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FIDIC合同条件应用中的几个实践性问题(4)

四、新编FIDIC合同条件下的贿赂与合同解除 新编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5.2条规定:如果承包商或任何承包商人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给付或企图给付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采取或不采取有关合同的任何行动或对合同有关人员的任何人做出或不做出有利或不利的表示。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简言之,FIDIC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员一但发生行贿、送礼、拿回扣并经发现即被清除出场。 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工程建设中的行贿、受贿行为发生,我国对一般重大项目工程不仅派有监察厅人员、纪委人员和检察机关的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有的还进入项目管理班子之中,笔者曾为几个承包商(法人代表)辩护中发现,有的主要责任人还订立《廉政合同》。工程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是巨额金钱诱惑,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因此受到重大影响。菲迪克组织为了保证工程全过程的公平、公正采取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一经发现承包商和工作人员送礼、行贿即终止合同。但执行FIDIC廉政条款有以下几个问题:对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员用以引诱或贿赂的金额没有规定导至罪与非罪无法判定;工程施工不同阶段发生上述问题后对合同终止的时间没有规定;对行贿、送礼人的面认定过宽或不特定故难以操作。为便于操作对此款应当做出适当修改,并具体化、量化;根据业主、承包商内部不同职务、职能、数额,行(索)贿、送礼、挪用的对象、主观故意与危害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贿赂罪,我国《刑法》第383条、385条、386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公司企业人员的罪或非罪在163条、164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的立案起点一般为人民币5000元、商业贿赂罪的立案起点一般为10000元;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罪不株连,罪刑相适应的原则。FIDIC合同条件规定一但发现上述贿赂送礼的行为就要求承包人离场走人,终止合同、工程停工,与我国自然人的违法与法人的违约相混淆;此外对雇主的损失等问题的处理应当作出具体约定。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应权衡利弊对该条款适当修改,趋利避害慎重处理终止合同。 五、争端、DAB、仲裁、管辖 FIDIC《施工合同条件》、EP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各格式合同在通用条件第20条中,对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纠纷的处理作了规定;第20.2条“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规定雇主(业主)与承包商各自任命一人,共同商定一人组成争端裁决委员会即DAB,按附件程序规则的规定,对争议事项按程序规则裁决并制作争端裁决协议书。以上,均建立在自我、公正、公平(和解、调解)处理或者解决合同当事人之间纠纷,比一般通过诉讼,仲裁要便捷、高效、不伤和气。推行DAB还需要有一个宣传、熟悉、自觉遵守DAB程序规则的过程,DAB成员的品德、专业、业务素质、法律水准、处理争端的实际经验等是当事人在任命DAB成员时必须考察的条件。当事人在没有搞通DAB之前,建议约定由我国仲裁机构按我国仲裁法律规定解决双方纠纷。用何种方法解决纠纷,在修改的通用条件或双方商定的专用条件中予以约定;对适用诉讼,国内仲裁或国际仲裁的也应当作出明确的管辖约定。据我国《民诉法》第25条即有关规定,当事人如事先、事后没有约定的,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往所地法院管辖,如诉讼管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在FIDIC合同条件中对争端约定国际仲裁的应用与通用条件1.4款中关于所适用的实体法相一致。FIDIC通用条件第20.6款中规定:DAB未能最终解决争端应通过国际仲裁,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解决。1988年1月1日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共26条:1.仲裁院,2.仲裁庭,3.仲裁申请,4.对申诉人的答辩,5.反诉,6.书状和书面陈述、通知书或通告,7.无仲裁协议的情况,8.仲裁协议的效力,9.仲裁费用的预付金,10.案卷移送仲裁员,11.进行仲裁程序遵循的原则,12.仲裁地点,13.审理事项,14.

