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地方税务局绩效管理办法

县区地税局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区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运用绩效管理理论和方法,建立符合税收工作规律和特点的绩效管理机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系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过程和结果实施绩效考评,促进工作持续改进的管理方式。绩效管理主要包括绩效计划、过程管理、绩效考评、绩效反馈、结果运用五个环节。

第三条 ***地方税务局实施绩效管理,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主题,把握“务实、持续、创新、提升”的工作主线,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出发点,以过程管理、强化执行为着力点,以持续改进、提高效能为落脚点,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内生动力、外树形象,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建设创新、法治、廉洁、服务型税务机关,推动地税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创新引领,重点突出;

(三)过程控制,督促落实;

(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五)注重沟通,简便易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局机关各科室、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各科室)。科室作为考评对象时,称为“被考评部门”,科室履行考评职责作为考评单位时,称为“考评部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区局成立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由区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设在区局综合科,负责绩效管理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指导部署绩效管理工作;

(二)制定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制度规范;

(三)审定年度绩效计划、工作方案;

(四)审定绩效考评结果;

(五)提出结果运用建议;

(六)研究决定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绩效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二)拟制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制度规范;

(三)组织编制年度绩效计划、工作方案;

(四)组织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考评工作;

(五)协调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应用;

(六)负责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宣传培训;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考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参与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考评工作,其履行考评职责情况纳入绩效管理,由绩效办负责考评。绩效办履职情况由领导小组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条 各科室应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绩效管理工作任务,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主管绩效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绩效联络员负责日常管理,加强与绩效办联系。

第三章 绩效计划

第十一条 区局绩效管理内容确定为“改革发展、行政效能、税务形象、满意服务”四类,实行千分制考评。同时设置年度加分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

(一)“改革发展”包括创新任务、重点任务。创新任务是指服务大局、业务管理创新指标,重点任务是指省局、市局、新区管、工委及区局重点工作指标。

(二)“行政效能”包括办文办会效能、督办工作效能、内控机制等工作效能。

(三)“税务形象”包括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四)“满意服务”包括上级评价、税户评价和基层评价。

(五)“加分减分”是依照指标体系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进行加分,对发生重大责任问题事项进行减分。

(六)“一票否决”是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科室,绩效考评结果确定为未达标等次。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计划。根据省局、市局及**区年度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具体化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包括绩效内容、指标分值、考评标准、数据来源等要素。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制定。

(一)指标初拟。各科室根据区局工作部署和市局年度重点工作,初拟绩效考核考评指标,报绩效办初审。

(二)指标初审。绩效办对绩效考评指标的目标一致性、要素规范性、操作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初审。

(三)征求意见。绩效办将绩效考评指标初审后反馈各科室征求意见。各科室根据反馈意见修改绩效考评指标,报主管局领导审批,提交绩效办。

(四)审定执行。绩效办根据各科室提交的绩效考评指标编制《***区地方税务局年度绩效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绩效计划变更。绩效计划确定后,除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年度内新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外,原则上年度内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绩效办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办和考评部门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过程管理,具体环节包括节点管理、项目管理、日常监控、季度分析、半年自查等。

第十六条 节点管理。各科室在拟制绩效考评指标时,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节点,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措施等,实施节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按照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任务管理”、“工作台账”等监控方法、工作方式实施绩效控制,并纳入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八条 日常监控。各科室应加强绩效计划执行情况日常监控,并按照绩效管理工作监控要求做好监控数据的记录。

第十九条 季度分析。考评部门应根据日常监控情况进行季度分析,掌握工作进度,对各科室绩效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绩效办。

第二十条 半年自查。各科室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报告,报绩效办。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按照自查自评与检查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计算机考评和人工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数据来源。定量指标数据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提取和人工采集方式获取,定性指标数据由考评

部门采取测评、调查、评审等方式形成。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程序。按照科室自评、考评部门考评、绩效办汇总、主管局领导审阅、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科室自评。各科室根据考评标准,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经主管领导审阅后,形成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考评部门考评。考评部门结合平时考评、各科室年度自查自评结果和过程管理情况,对各科室年度绩效计划执行结果进行审核、考评,形成考评结果建议并报送绩效办。

第二十六条 绩效办汇总。绩效办对考评部门报送的考评结果建议及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反馈各科室。各科室无异议的,经主管局领导审阅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有异议的,绩效办会同考评部门研究确认后进行反馈,提交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对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建议及相关资料数据等进行审定,形成最终考评结果并予通报。

