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的讲话

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

施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会,这是继去年11月13日,时隔四个月,我们在这里又召开的一次同样规模的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会。为什么我们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两次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千人大会,这是基于全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所迫;是因为党中央、国务院,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省委、省政府,田成平书记、张宝顺省长,对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的工作责任感,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上、精力上,更加重视和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基于这样的形势和要求,市委、市政府在认真分析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以后,决定在全市再次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大会。

这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认真总结我市去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动员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围绕“安全生产企业负责”这一主题,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观

去年以来,各县市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建立全市安全生产防范体系为目标,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追究为手段,强化了煤矿的主体责任,狠抓了煤矿现场管理,使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去年11月13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千人大会之后,煤矿安全生产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积极变化:

一是煤企业的安全和产意识增强了。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业主和矿长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了共识,认识到“安全就是煤矿最大的效益、事故就是煤矿最大的损失”,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上,开始由“被动抓安全”向“主动抓安全”转变;广大煤矿一线工人也认识到了“安全就是最大的收入”,“一人安全,全家安全;家家安全,煤矿安全”。有的煤矿实行了以安全工资与效益工资挂钩的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有的煤矿成立了专门抓“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流动稽查小分队,有的煤矿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全员抓安全、全社会关注安全的意识不断增强。

二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煤矿业主矿长、安全副矿长、班组长明确了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围绕现场管理知道了应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绝大多数煤矿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了安全生产任务;多数煤矿实行了全生产职责;部分煤矿设立了专职安全班组长,推行了班组与班组之间的交叉检查。全市煤矿矿长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安全副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从潞安矿等大型煤炭企业招聘了一批技术负责人,充实到了我市年产9万吨以上的地方煤矿,初步形成了企业内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工作网络。

三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氛围形成了。到目前为止,所有地方煤矿都进驻了驻矿安检员,①514名驻矿安检员认真开展了日常安全监察;②所有地方煤矿都在井口设立了限人限产产公示牌;③所有地方都落实了县乡领导包矿制度;所有地方煤矿都建立了安全教育警示室,组织安全培训学习,开展了“安全工作天天讲、安全生产班班查”等群众性安全都育活动。去年,先后排查处理重大安全隐患34起,严肃处理了一批在安全生产方面监管不力的领导干部和47名煤矿企业负责人。从煤矿到班组,从班组到个人,形成了重视现场场管理、本绝“三违”现象的良好氛围。

四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了。去年,全市各煤矿按照省市的要求,大幅度增加安全投入,共投资14.3亿元,改善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基中;投资8.5亿元,完成了322座矿井的采煤方法改革,占到全市地方矿井总数的73%;投资5.5亿元,完成了140座矿井的双回路供电工程,占到应完成矿井总数的87%;投资3000万元,建成了全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所有“双高”矿井实现了省、市、县、矿四级联网运行。通过增加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采煤机械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从装备上有效地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

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去年我市地方煤矿的产量达到3040万吨,同比增长13.9%;实现销售收入42亿元,同比增长53.8%;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1.58人,同比下降17%,杜绝了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为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今天到会的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领导,向煤矿企业的领导,并通过你们转达我对辛勤工作在煤炭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常年坚守在安全监管岗位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

在肯定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好转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去年,我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了2%和18%,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现场管理方面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一些矿主违章蛮干,为赚取高额利润,冒险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2004年12月10日,武乡县中村煤矿9#坑口在接近报废期限内,矿主强行组织工人下井作业,发生瓦斯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二是工人素质不高,防范措施不力,“三违”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2004年12月9日,长子县凌志达煤业公司,工人违章跨越皮带运输线,发生事故,死亡1人,不能及时吸取事故教训,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2005年1月3日,该公司的工人违章跨越煤溜,再次发生事故,死亡1人。

三是瓦斯事故和透水事故呈上升趋势。去年,全市共发生瓦斯事故3起,死亡13人;发生透水事故3起,死亡11人。两类事故的死亡人数占到全市煤矿总死亡人数的46%。

四是顶板支护措施不力,空顶作业时有发生。2004年11月27日潞城市微子镇柳沟煤矿接替井、2004年12月11日襄垣县王桥镇新德隆联办矿、2005年1月3日郊区黄碾镇葛家庄二矿,接连发生3起冒顶事故,共死亡3人。这些都是由于工人违章,进入无支护区作业,导致冒顶事故发生。

五是隐瞒事故的现象依然存在。2004年4月8日,潞城市微子镇秦家山煤矿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死亡4人,矿主瞒报,经群众举报,得到了查处。2004年8月8日,长子县反坡煤矿井下发生重大透水事故,死亡5人,矿长瞒报,经群众举报,得到了查处。2004年11月15日,长子县色头镇平西沟煤矿井下发生重大冒顶事故,矿主试图瞒报,经群众举报,得到了查处。我们对隐瞒事故的矿主和矿长,要加重惩处,坚决刹住这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歪风。

以上这些事故原因,都是由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造成的,表现为:一是处罚制度不到位,致使一些业主和矿长心存侥幸,突击生产,盲目超产,造成事故发生;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在一些煤矿依然存在着“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三是安全培训不到位,特别是井下工人缺乏实用的岗前知识培训,处理安全隐患的经验不足。

煤炭是推动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资源,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煤炭工业仍将处于全市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确保煤炭工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将是一项事关我市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煤矿企业,都要对当前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我们所做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增强信心,振奋精神;又要正视我们在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面对目前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站在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观,自觉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特别是在当前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更要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通过我们扎扎实实地抓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现场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这次大会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和落实煤矿矿长和业主(董事长、投资人)、安全副矿长、班组长的三级责任,真正把煤矿的主体责任具体化、规范化、系统化;就是要围绕煤矿现场管理,切实采取十项主要措施,促进煤矿现场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

