、出租、展览、发行、放映、摄制、信息网络传播或者改 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其保护的对象是智力作品,它有着知识产权最基本的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的 特征,但又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权利自动产生。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著作权的获得不须经过任何部门审批,作品一经完成就 自动产生权利,在这一点上著作权区别于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过 申请和审批,经主管部门授权后才能享有权利。 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保护期限,永远归作者享有, 这些人身权不能随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而丧失,且不能被继承,其中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被转让。 3、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 整的法律关系因作品创作而产生,表现为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读者、传播者与读者、作者与社会之间的相 互关系。 著作权法最根本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发展本国的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围绕这一宗旨, 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都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著作权主体的资格及权利归属原则、著作权的内容及保 护期限、著作权的使用及侵权的法律责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 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 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与我国

宪法鼓励文学、 艺术和科学事业的创造性劳动的要求也是一致的。作品是通过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既同作者的人 格相关联,也应被视为与有形物质财富一样的私有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赋予作者以著作权,不对 其给以法律保护,而放纵任意的侵害行为,不仅使作者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攫取,作者的人格也会受到伤害。 国外几百年、国内十几年的著作权法历史表明,实施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1)有利于鼓励和调动作者和传播者对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积极性。 作者为了创作一部作品,要进行复杂的思维活动,要搜集资料、积累经验、体验生活,经过艰苦的劳动 使其变为作品。这种劳动创造了人类的精神财富,它同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一样,是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力量。 因此,它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重。如果不对其加以保护,就会产生偷窃他人劳动果实的投机分子,这如 同盗窃别人财产的盗窃犯一样,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偷窃行为会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挫伤作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作品的问世要服务于社会,为公众所认识,才能实现作品的价值。而作品的 传播者在这一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劳动也应受到保护,他们因此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也应该得 到保护。这一点已被人们充分认识。 (2)对于加强与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律在现代社会的运行机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无法不能治国,各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手段进行 调整。而著作权法的制订,对于调整涉及著作权有关方面的社会关系是不可缺少的工具,是我国法制建设的 重要内容。 (3) 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往 当今世界,已不再是一个闭关锁国的时代,优秀的文化将是全人类的瑰宝,它将不分国家、不受地域限 制而服务于世界各国的人们。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间的文化交流、 科技贸易必然增多。而世界大多数国家早已先于我国几十年、几百年制定了各自的著作权法。在这一方面, 我们已经落伍了,如果不尽快地赶上去,我们将会又一次失去一个发展的机会。因此,制定颁布著作权法, 给予在我国所有发表作品的作者以权利保护,必然会有利于扩大交往,互惠互利,使作者的权利得到充分、 完全的保护。 (4) 保护著作权,使得制裁侵权行为有了法律武器。 法律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保护、调整作用,二是惩罚、打击作用。著作权法的颁布,使得制裁侵 权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加充

分地保护了作者的权利。 二、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 1、早期的版权思想 早期'版权'的含义与现代版权概念不同。最初'版权'的基本内容是'翻印权',英文为 copyright,也称 出版、印刷权,因此版权被称为印刷业之子。当时,印刷业还不发达,作品的传播主要靠手抄,局限性很大。 活字印刷和造纸术发明后,印刷业迅速发展并成为一个有利可图的新兴行业。一批投机分子便盗印图书 获利,从而极大地侵害了印刷商的利益,因此,印刷商们强烈要求法律的保护,要求对印刷出版享有垄断权。 从 15 世纪中后期开始,威尼斯、法国、英国等曾国家陆续为印刷出版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书籍的 特许令。这些特许权中便有了'版权'的含义。但是这一时期的版权含义并不包括承认和保护作者的权利,而 是由统治者授予印刷商的特权,说到底,是印刷出版权。 印刷业的发展,印书商的获利,极大地刺激了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要求。随着个人权利观念的 强化,作者要求保护自己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据考证,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著作权'的是德国宗教改革的 领袖马丁·路德金。他在 1525 年出版的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了他的 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区别。这也就是今天对于那些偷印他人的书刊称为'海盗 版'的由来。 随着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发展,人们对印刷商的垄断权提出了挑战。而出版商们也强烈要求能通过一部 长期有效的成文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版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1709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旨在'给予印本的作者和买主以一定期限的印本权,以鼓励学术活动'的版权法 --《安娜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该法规定:'凡已写成而未印刷的图书,作者或受让人自该书首次 出版之日起可以享有 14 年印刷和重印该书的独占权……该期限之后,如果仍在出版,可以继续享有印刷或处 理印本的独占权十四年。 而对于已经印刷的书籍的作者, 在该法颁布之日起 21 年内享有重印该书的专有权利。 '《安娜法》的颁布,首次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权利,结束了文书商对出版的垄断。它被称为第 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 18 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版权法把版权保护推向了一个新阶段。法国分别在 1791、1793 年颁布了 《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这一时期法律的最大特点是将作者的精神权利纳入版权法保护的范围,并在 立法理论上将精神权利放在了首要位置。使用的名称中也引入了'著作权'的概念,使版权脱离了'印刷'、'

