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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破产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简颖慧 丁银莲
来源:《中国经贸》2013年第11期
摘要:合伙企业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具体保障,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具有破产能力,但合伙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何界定其与合伙人财产的范围,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问题是目前实务中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破产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内涵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此条规定明确界定了破产财产的内涵。
二、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1.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构成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此可见,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中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由于这些出资方式均可以评估到其确定的价值,毋庸置疑,在合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上述出资方式均可成为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而劳务的出资,由于劳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其不能够在破产分配中转让, 无法强制执行,不具有破产财产的基本特征,因此劳务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破产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作为合伙企业获得的财产,当然归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一部分。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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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破产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简颖慧 丁银莲
来源:《中国经贸》2013年第11期
摘要:合伙企业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具体保障,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具有破产能力,但合伙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何界定其与合伙人财产的范围,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问题是目前实务中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破产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内涵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此条规定明确界定了破产财产的内涵。
二、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1.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构成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此可见,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中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由于这些出资方式均可以评估到其确定的价值,毋庸置疑,在合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上述出资方式均可成为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而劳务的出资,由于劳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其不能够在破产分配中转让, 无法强制执行,不具有破产财产的基本特征,因此劳务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破产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作为合伙企业获得的财产,当然归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一部分。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