(一)加强和落实煤矿企业的三级责任。今天这次大会就是要进一步明确矿长和业主(董事长董事长、投资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安全副矿长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班组长对煤矿安全生产负具体责任,就是要形成矿长和业主(董事长、投资人)、安全副矿长、班组长齐抓共管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煤矿的矿长、业主(董事长、投资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级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无论是地方国有煤矿、乡镇集体煤矿,还是股份制煤矿、私营煤矿,矿长、业主(董事长、投资人)作为煤矿企业的决策层和直接受益者,必须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做到“执行上级安全规定不打抓,完善煤矿安全制度不走样,狠抓全员安全培训不放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久帐,排查安全隐患、追究安全责任不手软。”

矿长直接指挥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任命后才能上岗。矿长的安全生产职责要全现在“10个负责”上:

一是负责贯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指令和决定;

二是负责组织编制和认真实施煤矿安全技术、职工安全技能培训等安全生产计划;

三是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监督落实矿级领导、职能科室(队)、班组长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安全副矿长与其他副矿长分设分担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管理人员薪酬与生产效益高低脱钩制度,不准为安全副矿长分配安全生产以外的工作任务;

四是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奖惩兑现等各项规章制度; 五是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每月至少组织3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分析查找安全工作漏洞并提出解决办法,追究“三违”人员的责任;

六是负责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主动接受上级安监部门的督查指导,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必须责承专人登记台帐,及时处理;

七是负责执行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是负责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限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执行井口限人限产公示牌制度,从严控制入井人数,禁止下达超产命令,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

九是负责执行煤矿劳动用工制度,杜绝无证人员上岗,按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医疗等各种保险;

十是负责制定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置计划,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上报各类事故,组织事故抢险及善后工作。

业主(董事长、投资人)是煤矿的主要经营者,有的兼任矿长更多的是没有矿长资格证书的投资人。作为业主,你长期从事这个行业的经营,从这个行业取得了利益,矿主也需培训,你就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知识,必须参加专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经过安监部门登记备案后,才能从事煤矿的经营管理工作。否则,你不没有资格经营煤矿,取得经营资格的也要吊销你的资格;占有资源3年不经营的,要调整你的资源。业主(董事长、投资人)无权直接指挥煤矿现场生产,无权直接安排工人入井。业主(董事长、投资人)每月至少下井2次,每月至少参加2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其安全生产职责就是要做到“3个到位”:

一是安全思想认识要到位。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制定执行煤矿安全计划,要给煤矿安全工作人员讲安全生产课,要定期不定期地到煤矿生产现场检查、抽查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安全制度措施要到位。不准随意更换矿长,不准随意转卖转包煤矿资源开采权,不准为安全副矿长分配安全生产以外的任务,不准下达超产指令;

三是安全生产投入要到位。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等安全资金,保证矿井现场管理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先投入。

煤矿安全副矿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二级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安全副矿长协助矿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承担安全生产以外的工作。安全副矿长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领取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主要职责“8个执行”和“4个有权”。

一是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定,组织职工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认真查处“三违”行为;

三是严格执行每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认真总结剖析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定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间,确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标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20次,对煤矿各个环节、各个部位进行安全检查,针对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五是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规定,从严控制入井人数,从严限定当班产量。

六是严格执行对放炮员、瓦斯员、安全员、通风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审查瓦斯日报表、出入井人员统计表等安全报表。

七是严格执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度和安全质量考评奖惩制度,每月从吨煤工资总额中提取不少于30%的安全工资,由安全副矿长根据考核结果,向职工分级分档发放。

八是严格执行煤矿灾害预防处置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各类事故的现场抢救工作,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各类安全事故情况。

“四个权利”是:有权否决本矿制定的与安全生产法规相抵触的制度和办法;有权处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当事人;在发现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采取停止生产、撤出人员等紧急措施;在矿长、业主(董事长、投资人)不积极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时,有权越级上报有关部门。

煤矿班组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三级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具体责任。班组长作为现场作业的具体组织者,他们的素质高低,是煤矿企业能否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煤矿的安全和发展。班组长在煤矿生产的第一线,是生产工作的组织者,同时也是现场管理的核心人员。班组长既要负责组织生产,又要负责现场管理,这种既组织生产又负责安全的工作岗位,在报酬上要享受一岗双责双酬待遇。在煤矿现场管理工作中,班组长要切实担负起4项安全生产职责:

一是组织本班组人员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有权拒绝执行上级的违章违规命令,有权停止本班组违章违规人员的工作,有权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下停止生产。

二是组织开好班前班后会,加强安全技能教育,帮助本班组人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有权拒绝没有安全资格证的人员入井,有权禁止身体不佳、情绪不良、过度疲劳以及不参加班前会的人员上岗。 三是负责做好井下现场交接班工作。因排除安全隐患影响了当班生产产量,本班组有权获取正常的劳动报酬,有权举报追究其他班组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

四是随时检查本班组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及岗位标准化作业情况,凡是本班组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或者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上报处理,有权组织人员避灾脱险,及时撤离现场。

