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

论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

[内容摘要] 伴随着新千年的到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工作正在日益加快。此次修改婚姻法涉及到诸项法律制度的变化,其中之一便是夫妻财产制。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遗产继承权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夫妻遗产继承权 夫妻个人财产制

一、 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1、夫妻法定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即法律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强制适用是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别于约定财产制的突出法律特征。学理上,以适用的原因不同,将法定夫妻财产制分为通常夫妻财产制与非常夫妻财产制。前者是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无财产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当然适用法律按一般情形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后者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发生,通常法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或

者不利于夫妻一方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时,终止原夫妻财产制类型,改采分别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它具有的特征: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夫妻关系终止之时。所以,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关于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的问题。知识产权有双重属性,即包括财产权,也含有人身权。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具有可转让和继承的性质,而且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与知识产权转化为收益的时间往往有一段时间差。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无论其转

化为收益的时间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不影响其收益的性质,因为知识产权创造完成之日,其财产价值就已形成,创造过程中配偶的劳动也因在婚姻期间而凝结在内。至于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未转化为收益的,对方取得的只是分割期待权,并非是财产现实权罢了。对此,应分情况具体规定: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或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与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这样,就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由此看来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没有收入或收入少等为借口妨碍甚至剥夺他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这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如2001年《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共享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当相互协商,意见统一后再进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2、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作

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趋提高,公民财产的日益丰富,夫妻要求用文件形式处理双方财产是很正常的,另一方面,随着婚姻问题上的封建观念不断破除,离婚不再是悲剧,也不是丑事,离婚案逐渐增多,再婚夫妻特别是老年人再婚也随之增加。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超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适应现阶段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充分尊重公民处理财产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可以照顾到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我认为: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法》第19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首先,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效力。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

第三人所明知或经公证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也即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不知情,该约定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也即债务不能由夫妻一方承担,而是由双方承担。从而我们可以看出,约定财产的形式并不明确,致使夫妻双方约定时不知是用口头约定好,还是书面形式好,许多夫妻为了省事和表示对对方的信任,多采用口头约定,最终在产生纠纷时出现取证难的情况,对这一问题,我们要认识到夫妻财产约定实质上是双方对财产的处分协议,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因此,我认为约定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才能体现其严肃性,避免纠纷。我国也有多数学者主张夫妻财产约定采用公证形式,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我认为采用公证形式可以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法律保护力度,值得借鉴。

二、 夫妻遗产继承权

1.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一种财产权利,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妻在继承问题上处于无权地位。在明、清律条规定:妇人之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以前夫之家为主。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问题上,彻底改变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继承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顺序继承权。1985年通过

继承法将配偶与子女,罗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984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继承法均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其立法的依据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世界各国对法定继承范围的界定均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基础上的。现代世界的立法趋势开始突破完全以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传统框架,开始将扶养作为确定继承人范围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2.我国新《婚姻法》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并不彻底,因为以个人名义继承的财产,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如果按遗嘱继承,继承人是被明确指定了的,其法律地位有明显的特定性。从而,这一规定是可以适用的,并将其作为个人财产分割。但若是按照法定继承,这一规定就不适用了,因为尽管被继承人未指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继承的份额本身就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推定,对法定继承人未作遗嘱表明被继承人意愿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而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变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使配偶也成为法定继承人,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志。如果出现了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那么要按婚姻法处理使虐待人也成为事实上的共同继承人,从而使婚姻法与继承法产生冲突,也会助长某些婚姻当事人利用配偶身份图谋对方财产的非法行为。对此问题学术界

最为普遍的观点是采用“夫妻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我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这样可以使我们很清楚理解,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继承、受赠与的财产及个人财产的孳息等非劳动所得获得的财产自然就成为夫妻个人所有了,当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这样使公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使之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的民事立法相一致。

三、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立法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定,下列财产即为婚姻期间取得者按其性质为各自的财产:属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常布制品,赔偿身体或精神上损害的诉权、不能让与的债权及补助金,以及更广而言之,一切具有个人特点的财产及专属个人的权利。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日益丰富,家庭财产关系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夫妻财产关系出现多元化的趋势,这与个人身份、生活、劳动不可分割的财产内容收益

增多有一定的影响。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夫妻合法的财产收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家庭财产法律制度,另外,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有利于在审判实践中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在处理夫妻对财产权益争议时,有法可依,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益。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姻前财产。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即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和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面指的是夫妻一方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当身体受到伤害时,侵害人应当赔偿的医疗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这些费用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应当归受到侵害的个人享有。(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应当严格执行遗嘱,认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将财产赠与给夫或妻一方,同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当然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就应归一方所有。(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好衣物、帽、化妆品等,但贵重金银首饰不属于生活用品,不是一方特有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指比如一方获得的有纪念意义的奖章、奖品等。可见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体现了现代社会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力度,更加使财产个

性化,强调财产所有者个人对财产独立的支配权。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其立法意旨就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

我国的新《婚姻法》建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历史的空白,适应了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现实,但是其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完善。

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三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

综上所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必须切实地将三种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稳定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则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弥补了夫妻一方无权独立支配共同财产的不足,满足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而作为具有灵活性、选择性和适应性于一体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使个人自由意志充分体现,深受大多数人的喜爱,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

2.《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1年04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婚姻法学教程》

5.《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论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

[内容摘要] 伴随着新千年的到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工作正在日益加快。此次修改婚姻法涉及到诸项法律制度的变化,其中之一便是夫妻财产制。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遗产继承权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夫妻遗产继承权 夫妻个人财产制