第二十八条 考评结果等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优秀、先进、达标、未达标”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按照被考评单位数量的50%的比例,且得分达到900分(含)以上,由高到低确定;达到800分(含)以上、未达优秀等次的为先进等次;达到700分(含)以上、

未达先进等次的为达标等次;70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等次。

第二十九条 加分项目。被考评单位有以下加分事项的,向绩效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领导小组审定予以相应加分。

(一)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彰每项次加20分;省部级通报表彰每项次加10分;市厅级通报表彰的每项次加5分;县区级通报表彰的每项次加3分。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表扬性批示每项次加20分;省部级主要领导表扬性批示每项次加10分;省地税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表扬性批示每项次加4分;市地税局、新区管、工委主要领导表扬性批示每项次加2分。

(三)获得国家级综合荣誉的每项加20分;获得国家级单项荣誉的每项加10分;获得省部级综合荣誉的每项加10分;获得省部级单项荣誉的每项加6分;市厅级综合荣誉的每项加4分,市厅级单项荣誉的每项加2分;县区级综合荣誉的每项加2分,县区级单项荣誉的每项加1分。

(四)上报的信息或调研报告被中办和国办采用的,每项次加10分;被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每项次加2分;被省地方税务局、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采用的,每项次加1分;被市地方税务局、新区办公室信息刊物采用的,每项次加0.5分。

(五)工作经验被新华社内参、内动态清样、人民日报(要闻版)、经济日报(要闻版)、光明日报(要闻版)、中央电视台(CCTV-1、CCTV-2、CCTV-13频道)、中央人民

广播电台(CNR-1中国之声的综合新闻频道)宣传报道,每篇加8分。工作经验被新华社河南分社内参、日报(要闻版)、电视台卫星频道或新闻频道、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宣传报道的,每篇加2分;工作经验被日报、市有线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市人民广播电台宣传报道的,每篇加1分。

(六)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其他加分情形。

第三十条 减分项目。被考评单位发生以下重大责任问题的,由相关科室向绩效办提供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审定予以相应减分处理。

(一)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每项次减20分;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项次减10分;省地税局、市委市政府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每项次减4分;市地税局、区通报批评每项次减2分;区地税局通报批评每项次减1分。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评性批示每项次减20分;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评性批示每项次减10分;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其他领导批评性批示每项次减6分。省地税局、市委市政府批评性批示每项次减4分。市地税局、辖区政府批评性批示每项次减2分。

(三)在安全、保密、信访、舆情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发生严重责任问题,按项次减20分。

(四)履行职务因重大过错责任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按项次减40分。

(五)科室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按件次减40分;一般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件次减20分。主动发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减分。

(六)通过司法、纪检监察等科室监督发现区局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按件减40分。

(七)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其他减分情形。

第三十一条 计分方法。各被考评单位分值由绩效指标分、绩效测评分和加减分三部分组成。区局各科室的绩效测评由区局党支部测评。加分减分按照绩效考评指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一票否决。各科室发生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经领导小组报区局党支部审定,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未达标”等次。

(一)被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新区管、工委、新区纪工委通报批评。

(二)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确定的应予一票否决的项目。

(三)领导小组报区局党支部审定的其他一票否决事项。

第六章 绩效反馈

第三十三条 绩效反馈实行双向反馈,以日常反馈为主。

第三十四条 一般事项由相关考评部门负责反馈,重大

事项由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委托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反馈。

主管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应定期查阅科室各岗位绩效工作台帐,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和沟通。

第三十五条 绩效反馈可采用书面、会议、面谈、电子文档等形式进行。对重大事项的绩效反馈采取书面反馈,按照规定格式和程序进行。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业绩、改进工作、提升绩效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主要运用于各科室评先评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教育培训、培养、岗位调整、工作问责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确定为“区地方税务局绩效管理优秀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确定为“区地方税务局绩效管理示范单位”。

第三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评未达标的科室,由科室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科室主要负责人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连续两年未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整,取消科室主要负责人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

第三十九条 年度绩效考评已达标但排名后两位的,由科室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取消科室主要负责

人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连续两年排名后两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科室主要负责人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连续三年排名后两位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取消科室主要负责人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