(二)加强和落实现场管理的十项措施

现场管理就是对生产第一线的人员、机器、环境的管理,就是围绕采、掘、机、运、通五大环节加强管理。我们把加强和落实煤矿现场管理的工作,总结归纳为十项措施。

第一、认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从我市目前的情况看,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很薄弱,存在着口头教育代替正规培训、理论考试代替实践操作的现象。要结合煤矿的实际,切实纠正培训脱离实际操作,培训只为领取证照的做法,认真做好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一是培训对象要明确。注重煤矿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矿长、副矿长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科队长、班组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严禁录用文盲下井作业。

二是培训内容要科学。以职工应知应会的安全基本常识、自救互救知识、自我防护技能、各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为主,努力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自保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是培训方式要灵活。坚持集中培训与日常教育相结合、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并通过案例、板报、图片、漫画等多种形式,搞好行之有效的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要重点做到“五个一”:布置一个安全警示教育室,设立一个井口安全宣传栏,树立一个“三违”公开曙光台,组织好每周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开好每班一次的班前会。

四是培训时间要保证。每次放假或是停产整顿一周以上的煤矿,复前前必须经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其中老工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新工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新工人下井,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跟班作业4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和科队长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领取相应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切实加强通风管理。要健全完善通风管理制度攻通风管理机构,年产9万吨以上煤矿必须设立通风科,年产9万吨以下煤矿必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通风管理。每个矿井都要做到“四个必须”: 一是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有合理的风量分配计划,保证井下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 二是必须配备两套同能力、同型号的主扇风机,实行双回路供电;要安装开停传感器,并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保证主扇的连续正常运转。

三是必须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严禁1台局扇同时向两个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的局扇向同一掘进面供风,严禁使用局扇向回采工作面供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严禁串联通风。 四是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风门、风桥、测风站、密闭等通风设施,每十天要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严格落实防瓦斯措施。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最大杀手,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全市所有煤矿都要认真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制度措施。

一是每个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配齐配足瓦斯检测仪器和瓦斯检查员。

二是严格执行“一班三检”(保证每班巡回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一炮三检”(打眼前、装药前、放炮后)、“一表三签“(瓦斯报表由矿长、总工、瓦斯员三人签字)、“一检三对口”(瓦斯手册、牌板、瓦斯报表三个数必须一致)和“三个连锁放炮”(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等制度。以上制度其中一项得不到落实,任何人都可以拒绝生产和作业。

三是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全市所有煤矿必须做到:建立健全防火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严禁爆破。

第四、严格落实防火灭火措施。灭火机构,制订完善防火灭火措施,配足配齐防火灭火材料和器材。受火区威胁的矿井,必须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配备一氧化碳检测工具,绘制火区位置图,建立火区管理卡,责承专人定期检测检查。凡发现一氧化碳有异常变化的,必须立即停产,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 第五、严格落实防粉尘措施。全市所有煤矿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矿井的综合洒水防尘系统,制定落实粉尘检测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井下工人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指数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相应措施。

第六、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全市所有煤矿都要组建防探水机构,编制矿井防治水规划,配备探放水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做好水患治理工作。

所有煤矿都要健全矿井的水文地质资料,定期收集和调查核对本矿采空区及相邻煤矿、废弃矿井的积水情况,并及时将上述情况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所有煤矿一定要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健全探放水记录,严格落实探放水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有一名副矿长跟班作业,驻矿安检员全面监督。

第七、切实加强顶板支护管理。顶板支护是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全市所有煤矿都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切合本矿实际的顶板支护措施。

在日常作业时,班组长、安全员要对井下所有巷道的支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支护损坏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在掘进时,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支护,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在维修加固顶板支护时,要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在处理局部顶板冒落时,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副矿长、班组长,安全员现场指挥,组织实施。

采煤方法改革的矿井,在工作面初次放顶、初采、尾采、过断层、过老巷时,要制定落实预防顶板冒落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副矿长新自到现场组织指挥处置。

第八、切实加强提升运输、机电设备管理。要严把设备质量关,完善设备登记和检修台帐制度。凡购买使用无合格证、无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的产品,一律视为重大安全隐患,给予严肃处理。

要实行机电设备挂牌包机制度,明确专人包保各种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要严格执行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所有井下机电设备必须达到90510标准,就是机电设备完好率90%、待修率5%、事故率1%、失爆率0%。

要切实加强机电设备现场管理,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

要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

要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所有电气信号要齐全灵敏,防坠、防跑车、防过卷等各种保护装置要安全可靠。

第九、规范配置入井人员装备。在入井人员的安全装备上,要切实做到“4个必须,4个严禁”: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绝缘胶鞋;“双高”矿井(高瓦斯矿、以高瓦斯管理的矿)所有入井人员和低瓦斯矿一线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瓦斯报警矿灯;煤尘较大的矿井,一线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粉尘防护罩;入井检查人员和井下所有班组长、电钳工、放炮员、测风员、安全员等,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所有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与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酒后入井,严禁携带与作业无关的其他物品。

煤矿要将入井人员的装备目录公示在井口明显位置,井口检身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对照检查,认真落实入井检身制度,装备不全或违反规定的,严禁入井。

第十、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市所有地方煤矿都必须按照井口公示牌载明的人数和产量组织生产,严格核定每班入井人数,严格限定作业面人数,严禁超能力生产。驻矿安全检查员要对矿井的安全报表进行核查,发现超产的要严格处罚,发现入井人数超员要及时制止。

要大力推行入井人员自动打卡制度,年产15万吨以上的煤矿要配置安装入井人员自动打卡设备,有效控制入井人数和准确记录入井次数。

为了便于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认真掌握和落实三级责任、十项措施,市政府将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印制了5000册,会前已发给与会人员,会后要进一步发到煤矿班组长以上每一级管理人员手中。各级各部门和所有煤矿,都要认真组织好学习和落实工作,使煤矿每一级管理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使现场管理的每一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要组成督查组,对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煤矿的业主和矿长进行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业主和矿长,要强制离岗,脱产培训。

