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特殊性与经营的监督管理

  从浙江省广播电视报社原总编辑王建人贪污罪和受贿罪案,到中国有色金属报原副社长兼总编辑胡京京挪用巨额公款炒股案,再到沈阳日报报业集团原总裁、总编辑傅贵余受贿、贪污一案;广州日报报业集团高层集体贪污案以及中央电视台文艺部主任赵安,再加上未经官方证实的北京某著名报社下属公司偷逃关税案等等?熏媒体人士的犯罪行为应该引起我们关注和深思了。      利用大众传媒的特殊赋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大众传媒--这里尤其特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虽然有或多或少的变革,但一直是个特殊的行业,它首先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上层建筑中的宣传部门,它的主要功能是宣传党政方针政策,上情下达,为社会公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其次,通常对传媒的定位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改革开放至今20多年间,传媒发生了诸多变化,尤其是以一些晚报和都市报为代表,以市场为指向的新型报刊的出现,它们强调服务性、实用性,注重受众兴趣,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但是,传媒的宣传功能始终没有被弱化,党依然保持对传媒的绝对领导,传媒首先要宣传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为新时期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舆论服务。此外,还起到舆论监督的有力作用,下情上达,为党和政府及时准确地了解民生和民声实现信息反馈。一些媒介虽然如同企业一般在创造经济效益,但是,社会效益永远是第一位的。   媒介掌控者对媒介的这一要求和媒介长期以来的定位意味着媒介获得了特殊的授权,而且这种权力是抽象的、概括的,是一种方向、一种政策,所以媒介功能的具体落实,媒介具有相当的可选择性和操控性。比如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对节目和演员的选择就有很大的空间,这种规则的好处是可以做到有益的竞争,最终将最好的节目奉献给观众。但缺陷在于,晚会的实际承办人有可能利用这一权力和规则假公济私,谋求个人利益。不久前,央视文艺部主任赵安涉嫌经济犯罪,正是利用了媒介的这种特殊权力。类似的比如,当某家报社受权在某行业推出几个典型人物或先进单位时,媒介此时可选择的范围很大,而且常常因为有些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相差无几而难以取舍。此时,某些不正常因素就有可能产生作用,会通过各种途径干扰媒介的选取工作,媒介负责人就有机会和可能将选择权与物质利益进行置换,其个人或者媒介获取物质利益,出卖的是媒介的权力。      特殊的定位有可能忽视对媒体经营活动的严格监控      说到对媒介的定位,即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虽属双管齐下,两相并重,但实际上传媒的掌控者往往更注重媒介的社会效应,对媒介宣传职能的监管是第一位的,对媒介经营方面,只要不影响宣传工作的正常进行,往往更依靠现有企业、公司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自动约束和媒介的自我规范。作为企业的一面,经营监管部门也常因为媒体的喉舌属性而有所放松。近几年中,传媒频频与资本合作,虽然许多案例不乏政策障碍,但最终均成"美满姻缘",就是很典型的说明。因为掌控者更注重从传媒的社会宣传功能为出发点考虑能够强化和确保这一功能实现的各种可行途径,至少有利于这一功能实现,在其他方面即使有些牺牲也会得到默认。   胡京京,不足50岁时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副社长兼总编辑、副局级干部,在分析他如何走上犯罪道路时,知情人评价认为,胡京京人很聪明,为人处世属于那种左右逢源的人,学什么一点就通。从普通记者到部主任、副总编辑,仕途也是一路顺畅。当年报社一些同事都很崇拜他,他自己也目空一切、非常高傲。他是作为中国化工报非常有培养前途的干部,被上级单位推荐到中国有色金属报任副社长兼总编辑的。   在化工报时,他虽是领导但还没有实权,到了有色金属报后有了实权,挪用公款也就是早晚的事了。胡上任19天即挪用公款100多万元。   胡京京案说明,对于媒体负责人的选取和任用,如果仅仅注重其完成宣传任务的能力,而忽略其经济活动的不检点之处,往往事与愿违。   涉嫌偷逃关税的北京某报犯案手段其实很简单,就是实际进口的纸张数量与报关数量有别,"少报多进"。而该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会根据新闻纸张的不同使用者征收不同的关税。报刊用纸关税较低,因此报社进口新闻纸张再转手销售给其他新闻单位或非新闻单位赚取差价。据称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此案同样是利用了媒体的特殊地位,以媒体身份作掩护实施经济犯罪的典型。      媒体盈利能力的广阔前景会是一个很大的诱惑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媒体越来越清晰地被定位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媒体的经营之路就已经开始了,过去财政对媒体的支持逐渐转变为通过支持媒体(报刊)的发行数量实现媒体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直接支持转变为间接支持。这种变化的一个后果是,没有直接的财政支持,严格的财政收支审查也渐趋弱化。90年代以来,媒体的市场意识苏醒,媒体的发展思路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其中心内容就是,媒体传播信息是一种产品服务,受众购买报刊、看电视、听广播是一种消费行为,需要花钱。