出版'专有权的范围限制,成为保护

创作的法律。这是版权法保护的一个飞跃。法国的版权法对后来大陆法系 国家的版权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790 年,美国颁布了联邦版权法,规定保护图书、地图和航海图。以后的立法又把表演、照片、歌曲和 其他艺术形式包括进去。 这一时期,世界其他国家也相继颁布版权法。 随着版权保护被各国立法所确认,作品的跨国界的广泛传播,保护版权的国际性问题日益突出。1850 年, 在巴黎成立了《国际文学艺术联合会》。1886 年,在瑞士伯尔尼正式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 约》,这是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1952 年,在日内瓦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除此以外,一些洲际性条约 也纷纷诞生。今天,版权保护的地域范围之广,权利之全面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三、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历史沿革 1、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历史渊源 版权的起源与印刷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印刷领域,我国较早地掌握了雕版印刷技术, 这使得大量翻 印书籍成为可能,也使得我国很早就出现对印刷出版的保护。例如,在五代后唐长兴三年(即公元 932 年), 朝廷令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刻板印卖',并且禁止一般人擅自刻印,如想刻印,必须请求国 子监批准。这相当于后来欧洲出现的特许制度。但它保护的是出版者的权利, 不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但是, 我国古代社会的封建统治,不可能产生重视个人权利的观念。'天下之土,莫非王土',所有的财产都属皇帝 所有,因而,在封建制度下,产生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是不可能的。 到了近代,特别是晚清时期,资产阶级思想通过各种渠道渗透到当权的明理之士的头脑里,他们认识到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进而纷纷效仿国外,大搞立法活动。 1910 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便是其中之一。这部法律深受德国、日本著作权立法的影响。据称,' 著作权'一词最早就是形成于日本,是由日本的冰野金东太郎博士对大陆法系的作者权和英国的版权进行研 究,于 1899 年提出的。 1925 年,北洋政府参照《大清著作权律》制定了《著作权法》。 1928 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 1930 年, 国民党政府又制订了《出版法》。 2、解放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 解放后直至文革结束之前,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没有正式的专门法律规定,只有一些关于出版方面的条例 规定。 1950 年 9 月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对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稿酬及 其计算标准上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此后,又有一系列关于稿酬、出版合同、翻印作品的文件出台。 但是,这一时期有关保护版权的规定

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只有体现在宪法中'出版自由'的规定,而宪法的 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无具体实行办法。所以, 这一时期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尚未健全, 最明显的不足是对作 者的精神权利保护不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历史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立法工作也逐步走向正规,一些重 要法律已开始颁布实施,著作权的立法工作也加紧进行,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 1980 年颁布了《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 恢复了印数稿酬计付办法。 1982 年 9 月 5 日,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了《关于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旨在保护作者、 表演者、录音、录像出版单位的正当权益。