三、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的防范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以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为重点,围绕地方监管工作,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县两级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部门和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组织领导机制。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全市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直接抓。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围绕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现场管理,狠抓三级责任、十项措施的落实,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现场,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高效率的安全生产领导保证体系。

要严格执行市直部门包县和县乡领导包矿制度。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与市政府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所有市直部门,在完成各自安全工作任务的同时都要分包一个县市区的安全工作。市直部门包县领导要定期到所包县市区调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掌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的工作动态,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与各县市区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直部门包县,要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每年至少到县市区调研6次,年终要向市政府报送一篇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调研报告。 每个县市区和乡镇的领导都要分包一个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必须抽出不少于3天的时间,深入到煤矿一线,检查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同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县乡分包领导要与煤矿企业密切联系,互通情况,每月必须到所包煤矿进行一次调研,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凡因精力不集中、工作不到位、没有按上述要求履行分包职责的,一经查实,要追究责任,通报批评。凡是不负责任、行动迟缓、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曙光,给予严肃处理。

(二)完善指标控制机制。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制度。把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乡,市对县、县对乡都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实行月汇总、季公布、半年检查通报、年终考核奖惩。全市所有煤矿都要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到班组和人员头上。同时要与新闻媒体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于工作到位,没有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要给予重奖;对于不负责,安全生产指标超过控制限度的,要给予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把各级领导干部抓安全生产的态度、措施、行动作为考核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凡是年度内没有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或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特别是对袒护、为事故责任辩解的领导,对与事故责任人暗中勾结、充当保护伞的领导,要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查处。

(三)完善隐患排查消除机制。要执行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制度。坚持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煤矿安全检查监管部门随机检查和驻矿安检员日常检查相结合。今后检查的重点是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凡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不落实,以及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不仅要求企业限期整改,而且要追根究底,查找工作不落实的原因;建立制度,弥补管理上的缺陷;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消除的督查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督查力度,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实行动态检查、跟踪督查。凡是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要依据《长治市事故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应付差事、工作拖拉、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通报,加大处理力度。

(四)完善安全生产准入机制。要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煤矿属于高危生产行业,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资源枯竭、无力整治、达不到许可要求的煤矿,要进行重组和关闭。 要规范煤矿生产投资经营者资格制度。我市煤矿企业在选择投资人的时候,必须对其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凡是在安全生产中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在我市煤矿企业进行经营;没有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任职证书的,不得在企业担任职务,不得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不断规范煤炭安全生产秩序。

(五)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内部管理机制。要推行煤矿内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全市所有地方煤矿要组建由矿长直接授权的煤矿安全纠察队(安全督查小分队),集中负责对井下所有人员持证上岗、现场作业行为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按有关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现场处罚。

要推行安全互联互保制度。对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三违”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实行连带责任追究,与其相关的班组人员及分管领导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通过责任连带,进一步激发每位员工互相教育、互相帮助、互相警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个个重安全、人人尽责任的浓厚氛围。

要推行安全生产质量考评奖惩制度。根据煤矿安全管理办法和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每月对全矿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质量考评,年终进行安全质量总考评,并奖惩兑现。重奖先进,鞭策落后。

要推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矿级领导和班组长以上干部必须交纳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年终完成完全工作目标者,退还抵押本金并奖同额奖金;完不成安全工作目标者,不返还抵押本金并加倍罚款。对其他人员的安全风险抵押,煤矿要因矿制宜作出明确规定。

(六)完善责任追究奖惩机制。要严格执行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长治市重大事故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办法》,严格实行行政领导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煤矿重特大事故。

要严格执行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我市地方煤矿发生的各类重特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煤矿业主和矿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年产9万吨(薄煤层年产6万吨)以下的煤矿,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要立即关闭,做到井筒彻底毁闭,井口填平,设备设施全部拆除,有关证件全部吊销。

年产9万吨(薄煤层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执行“三处罚”:一是煤矿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要撤销任职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取消矿长和业主在长治市范围内从事煤矿企业的经营管理资格,吊销采矿许可证,收回矿产资源使用权和所有证照,没收资源,公开拍卖。新业主在取得安全资格证、有足额资金保证煤矿安全投入的情况下,才能重新组织生产。三是对煤矿要处以重罚,罚款按死亡人数计算,1—2人死亡事故不执行。每死亡一人罚款100万元;对矿长和业主分别罚款20万元。

要建立和落实对煤矿三级责任人的奖励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对模范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煤矿矿长和业主(董事长、投资人)、安全副矿长、班组长,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煤矿矿级领导的奖金、煤矿班组长等基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要不低于年工资额的50%。安全奖励基金来源主要是每年10%以上的安全生产费用、60%以上的安全罚没款等。

要建立和落实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只要接到违法违规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都要建档登记,立即派人到现场去调查处理,凡举报属实的,要给举报人万元以上的奖励。

全市地方煤矿要对现场生产中举报、制止“三违”的有关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对煤矿生产中出现的事故险情和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后能及时举报并积极参与排除险情,督促隐患整改落实的有功人员,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

为了把煤矿安全生产奖励处罚的各项制度落实好,市政府拿出了《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下午的会议上将发给大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出台实施。

同志们,煤矿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关注,成为焦点热点。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是我们共同的愿望,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是我们共同的目标。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生产观,以高度的敬业精神,扎实的工作作风,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实现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实现社会和谐、长治久安。

