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作用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题 目:

姓 名: 学 号: 专 业:

年 级: 班 级: 任课教师:

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 3 2015 年 11月

内容摘要

从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措施具有保障国民生存权

的特性,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乃至全体国民的生存利益而建立的社会制

度。本文以一家企业的劳资纠纷为例,从养老保险的角度分析了社会保险

对劳动者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保险;劳动者;养老保险

目 录

一、 引言 ............................................ 3

二、 案例说明 ........................................ 3

三、案例分析 ......................................... 3

四、 养老保险的作用 .................................. 4

五、 总结 ............................................ 6

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作用

一、 引言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为推行社会政策,应用保险技术,采取强制方式,对于全 体国民或多数国民遭遇生、老、病、死、伤、残、及失业等危险事故时,提供保险给付,以保障其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医疗照顾为目的的一种社会福利措施。本文主要分析养老保险对于劳动者的作用。

二、案例说明

被告龙岗区横岗甲厂是一家加工企业,陈某于1988年3月10日起受聘

于该厂,从事园林绿化和清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

同的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陈某的月

薪为1379元。2001年9月,被告开始为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现仍为陈

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陈某现已年满63周岁,原、被告双方现仍保持劳动

关系。2003年11月,陈某作为申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请求裁决:1.被诉人(即横岗甲厂)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使申诉人

享受退休养老待遇;2.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2004年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

1.申诉人与被诉人横岗甲厂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横岗甲厂协助申诉人到当

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养老保险金领(转)手续,具体金额和处理方法由社

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2.仲裁处理费480元由被诉人承担。陈某不服上述裁

决,遂诉于龙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

付给陈某退休养老金,由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500元及诉讼费。

三、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临时务工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劳动者能否请求

用人单位支付退休金?陈某认为,被告作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当遵守中

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自己到该企业工作的1988年3月10日起,就应该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但被告在1988年3月至2001年8月长达13年零5个月的时间,不履行法定义务,未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仅仅为自己办理了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导致自己不能享受社保部门支付《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退休养老待遇,被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节约了开支获取了非法利益,应当承担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即由被告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或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法院认为,被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为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陈某可依法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请求处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关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支付劳动者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义务,陈某以被告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理由,要求被告按社保标准支付给陈某退休养老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养老保险的作用

养老保险法属于社会保险法,当然也具有社会保险法的特性。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为推行社会政策,应用保险技术,采取强制方式,对于全体国民或多数国民遭遇生、老、病、死、伤、残、及失业等危险事故时,提供保险给付,以保障其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医疗照顾为目的的一种社会福利措施。从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保障国民生存权的特性,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乃至全体国民的生存利益而建立的社会制度。因此,社会保险是一种包含“社会”与“保险”两种要素的社会机制.除了要运用保险的技术外,社会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该“社会”属性尤其表现在强制投保、法定的给付内容以及保险费率的计算等制度设计上。

社会保险具有的社会属性也决定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的认定。以德国社会法为例,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劳动者作为

被保险人是债权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保险人是债务人,社会保险给付的受领人可能是债权人本人,也可能是其近亲属。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是始于法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终止于被保险人或者其近亲属死亡。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关系一般被视为是税法上的法律关系。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不构成对价关系,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律效果仅仅是缴费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税法上的责任,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债权不受影响。该制度设计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理念,保障劳动者在社会保险上的合法权益,应该对我国现有的规定进行完善。鉴于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不久,漏缴、少缴现象较为严重,采用该设计可能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比较大的负担,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机制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当前可通过特殊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效果上,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同时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该损失的具体标准依据养老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计算。如果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存在少缴、漏缴情况,则根据所造成的损失份额予以分担。在具体支付方式上,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

当前理论界一般认为,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缴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贯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必须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为条件。根据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被保险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必须以一定的缴费年限为条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法定年限是劳动者享有养老金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劳动者只有在其缴费年限达到一定的要求后才有权请求给付养老保险待遇。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缴费年限没有达到法定条件,劳动者无法行使养老金请求权。

本案中,陈某所在的龙岗区横岗甲厂在1988年3月至2001年8月期间没有为陈某办理养老保险,陈某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法定年

限,无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横岗甲厂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致使陈某无法行使养老金请求权,是否说陈某可以要求横岗甲厂承担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呢?这取决于对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性质的认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是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缴费义务构成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时,劳动者才有权在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仅仅只是向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机关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向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则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只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而不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义务是向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机构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向国家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本案中的横岗甲厂尽管在2001年以前没有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给陈某造成了损失,但由于陈某与横岗甲厂之间就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陈某无权要求横岗甲厂支付养老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陈某可依法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请求处理。

五、总结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的福音。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不久,漏缴、少缴现象较为严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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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姓 名: 学 号: 专 业:

