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真正将决策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以及产业、能源、生态等各类专项规划;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条 听取意见的结果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区人民政府委托或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咨询专家的选聘采取政府邀请、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区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保密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区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六)因违法犯罪受到有关机关处罚的。

第九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条 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论证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区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得到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区政府行政决策水平,规范区政府决策行为,提高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区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区长负责制,以会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区政府集体决策意见,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使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式,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推进龙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三)民主决策原则。以人为本,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从参与度,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议行合一原则。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要求,做到讨论充分、论证科学,避免决策失误。决策一经形成,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接受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从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出发,区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采取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第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除特别紧急事项外,涉及决策事项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必须到会。

第七条 拟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区长确定;

(三)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区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涉及群众普遍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于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策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以及决策风险评估(包括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等,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涉及范围、程度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可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必须报经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过程中,应由有关领导或承办部门阐明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应当先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阐明态度,再由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对决策草案分别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会议。

第十二条 议题经充分讨论后,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逐项表决。可以采取以下决定形式:一是通过;二是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区长在承办部门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是暂缓决定,即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四是不予通过。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个人意见。

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根据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因故缺席的应到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可以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区长或经区长授权的副区长可根据需要简化决策程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但事后应及时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通报或确认。

重大紧急事项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决策过程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统一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对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制发并分送。

第十七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全面准确迅速组织实施,不得推诿和拖延,并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但在区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作出的错误重大事项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区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价)是指由负责评价的组织,运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定期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形成良好的行政决策评估纠偏工作机制,确保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利于检验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决策后评价项目计划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审定。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我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对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每年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有特殊情况的,经区长同意后,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既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正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阅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决策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重大决策实施后总体评价等级分甲等、乙等和丙等三级。

第九条 对决策后评价进行总结:

(一)决策后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说明;二是对以后同类或相关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重大决策制定与实施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评价等级应当降低一个等次。

(二)决策后评价活动工作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作出评价;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作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分析;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决策评价机构做好评价工作,向决策评价机构提供重大决策实施的相关资料,并如实汇报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形成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按工作分工报区长、副区长及相关领导研究;需集体讨论审定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形成对重大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在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中,重大决策实施部门弄虚作假,或与决策评价机构串通作弊,或决策评价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决策责任,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行政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谁决策谁负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规定,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决策人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提供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提供决策的依据错误,提供的决策草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失职、渎职,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应当严格保守秘密,确实维护提供者的正当权利。

第十九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过审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抄送上一级主管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真正将决策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以及产业、能源、生态等各类专项规划;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条 听取意见的结果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区人民政府委托或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咨询专家的选聘采取政府邀请、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区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保密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区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六)因违法犯罪受到有关机关处罚的。

第九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条 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论证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区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得到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区政府行政决策水平,规范区政府决策行为,提高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区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区长负责制,以会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区政府集体决策意见,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使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式,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推进龙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三)民主决策原则。以人为本,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从参与度,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议行合一原则。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要求,做到讨论充分、论证科学,避免决策失误。决策一经形成,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接受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从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出发,区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采取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第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除特别紧急事项外,涉及决策事项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必须到会。

第七条 拟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区长确定;

(三)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区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涉及群众普遍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于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策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以及决策风险评估(包括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等,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涉及范围、程度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可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必须报经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过程中,应由有关领导或承办部门阐明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应当先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阐明态度,再由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对决策草案分别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会议。

第十二条 议题经充分讨论后,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逐项表决。可以采取以下决定形式:一是通过;二是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区长在承办部门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是暂缓决定,即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四是不予通过。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个人意见。

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根据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因故缺席的应到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可以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区长或经区长授权的副区长可根据需要简化决策程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但事后应及时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通报或确认。

重大紧急事项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决策过程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统一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对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制发并分送。

第十七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全面准确迅速组织实施,不得推诿和拖延,并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但在区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作出的错误重大事项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区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价)是指由负责评价的组织,运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定期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形成良好的行政决策评估纠偏工作机制,确保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利于检验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决策后评价项目计划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审定。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我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对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每年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有特殊情况的,经区长同意后,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既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正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阅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决策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重大决策实施后总体评价等级分甲等、乙等和丙等三级。

第九条 对决策后评价进行总结:

(一)决策后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说明;二是对以后同类或相关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重大决策制定与实施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评价等级应当降低一个等次。

(二)决策后评价活动工作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作出评价;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作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分析;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决策评价机构做好评价工作,向决策评价机构提供重大决策实施的相关资料,并如实汇报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形成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按工作分工报区长、副区长及相关领导研究;需集体讨论审定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形成对重大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在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中,重大决策实施部门弄虚作假,或与决策评价机构串通作弊,或决策评价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决策责任,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行政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谁决策谁负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规定,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决策人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提供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提供决策的依据错误,提供的决策草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失职、渎职,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应当严格保守秘密,确实维护提供者的正当权利。

第十九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过审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抄送上一级主管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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