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

施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会,这是继去年11月13日,时隔四个月,我们在这里又召开的一次同样规模的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会。为什么我们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两次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千人大会,这是基于全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所迫;是因为党中央、国务院,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省委、省政府,田成平书记、张宝顺省长,对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的工作责任感,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上、精力上,更加重视和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基于这样的形势和要求,市委、市政府在认真分析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以后,决定在全市再次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大会。

这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认真总结我市去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动员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围绕“安全生产企业负责”这一主题,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观

去年以来,各县市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建立全市安全生产防范体系为目标,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追究为手段,强化了煤矿的主体责任,狠抓了煤矿现场管理,使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去年11月13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千人大会之后,煤矿安全生产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积极变化:

一是煤企业的安全和产意识增强了。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业主和矿长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了共识,认识到“安全就是煤矿最大的效益、事故就是煤矿最大的损失”,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上,开始由“被动抓安全”向“主动抓安全”转变;广大煤矿一线工人也认识到了“安全就是最大的收入”,“一人安全,全家安全;家家安全,煤矿安全”。有的煤矿实行了以安全工资与效益工资挂钩的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有的煤矿成立了专门抓“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流动稽查小分队,有的煤矿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全员抓安全、全社会关注安全的意识不断增强。

二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煤矿业主矿长、安全副矿长、班组长明确了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围绕现场管理知道了应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绝大多数煤矿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了安全生产任务;多数煤矿实行了全生产职责;部分煤矿设立了专职安全班组长,推行了班组与班组之间的交叉检查。全市煤矿矿长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安全副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从潞安矿等大型煤炭企业招聘了一批技术负责人,充实到了我市年产9万吨以上的地方煤矿,初步形成了企业内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工作网络。

三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氛围形成了。到目前为止,所有地方煤矿都进驻了驻矿安检员,①514名驻矿安检员认真开展了日常安全监察;②所有地方煤矿都在井口设立了限人限产产公示牌;③所有地方都落实了县乡领导包矿制度;所有地方煤矿都建立了安全教育警示室,组织安全培训学习,开展了“安全工作天天讲、安全生产班班查”等群众性安全都育活动。去年,先后排查处理重大安全隐患34起,严肃处理了一批在安全生产方面监管不力的领导干部和47名煤矿企业负责人。从煤矿到班组,从班组到个人,形成了重视现场场管理、本绝“三违”现象的良好氛围。

四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了。去年,全市各煤矿按照省市的要求,大幅度增加安全投入,共投资14.3亿元,改善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基中;投资8.5亿元,完成了322座矿井的采煤方法改革,占到全市地方矿井总数的73%;投资5.5亿元,完成了140座矿井的双回路供电工程,占到应完成矿井总数的87%;投资3000万元,建成了全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所有“双高”矿井实现了省、市、县、矿四级联网运行。通过增加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采煤机械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从装备上有效地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

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去年我市地方煤矿的产量达到3040万吨,同比增长13.9%;实现销售收入42亿元,同比增长53.8%;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1.58人,同比下降17%,杜绝了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为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今天到会的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领导,向煤矿企业的领导,并通过你们转达我对辛勤工作在煤炭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常年坚守在安全监管岗位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

在肯定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好转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去年,我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了2%和18%,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现场管理方面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一些矿主违章蛮干,为赚取高额利润,冒险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2004年12月10日,武乡县中村煤矿9#坑口在接近报废期限内,矿主强行组织工人下井作业,发生瓦斯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二是工人素质不高,防范措施不力,“三违”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2004年12月9日,长子县凌志达煤业公司,工人违章跨越皮带运输线,发生事故,死亡1人,不能及时吸取事故教训,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2005年1月3日,该公司的工人违章跨越煤溜,再次发生事故,死亡1人。

三是瓦斯事故和透水事故呈上升趋势。去年,全市共发生瓦斯事故3起,死亡13人;发生透水事故3起,死亡11人。两类事故的死亡人数占到全市煤矿总死亡人数的46%。

四是顶板支护措施不力,空顶作业时有发生。2004年11月27日潞城市微子镇柳沟煤矿接替井、2004年12月11日襄垣县王桥镇新德隆联办矿、2005年1月3日郊区黄碾镇葛家庄二矿,接连发生3起冒顶事故,共死亡3人。这些都是由于工人违章,进入无支护区作业,导致冒顶事故发生。

五是隐瞒事故的现象依然存在。2004年4月8日,潞城市微子镇秦家山煤矿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死亡4人,矿主瞒报,经群众举报,得到了查处。2004年8月8日,长子县反坡煤矿井下发生重大透水事故,死亡5人,矿长瞒报,经群众举报,得到了查处。2004年11月15日,长子县色头镇平西沟煤矿井下发生重大冒顶事故,矿主试图瞒报,经群众举报,得到了查处。我们对隐瞒事故的矿主和矿长,要加重惩处,坚决刹住这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歪风。

以上这些事故原因,都是由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造成的,表现为:一是处罚制度不到位,致使一些业主和矿长心存侥幸,突击生产,盲目超产,造成事故发生;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在一些煤矿依然存在着“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三是安全培训不到位,特别是井下工人缺乏实用的岗前知识培训,处理安全隐患的经验不足。

煤炭是推动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资源,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煤炭工业仍将处于全市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确保煤炭工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将是一项事关我市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煤矿企业,都要对当前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我们所做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增强信心,振奋精神;又要正视我们在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面对目前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站在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观,自觉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特别是在当前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更要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通过我们扎扎实实地抓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现场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这次大会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和落实煤矿矿长和业主(董事长、投资人)、安全副矿长、班组长的三级责任,真正把煤矿的主体责任具体化、规范化、系统化;就是要围绕煤矿现场管理,切实采取十项主要措施,促进煤矿现场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

