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第四条 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分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和1000元三个档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是重点关注对象或一般关注对象,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保留入学资格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退学试读的;

4、评奖学年度受纪律处分的;

5、本人未提出申请的。

第七条 每年9月10日前,学校负责将国家助学金的名额下达各学院。分配给各学院的名额原则上按学生人数的比例确定,对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学院要成立由院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处组织评审,各学院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初评,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并将初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到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对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纪委、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本专科(含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是重点关注对象或一般关注对象,生活俭朴。

第六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各

学院。分配给各学院的名额原则上按学生人数的比例确定,对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学院要成立由院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要按照分配的名额,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到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纪委、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第四条 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分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和1000元三个档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是重点关注对象或一般关注对象,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保留入学资格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退学试读的;

4、评奖学年度受纪律处分的;

5、本人未提出申请的。

第七条 每年9月10日前,学校负责将国家助学金的名额下达各学院。分配给各学院的名额原则上按学生人数的比例确定,对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学院要成立由院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处组织评审,各学院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初评,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并将初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到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对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纪委、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本专科(含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是重点关注对象或一般关注对象,生活俭朴。

第六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各

学院。分配给各学院的名额原则上按学生人数的比例确定,对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学院要成立由院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要按照分配的名额,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到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纪委、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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