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 业主自有产权车位是否可建立体停车设备

望京地区果岭里小区的业主王女士家中有4辆车,但其只有两个停车位。为了停车需要,王女士委托安装公司在自己的停车位上建设了双层立体停车设备。王女士的行为引发了物业的不满。物业认为,王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建设立体停车位,违反了物业合同。私自拉设供电线路并占用公共空间,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安全,造成了隐患。故小区物业公司将王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拆除立体停车设备。王女士则表示,自己并未改变停车位的用途,且拥有停车位的产权,立体停车设备并未对他人造成安全隐患。昨天此案开庭审理,当庭并未宣判。

物业诉业主拆除升降停车设备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王女士夫妇是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某小区二层一套房产的业主。

2015年7月28日起,王女士夫妇即在其地下停车位上搭建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并私自拉设了供电线路。为此,公司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王女士夫妇交流,但王女士夫妇拒绝拆除上述设备。

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王女士夫妇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将王女士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升降停车设备,恢复地下停车场原状。

业主认为修建停车设备合规昨天,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王女士表示,她此前与小区物业公司就安装立体车位问题进行过沟通,上任物业公司因为服务期届满,要求王女士与下一任物业公司即万科物业协商。王女士后来找到物业和业委会,但均没有得到回应。此后,王女士找到有资质的公司建设立体车库。建设第一天,王女士被物业人员禁止进入车库,随后物业人员又对现场进行拍照。由于物业人员多次阻碍施工,王女士多次报警。

王女士表示,车位改装并没有改变车位用途,车位只是加建二层,加建的设备是停车设备不是其他设备,车位依然用来停车。王女士表示,她是车位的产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享有涉案车位的支配和排他性权利。自己曾经在建设立体车位之前和物业协商,物业让她去找城管。她又跟消防和交通部门联系过,但均无人回应。王女士认为,如果自己的车位系租用,那么肯定要通知业委会,但自己拥有车位所有权,所以不需要向业委会通知。

针对物业认为立体车位阻碍其他车主的观点,王女士表示,她是在自己车位原有的基础上建一个升降设备,建设位置在自有区域内,没有妨碍其他业主的通行、出入和通风、采光。针对这种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只有被告方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出入和通风、采光,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其他业主的相关权利。王女士还表示,立体车位的用电来源系自家电源,并没有使用公共电源。

王女士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条例,业主行为违法与否,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界定并确定性质。城管及相关部门并没有认定王女士的行为违法,而物业公司根本没有权利界定是否违法。

物业认为设备造成安全隐患物业代理人表示,该私建升降停车设备占用了公共空间,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王女士的车位包括公摊面积,其车位紧邻消防通道,这个消防通道是整个单元从车库位置上楼的唯一通道,而升降设备所用电压为380伏,电线就搭建在楼梯内,对居民安全造成隐患。为此,物业收到很多业主的投诉。还有很多业主也想仿效王女士,私自安装立体车位,这为物业管理带来困难。

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私自建设立体车位并未向有关部门报批,不认可所请安装公司有安装资质。王女士所提到的北京市文件系鼓励居委会和业委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停车设备,而非鼓励个人修建。

新闻延伸业主拥有的产权停车位是否可建立体停车设备

昨天庭审过后,朝阳法院法官来到望京果岭里小区地下停车场,进行现场勘查,了解立体车位是否使用了公共区域。北京青年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小区停车场并非所有车位紧邻在一起,而是每两个车位拥有一个“单间”,“单间”内三面为墙体,剩余一面为汽车出入口。被告王女士拥有的两个停车位在一个“单间”内,由于安装了立体车位,原来只能停两辆车的车位现在分上下两层,可以停四辆车。

北青报记者观察到,王女士的“单间”略有不同,其一面墙体有一出楼梯口。居民可以由停车场内道路走入王女士的“单间”,然后进入楼梯口步行上楼。在楼梯内,立体升降设备的电线从二楼的王女士家中延伸出来,沿着墙体一直拉设到停车位,电线用一层保护罩覆盖。

法官表示,根据现场勘查和双方认可,立体车位电线线路的支撑杆使用了共有区域。物业称楼道属于消防通道,但提供的图纸并未详细标注此处属于业主上下楼所必经的楼道。立体车位对居民造成多大的安全隐患还需要进一步考量。

北青报记者昨天联系了一家负责立体车位安装的公司。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质量好的立体车位价格最便宜的也要接近2万,大约15天到20天就可以修建好。