(一)加强和落实煤矿企业的三级责任。今天这次大会就是要进一步明确矿长和业主(董事长董事长、投资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安全副矿长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班组长对煤矿安全生产负具体责任,就是要形成矿长和业主(董事长、投资人)、安全副矿长、班组长齐抓共管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煤矿的矿长、业主(董事长、投资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级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无论是地方国有煤矿、乡镇集体煤矿,还是股份制煤矿、私营煤矿,矿长、业主(董事长、投资人)作为煤矿企业的决策层和直接受益者,必须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做到“执行上级安全规定不打抓,完善煤矿安全制度不走样,狠抓全员安全培训不放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久帐,排查安全隐患、追究安全责任不手软。”

矿长直接指挥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任命后才能上岗。矿长的安全生产职责要全现在“10个负责”上:

一是负责贯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指令和决定;

二是负责组织编制和认真实施煤矿安全技术、职工安全技能培训等安全生产计划;

三是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监督落实矿级领导、职能科室(队)、班组长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安全副矿长与其他副矿长分设分担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管理人员薪酬与生产效益高低脱钩制度,不准为安全副矿长分配安全生产以外的工作任务;

四是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奖惩兑现等各项规章制度; 五是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每月至少组织3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分析查找安全工作漏洞并提出解决办法,追究“三违”人员的责任;

六是负责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主动接受上级安监部门的督查指导,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必须责承专人登记台帐,及时处理;

七是负责执行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是负责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限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执行井口限人限产公示牌制度,从严控制入井人数,禁止下达超产命令,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

九是负责执行煤矿劳动用工制度,杜绝无证人员上岗,按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医疗等各种保险;

十是负责制定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置计划,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上报各类事故,组织事故抢险及善后工作。

业主(董事长、投资人)是煤矿的主要经营者,有的兼任矿长更多的是没有矿长资格证书的投资人。作为业主,你长期从事这个行业的经营,从这个行业取得了利益,矿主也需培训,你就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知识,必须参加专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经过安监部门登记备案后,才能从事煤矿的经营管理工作。否则,你不没有资格经营煤矿,取得经营资格的也要吊销你的资格;占有资源3年不经营的,要调整你的资源。业主(董事长、投资人)无权直接指挥煤矿现场生产,无权直接安排工人入井。业主(董事长、投资人)每月至少下井2次,每月至少参加2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其安全生产职责就是要做到“3个到位”:

一是安全思想认识要到位。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制定执行煤矿安全计划,要给煤矿安全工作人员讲安全生产课,要定期不定期地到煤矿生产现场检查、抽查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安全制度措施要到位。不准随意更换矿长,不准随意转卖转包煤矿资源开采权,不准为安全副矿长分配安全生产以外的任务,不准下达超产指令;

三是安全生产投入要到位。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等安全资金,保证矿井现场管理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先投入。

煤矿安全副矿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二级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安全副矿长协助矿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承担安全生产以外的工作。安全副矿长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领取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主要职责“8个执行”和“4个有权”。

一是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定,组织职工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认真查处“三违”行为;

三是严格执行每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认真总结剖析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定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间,确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标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20次,对煤矿各个环节、各个部位进行安全检查,针对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五是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规定,从严控制入井人数,从严限定当班产量。

六是严格执行对放炮员、瓦斯员、安全员、通风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审查瓦斯日报表、出入井人员统计表等安全报表。

七是严格执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度和安全质量考评奖惩制度,每月从吨煤工资总额中提取不少于30%的安全工资,由安全副矿长根据考核结果,向职工分级分档发放。

八是严格执行煤矿灾害预防处置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各类事故的现场抢救工作,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各类安全事故情况。

“四个权利”是:有权否决本矿制定的与安全生产法规相抵触的制度和办法;有权处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当事人;在发现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采取停止生产、撤出人员等紧急措施;在矿长、业主(董事长、投资人)不积极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时,有权越级上报有关部门。

煤矿班组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三级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具体责任。班组长作为现场作业的具体组织者,他们的素质高低,是煤矿企业能否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煤矿的安全和发展。班组长在煤矿生产的第一线,是生产工作的组织者,同时也是现场管理的核心人员。班组长既要负责组织生产,又要负责现场管理,这种既组织生产又负责安全的工作岗位,在报酬上要享受一岗双责双酬待遇。在煤矿现场管理工作中,班组长要切实担负起4项安全生产职责:

一是组织本班组人员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有权拒绝执行上级的违章违规命令,有权停止本班组违章违规人员的工作,有权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下停止生产。

二是组织开好班前班后会,加强安全技能教育,帮助本班组人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有权拒绝没有安全资格证的人员入井,有权禁止身体不佳、情绪不良、过度疲劳以及不参加班前会的人员上岗。 三是负责做好井下现场交接班工作。因排除安全隐患影响了当班生产产量,本班组有权获取正常的劳动报酬,有权举报追究其他班组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

四是随时检查本班组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及岗位标准化作业情况,凡是本班组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或者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上报处理,有权组织人员避灾脱险,及时撤离现场。