第四十条 年度考评结束后,各科室应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报绩效办,并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绩效办组织编写区局绩效管理年度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地方税务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县区地税局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区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运用绩效管理理论和方法,建立符合税收工作规律和特点的绩效管理机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系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过程和结果实施绩效考评,促进工作持续改进的管理方式。绩效管理主要包括绩效计划、过程管理、绩效考评、绩效反馈、结果运用五个环节。

第三条 ***地方税务局实施绩效管理,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主题,把握“务实、持续、创新、提升”的工作主线,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出发点,以过程管理、强化执行为着力点,以持续改进、提高效能为落脚点,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内生动力、外树形象,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建设创新、法治、廉洁、服务型税务机关,推动地税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创新引领,重点突出;

(三)过程控制,督促落实;

(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五)注重沟通,简便易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局机关各科室、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各科室)。科室作为考评对象时,称为“被考评部门”,科室履行考评职责作为考评单位时,称为“考评部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区局成立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由区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设在区局综合科,负责绩效管理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指导部署绩效管理工作;

(二)制定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制度规范;

(三)审定年度绩效计划、工作方案;

(四)审定绩效考评结果;

(五)提出结果运用建议;

(六)研究决定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绩效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二)拟制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制度规范;

(三)组织编制年度绩效计划、工作方案;

(四)组织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考评工作;

(五)协调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应用;

(六)负责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宣传培训;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考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参与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考评工作,其履行考评职责情况纳入绩效管理,由绩效办负责考评。绩效办履职情况由领导小组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条 各科室应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绩效管理工作任务,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主管绩效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绩效联络员负责日常管理,加强与绩效办联系。

第三章 绩效计划

第十一条 区局绩效管理内容确定为“改革发展、行政效能、税务形象、满意服务”四类,实行千分制考评。同时设置年度加分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

(一)“改革发展”包括创新任务、重点任务。创新任务是指服务大局、业务管理创新指标,重点任务是指省局、市局、新区管、工委及区局重点工作指标。

(二)“行政效能”包括办文办会效能、督办工作效能、内控机制等工作效能。

(三)“税务形象”包括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四)“满意服务”包括上级评价、税户评价和基层评价。

(五)“加分减分”是依照指标体系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进行加分,对发生重大责任问题事项进行减分。

(六)“一票否决”是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科室,绩效考评结果确定为未达标等次。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计划。根据省局、市局及**区年度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具体化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包括绩效内容、指标分值、考评标准、数据来源等要素。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制定。

(一)指标初拟。各科室根据区局工作部署和市局年度重点工作,初拟绩效考核考评指标,报绩效办初审。

(二)指标初审。绩效办对绩效考评指标的目标一致性、要素规范性、操作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初审。

(三)征求意见。绩效办将绩效考评指标初审后反馈各科室征求意见。各科室根据反馈意见修改绩效考评指标,报主管局领导审批,提交绩效办。

(四)审定执行。绩效办根据各科室提交的绩效考评指标编制《***区地方税务局年度绩效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绩效计划变更。绩效计划确定后,除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年度内新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外,原则上年度内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绩效办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办和考评部门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过程管理,具体环节包括节点管理、项目管理、日常监控、季度分析、半年自查等。

第十六条 节点管理。各科室在拟制绩效考评指标时,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节点,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措施等,实施节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按照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任务管理”、“工作台账”等监控方法、工作方式实施绩效控制,并纳入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八条 日常监控。各科室应加强绩效计划执行情况日常监控,并按照绩效管理工作监控要求做好监控数据的记录。

第十九条 季度分析。考评部门应根据日常监控情况进行季度分析,掌握工作进度,对各科室绩效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绩效办。

第二十条 半年自查。各科室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报告,报绩效办。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按照自查自评与检查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计算机考评和人工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数据来源。定量指标数据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提取和人工采集方式获取,定性指标数据由考评

部门采取测评、调查、评审等方式形成。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程序。按照科室自评、考评部门考评、绩效办汇总、主管局领导审阅、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科室自评。各科室根据考评标准,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经主管领导审阅后,形成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考评部门考评。考评部门结合平时考评、各科室年度自查自评结果和过程管理情况,对各科室年度绩效计划执行结果进行审核、考评,形成考评结果建议并报送绩效办。

第二十六条 绩效办汇总。绩效办对考评部门报送的考评结果建议及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反馈各科室。各科室无异议的,经主管局领导审阅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有异议的,绩效办会同考评部门研究确认后进行反馈,提交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对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建议及相关资料数据等进行审定,形成最终考评结果并予通报。

