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
乙方: 德州经济开发区赵虎镇大刘汗村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赵虎 乡(镇) 大刘汗 村 亩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农业 生产经营。
二、流转期限
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甲方应于 年 06 月 15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土地流转有偿使用费标准
承包土地流转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亩每年 元并约定不递增。乙 方每年应交甲方流转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
四、流转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1、甲乙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支付。
2、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承包土地的有偿使用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在 年 06 月 15 日前付清。
五、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转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安置和土地补偿权利。
3、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获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置权。
2、农业综合补贴(含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归 方享受。
3、乙方必须按农业用地的有关要求,管好用好土地,保护地力,根据实际需要,乙方可建造与农业生产有关的设施,但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4、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安置和土地补偿权利。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合同期满,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可以延长流转期限。延长的应重新订立补充协议或合同。期满未延长的,乙方应将土地交还甲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对土地附着物的处理,可以根据甲方需求,由双方协商适当的价格,由甲方保留 。
七、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
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以上原因造成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 址: 住 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 期: 日 期: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
乙方: 德州经济开发区赵虎镇大刘汗村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赵虎 乡(镇) 大刘汗 村 亩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农业 生产经营。
二、流转期限
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甲方应于 年 06 月 15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土地流转有偿使用费标准
承包土地流转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亩每年 元并约定不递增。乙 方每年应交甲方流转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
四、流转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1、甲乙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支付。
2、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承包土地的有偿使用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在 年 06 月 15 日前付清。
五、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转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安置和土地补偿权利。
3、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获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置权。
2、农业综合补贴(含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归 方享受。
3、乙方必须按农业用地的有关要求,管好用好土地,保护地力,根据实际需要,乙方可建造与农业生产有关的设施,但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4、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安置和土地补偿权利。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合同期满,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可以延长流转期限。延长的应重新订立补充协议或合同。期满未延长的,乙方应将土地交还甲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对土地附着物的处理,可以根据甲方需求,由双方协商适当的价格,由甲方保留 。
七、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
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以上原因造成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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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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