在此思想指导下,媒体实现了过去单纯的宣传机构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兼顾的经营实体的重大跃进。应该说,这种发展是正确的,符合媒体自身逻辑,事实也证明这种模式大大改善了宣传的效果,经济实力强壮的媒体往往能够更出色地履行媒体的宣传职能,更顺畅地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这就是经济基础。   但是,如果缺乏正确引导、合理规范的话,传媒的盈利能力将被片面地夸大,走向另一个极端。据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先生分析,由于事实上的垄断性,传媒可能是现阶段最后一个暴利空间。这一论断事实上随着前几年网络业的疯狂增长和越来越多的资金进入传统媒体并成功合作而被验证。   当越来越多的媒体确立了盈利模式并实现盈利时,媒体庞大剩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将是个问题。媒体资金的使用,有时会通过非媒体性投资实现增值,但不管怎么说,媒体对自有资金的控制和管理权是相当大的,而且也相对自由。这就为资金的违规违法使用提供了事实上的空间。而且,同国有企业类似的是,一些人面对盈利,同样会产生"自己的贡献多多,应该有所回报"的本能心理反应,一些无所顾忌的侵占、挪用、贪污国有财产案件就有可能发生。   相比较而言,这种认识比偶然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为可怕,也对媒体的发展,正确履行它的神圣职能存在更大的威胁。举例来说,中国财经时报年仅28岁的广告部副主任李晋虹,在两年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广告款近350万元。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该报社管理混乱,对广告刊登失控,财务、广告分开,刊登广告与广告额入账分离,给贪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严重后果,说其严重,是因为媒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犯罪不单单会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更主要的是,它对媒体的信誉,对党的方针政策的有效宣传和公众对媒体的信心都存在相当程度的损伤。   以版面、节目,以版面刊登、电视等播出内容换取物质利益,这种交换的结果就是正常的新闻宣传内容被挤占,被舍弃。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本应被监督的事件、对象因为"花钱消灾",不但没有被曝光,反而可能会变成正面的典型报道。媒体实际上扮演了混淆是非、忠奸不辨的坏角色,舆论监督反而成了歌功颂德,这已经走向了媒体功能的反面。   媒体人的犯罪很容易让公众降低对整个媒体的信任度,并进而降低对整个媒体宣传的信任度。我们媒体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当媒体人背离了这一宗旨时,对整个媒体造成的损失是:公众会认为我们的媒体正在丧失特有的意识形态性质和喉舌作用,会认为这样的媒体传达的信息都很靠不住,进而怀疑整个媒体事业的正当价值。   公众的这种推导逻辑很容易梳理,既然认为我们的媒体当然就是好的,是能够实现宣传和舆论监督功能的,那么操纵媒体的直接人,就当然是靠得住的,是组织和群众信得过的,一旦他们犯罪,自然会逆向推论他们直接负责的媒体的价值取向问题。   分析媒体人犯罪,我们很容易发现,对媒体职能,尤其是新时期媒体政策的大幅度改革,报业集团广电集团的相继组建,媒体发展战略的调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媒体在全球化处境中的转型等方面的认识,许多媒体主要负责人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革,这是正常的,也是媒体改革发展过程中需要的,但一些媒体负责人的观念多少出现了一些偏差,他们不能正确理解媒体的社会职能和经济效应之间的合理正当关系,反而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片面追逐经营利润,为此而不择手段,并且过分强调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贡献,认为媒体的经营应该放在首位,否则将无法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做大做强。同时,一旦取得经营上的成效,就会认为自己应该"多劳多得",使用和占用一些媒体的资金是理所当然的。   媒体是党和国家赋权,媒体负责人是受党和国家委托管理经营媒体的,这是媒体管理人员必须明确的前提,由此,媒体的任何资金财物都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即使是在企业集团投资的新型媒体中,媒体的经营发展政策也仍然遵循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它的性质并未因此而发生任何变化。需要指出的是,许多传统媒体负责人正是因为盲目地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新型媒体负责人的收益相比较发现自己有些吃亏后才走上了犯罪道路。殊不知,即使在新型媒体中,主要负责人要不因为是职业经理人而有固定的佣金和奖金,要不因为是股东得到红利,但肯定无权擅自动用或处理媒体的资金,更不能侵吞。   因此,不单对媒体经营的管理监督上需要加强,并且应该制定针对媒体这种特殊经营企业的管理监督条例。   必须清醒地看到这一点,即媒体转型期间,处于摸索实践当中,各种问题可能都会出现。只要本着认真务实的态度,措施得当,从问题中寻求整改方法,相信我们的媒体会更好地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

