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病历管理细则(2016)

封存病历管理细则

1、 封存病历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现役军人应提供军人证)原件;

(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应提供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现役军人应提供军人证)原件,并提供患者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患者近亲属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并提供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死亡患者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并提供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5) 申请人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应提供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介绍信,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至少同时有两人进行采集),并经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 封存病历的受理流程。

(1) 由患者或家属提出封存病历,当事医生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医

患办或行政总值。【工作时间内上报医患办(2246),非工作时间上报行政总值。】

(2) 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当事科室医务人员、医患办(或行政总值),

三方共同至病案室,按规定打印或复印病历。

3、 已归档病历的封存。

(1) 对于已扫描病历,打印扫描版加盖病案室章进行封存。

(2) 对于未扫描病历,复印病历原件加盖病案室章进行封存。

(3) 对于已封存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病历原件,由病案室负责记录相关

信息,专人专柜保管。

4、 未归档病历的封存。

(1) 需封存病历时,当事科室需半小时内完成病历整理,指派专人(要

求必须为本院医生)携带病历与医患办(或行政总值)、患方代表,一同到病案室复印。

(2) 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封存,原件由当事科室带回,由参与封存

人负责保管及整理归档。

(3) 病历封存内容应包括封存当天之前所有应完成的主、客观病历。

对于已开出检验单未出结果不能及时归入病历的、死亡患者未能及时进行死亡讨论,完成死亡记录等情况,要对患者或其近亲属给予告知说明。

5、 病历打印件或复印件封存,需患者或其近亲属、当事科室医务人员、医患办(或行政总值)三方共同见证下封存。具体流程如下:

(1) 要求患方核对病历打印件或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 三方共同核对封存病历的页数,完成《病历封存备忘录》的填写(一

式两份)。

(3) 三方共同审核《病历封存备忘录》确认无误后,在相应位置签名,

按手印或加盖公章。(当事科室医务人员在医方代表处签名并按指模,

患者或其近亲属在患方代表处签名并按指模,医患办或行政总值在见证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或按指模)

(4) 将确认好的病历打印件或复印件装入牛皮信封,胶水封口,在信封

的每一个接口处由三方分别签名、日期,并在签名位置加盖指模。

(5) 用透明胶纸将信封所有接缝处粘合封口,以保证在封存病历在保存

过程中不易开封或破损。

(6) 将《病历封存备忘录》一张黏贴在封存病历信封的外面备忘,另一

张交予患方。

6、 封存病历的保管及归档。

(1) 封存病历原件由病案室专人专柜统一保管,病历一经封存,原件不得外借。有特殊需要者,应经医务科医患办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2) 封存病历由医务科医患办统一保管归档登记,封存期限1年。逾期需通知患方,共同解封。如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备注说明。

(3)已解封病历原件,由病案室按《病案管理细则》相关流程处理;打印件或复印件由医务科医患办示具体情况处理销毁。

7、对于封存病历过程中不予配合签字的,经当事科室医务人员(3人以上)、医患办(或行政总值)签名加按指模即可封存。封存时需予以注明患方不配合签字的说明,并清楚注明封存时间。

8、对于封存病历过程中,患方态度强硬、有抢夺病历、销毁或破坏病历倾向的,应及时报保卫科,必要时应打110报警。

相关流程及表格见附件。

封存病历管理细则

1、 封存病历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现役军人应提供军人证)原件;

(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应提供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现役军人应提供军人证)原件,并提供患者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患者近亲属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并提供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死亡患者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并提供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5) 申请人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应提供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介绍信,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至少同时有两人进行采集),并经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 封存病历的受理流程。

(1) 由患者或家属提出封存病历,当事医生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医

患办或行政总值。【工作时间内上报医患办(2246),非工作时间上报行政总值。】

(2) 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当事科室医务人员、医患办(或行政总值),

三方共同至病案室,按规定打印或复印病历。

3、 已归档病历的封存。

(1) 对于已扫描病历,打印扫描版加盖病案室章进行封存。

(2) 对于未扫描病历,复印病历原件加盖病案室章进行封存。

(3) 对于已封存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病历原件,由病案室负责记录相关

信息,专人专柜保管。

4、 未归档病历的封存。

(1) 需封存病历时,当事科室需半小时内完成病历整理,指派专人(要

求必须为本院医生)携带病历与医患办(或行政总值)、患方代表,一同到病案室复印。

(2) 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封存,原件由当事科室带回,由参与封存

人负责保管及整理归档。

(3) 病历封存内容应包括封存当天之前所有应完成的主、客观病历。

对于已开出检验单未出结果不能及时归入病历的、死亡患者未能及时进行死亡讨论,完成死亡记录等情况,要对患者或其近亲属给予告知说明。

5、 病历打印件或复印件封存,需患者或其近亲属、当事科室医务人员、医患办(或行政总值)三方共同见证下封存。具体流程如下:

(1) 要求患方核对病历打印件或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 三方共同核对封存病历的页数,完成《病历封存备忘录》的填写(一

式两份)。

(3) 三方共同审核《病历封存备忘录》确认无误后,在相应位置签名,

按手印或加盖公章。(当事科室医务人员在医方代表处签名并按指模,

患者或其近亲属在患方代表处签名并按指模,医患办或行政总值在见证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或按指模)

(4) 将确认好的病历打印件或复印件装入牛皮信封,胶水封口,在信封

的每一个接口处由三方分别签名、日期,并在签名位置加盖指模。

(5) 用透明胶纸将信封所有接缝处粘合封口,以保证在封存病历在保存

过程中不易开封或破损。

(6) 将《病历封存备忘录》一张黏贴在封存病历信封的外面备忘,另一

张交予患方。

6、 封存病历的保管及归档。

(1) 封存病历原件由病案室专人专柜统一保管,病历一经封存,原件不得外借。有特殊需要者,应经医务科医患办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2) 封存病历由医务科医患办统一保管归档登记,封存期限1年。逾期需通知患方,共同解封。如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备注说明。

(3)已解封病历原件,由病案室按《病案管理细则》相关流程处理;打印件或复印件由医务科医患办示具体情况处理销毁。

7、对于封存病历过程中不予配合签字的,经当事科室医务人员(3人以上)、医患办(或行政总值)签名加按指模即可封存。封存时需予以注明患方不配合签字的说明,并清楚注明封存时间。

8、对于封存病历过程中,患方态度强硬、有抢夺病历、销毁或破坏病历倾向的,应及时报保卫科,必要时应打110报警。

相关流程及表格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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