年 级: 班 级: 任课教师:

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 3 2015 年 11月

内容摘要

从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措施具有保障国民生存权

的特性,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乃至全体国民的生存利益而建立的社会制

度。本文以一家企业的劳资纠纷为例,从养老保险的角度分析了社会保险

对劳动者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保险;劳动者;养老保险

目 录

一、 引言 ............................................ 3

二、 案例说明 ........................................ 3

三、案例分析 ......................................... 3

四、 养老保险的作用 .................................. 4

五、 总结 ............................................ 6

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作用

一、 引言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为推行社会政策,应用保险技术,采取强制方式,对于全 体国民或多数国民遭遇生、老、病、死、伤、残、及失业等危险事故时,提供保险给付,以保障其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医疗照顾为目的的一种社会福利措施。本文主要分析养老保险对于劳动者的作用。

二、案例说明

被告龙岗区横岗甲厂是一家加工企业,陈某于1988年3月10日起受聘

于该厂,从事园林绿化和清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

同的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陈某的月

薪为1379元。2001年9月,被告开始为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现仍为陈

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陈某现已年满63周岁,原、被告双方现仍保持劳动

关系。2003年11月,陈某作为申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请求裁决:1.被诉人(即横岗甲厂)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使申诉人

享受退休养老待遇;2.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2004年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

1.申诉人与被诉人横岗甲厂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横岗甲厂协助申诉人到当

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养老保险金领(转)手续,具体金额和处理方法由社

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2.仲裁处理费480元由被诉人承担。陈某不服上述裁

决,遂诉于龙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

付给陈某退休养老金,由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500元及诉讼费。

三、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临时务工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劳动者能否请求

用人单位支付退休金?陈某认为,被告作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当遵守中

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自己到该企业工作的1988年3月10日起,就应该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但被告在1988年3月至2001年8月长达13年零5个月的时间,不履行法定义务,未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仅仅为自己办理了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导致自己不能享受社保部门支付《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退休养老待遇,被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节约了开支获取了非法利益,应当承担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即由被告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或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法院认为,被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为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陈某可依法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请求处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关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支付劳动者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义务,陈某以被告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理由,要求被告按社保标准支付给陈某退休养老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养老保险的作用

养老保险法属于社会保险法,当然也具有社会保险法的特性。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为推行社会政策,应用保险技术,采取强制方式,对于全体国民或多数国民遭遇生、老、病、死、伤、残、及失业等危险事故时,提供保险给付,以保障其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医疗照顾为目的的一种社会福利措施。从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保障国民生存权的特性,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乃至全体国民的生存利益而建立的社会制度。因此,社会保险是一种包含“社会”与“保险”两种要素的社会机制.除了要运用保险的技术外,社会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该“社会”属性尤其表现在强制投保、法定的给付内容以及保险费率的计算等制度设计上。

社会保险具有的社会属性也决定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的认定。以德国社会法为例,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劳动者作为

被保险人是债权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保险人是债务人,社会保险给付的受领人可能是债权人本人,也可能是其近亲属。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是始于法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终止于被保险人或者其近亲属死亡。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关系一般被视为是税法上的法律关系。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不构成对价关系,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律效果仅仅是缴费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税法上的责任,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债权不受影响。该制度设计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理念,保障劳动者在社会保险上的合法权益,应该对我国现有的规定进行完善。鉴于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不久,漏缴、少缴现象较为严重,采用该设计可能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比较大的负担,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机制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当前可通过特殊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效果上,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同时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该损失的具体标准依据养老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计算。如果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存在少缴、漏缴情况,则根据所造成的损失份额予以分担。在具体支付方式上,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

当前理论界一般认为,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缴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贯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必须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为条件。根据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被保险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必须以一定的缴费年限为条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法定年限是劳动者享有养老金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劳动者只有在其缴费年限达到一定的要求后才有权请求给付养老保险待遇。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缴费年限没有达到法定条件,劳动者无法行使养老金请求权。

本案中,陈某所在的龙岗区横岗甲厂在1988年3月至2001年8月期间没有为陈某办理养老保险,陈某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法定年

限,无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横岗甲厂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致使陈某无法行使养老金请求权,是否说陈某可以要求横岗甲厂承担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呢?这取决于对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性质的认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是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缴费义务构成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时,劳动者才有权在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仅仅只是向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机关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向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则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只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而不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义务是向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机构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向国家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本案中的横岗甲厂尽管在2001年以前没有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给陈某造成了损失,但由于陈某与横岗甲厂之间就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陈某无权要求横岗甲厂支付养老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陈某可依法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请求处理。

五、总结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的福音。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不久,漏缴、少缴现象较为严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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