  从浙江省广播电视报社原总编辑王建人贪污罪和受贿罪案,到中国有色金属报原副社长兼总编辑胡京京挪用巨额公款炒股案,再到沈阳日报报业集团原总裁、总编辑傅贵余受贿、贪污一案;广州日报报业集团高层集体贪污案以及中央电视台文艺部主任赵安,再加上未经官方证实的北京某著名报社下属公司偷逃关税案等等?熏媒体人士的犯罪行为应该引起我们关注和深思了。      利用大众传媒的特殊赋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大众传媒--这里尤其特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虽然有或多或少的变革,但一直是个特殊的行业,它首先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上层建筑中的宣传部门,它的主要功能是宣传党政方针政策,上情下达,为社会公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其次,通常对传媒的定位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改革开放至今20多年间,传媒发生了诸多变化,尤其是以一些晚报和都市报为代表,以市场为指向的新型报刊的出现,它们强调服务性、实用性,注重受众兴趣,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但是,传媒的宣传功能始终没有被弱化,党依然保持对传媒的绝对领导,传媒首先要宣传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为新时期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舆论服务。此外,还起到舆论监督的有力作用,下情上达,为党和政府及时准确地了解民生和民声实现信息反馈。一些媒介虽然如同企业一般在创造经济效益,但是,社会效益永远是第一位的。   媒介掌控者对媒介的这一要求和媒介长期以来的定位意味着媒介获得了特殊的授权,而且这种权力是抽象的、概括的,是一种方向、一种政策,所以媒介功能的具体落实,媒介具有相当的可选择性和操控性。比如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对节目和演员的选择就有很大的空间,这种规则的好处是可以做到有益的竞争,最终将最好的节目奉献给观众。但缺陷在于,晚会的实际承办人有可能利用这一权力和规则假公济私,谋求个人利益。不久前,央视文艺部主任赵安涉嫌经济犯罪,正是利用了媒介的这种特殊权力。类似的比如,当某家报社受权在某行业推出几个典型人物或先进单位时,媒介此时可选择的范围很大,而且常常因为有些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相差无几而难以取舍。此时,某些不正常因素就有可能产生作用,会通过各种途径干扰媒介的选取工作,媒介负责人就有机会和可能将选择权与物质利益进行置换,其个人或者媒介获取物质利益,出卖的是媒介的权力。      特殊的定位有可能忽视对媒体经营活动的严格监控      说到对媒介的定位,即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虽属双管齐下,两相并重,但实际上传媒的掌控者往往更注重媒介的社会效应,对媒介宣传职能的监管是第一位的,对媒介经营方面,只要不影响宣传工作的正常进行,往往更依靠现有企业、公司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自动约束和媒介的自我规范。作为企业的一面,经营监管部门也常因为媒体的喉舌属性而有所放松。近几年中,传媒频频与资本合作,虽然许多案例不乏政策障碍,但最终均成"美满姻缘",就是很典型的说明。因为掌控者更注重从传媒的社会宣传功能为出发点考虑能够强化和确保这一功能实现的各种可行途径,至少有利于这一功能实现,在其他方面即使有些牺牲也会得到默认。   胡京京,不足50岁时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副社长兼总编辑、副局级干部,在分析他如何走上犯罪道路时,知情人评价认为,胡京京人很聪明,为人处世属于那种左右逢源的人,学什么一点就通。从普通记者到部主任、副总编辑,仕途也是一路顺畅。当年报社一些同事都很崇拜他,他自己也目空一切、非常高傲。他是作为中国化工报非常有培养前途的干部,被上级单位推荐到中国有色金属报任副社长兼总编辑的。   在化工报时,他虽是领导但还没有实权,到了有色金属报后有了实权,挪用公款也就是早晚的事了。胡上任19天即挪用公款100多万元。   胡京京案说明,对于媒体负责人的选取和任用,如果仅仅注重其完成宣传任务的能力,而忽略其经济活动的不检点之处,往往事与愿违。   涉嫌偷逃关税的北京某报犯案手段其实很简单,就是实际进口的纸张数量与报关数量有别,"少报多进"。而该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会根据新闻纸张的不同使用者征收不同的关税。报刊用纸关税较低,因此报社进口新闻纸张再转手销售给其他新闻单位或非新闻单位赚取差价。据称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此案同样是利用了媒体的特殊地位,以媒体身份作掩护实施经济犯罪的典型。      媒体盈利能力的广阔前景会是一个很大的诱惑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媒体越来越清晰地被定位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媒体的经营之路就已经开始了,过去财政对媒体的支持逐渐转变为通过支持媒体(报刊)的发行数量实现媒体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直接支持转变为间接支持。这种变化的一个后果是,没有直接的财政支持,严格的财政收支审查也渐趋弱化。90年代以来,媒体的市场意识苏醒,媒体的发展思路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其中心内容就是,媒体传播信息是一种产品服务,受众购买报刊、看电视、听广播是一种消费行为,需要花钱。