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小PDF版)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上海签订:

甲 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560号

张江大厦

乙 方:

法定代表人:住 所:

鉴于:

议:

第一章 释义

股份转让业务: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

(三) 上海股交中心: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四) 上海市金融办:是指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五) 股份转让系统:是指上海股交中心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信息技术设施;

(六) 代理买卖机构:是指上海股交中心及其认定的其他机构;

(七) 《暂行管理办法》: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八) 《挂牌规则》: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业务规则》;

(九) 《信息披露规则》: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对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乙方,可行使以下权利:

日常监管。

限售登记。

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

出合理性怀疑及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取以下措施:

1

2

3、谈话提醒;

4、警告;

567

9

系统对其予以警示标识。

(八)可对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毋须一一知会乙方。

(九)可在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向乙方收取费用。

(十)可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时暂停提供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

第二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依据《暂行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股份转让业

务规则的规定,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有关服务,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乙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登记及解除转让限制登记手续。

(三)为乙方提供股份登记服务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权益登记、发放红利、持有人名册服务、退出登记等。

所支持的方式进行转让。

第五条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有权就股份转让获得甲方辅导,并可就相关股份转让业务规则向甲方进行咨询。

(二)有权就股份转让、信息披露、股份登记托管等方面获得甲方服务。

第六条 乙方就其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乙方工作失误原因造成乙方股东发生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

(三) 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甲方。 认可甲方提供的电子数据为有效数据,乙方向甲方有效送达股份数据的方式为经乙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四) 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甲方提供的登记数据资料,并承担因不当使用上述资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 监事会后二日内须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向甲方备案。

(六) 披露的信息应通过甲方指定网站发布,甲方指定网站披露的时间。

(七)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八) 披露信息,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乙方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九)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

(十) 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

(十一) (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及时告知甲方。

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

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甲方审核,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

(十五) 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 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按照甲方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七)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暂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八) 全体董事、监事应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声明与承诺书。

(十九)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二十) 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及时将该情况告知甲方。

(二十一) 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乙方股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甲方申请进行或解除其股份转让限制。

(二十二) 出申请。

(二十三) 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四)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345、重大资产重组;67

8

9

13

14、甲方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 依甲方收费标准或通知,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 费用

第七条 依据甲方的收费标准或通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 挂牌审核费;

2、

3、

4、

5、

6、 股份初始登记费; 股份托管费; 网上平台服务费; 监管费; 其他服务费用。

上述费用支付方式为:

(一)审核费于乙方向甲方报送申请挂牌、定向增资等项目文件之日一次性支付。

(二)股份初始登记费以及挂牌当年的股份托管费、网上平台服务费、订本协议后的5(三)下一挂牌年度费、监管费乙方应于每一挂牌年度结束前的15(四)甲方向乙方提供持有人名册、乙方应于提供服务当日,按照甲方收费标准或通知支付费用。

(五)股份托管费,乙方应于定向增资或配股完成后5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开户银行:

第八条

第五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出现乙方股份终止转让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六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并造成有关方损失时,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采用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二)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上海签订:

甲 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560号

张江大厦

乙 方:

法定代表人:住 所:

鉴于:

议:

第一章 释义

股份转让业务: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

(三) 上海股交中心: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四) 上海市金融办:是指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五) 股份转让系统:是指上海股交中心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信息技术设施;

(六) 代理买卖机构:是指上海股交中心及其认定的其他机构;

(七) 《暂行管理办法》: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八) 《挂牌规则》: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业务规则》;

(九) 《信息披露规则》: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对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乙方,可行使以下权利:

日常监管。

限售登记。

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

出合理性怀疑及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取以下措施:

1

2

3、谈话提醒;

4、警告;

567

9

系统对其予以警示标识。

(八)可对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毋须一一知会乙方。

(九)可在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向乙方收取费用。

(十)可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时暂停提供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

第二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依据《暂行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股份转让业

务规则的规定,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有关服务,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乙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登记及解除转让限制登记手续。

(三)为乙方提供股份登记服务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权益登记、发放红利、持有人名册服务、退出登记等。

所支持的方式进行转让。

第五条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有权就股份转让获得甲方辅导,并可就相关股份转让业务规则向甲方进行咨询。

(二)有权就股份转让、信息披露、股份登记托管等方面获得甲方服务。

第六条 乙方就其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乙方工作失误原因造成乙方股东发生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

(三) 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甲方。 认可甲方提供的电子数据为有效数据,乙方向甲方有效送达股份数据的方式为经乙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四) 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甲方提供的登记数据资料,并承担因不当使用上述资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 监事会后二日内须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向甲方备案。

(六) 披露的信息应通过甲方指定网站发布,甲方指定网站披露的时间。

(七)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八) 披露信息,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乙方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九)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

(十) 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

(十一) (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及时告知甲方。

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

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甲方审核,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

(十五) 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 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按照甲方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七)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暂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八) 全体董事、监事应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声明与承诺书。

(十九)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二十) 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及时将该情况告知甲方。

(二十一) 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乙方股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甲方申请进行或解除其股份转让限制。

(二十二) 出申请。

(二十三) 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四)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345、重大资产重组;67

8

9

13

14、甲方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 依甲方收费标准或通知,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 费用

第七条 依据甲方的收费标准或通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 挂牌审核费;

2、

3、

4、

5、

6、 股份初始登记费; 股份托管费; 网上平台服务费; 监管费; 其他服务费用。

上述费用支付方式为:

(一)审核费于乙方向甲方报送申请挂牌、定向增资等项目文件之日一次性支付。

(二)股份初始登记费以及挂牌当年的股份托管费、网上平台服务费、订本协议后的5(三)下一挂牌年度费、监管费乙方应于每一挂牌年度结束前的15(四)甲方向乙方提供持有人名册、乙方应于提供服务当日,按照甲方收费标准或通知支付费用。

(五)股份托管费,乙方应于定向增资或配股完成后5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开户银行:

第八条

第五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出现乙方股份终止转让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六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并造成有关方损失时,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采用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二)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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