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

成理党发„2012‟27号

关于印发《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

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已经2012年6月30日学校一届党委第二十六次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2年9月3日

主题词:基层党委 党总支 实施办法 通知

成都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

(共印25份)

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

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基层单位成立的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和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总支)是学校党委领导的下一级党的组织,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基层党委(党总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根本问题,着眼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通过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切实把学校的中心任务落实到基层各项工作中,保证和监督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以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为目标,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

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工作实效,使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实现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有效促进、事业快速发展、师生员工满意的党建工作目标。

第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对学校党委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党委的工作考评。

第二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设置及其委员会的产生

第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设置由学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 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党员人数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设立直属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第七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基层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均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可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保密和青年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兼)职党务工作干部1—2人。 基层党委(党总支)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委员会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延长或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

出缺,应及时补齐。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由学校党委直接任命。

基层单位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

第八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原则组成。要推选党性强,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胜任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廉洁奉公的党员担任委员。委员一般应有3年(含)以上党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应由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懂得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一般为专职管理工作岗位,在不影响党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兼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但应以主要精力和时间做好党务工作,履行好职责,并积极组织发挥全体委员的作用。

第十条 成立党委的学院,可根据学院学生党员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开展工作,加强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和党建工作角度出发,成立学生党总支,学生党总支书记一般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可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党务办公室负责人、部分辅导员、优秀学生党员组成学生党总支委员会。学生党总支委员会的组建应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设置若干个党的支部委员会。所属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的选任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应设立党校分校,党校分校校长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兼任。

第三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旗帜鲜明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通过教育、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保证等工作环节,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规范办学行为、保持学校稳定、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上下功夫,把党组织的作用贯穿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人才培养活动的全过程,有机渗透和融合到各项工作中。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与行政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考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抓好基层党建工作。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自身建设。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自觉成为讲政治、学理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表

率;成为学习科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研究教育规律的表率;成为热爱学生,关爱教职员工的表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与议事制度;严格实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遵守工作程序,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密切联系群众,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党支部建设。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始终把抓好党支部建设作为重要工作,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所部署的工作及决定的执行及落实。开好组织生活会,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使党支部切实承担起党组织与党员的桥梁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按照《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成理党发„2012‟22号)的规定,进一步改进和调整党支部的设置形式,积极推进党建进公寓、进社团工作。要根据教职员工、本专科生、研究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注重工作实效。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每年要组织对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进行评估和考核。

(四)加强党员教育工作。党员教育以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工作能力、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建立健全党员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谈心制度和党员思想汇报制度,把经常性的党内生活作为教育党员的主要手段,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落实教育责任,确保教育效果。不断完善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和载体。

(五)严格党员管理。做好对党员的民主评议、考察和鉴定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和宣传党员中的先进事迹。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加强对外出、学习进修和因各种原因而未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管理;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中党员的管理,做到党员管理的全覆盖。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籍管理工作。按时足额收缴、上交党费。

(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党员发展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计划,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和改进在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加大在青年教师和学术、管理骨干中发展党员力度。推行发展党员记实制、公示制、票决制,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成立党委的学院,本单位学生党员发展及转正的审批工作由学院党委负责,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成立党总支的学院的学生党员、教职工党员发展及审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行审批。根据学校党委的有关要求,加强和完善学院分党校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培养教育中的引领作用。

(七)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制度和形式,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畅通党员意见的反映渠道,营造党内不同意见的平等讨论环境。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十六条 加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全面领导并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传

达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制定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先进性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爱国主义、国情和校史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通过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抵制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潮,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指导党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到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区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接抓,主要通过教工党支部加以落实。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由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兼)职学生辅导员和导师具体负责。同时要求党员和全体教职工也要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发动教职员工特别是党员教职员工带头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模范。不断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全员德育意识,形成全方位德育格局。

(四)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功能。扎实做好基层党组织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要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服务群众的内容,畅通群众意愿表达的渠道,努力构建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网络,努力解决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团结带领群众共同实现党提出的各项任务。推行党员服务群众承诺制,促使党员在服务群众中团结和凝聚群众。坚持党组织、党员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和学习、生活困难大学生制度,让他们切实感受党组织的关心和温暖,激发他们努力工作和认真学习的热情。