(二)加强和落实现场管理的十项措施

现场管理就是对生产第一线的人员、机器、环境的管理,就是围绕采、掘、机、运、通五大环节加强管理。我们把加强和落实煤矿现场管理的工作,总结归纳为十项措施。

第一、认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从我市目前的情况看,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很薄弱,存在着口头教育代替正规培训、理论考试代替实践操作的现象。要结合煤矿的实际,切实纠正培训脱离实际操作,培训只为领取证照的做法,认真做好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一是培训对象要明确。注重煤矿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矿长、副矿长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科队长、班组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严禁录用文盲下井作业。

二是培训内容要科学。以职工应知应会的安全基本常识、自救互救知识、自我防护技能、各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为主,努力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自保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是培训方式要灵活。坚持集中培训与日常教育相结合、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并通过案例、板报、图片、漫画等多种形式,搞好行之有效的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要重点做到“五个一”:布置一个安全警示教育室,设立一个井口安全宣传栏,树立一个“三违”公开曙光台,组织好每周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开好每班一次的班前会。

四是培训时间要保证。每次放假或是停产整顿一周以上的煤矿,复前前必须经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其中老工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新工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新工人下井,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跟班作业4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和科队长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领取相应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切实加强通风管理。要健全完善通风管理制度攻通风管理机构,年产9万吨以上煤矿必须设立通风科,年产9万吨以下煤矿必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通风管理。每个矿井都要做到“四个必须”: 一是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有合理的风量分配计划,保证井下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 二是必须配备两套同能力、同型号的主扇风机,实行双回路供电;要安装开停传感器,并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保证主扇的连续正常运转。

三是必须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严禁1台局扇同时向两个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的局扇向同一掘进面供风,严禁使用局扇向回采工作面供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严禁串联通风。 四是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风门、风桥、测风站、密闭等通风设施,每十天要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严格落实防瓦斯措施。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最大杀手,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全市所有煤矿都要认真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制度措施。

一是每个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配齐配足瓦斯检测仪器和瓦斯检查员。

二是严格执行“一班三检”(保证每班巡回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一炮三检”(打眼前、装药前、放炮后)、“一表三签“(瓦斯报表由矿长、总工、瓦斯员三人签字)、“一检三对口”(瓦斯手册、牌板、瓦斯报表三个数必须一致)和“三个连锁放炮”(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等制度。以上制度其中一项得不到落实,任何人都可以拒绝生产和作业。

三是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全市所有煤矿必须做到:建立健全防火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严禁爆破。

第四、严格落实防火灭火措施。灭火机构,制订完善防火灭火措施,配足配齐防火灭火材料和器材。受火区威胁的矿井,必须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配备一氧化碳检测工具,绘制火区位置图,建立火区管理卡,责承专人定期检测检查。凡发现一氧化碳有异常变化的,必须立即停产,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 第五、严格落实防粉尘措施。全市所有煤矿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矿井的综合洒水防尘系统,制定落实粉尘检测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井下工人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指数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相应措施。

第六、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全市所有煤矿都要组建防探水机构,编制矿井防治水规划,配备探放水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做好水患治理工作。

所有煤矿都要健全矿井的水文地质资料,定期收集和调查核对本矿采空区及相邻煤矿、废弃矿井的积水情况,并及时将上述情况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所有煤矿一定要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健全探放水记录,严格落实探放水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有一名副矿长跟班作业,驻矿安检员全面监督。

第七、切实加强顶板支护管理。顶板支护是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全市所有煤矿都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切合本矿实际的顶板支护措施。

在日常作业时,班组长、安全员要对井下所有巷道的支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支护损坏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在掘进时,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支护,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在维修加固顶板支护时,要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在处理局部顶板冒落时,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副矿长、班组长,安全员现场指挥,组织实施。

采煤方法改革的矿井,在工作面初次放顶、初采、尾采、过断层、过老巷时,要制定落实预防顶板冒落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副矿长新自到现场组织指挥处置。

第八、切实加强提升运输、机电设备管理。要严把设备质量关,完善设备登记和检修台帐制度。凡购买使用无合格证、无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的产品,一律视为重大安全隐患,给予严肃处理。

要实行机电设备挂牌包机制度,明确专人包保各种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要严格执行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所有井下机电设备必须达到90510标准,就是机电设备完好率90%、待修率5%、事故率1%、失爆率0%。

要切实加强机电设备现场管理,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

要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

要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所有电气信号要齐全灵敏,防坠、防跑车、防过卷等各种保护装置要安全可靠。

第九、规范配置入井人员装备。在入井人员的安全装备上,要切实做到“4个必须,4个严禁”: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绝缘胶鞋;“双高”矿井(高瓦斯矿、以高瓦斯管理的矿)所有入井人员和低瓦斯矿一线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瓦斯报警矿灯;煤尘较大的矿井,一线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粉尘防护罩;入井检查人员和井下所有班组长、电钳工、放炮员、测风员、安全员等,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所有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与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酒后入井,严禁携带与作业无关的其他物品。

煤矿要将入井人员的装备目录公示在井口明显位置,井口检身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对照检查,认真落实入井检身制度,装备不全或违反规定的,严禁入井。

第十、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市所有地方煤矿都必须按照井口公示牌载明的人数和产量组织生产,严格核定每班入井人数,严格限定作业面人数,严禁超能力生产。驻矿安全检查员要对矿井的安全报表进行核查,发现超产的要严格处罚,发现入井人数超员要及时制止。

要大力推行入井人员自动打卡制度,年产15万吨以上的煤矿要配置安装入井人员自动打卡设备,有效控制入井人数和准确记录入井次数。

为了便于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认真掌握和落实三级责任、十项措施,市政府将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印制了5000册,会前已发给与会人员,会后要进一步发到煤矿班组长以上每一级管理人员手中。各级各部门和所有煤矿,都要认真组织好学习和落实工作,使煤矿每一级管理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使现场管理的每一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要组成督查组,对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煤矿的业主和矿长进行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业主和矿长,要强制离岗,脱产培训。