工作人员表示,大型立体车位属于特种设备,车位所有人应当向技术质量监督局等部门报批,拿到批准手续后才可以完工,不过一些简易的立体停车车位可以不用报批。

“电源问题需要跟物业协商”,工作人员表示,立体车位需要解决用电问题,所以还需要跟物业协商,经物业同意后修建。

北青报记者查询到,2014年9月,北京市颁布《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意见表示,北京市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投资立体停车设备。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文件还规定,利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公共场地建设立体车位,需要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机械式停车设备需要进行检验,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才能投入使用。设置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位由设置单位设计、安装,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望京地区果岭里小区的业主王女士家中有4辆车,但其只有两个停车位。为了停车需要,王女士委托安装公司在自己的停车位上建设了双层立体停车设备。王女士的行为引发了物业的不满。物业认为,王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建设立体停车位,违反了物业合同。私自拉设供电线路并占用公共空间,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安全,造成了隐患。故小区物业公司将王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拆除立体停车设备。王女士则表示,自己并未改变停车位的用途,且拥有停车位的产权,立体停车设备并未对他人造成安全隐患。昨天此案开庭审理,当庭并未宣判。

物业诉业主拆除升降停车设备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王女士夫妇是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某小区二层一套房产的业主。

2015年7月28日起,王女士夫妇即在其地下停车位上搭建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并私自拉设了供电线路。为此,公司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王女士夫妇交流,但王女士夫妇拒绝拆除上述设备。

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王女士夫妇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将王女士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升降停车设备,恢复地下停车场原状。

业主认为修建停车设备合规昨天,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王女士表示,她此前与小区物业公司就安装立体车位问题进行过沟通,上任物业公司因为服务期届满,要求王女士与下一任物业公司即万科物业协商。王女士后来找到物业和业委会,但均没有得到回应。此后,王女士找到有资质的公司建设立体车库。建设第一天,王女士被物业人员禁止进入车库,随后物业人员又对现场进行拍照。由于物业人员多次阻碍施工,王女士多次报警。

王女士表示,车位改装并没有改变车位用途,车位只是加建二层,加建的设备是停车设备不是其他设备,车位依然用来停车。王女士表示,她是车位的产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享有涉案车位的支配和排他性权利。自己曾经在建设立体车位之前和物业协商,物业让她去找城管。她又跟消防和交通部门联系过,但均无人回应。王女士认为,如果自己的车位系租用,那么肯定要通知业委会,但自己拥有车位所有权,所以不需要向业委会通知。

针对物业认为立体车位阻碍其他车主的观点,王女士表示,她是在自己车位原有的基础上建一个升降设备,建设位置在自有区域内,没有妨碍其他业主的通行、出入和通风、采光。针对这种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只有被告方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出入和通风、采光,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其他业主的相关权利。王女士还表示,立体车位的用电来源系自家电源,并没有使用公共电源。

王女士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条例,业主行为违法与否,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界定并确定性质。城管及相关部门并没有认定王女士的行为违法,而物业公司根本没有权利界定是否违法。

物业认为设备造成安全隐患物业代理人表示,该私建升降停车设备占用了公共空间,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王女士的车位包括公摊面积,其车位紧邻消防通道,这个消防通道是整个单元从车库位置上楼的唯一通道,而升降设备所用电压为380伏,电线就搭建在楼梯内,对居民安全造成隐患。为此,物业收到很多业主的投诉。还有很多业主也想仿效王女士,私自安装立体车位,这为物业管理带来困难。

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私自建设立体车位并未向有关部门报批,不认可所请安装公司有安装资质。王女士所提到的北京市文件系鼓励居委会和业委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停车设备,而非鼓励个人修建。

新闻延伸业主拥有的产权停车位是否可建立体停车设备

昨天庭审过后,朝阳法院法官来到望京果岭里小区地下停车场,进行现场勘查,了解立体车位是否使用了公共区域。北京青年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小区停车场并非所有车位紧邻在一起,而是每两个车位拥有一个“单间”,“单间”内三面为墙体,剩余一面为汽车出入口。被告王女士拥有的两个停车位在一个“单间”内,由于安装了立体车位,原来只能停两辆车的车位现在分上下两层,可以停四辆车。

北青报记者观察到,王女士的“单间”略有不同,其一面墙体有一出楼梯口。居民可以由停车场内道路走入王女士的“单间”,然后进入楼梯口步行上楼。在楼梯内,立体升降设备的电线从二楼的王女士家中延伸出来,沿着墙体一直拉设到停车位,电线用一层保护罩覆盖。

法官表示,根据现场勘查和双方认可,立体车位电线线路的支撑杆使用了共有区域。物业称楼道属于消防通道,但提供的图纸并未详细标注此处属于业主上下楼所必经的楼道。立体车位对居民造成多大的安全隐患还需要进一步考量。

北青报记者昨天联系了一家负责立体车位安装的公司。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质量好的立体车位价格最便宜的也要接近2万,大约15天到20天就可以修建好。

工作人员表示,大型立体车位属于特种设备,车位所有人应当向技术质量监督局等部门报批,拿到批准手续后才可以完工,不过一些简易的立体停车车位可以不用报批。

“电源问题需要跟物业协商”,工作人员表示,立体车位需要解决用电问题,所以还需要跟物业协商,经物业同意后修建。

北青报记者查询到,2014年9月,北京市颁布《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意见表示,北京市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投资立体停车设备。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文件还规定,利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公共场地建设立体车位,需要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机械式停车设备需要进行检验,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才能投入使用。设置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位由设置单位设计、安装,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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