在此思想指导下,媒体实现了过去单纯的宣传机构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兼顾的经营实体的重大跃进。应该说,这种发展是正确的,符合媒体自身逻辑,事实也证明这种模式大大改善了宣传的效果,经济实力强壮的媒体往往能够更出色地履行媒体的宣传职能,更顺畅地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这就是经济基础。   但是,如果缺乏正确引导、合理规范的话,传媒的盈利能力将被片面地夸大,走向另一个极端。据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先生分析,由于事实上的垄断性,传媒可能是现阶段最后一个暴利空间。这一论断事实上随着前几年网络业的疯狂增长和越来越多的资金进入传统媒体并成功合作而被验证。   当越来越多的媒体确立了盈利模式并实现盈利时,媒体庞大剩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将是个问题。媒体资金的使用,有时会通过非媒体性投资实现增值,但不管怎么说,媒体对自有资金的控制和管理权是相当大的,而且也相对自由。这就为资金的违规违法使用提供了事实上的空间。而且,同国有企业类似的是,一些人面对盈利,同样会产生"自己的贡献多多,应该有所回报"的本能心理反应,一些无所顾忌的侵占、挪用、贪污国有财产案件就有可能发生。   相比较而言,这种认识比偶然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为可怕,也对媒体的发展,正确履行它的神圣职能存在更大的威胁。举例来说,中国财经时报年仅28岁的广告部副主任李晋虹,在两年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广告款近350万元。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该报社管理混乱,对广告刊登失控,财务、广告分开,刊登广告与广告额入账分离,给贪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严重后果,说其严重,是因为媒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犯罪不单单会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更主要的是,它对媒体的信誉,对党的方针政策的有效宣传和公众对媒体的信心都存在相当程度的损伤。   以版面、节目,以版面刊登、电视等播出内容换取物质利益,这种交换的结果就是正常的新闻宣传内容被挤占,被舍弃。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本应被监督的事件、对象因为"花钱消灾",不但没有被曝光,反而可能会变成正面的典型报道。媒体实际上扮演了混淆是非、忠奸不辨的坏角色,舆论监督反而成了歌功颂德,这已经走向了媒体功能的反面。   媒体人的犯罪很容易让公众降低对整个媒体的信任度,并进而降低对整个媒体宣传的信任度。我们媒体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当媒体人背离了这一宗旨时,对整个媒体造成的损失是:公众会认为我们的媒体正在丧失特有的意识形态性质和喉舌作用,会认为这样的媒体传达的信息都很靠不住,进而怀疑整个媒体事业的正当价值。   公众的这种推导逻辑很容易梳理,既然认为我们的媒体当然就是好的,是能够实现宣传和舆论监督功能的,那么操纵媒体的直接人,就当然是靠得住的,是组织和群众信得过的,一旦他们犯罪,自然会逆向推论他们直接负责的媒体的价值取向问题。   分析媒体人犯罪,我们很容易发现,对媒体职能,尤其是新时期媒体政策的大幅度改革,报业集团广电集团的相继组建,媒体发展战略的调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媒体在全球化处境中的转型等方面的认识,许多媒体主要负责人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革,这是正常的,也是媒体改革发展过程中需要的,但一些媒体负责人的观念多少出现了一些偏差,他们不能正确理解媒体的社会职能和经济效应之间的合理正当关系,反而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片面追逐经营利润,为此而不择手段,并且过分强调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贡献,认为媒体的经营应该放在首位,否则将无法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做大做强。同时,一旦取得经营上的成效,就会认为自己应该"多劳多得",使用和占用一些媒体的资金是理所当然的。   媒体是党和国家赋权,媒体负责人是受党和国家委托管理经营媒体的,这是媒体管理人员必须明确的前提,由此,媒体的任何资金财物都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即使是在企业集团投资的新型媒体中,媒体的经营发展政策也仍然遵循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它的性质并未因此而发生任何变化。需要指出的是,许多传统媒体负责人正是因为盲目地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新型媒体负责人的收益相比较发现自己有些吃亏后才走上了犯罪道路。殊不知,即使在新型媒体中,主要负责人要不因为是职业经理人而有固定的佣金和奖金,要不因为是股东得到红利,但肯定无权擅自动用或处理媒体的资金,更不能侵吞。   因此,不单对媒体经营的管理监督上需要加强,并且应该制定针对媒体这种特殊经营企业的管理监督条例。   必须清醒地看到这一点,即媒体转型期间,处于摸索实践当中,各种问题可能都会出现。只要本着认真务实的态度,措施得当,从问题中寻求整改方法,相信我们的媒体会更好地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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