1984 年,文化部颁行《关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1985 年又颁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这个 条例作为内部文件掌握,成为保护版权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对于保护的作品,保护的主体,保护权利的 内容、保护期限、著作权的行使及付酬办法、侵犯著作权的处罚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此外,这一时期还陆续颁布了一些解释及批复性文件,如国家版权局《关于目前翻译出版美国书刊的版 权问题的意见》 (1980 年 7 月)、 《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 年 5 月)、 《关 于涉及博物馆所收藏作品的版权问题的复函》(1986 年 11 月)、《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的 通知》(1987 年 11 月),《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1987 年 12 月),这些规定分别就不同 领域的版权保护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成为这一时期版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3、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1)宪法保护 我国宪法将著作权的主要权利'出版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旅行、示威的自由'。这里的出版自由即指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公诸于 世,任何人或单位不得限制。 (2)民法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将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一起作为一节予以规定。该法第九十四条中规定:'公民、法人 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体现在部门法中关于 著作权保护较完整的第一个条款。其中既照顾到了作者的人身权利,又顾及了作者的经济权利。著作权作为 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民法通则中得以规定,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3)继承法保护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对于著作权的有关内容也从财产继承的角度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三条关于可继承的财 产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著作权、专利

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不能继承,这是由人身 权与作者密不可分的特点所决定的,如署名权,不能因为作者死亡, 继承人将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这一规 定,表明了我国的法律已将智力劳动成果作为财产予以保护。 (4)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 1991 年著作权法比较全面而又详细地规定了有关著作权及其保护的内容, 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一 部基本的法律。该法自 1979 年开始起草,经过十一个春秋,先后易稿二十余次, 1990 年在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 并于 1991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其特点如下: 权利保护充分。 关于著作权的权利保护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财产权,具体指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 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一点既避免了英美法系只注重财产权保护的偏颇,又纠正了大陆法系偏重保护人身权的弊端,从而使著作 权的各项权利都得以保护。 权利主体规定合理。在权利主体的规定上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历史与现状,比较切合实际,符合国情。著 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从这一条 可以看出,我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保护的作品范围广泛。著作权法对于受保护的作品列举的比较全面,它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 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同时还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的著作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上述内容比较全面地总括了当今社会面临著作权问题的绝大部分作 品,这使得各行各业的创作人员都能够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注重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作者的义务。这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的合 理使用方面,著作权法列举了十二种情况的使用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无须向作者支付稿酬。除此以外, 该法还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的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一种强制使用。 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特点。我国著作权法不论从作品的保护范围上还是对主体的规定方面,不论从立法体 例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都接近于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要求的保护水平。如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对精神 权利与经济权利的保护

水平、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等方面,都与大多数国家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 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该《著作权法》实施不久,《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分别在 1992 年 10 月 15 日和 10 月 30 日 在我国生效,我国成为两个公约的正式成员国。我国著作权保护也已经纳入了世界版权保护的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科技文化发展,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的进程,我国在本世纪初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新的《著作权法》于 2001 年通过并施 行。这次修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作品。

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整合。将第 10 条第 5 项的权利具体化,明确分列成 11 项,

增加了出租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强化了邻接权所有者的权利。增加了有关出版者专有版式设计的权利;增加了录音录

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出租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就将其 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该载体的行为。  缩小了合理使用范围。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

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限定为'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关于 合理使用包括各种媒体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根据伯尔尼公约局限'关于政治经 济宗教问题的事实性文章',而且即使是这方面的文章,如作者生命不许刊登播放的,也 不包含在合理适用范围内;国家机关只有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作品才是合理使 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该表演为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在国际公约中没有依 据,故限定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无论发表与 否,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严格了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关于证明作品的合法性来源和合法授权问题,如不能证

明,应承担法律责任;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支付报酬。  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 (含技术加密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

复制权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即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电子媒介中的作品也受保护;增加信息 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作品的权利。

 数据库等汇编作品纳入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

本身已有的版权。

增加了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规定。

明确侵权赔偿的法定数额, 或依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或依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为依据。

本法明确规定申明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 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 予 50 万元以下的赔偿。  增加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规定。本法规定,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

证据表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诉前禁令, injunction)和财产保全措施(preservation of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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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预防医学>是上海市预防医学会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技术类科技期刊.办刊宗旨是:预防与临床结合,普及与提高兼顾,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于一体,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尤其适合基层医务人员阅读,是基层医务人员良师益友.�� 1 对来稿的要求� 1.1 文稿 应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实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