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医学;期刊;编辑;《著作权法》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医学事业空前繁荣。作为主要介绍医学工作成果的医学科技期刊的面貌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数量的发展,质量的提高,编辑力量的加强,为推动科学研究,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此,关于著作权问题的探研工作也开始有条不紊的进行之中。自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期刊编辑的工作也开始逐渐变得有法可依。 近年来医学期刊刊出了一批有较高质量的文章,受到了读者的欢迎,被国内外的重要检索刊物收录,有的在国外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据中国科技院文献情报中心统计,国外重要检索工具SCI、EI、MR、ISP、ISTP、CA等中国期刊论文量在逐年上升。因此作为知识产权一部分的著作权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价值与作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高新技术的发展,又对保护知识产权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因此,医学期刊为了适应这种发展趋势也必须注重知识产权,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 我国的版权立法的宗旨体现了以下两个原则: ①确定要保护作者与传播者因创作与传播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正当权益,调动其创作和传播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广泛传播,以达到社会主义文化、科学的发展与繁荣这个目的;②协调作者、传播者与广大读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文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条例,概括阐述了期刊编辑在执行《著作权法》中所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 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新《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事实施条例》第12条还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书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2 保护作品的完整性,限制编辑的修改权 保护作品的完整性,是作者的基本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3、4款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编辑在处理期刊稿件的过程中,审阅加工修改稿件是自己的职责,但应掌握好修改的尺度,否则有可能侵犯到作者的著作权。因此《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目前,有很多期刊出版社在《投稿须知》中做出声明:本刊对稿件有修改权,不同意者应在来稿时声明。这种声明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1],因此医学编辑应特别注意。 3 严肃对待“一稿多投”问题 《著作权法》提到,作者向出版单位投稿,不得一稿多投,否则可能给出版单位带来损失,影响期刊社或编辑部的声誉和经济收入,作者应承担适当赔偿损失的责任。与此同时,很多编辑部对于此问题在稿约中就特别提出作者应专稿专投,并在稿中注明为“专投”,否则不予使用。 4 适当引用原则 在大多数医学期刊文章都或多或少地要引用别人的技术、科技文献的数据和观点等,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是允许的。著作权中的引用,是指作者对已有作品的自由摘引,通常是为了阐述或强调某一观点,进行说服、评论和教育。而引用他人作品不超过2 500字或作品的1/10即被认为是正当引用。原则为:①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文章或者说明某一问题;②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文章的主要或实质部分;③不得损害被引用文章著作 权人的利益。 5 维护作者的专有使用权 编辑部若要发表文章,必须经作者同意,并予以报酬。不得侵犯作者的专有使用权。 6 关于稿酬问题 编辑部一般需在论文刊登后1个月内以30~100元/千字的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 7 履行告之义务 编辑部一旦决定不采用投稿人的稿件,3个月内必须告之投稿人,否则对投稿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编辑部承担。 参考文献 1 李力.科技期刊论文作者著作权保护初探―兼论科技期刊出版者的权利.中国科技期刊研究,1999,10(2):91-93. 2 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1999:12.
【关键词】 医学;期刊;编辑;《著作权法》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医学事业空前繁荣。作为主要介绍医学工作成果的医学科技期刊的面貌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数量的发展,质量的提高,编辑力量的加强,为推动科学研究,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此,关于著作权问题的探研工作也开始有条不紊的进行之中。自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期刊编辑的工作也开始逐渐变得有法可依。 近年来医学期刊刊出了一批有较高质量的文章,受到了读者的欢迎,被国内外的重要检索刊物收录,有的在国外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据中国科技院文献情报中心统计,国外重要检索工具SCI、EI、MR、ISP、ISTP、CA等中国期刊论文量在逐年上升。因此作为知识产权一部分的著作权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价值与作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高新技术的发展,又对保护知识产权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因此,医学期刊为了适应这种发展趋势也必须注重知识产权,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 我国的版权立法的宗旨体现了以下两个原则: ①确定要保护作者与传播者因创作与传播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正当权益,调动其创作和传播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广泛传播,以达到社会主义文化、科学的发展与繁荣这个目的;②协调作者、传播者与广大读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文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条例,概括阐述了期刊编辑在执行《著作权法》中所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 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新《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事实施条例》第12条还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书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2 保护作品的完整性,限制编辑的修改权 保护作品的完整性,是作者的基本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3、4款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编辑在处理期刊稿件的过程中,审阅加工修改稿件是自己的职责,但应掌握好修改的尺度,否则有可能侵犯到作者的著作权。因此《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目前,有很多期刊出版社在《投稿须知》中做出声明:本刊对稿件有修改权,不同意者应在来稿时声明。这种声明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1],因此医学编辑应特别注意。 3 严肃对待“一稿多投”问题 《著作权法》提到,作者向出版单位投稿,不得一稿多投,否则可能给出版单位带来损失,影响期刊社或编辑部的声誉和经济收入,作者应承担适当赔偿损失的责任。与此同时,很多编辑部对于此问题在稿约中就特别提出作者应专稿专投,并在稿中注明为“专投”,否则不予使用。 4 适当引用原则 在大多数医学期刊文章都或多或少地要引用别人的技术、科技文献的数据和观点等,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是允许的。著作权中的引用,是指作者对已有作品的自由摘引,通常是为了阐述或强调某一观点,进行说服、评论和教育。而引用他人作品不超过2 500字或作品的1/10即被认为是正当引用。原则为:①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文章或者说明某一问题;②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文章的主要或实质部分;③不得损害被引用文章著作 权人的利益。 5 维护作者的专有使用权 编辑部若要发表文章,必须经作者同意,并予以报酬。不得侵犯作者的专有使用权。 6 关于稿酬问题 编辑部一般需在论文刊登后1个月内以30~100元/千字的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 7 履行告之义务 编辑部一旦决定不采用投稿人的稿件,3个月内必须告之投稿人,否则对投稿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编辑部承担。 参考文献 1 李力.科技期刊论文作者著作权保护初探―兼论科技期刊出版者的权利.中国科技期刊研究,1999,10(2):91-93. 2 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19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