仲裁审理程序,第15条,第16条,17.根据双方同意作出和裁决,18.裁决的期限,19.由三名仲裁员作出的裁决,20.关于仲裁费用的决定,21.仲裁院对裁决的核阅,22.裁决的作出,

23.将裁决通知当事人,24.裁决的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25.裁决的保存,26.一般规则。仲裁院本身并不仲裁案件,仲裁员负责仲裁。当事人按仲裁规则仲裁争议事项,在订立FIDIC合同条件时应时应让当事人对该规则有所了解后再订立国际仲裁与管辖条款。 六、专业律师在FIDIC合同项目中的作用 菲迪克组织在新编FIDIC合同条件的起草就有法律顾问参加,菲迪克多次提及律师参与对FIDIC项目标书审查,在西方国家应用FIDIC合同条件的项目工程中由律师担任项目、项目公司或担任业主、承包商的法律顾问,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在上一世纪前早已成为普遍现象。世界的财富是由合同构成的,项目工程也是合同构成的,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我国GB—1999—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件中许多条款是我国法律、部颁规章、行业规定的具体化、定型化,FIDIC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不仅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则原则对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也是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实体法与程序法)约定的具体化、定型化。选择合格的专业律师参与FIDIC合同项目的管理,是有效地防范工程合同风险,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合同工期、维护业主以及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成功经验之一。 从事FIDIC合同条件项目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一般条件是:具有法律本科与工程专业本科(相当于或经过相应培训)学历,执业(专职)满三年以上、有从事过此类工程项目法律服务实践、具有工程专业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熟悉并从事过FIDIC合同条件的运作。由律师事务所与业主订立法律服务协议后,律师作为项目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按法律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开展工作并对委托人负责。FIDIC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不参与合同的修订。而律师受委托后可以从立项、可行性论证、招投标(标书起草修订、审查,承包商、供应商资质、资格审查,开标见证),修改、审查、订立(谈判)FIDIC合同协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监理协议);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合同变更、修改,参与DAB人员的推荐与争端调解,代理国际仲裁与诉讼。受业主委托对重大事项发表律师声明,对工程重大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配合工程师处理工程中其他法律问题。律师优秀品格,精深的专业与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服务技巧是业主之首选对象。律师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比各种头衔更为重要。 1 2

四、新编FIDIC合同条件下的贿赂与合同解除 新编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5.2条规定:如果承包商或任何承包商人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给付或企图给付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采取或不采取有关合同的任何行动或对合同有关人员的任何人做出或不做出有利或不利的表示。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简言之,FIDIC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员一但发生行贿、送礼、拿回扣并经发现即被清除出场。 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工程建设中的行贿、受贿行为发生,我国对一般重大项目工程不仅派有监察厅人员、纪委人员和检察机关的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有的还进入项目管理班子之中,笔者曾为几个承包商(法人代表)辩护中发现,有的主要责任人还订立《廉政合同》。工程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是巨额金钱诱惑,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因此受到重大影响。菲迪克组织为了保证工程全过程的公平、公正采取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一经发现承包商和工作人员送礼、行贿即终止合同。但执行FIDIC廉政条款有以下几个问题:对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员用以引诱或贿赂的金额没有规定导至罪与非罪无法判定;工程施工不同阶段发生上述问题后对合同终止的时间没有规定;对行贿、送礼人的面认定过宽或不特定故难以操作。为便于操作对此款应当做出适当修改,并具体化、量化;根据业主、承包商内部不同职务、职能、数额,行(索)贿、送礼、挪用的对象、主观故意与危害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贿赂罪,我国《刑法》第383条、385条、386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公司企业人员的罪或非罪在163条、164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的立案起点一般为人民币5000元、商业贿赂罪的立案起点一般为10000元;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罪不株连,罪刑相适应的原则。FIDIC合同条件规定一但发现上述贿赂送礼的行为就要求承包人离场走人,终止合同、工程停工,与我国自然人的违法与法人的违约相混淆;此外对雇主的损失等问题的处理应当作出具体约定。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应权衡利弊对该条款适当修改,趋利避害慎重处理终止合同。 五、争端、DAB、仲裁、管辖 FIDIC《施工合同条件》、EP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各格式合同在通用条件第20条中,对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纠纷的处理作了规定;第20.2条“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规定雇主(业主)与承包商各自任命一人,共同商定一人组成争端裁决委员会即DAB,按附件程序规则的规定,对争议事项按程序规则裁决并制作争端裁决协议书。以上,均建立在自我、公正、公平(和解、调解)处理或者解决合同当事人之间纠纷,比一般通过诉讼,仲裁要便捷、高效、不伤和气。推行DAB还需要有一个宣传、熟悉、自觉遵守DAB程序规则的过程,DAB成员的品德、专业、业务素质、法律水准、处理争端的实际经验等是当事人在任命DAB成员时必须考察的条件。当事人在没有搞通DAB之前,建议约定由我国仲裁机构按我国仲裁法律规定解决双方纠纷。用何种方法解决纠纷,在修改的通用条件或双方商定的专用条件中予以约定;对适用诉讼,国内仲裁或国际仲裁的也应当作出明确的管辖约定。据我国《民诉法》第25条即有关规定,当事人如事先、事后没有约定的,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往所地法院管辖,如诉讼管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在FIDIC合同条件中对争端约定国际仲裁的应用与通用条件1.4款中关于所适用的实体法相一致。FIDIC通用条件第20.6款中规定:DAB未能最终解决争端应通过国际仲裁,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解决。1988年1月1日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共26条:1.仲裁院,2.仲裁庭,3.仲裁申请,4.对申诉人的答辩,5.反诉,6.书状和书面陈述、通知书或通告,7.无仲裁协议的情况,8.仲裁协议的效力,9.仲裁费用的预付金,10.案卷移送仲裁员,11.进行仲裁程序遵循的原则,12.仲裁地点,13.审理事项,14.

