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李颖珺律师)20130327

合同通用条款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李颖珺律师制作

合同名称

合同各方基本信息

前言(合同背景、目的)

定义(特定名词)

合同标的

价格与支付期限、方式

各种税费、费用承担

甲方权利义务

乙方权利义务

声明与保证(可在权利义务中体现)

违约责任

期限、终止

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

保密条款

不可抗力

通知条款

一般条款(可分割、部分放弃、不可转让、全部合同、补充合同) 争端解决条款(法律适用、约定仲裁、约定管辖)

份数及生效条款

落款

法人:

甲方:

注册地址:

实际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自然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鉴于……(交待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合同“特定名词”的定义 (注意在全文中保持指代一致)

声明和保证: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唯一性等

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资料、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违约责任:10 违约责任

定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则乙方有权没收甲方的定金。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须双倍返还定金给甲方。(定金和违约金选择适用其一)

违约金:

若一方违约,则支付给守约方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每日支付给守约方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按日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若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须支付应付而未付部分千分之三(或者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乙方,逾期三十日或以上,乙方有权拒绝供货,终止该部分的买卖合同。

乙方逾期供货:若乙方逾期供货,则每逾期一天,须支付未供货对应货款千分之三(或者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乙方,逾期三十日或以上,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终止该部分的买卖合同。乙方瑕疵供货,未按甲方要求日期更正的,视同逾期供货。

实际损失: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仅限于实际的、直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写明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诉讼费、交通费、食宿费等都在赔偿范围内)。

单方解除: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或者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守约方要求其履行后的五日内仍不履行,或者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本合同终止。

保密条款: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合法获知的关于甲方及项目方的商业信息必须严

格保密,若对外泄露或者以任何形式侵犯,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务关系,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保密义务的豁免: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一方的信息已进入公知领域,而并非对方或对方任何雇员、代理人的责任;

2、法律、司法部门、政府部门强制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或在司法程序、诉讼活动中,必须提交相关资料。

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以及政府征收、征用、禁令)、社会事件(战争、罢工、社会动乱)。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或及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须满足以下条件:1、立即通知对方;2、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3、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合法、充分的证据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及具体情形;4、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立即如约履行。 在一方延迟履行或瑕疵履行义务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该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通知:在本合同中,通知的有效方式为书面通知,仅限于:挂号信、特快专递或人员直接递交。书面通知以被对方签署接收或公证送达对方时视为送达。一切通知均应发往下所列通信地址及联系人。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及联系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甲方:【 】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乙方:【 】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可分割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部分放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被视为放弃这些权利;任何单独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亦不应妨碍将来行使这些权利的。

不可转让:除非经合同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能分配和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全部合同: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双方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全部意思表示,如本

合同与双方之间以前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和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补充合同: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对本合同作出修改或增加之处,以补充合同为准。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生效后新颁布的法律除其本身明确规定外,对本合同不具有溯及力。若一方因新颁布的法律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双方可在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补充,以公平维护双方的利益。

约定管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 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由 人民法院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约定仲裁:(广州仲裁委标准版本):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份数及生效条款: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广州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及甲方授权代表签名)且乙方亲笔签名之日起生效(经某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可约定生效条件或期限)。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为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授权签约代表: (亲笔签名)

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授权签约代表: (亲笔签名)

合同通用条款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李颖珺律师制作

合同名称

合同各方基本信息

前言(合同背景、目的)

定义(特定名词)

合同标的

价格与支付期限、方式

各种税费、费用承担

甲方权利义务

乙方权利义务

声明与保证(可在权利义务中体现)

违约责任

期限、终止

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

保密条款

不可抗力

通知条款

一般条款(可分割、部分放弃、不可转让、全部合同、补充合同) 争端解决条款(法律适用、约定仲裁、约定管辖)

份数及生效条款

落款

法人:

甲方:

注册地址:

实际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自然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鉴于……(交待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合同“特定名词”的定义 (注意在全文中保持指代一致)

声明和保证: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唯一性等

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资料、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违约责任:10 违约责任

定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则乙方有权没收甲方的定金。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须双倍返还定金给甲方。(定金和违约金选择适用其一)

违约金:

若一方违约,则支付给守约方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每日支付给守约方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按日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若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须支付应付而未付部分千分之三(或者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乙方,逾期三十日或以上,乙方有权拒绝供货,终止该部分的买卖合同。

乙方逾期供货:若乙方逾期供货,则每逾期一天,须支付未供货对应货款千分之三(或者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乙方,逾期三十日或以上,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终止该部分的买卖合同。乙方瑕疵供货,未按甲方要求日期更正的,视同逾期供货。

实际损失: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仅限于实际的、直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写明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诉讼费、交通费、食宿费等都在赔偿范围内)。

单方解除: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或者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守约方要求其履行后的五日内仍不履行,或者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本合同终止。

保密条款: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合法获知的关于甲方及项目方的商业信息必须严

格保密,若对外泄露或者以任何形式侵犯,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务关系,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保密义务的豁免: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一方的信息已进入公知领域,而并非对方或对方任何雇员、代理人的责任;

2、法律、司法部门、政府部门强制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或在司法程序、诉讼活动中,必须提交相关资料。

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以及政府征收、征用、禁令)、社会事件(战争、罢工、社会动乱)。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或及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须满足以下条件:1、立即通知对方;2、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3、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合法、充分的证据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及具体情形;4、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立即如约履行。 在一方延迟履行或瑕疵履行义务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该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通知:在本合同中,通知的有效方式为书面通知,仅限于:挂号信、特快专递或人员直接递交。书面通知以被对方签署接收或公证送达对方时视为送达。一切通知均应发往下所列通信地址及联系人。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及联系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甲方:【 】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乙方:【 】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可分割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部分放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被视为放弃这些权利;任何单独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亦不应妨碍将来行使这些权利的。

不可转让:除非经合同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能分配和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全部合同: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双方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全部意思表示,如本

合同与双方之间以前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和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补充合同: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对本合同作出修改或增加之处,以补充合同为准。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生效后新颁布的法律除其本身明确规定外,对本合同不具有溯及力。若一方因新颁布的法律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双方可在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补充,以公平维护双方的利益。

约定管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 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由 人民法院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约定仲裁:(广州仲裁委标准版本):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份数及生效条款: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广州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及甲方授权代表签名)且乙方亲笔签名之日起生效(经某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可约定生效条件或期限)。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为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授权签约代表: (亲笔签名)

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授权签约代表: (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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