第十七条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班子的配备与科级岗位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测评工作。按照民主程序选配好本单位工会的领导班子。

(二)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等工作。

(三)与行政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人才引进、奖惩等方面的工作,做好政治审查,严格把好政治关,防止工作中的不负责任和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行力。配合做好本单位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党外人士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考察工作。主动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做好安全稳定宣传教育工作。对本单位管辖的范围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健全信息网络,对安全稳定问题要及时上报。定期向师生员工通报安全稳定情况。加强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和预测。

第二十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时向校党委和纪委汇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案,总结交流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搞好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把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党纪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负责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

第二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团结教育、民主参与管理和为教职员工排忧解难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共青团、学生会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经常地、及时地通过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完成学校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集体领导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内会议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讨论和决定。在集体讨论研究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统一认识,要平等和充分地发表各自意见。对经集体讨论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消极抵触,更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散布不满情绪和言论。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成立所在单位党政班子成员为主的中心学习组,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

按照学校党委统一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围绕加强团结、推进民主、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等主要内容开展学习,切实推动本单位各项事业发展。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以集中学习为主,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学习,每学期不少于2次集中学习。

第二十五条 组织生活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各种意见;定期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党员组织生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党内会议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定期组织召开党的委员会会议、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和民主生活会。

(一)委员会会议。主要围绕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基层党组织建设、学生辅导员队伍及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等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干部工作、党务公开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需要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工作。

委员会会议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与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列席有关会议。必要时,亦可召开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扩大会议,其范围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确定。

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

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党支部书记会。每学期至少要召开2次。主要布置、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研究党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党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学校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对支部书记,特别是新任支部书记进行培训。

(三)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主要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定与决议,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等。

(四)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要把解决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努力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会前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政班子成员要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和生活实际,查找不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向党员和教职工通报。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 联系群众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党委(党总支)委员都要分工联系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党外人士等。基层党委(党总支)应经常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群众通报,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经常深人基层,联系群众,听取意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党员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督促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实事求是地向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报告个人重

大事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重要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或学校党委、行政报告。需要报告的事项包括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安全稳定的突发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若与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党组织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成理党发„2012‟27号

关于印发《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

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已经2012年6月30日学校一届党委第二十六次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2年9月3日

主题词:基层党委 党总支 实施办法 通知

成都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

(共印25份)

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

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基层单位成立的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和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总支)是学校党委领导的下一级党的组织,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基层党委(党总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根本问题,着眼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通过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切实把学校的中心任务落实到基层各项工作中,保证和监督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以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为目标,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

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工作实效,使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实现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有效促进、事业快速发展、师生员工满意的党建工作目标。

第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对学校党委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党委的工作考评。

第二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设置及其委员会的产生

第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设置由学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 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党员人数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设立直属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第七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基层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均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可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保密和青年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兼)职党务工作干部1—2人。 基层党委(党总支)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委员会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延长或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

出缺,应及时补齐。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由学校党委直接任命。

基层单位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

第八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原则组成。要推选党性强,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胜任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廉洁奉公的党员担任委员。委员一般应有3年(含)以上党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应由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懂得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一般为专职管理工作岗位,在不影响党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兼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但应以主要精力和时间做好党务工作,履行好职责,并积极组织发挥全体委员的作用。

第十条 成立党委的学院,可根据学院学生党员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开展工作,加强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和党建工作角度出发,成立学生党总支,学生党总支书记一般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可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党务办公室负责人、部分辅导员、优秀学生党员组成学生党总支委员会。学生党总支委员会的组建应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设置若干个党的支部委员会。所属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的选任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应设立党校分校,党校分校校长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兼任。

第三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旗帜鲜明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通过教育、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保证等工作环节,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规范办学行为、保持学校稳定、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上下功夫,把党组织的作用贯穿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人才培养活动的全过程,有机渗透和融合到各项工作中。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与行政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考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抓好基层党建工作。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自身建设。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自觉成为讲政治、学理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表