一、 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1、夫妻法定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即法律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强制适用是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别于约定财产制的突出法律特征。学理上,以适用的原因不同,将法定夫妻财产制分为通常夫妻财产制与非常夫妻财产制。前者是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无财产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当然适用法律按一般情形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后者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发生,通常法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或

者不利于夫妻一方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时,终止原夫妻财产制类型,改采分别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它具有的特征: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夫妻关系终止之时。所以,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关于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的问题。知识产权有双重属性,即包括财产权,也含有人身权。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具有可转让和继承的性质,而且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与知识产权转化为收益的时间往往有一段时间差。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无论其转

化为收益的时间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不影响其收益的性质,因为知识产权创造完成之日,其财产价值就已形成,创造过程中配偶的劳动也因在婚姻期间而凝结在内。至于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未转化为收益的,对方取得的只是分割期待权,并非是财产现实权罢了。对此,应分情况具体规定: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或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与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这样,就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由此看来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没有收入或收入少等为借口妨碍甚至剥夺他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这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如2001年《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共享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当相互协商,意见统一后再进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2、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作

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趋提高,公民财产的日益丰富,夫妻要求用文件形式处理双方财产是很正常的,另一方面,随着婚姻问题上的封建观念不断破除,离婚不再是悲剧,也不是丑事,离婚案逐渐增多,再婚夫妻特别是老年人再婚也随之增加。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超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适应现阶段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充分尊重公民处理财产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可以照顾到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我认为: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法》第19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首先,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效力。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

第三人所明知或经公证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也即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不知情,该约定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也即债务不能由夫妻一方承担,而是由双方承担。从而我们可以看出,约定财产的形式并不明确,致使夫妻双方约定时不知是用口头约定好,还是书面形式好,许多夫妻为了省事和表示对对方的信任,多采用口头约定,最终在产生纠纷时出现取证难的情况,对这一问题,我们要认识到夫妻财产约定实质上是双方对财产的处分协议,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因此,我认为约定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才能体现其严肃性,避免纠纷。我国也有多数学者主张夫妻财产约定采用公证形式,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我认为采用公证形式可以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法律保护力度,值得借鉴。

二、 夫妻遗产继承权

1.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一种财产权利,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妻在继承问题上处于无权地位。在明、清律条规定:妇人之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以前夫之家为主。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问题上,彻底改变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继承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顺序继承权。1985年通过

继承法将配偶与子女,罗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984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继承法均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其立法的依据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世界各国对法定继承范围的界定均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基础上的。现代世界的立法趋势开始突破完全以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传统框架,开始将扶养作为确定继承人范围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2.我国新《婚姻法》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并不彻底,因为以个人名义继承的财产,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如果按遗嘱继承,继承人是被明确指定了的,其法律地位有明显的特定性。从而,这一规定是可以适用的,并将其作为个人财产分割。但若是按照法定继承,这一规定就不适用了,因为尽管被继承人未指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继承的份额本身就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推定,对法定继承人未作遗嘱表明被继承人意愿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而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变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使配偶也成为法定继承人,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志。如果出现了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那么要按婚姻法处理使虐待人也成为事实上的共同继承人,从而使婚姻法与继承法产生冲突,也会助长某些婚姻当事人利用配偶身份图谋对方财产的非法行为。对此问题学术界

最为普遍的观点是采用“夫妻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我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这样可以使我们很清楚理解,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继承、受赠与的财产及个人财产的孳息等非劳动所得获得的财产自然就成为夫妻个人所有了,当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这样使公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使之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的民事立法相一致。

三、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立法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定,下列财产即为婚姻期间取得者按其性质为各自的财产:属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常布制品,赔偿身体或精神上损害的诉权、不能让与的债权及补助金,以及更广而言之,一切具有个人特点的财产及专属个人的权利。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日益丰富,家庭财产关系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夫妻财产关系出现多元化的趋势,这与个人身份、生活、劳动不可分割的财产内容收益

增多有一定的影响。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夫妻合法的财产收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家庭财产法律制度,另外,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有利于在审判实践中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在处理夫妻对财产权益争议时,有法可依,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益。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姻前财产。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即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和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面指的是夫妻一方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当身体受到伤害时,侵害人应当赔偿的医疗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这些费用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应当归受到侵害的个人享有。(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应当严格执行遗嘱,认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将财产赠与给夫或妻一方,同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当然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就应归一方所有。(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好衣物、帽、化妆品等,但贵重金银首饰不属于生活用品,不是一方特有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指比如一方获得的有纪念意义的奖章、奖品等。可见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体现了现代社会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力度,更加使财产个

性化,强调财产所有者个人对财产独立的支配权。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其立法意旨就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

我国的新《婚姻法》建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历史的空白,适应了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现实,但是其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完善。

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三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

综上所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必须切实地将三种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稳定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则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弥补了夫妻一方无权独立支配共同财产的不足,满足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而作为具有灵活性、选择性和适应性于一体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使个人自由意志充分体现,深受大多数人的喜爱,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

2.《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1年04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婚姻法学教程》

5.《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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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 浅析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导 言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 ...

  • 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释
  • 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于夫妻婚前财产.房产,生育权等问题做了新的规定.全文共21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 ...

  • 新婚姻法对女大学生婚恋观的影响
  • 社会学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研究报告 调查主题:<新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对女大学生婚恋观的 影响 时间:2011年12月29日 <新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对女大学生婚恋观的影响 --社会学研究报告 摘要: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方式结合<新婚姻法>的若干修改 ...

  •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 内容 摘要: 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 研究 与探讨.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 分析 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