第二十八条 考评结果等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优秀、先进、达标、未达标”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按照被考评单位数量的50%的比例,且得分达到900分(含)以上,由高到低确定;达到800分(含)以上、未达优秀等次的为先进等次;达到700分(含)以上、

未达先进等次的为达标等次;70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等次。

第二十九条 加分项目。被考评单位有以下加分事项的,向绩效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领导小组审定予以相应加分。

(一)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彰每项次加20分;省部级通报表彰每项次加10分;市厅级通报表彰的每项次加5分;县区级通报表彰的每项次加3分。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表扬性批示每项次加20分;省部级主要领导表扬性批示每项次加10分;省地税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表扬性批示每项次加4分;市地税局、新区管、工委主要领导表扬性批示每项次加2分。

(三)获得国家级综合荣誉的每项加20分;获得国家级单项荣誉的每项加10分;获得省部级综合荣誉的每项加10分;获得省部级单项荣誉的每项加6分;市厅级综合荣誉的每项加4分,市厅级单项荣誉的每项加2分;县区级综合荣誉的每项加2分,县区级单项荣誉的每项加1分。

(四)上报的信息或调研报告被中办和国办采用的,每项次加10分;被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每项次加2分;被省地方税务局、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采用的,每项次加1分;被市地方税务局、新区办公室信息刊物采用的,每项次加0.5分。

(五)工作经验被新华社内参、内动态清样、人民日报(要闻版)、经济日报(要闻版)、光明日报(要闻版)、中央电视台(CCTV-1、CCTV-2、CCTV-13频道)、中央人民

广播电台(CNR-1中国之声的综合新闻频道)宣传报道,每篇加8分。工作经验被新华社河南分社内参、日报(要闻版)、电视台卫星频道或新闻频道、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宣传报道的,每篇加2分;工作经验被日报、市有线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市人民广播电台宣传报道的,每篇加1分。

(六)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其他加分情形。

第三十条 减分项目。被考评单位发生以下重大责任问题的,由相关科室向绩效办提供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审定予以相应减分处理。

(一)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每项次减20分;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项次减10分;省地税局、市委市政府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每项次减4分;市地税局、区通报批评每项次减2分;区地税局通报批评每项次减1分。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评性批示每项次减20分;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评性批示每项次减10分;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其他领导批评性批示每项次减6分。省地税局、市委市政府批评性批示每项次减4分。市地税局、辖区政府批评性批示每项次减2分。

(三)在安全、保密、信访、舆情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发生严重责任问题,按项次减20分。

(四)履行职务因重大过错责任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按项次减40分。

(五)科室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按件次减40分;一般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件次减20分。主动发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减分。

(六)通过司法、纪检监察等科室监督发现区局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按件减40分。

(七)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其他减分情形。

第三十一条 计分方法。各被考评单位分值由绩效指标分、绩效测评分和加减分三部分组成。区局各科室的绩效测评由区局党支部测评。加分减分按照绩效考评指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一票否决。各科室发生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经领导小组报区局党支部审定,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未达标”等次。

(一)被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新区管、工委、新区纪工委通报批评。

(二)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确定的应予一票否决的项目。

(三)领导小组报区局党支部审定的其他一票否决事项。

第六章 绩效反馈

第三十三条 绩效反馈实行双向反馈,以日常反馈为主。

第三十四条 一般事项由相关考评部门负责反馈,重大

事项由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委托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反馈。

主管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应定期查阅科室各岗位绩效工作台帐,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和沟通。

第三十五条 绩效反馈可采用书面、会议、面谈、电子文档等形式进行。对重大事项的绩效反馈采取书面反馈,按照规定格式和程序进行。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业绩、改进工作、提升绩效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主要运用于各科室评先评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教育培训、培养、岗位调整、工作问责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确定为“区地方税务局绩效管理优秀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确定为“区地方税务局绩效管理示范单位”。

第三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评未达标的科室,由科室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科室主要负责人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连续两年未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整,取消科室主要负责人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

第三十九条 年度绩效考评已达标但排名后两位的,由科室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取消科室主要负责

人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连续两年排名后两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科室主要负责人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连续三年排名后两位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取消科室主要负责人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

第四十条 年度考评结束后,各科室应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报绩效办,并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绩效办组织编写区局绩效管理年度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地方税务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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