三、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的防范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以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为重点,围绕地方监管工作,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县两级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部门和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组织领导机制。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全市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直接抓。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围绕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现场管理,狠抓三级责任、十项措施的落实,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现场,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高效率的安全生产领导保证体系。

要严格执行市直部门包县和县乡领导包矿制度。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与市政府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所有市直部门,在完成各自安全工作任务的同时都要分包一个县市区的安全工作。市直部门包县领导要定期到所包县市区调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掌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的工作动态,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与各县市区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直部门包县,要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每年至少到县市区调研6次,年终要向市政府报送一篇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调研报告。 每个县市区和乡镇的领导都要分包一个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必须抽出不少于3天的时间,深入到煤矿一线,检查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同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县乡分包领导要与煤矿企业密切联系,互通情况,每月必须到所包煤矿进行一次调研,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凡因精力不集中、工作不到位、没有按上述要求履行分包职责的,一经查实,要追究责任,通报批评。凡是不负责任、行动迟缓、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曙光,给予严肃处理。

(二)完善指标控制机制。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制度。把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乡,市对县、县对乡都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实行月汇总、季公布、半年检查通报、年终考核奖惩。全市所有煤矿都要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到班组和人员头上。同时要与新闻媒体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于工作到位,没有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要给予重奖;对于不负责,安全生产指标超过控制限度的,要给予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把各级领导干部抓安全生产的态度、措施、行动作为考核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凡是年度内没有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或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特别是对袒护、为事故责任辩解的领导,对与事故责任人暗中勾结、充当保护伞的领导,要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查处。

(三)完善隐患排查消除机制。要执行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制度。坚持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煤矿安全检查监管部门随机检查和驻矿安检员日常检查相结合。今后检查的重点是煤矿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十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凡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不落实,以及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不仅要求企业限期整改,而且要追根究底,查找工作不落实的原因;建立制度,弥补管理上的缺陷;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消除的督查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督查力度,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实行动态检查、跟踪督查。凡是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要依据《长治市事故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应付差事、工作拖拉、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通报,加大处理力度。

(四)完善安全生产准入机制。要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煤矿属于高危生产行业,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资源枯竭、无力整治、达不到许可要求的煤矿,要进行重组和关闭。 要规范煤矿生产投资经营者资格制度。我市煤矿企业在选择投资人的时候,必须对其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凡是在安全生产中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在我市煤矿企业进行经营;没有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任职证书的,不得在企业担任职务,不得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不断规范煤炭安全生产秩序。

(五)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内部管理机制。要推行煤矿内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全市所有地方煤矿要组建由矿长直接授权的煤矿安全纠察队(安全督查小分队),集中负责对井下所有人员持证上岗、现场作业行为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按有关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现场处罚。

要推行安全互联互保制度。对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三违”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实行连带责任追究,与其相关的班组人员及分管领导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通过责任连带,进一步激发每位员工互相教育、互相帮助、互相警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个个重安全、人人尽责任的浓厚氛围。

要推行安全生产质量考评奖惩制度。根据煤矿安全管理办法和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每月对全矿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质量考评,年终进行安全质量总考评,并奖惩兑现。重奖先进,鞭策落后。

要推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矿级领导和班组长以上干部必须交纳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年终完成完全工作目标者,退还抵押本金并奖同额奖金;完不成安全工作目标者,不返还抵押本金并加倍罚款。对其他人员的安全风险抵押,煤矿要因矿制宜作出明确规定。

(六)完善责任追究奖惩机制。要严格执行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长治市重大事故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办法》,严格实行行政领导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煤矿重特大事故。

要严格执行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我市地方煤矿发生的各类重特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煤矿业主和矿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年产9万吨(薄煤层年产6万吨)以下的煤矿,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要立即关闭,做到井筒彻底毁闭,井口填平,设备设施全部拆除,有关证件全部吊销。

年产9万吨(薄煤层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执行“三处罚”:一是煤矿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要撤销任职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取消矿长和业主在长治市范围内从事煤矿企业的经营管理资格,吊销采矿许可证,收回矿产资源使用权和所有证照,没收资源,公开拍卖。新业主在取得安全资格证、有足额资金保证煤矿安全投入的情况下,才能重新组织生产。三是对煤矿要处以重罚,罚款按死亡人数计算,1—2人死亡事故不执行。每死亡一人罚款100万元;对矿长和业主分别罚款20万元。

要建立和落实对煤矿三级责任人的奖励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对模范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煤矿矿长和业主(董事长、投资人)、安全副矿长、班组长,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煤矿矿级领导的奖金、煤矿班组长等基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要不低于年工资额的50%。安全奖励基金来源主要是每年10%以上的安全生产费用、60%以上的安全罚没款等。

要建立和落实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只要接到违法违规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都要建档登记,立即派人到现场去调查处理,凡举报属实的,要给举报人万元以上的奖励。

全市地方煤矿要对现场生产中举报、制止“三违”的有关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对煤矿生产中出现的事故险情和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后能及时举报并积极参与排除险情,督促隐患整改落实的有功人员,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

为了把煤矿安全生产奖励处罚的各项制度落实好,市政府拿出了《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下午的会议上将发给大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出台实施。

同志们,煤矿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关注,成为焦点热点。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是我们共同的愿望,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是我们共同的目标。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生产观,以高度的敬业精神,扎实的工作作风,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实现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实现社会和谐、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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