率;成为学习科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研究教育规律的表率;成为热爱学生,关爱教职员工的表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与议事制度;严格实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遵守工作程序,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密切联系群众,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党支部建设。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始终把抓好党支部建设作为重要工作,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所部署的工作及决定的执行及落实。开好组织生活会,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使党支部切实承担起党组织与党员的桥梁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按照《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成理党发„2012‟22号)的规定,进一步改进和调整党支部的设置形式,积极推进党建进公寓、进社团工作。要根据教职员工、本专科生、研究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注重工作实效。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每年要组织对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进行评估和考核。

(四)加强党员教育工作。党员教育以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工作能力、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建立健全党员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谈心制度和党员思想汇报制度,把经常性的党内生活作为教育党员的主要手段,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落实教育责任,确保教育效果。不断完善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和载体。

(五)严格党员管理。做好对党员的民主评议、考察和鉴定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和宣传党员中的先进事迹。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加强对外出、学习进修和因各种原因而未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管理;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中党员的管理,做到党员管理的全覆盖。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籍管理工作。按时足额收缴、上交党费。

(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党员发展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计划,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和改进在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加大在青年教师和学术、管理骨干中发展党员力度。推行发展党员记实制、公示制、票决制,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成立党委的学院,本单位学生党员发展及转正的审批工作由学院党委负责,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成立党总支的学院的学生党员、教职工党员发展及审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行审批。根据学校党委的有关要求,加强和完善学院分党校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培养教育中的引领作用。

(七)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制度和形式,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畅通党员意见的反映渠道,营造党内不同意见的平等讨论环境。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十六条 加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全面领导并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传

达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制定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先进性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爱国主义、国情和校史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通过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抵制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潮,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指导党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到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区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接抓,主要通过教工党支部加以落实。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由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兼)职学生辅导员和导师具体负责。同时要求党员和全体教职工也要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发动教职员工特别是党员教职员工带头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模范。不断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全员德育意识,形成全方位德育格局。

(四)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功能。扎实做好基层党组织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要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服务群众的内容,畅通群众意愿表达的渠道,努力构建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网络,努力解决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团结带领群众共同实现党提出的各项任务。推行党员服务群众承诺制,促使党员在服务群众中团结和凝聚群众。坚持党组织、党员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和学习、生活困难大学生制度,让他们切实感受党组织的关心和温暖,激发他们努力工作和认真学习的热情。

第十七条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班子的配备与科级岗位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测评工作。按照民主程序选配好本单位工会的领导班子。

(二)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等工作。

(三)与行政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人才引进、奖惩等方面的工作,做好政治审查,严格把好政治关,防止工作中的不负责任和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行力。配合做好本单位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党外人士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考察工作。主动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做好安全稳定宣传教育工作。对本单位管辖的范围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健全信息网络,对安全稳定问题要及时上报。定期向师生员工通报安全稳定情况。加强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和预测。

第二十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时向校党委和纪委汇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案,总结交流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搞好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把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党纪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负责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

第二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团结教育、民主参与管理和为教职员工排忧解难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共青团、学生会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经常地、及时地通过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完成学校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集体领导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内会议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讨论和决定。在集体讨论研究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统一认识,要平等和充分地发表各自意见。对经集体讨论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消极抵触,更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散布不满情绪和言论。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成立所在单位党政班子成员为主的中心学习组,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

按照学校党委统一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围绕加强团结、推进民主、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等主要内容开展学习,切实推动本单位各项事业发展。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以集中学习为主,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学习,每学期不少于2次集中学习。

第二十五条 组织生活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各种意见;定期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党员组织生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党内会议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定期组织召开党的委员会会议、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和民主生活会。

(一)委员会会议。主要围绕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基层党组织建设、学生辅导员队伍及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等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干部工作、党务公开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需要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工作。

委员会会议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与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列席有关会议。必要时,亦可召开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扩大会议,其范围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确定。

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

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党支部书记会。每学期至少要召开2次。主要布置、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研究党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党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学校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对支部书记,特别是新任支部书记进行培训。

(三)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主要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定与决议,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等。

(四)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要把解决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努力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会前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政班子成员要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和生活实际,查找不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向党员和教职工通报。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 联系群众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党委(党总支)委员都要分工联系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党外人士等。基层党委(党总支)应经常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群众通报,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经常深人基层,联系群众,听取意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党员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督促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实事求是地向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报告个人重

大事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重要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或学校党委、行政报告。需要报告的事项包括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安全稳定的突发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若与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党组织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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