仲裁审理程序,第15条,第16条,17.根据双方同意作出和裁决,18.裁决的期限,19.由三名仲裁员作出的裁决,20.关于仲裁费用的决定,21.仲裁院对裁决的核阅,22.裁决的作出,

23.将裁决通知当事人,24.裁决的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25.裁决的保存,26.一般规则。仲裁院本身并不仲裁案件,仲裁员负责仲裁。当事人按仲裁规则仲裁争议事项,在订立FIDIC合同条件时应时应让当事人对该规则有所了解后再订立国际仲裁与管辖条款。 六、专业律师在FIDIC合同项目中的作用 菲迪克组织在新编FIDIC合同条件的起草就有法律顾问参加,菲迪克多次提及律师参与对FIDIC项目标书审查,在西方国家应用FIDIC合同条件的项目工程中由律师担任项目、项目公司或担任业主、承包商的法律顾问,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在上一世纪前早已成为普遍现象。世界的财富是由合同构成的,项目工程也是合同构成的,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我国GB—1999—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件中许多条款是我国法律、部颁规章、行业规定的具体化、定型化,FIDIC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不仅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则原则对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也是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实体法与程序法)约定的具体化、定型化。选择合格的专业律师参与FIDIC合同项目的管理,是有效地防范工程合同风险,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合同工期、维护业主以及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成功经验之一。 从事FIDIC合同条件项目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一般条件是:具有法律本科与工程专业本科(相当于或经过相应培训)学历,执业(专职)满三年以上、有从事过此类工程项目法律服务实践、具有工程专业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熟悉并从事过FIDIC合同条件的运作。由律师事务所与业主订立法律服务协议后,律师作为项目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按法律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开展工作并对委托人负责。FIDIC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不参与合同的修订。而律师受委托后可以从立项、可行性论证、招投标(标书起草修订、审查,承包商、供应商资质、资格审查,开标见证),修改、审查、订立(谈判)FIDIC合同协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监理协议);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合同变更、修改,参与DAB人员的推荐与争端调解,代理国际仲裁与诉讼。受业主委托对重大事项发表律师声明,对工程重大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配合工程师处理工程中其他法律问题。律师优秀品格,精深的专业与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服务技巧是业主之首选对象。律师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比各种头衔更为重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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