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是医患矛盾激化的典型案例。2006年12月,一名骨折患者在深圳某医院出院过程中突然出现呼吸困难、面色紫绀、大汗淋漓等症状,随之呼吸心跳骤停,后经该院医生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并对医院提出了巨额赔偿。医院则认为,患者的死亡完全是意外事件,是难以预测和控制的并发症引起的,其医疗行为没有任何过失,不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后患方采取不理智的方式影响医院经营,当地政府 也介入 处理 此事 。 后 医患双方相互起诉,案情波澜起伏。最终,案件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 得以 解决。
本案判决书全文如下:
民事裁定书
(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闫新平,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元庄乡王营村。
原告刘玉清,女, 1941年12月18日生,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喜莲、单梦良,均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菲,女, 1991年4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芳,女, 200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闫新平。
被告深圳山厦医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
委托代理人方俊,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解兰军,该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新平、刘玉清、王菲、王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闫新平、刘玉清、王菲、王芳负担。
审 判 长 李羡
审 判 员 杨盛
代理审判员 侯巍林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季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1319号
原告深圳山厦医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
委托代理人方俊,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解兰军,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闫新平,女, 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喜莲、单梦良,均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山厦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山厦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李羡
审 判 员 杨盛
代理审判员 侯巍林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季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1144号
原告深圳山厦医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
委托代理人方俊,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解兰军,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王士强,男, 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元庄乡东王李村。
被告闫新平,女, 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喜莲、单梦良,均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山厦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深圳山厦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李羡
审 判 员 杨盛
代理审判员 侯巍林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季
【案情简介】
本案是医患矛盾激化的典型案例。2006年12月,一名骨折患者在深圳某医院出院过程中突然出现呼吸困难、面色紫绀、大汗淋漓等症状,随之呼吸心跳骤停,后经该院医生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并对医院提出了巨额赔偿。医院则认为,患者的死亡完全是意外事件,是难以预测和控制的并发症引起的,其医疗行为没有任何过失,不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后患方采取不理智的方式影响医院经营,当地政府 也介入 处理 此事 。 后 医患双方相互起诉,案情波澜起伏。最终,案件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 得以 解决。
本案判决书全文如下:
民事裁定书
(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闫新平,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元庄乡王营村。
原告刘玉清,女, 1941年12月18日生,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喜莲、单梦良,均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菲,女, 1991年4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芳,女, 200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闫新平。
被告深圳山厦医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
委托代理人方俊,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解兰军,该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新平、刘玉清、王菲、王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闫新平、刘玉清、王菲、王芳负担。
审 判 长 李羡
审 判 员 杨盛
代理审判员 侯巍林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季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1319号
原告深圳山厦医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
委托代理人方俊,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解兰军,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闫新平,女, 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喜莲、单梦良,均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山厦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山厦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李羡
审 判 员 杨盛
代理审判员 侯巍林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季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1144号
原告深圳山厦医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
委托代理人方俊,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解兰军,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王士强,男, 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元庄乡东王李村。
被告闫新平,女, 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喜莲、单梦良,均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山厦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深圳山厦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李羡
审 判 员 杨盛
代理审判员 侯巍林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