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书

项 目 名 称:

委托方(甲方):

监理方(乙方):

签订地点:**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环境监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监理方(乙方):

为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环境管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环境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性质:

工程规模: 项目占地: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占项目总投

资 。

二、环境监理目的

本次环境监理旨在实现建设项目环保目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

复文件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

三、环境监理工作范围

环境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所在区域及工程影响区域,主要包括:

1、本项目工程建设区域

(1)项目建设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

工程以及环保工程等;

(2)项目建设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达标排放情况;

(3)项目设计中拟采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及批复要求的建设情况;

(4)环保报批手续履行情况(如施工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制订与落实情况,环境管

理机构建设情况,环境监测监控计划落实情况,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订与落实情况。

2、本项目工程影响区域

建设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到的区域,建设施工场地200m范围内的居民点,施工便道两侧生

态及其他敏感目标等。

四、执行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地表水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4)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废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施工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中标准限值;

营运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

标准限值;

(4)一般固废排放标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中的相关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相关标准;

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文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标准文件、本合同专用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及《**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本项目议定范围内的环境监理业务,提交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竣工总报告。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额度、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

九、本合同监理期限 个月,(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如遇工

程延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确认监理费用。

十、合同总额及支付方式:

1

(大写 )

2、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

(大写 );

(2)乙方向甲方交付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大写 );

(3)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即合同总额的 %

(大写 )后,乙方向甲方交付环境监理总报告。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

同意由铜陵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 标准文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环境监理的工程。

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施工期环境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

人。

3、“乙方”是指承担施工期环境监理业务和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甲方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责任

人。

6、“承包人”是指除乙方以外,甲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环境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环境监理方案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监理的

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8、“工程环境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环境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

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

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文件中议定

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乙方义务

第三条 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

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完成各项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四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

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

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和所有文件。

甲方义务

第六条 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环境监理费。

第七条 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单位与设计、总承包及分包施工单位之间及相关外部关系

的协调,为乙方环境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环境监理工作所需要的

工程资料(详见列表)、并免费提供工地办公场所和住房等。

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专用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

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

乙方联系。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乙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

时书面通知已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不影响乙方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

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乙方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环保方面有关事项向甲方的建议权。审核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

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对承包人的违规行为指示其改正的权利。

3、遇重大污染事故时,乙方有权发布停工令、事故消除后乙方有权发布复工令,并向甲

方及环保部门及时报告。

4、向各级环保部门报告的权利。

甲方权利

第十四条 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有权要求乙方按时参加由

甲方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

第十六条 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

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乙方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

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期。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对违

反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处理委托业务时,由于甲方原因受到损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

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

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该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四十二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

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履行完毕相应合同义务后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收到

相应合同款,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十四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四十二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

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二十一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三十五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如产生评审监理方案及甲方另行聘用专家咨询协助或环境监测等费用则由甲

方支付。

第二十六条 乙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

者经济利益。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环境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

包人等提供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 甲方对于由乙方编制的文件拥有支配权。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造成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同意给予对方

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

第三部分 专用文件

本合同适用的环境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1、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省环保厅《**省建设项目环境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甲乙双方签定的环境监理合同;

3、《环境影响报告书》;

4、《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批复》;

5、本工程初步设计、设计说明;

6、本工程经批准的施工图纸;

7、本工程有效的环保施工合同。

委托方(甲方): 监理方(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编号:

**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书

项 目 名 称:

委托方(甲方):

监理方(乙方):

签订地点:**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环境监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监理方(乙方):

为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环境管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环境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性质:

工程规模: 项目占地: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占项目总投

资 。

二、环境监理目的

本次环境监理旨在实现建设项目环保目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

复文件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

三、环境监理工作范围

环境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所在区域及工程影响区域,主要包括:

1、本项目工程建设区域

(1)项目建设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

工程以及环保工程等;

(2)项目建设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达标排放情况;

(3)项目设计中拟采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及批复要求的建设情况;

(4)环保报批手续履行情况(如施工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制订与落实情况,环境管

理机构建设情况,环境监测监控计划落实情况,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订与落实情况。

2、本项目工程影响区域

建设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到的区域,建设施工场地200m范围内的居民点,施工便道两侧生

态及其他敏感目标等。

四、执行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地表水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4)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废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施工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中标准限值;

营运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

标准限值;

(4)一般固废排放标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中的相关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相关标准;

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文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标准文件、本合同专用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及《**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本项目议定范围内的环境监理业务,提交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竣工总报告。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额度、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

九、本合同监理期限 个月,(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如遇工

程延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确认监理费用。

十、合同总额及支付方式:

1

(大写 )

2、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

(大写 );

(2)乙方向甲方交付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大写 );

(3)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即合同总额的 %

(大写 )后,乙方向甲方交付环境监理总报告。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

同意由铜陵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 标准文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环境监理的工程。

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施工期环境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

人。

3、“乙方”是指承担施工期环境监理业务和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甲方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责任

人。

6、“承包人”是指除乙方以外,甲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环境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环境监理方案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监理的

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8、“工程环境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环境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

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

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文件中议定

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乙方义务

第三条 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

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完成各项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四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

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

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和所有文件。

甲方义务

第六条 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环境监理费。

第七条 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单位与设计、总承包及分包施工单位之间及相关外部关系

的协调,为乙方环境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环境监理工作所需要的

工程资料(详见列表)、并免费提供工地办公场所和住房等。

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专用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

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

乙方联系。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乙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

时书面通知已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不影响乙方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

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乙方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环保方面有关事项向甲方的建议权。审核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

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对承包人的违规行为指示其改正的权利。

3、遇重大污染事故时,乙方有权发布停工令、事故消除后乙方有权发布复工令,并向甲

方及环保部门及时报告。

4、向各级环保部门报告的权利。

甲方权利

第十四条 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有权要求乙方按时参加由

甲方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

第十六条 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

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乙方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

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期。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对违

反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处理委托业务时,由于甲方原因受到损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

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

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该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四十二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

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履行完毕相应合同义务后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收到

相应合同款,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十四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四十二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

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二十一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三十五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如产生评审监理方案及甲方另行聘用专家咨询协助或环境监测等费用则由甲

方支付。

第二十六条 乙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

者经济利益。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环境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

包人等提供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 甲方对于由乙方编制的文件拥有支配权。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造成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同意给予对方

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

第三部分 专用文件

本合同适用的环境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1、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省环保厅《**省建设项目环境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甲乙双方签定的环境监理合同;

3、《环境影响报告书》;

4、《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批复》;

5、本工程初步设计、设计说明;

6、本工程经批准的施工图纸;

7、本工程有效的环保施工合同。

委托方(甲方): 监理方(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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