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资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管 理 细 则

(一分册)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序 言

《资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出台,是认真贯彻落实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细节决定成败。这部细则的特色是“规范”,就是要规范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作业、建设管理。细则编撰工作组的同志,是来自建设、城管、水务等部门的业务骨干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专家,他们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吸纳过去成功做法、借鉴兄弟市州经验、结合资阳建设实际,认真编撰、反复推敲、广泛讨论,形成了这部细则,具有内容全面、精炼使用、体系完整的特点,是我市建设行业管理的一部规范性、强制性管理文件。

《细则》克服了过去市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范中的交叉现象和管理盲区。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中的道路、排水、绿化及无障碍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必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希望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定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资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努力打造城建精品工程,坚决打赢城市建设硬仗,推进城市建设上新台阶。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局长 钟映海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6 第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 第一节 城市道路·····································7 第二节 城市排水····································17 第三节 城市道路绿化································18 第三章 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21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 第二节 小区道路工程································22 第三节 排水工程····································23 第四节 小区绿化工程································24 第五节 其他基础设施································27 第四章 无障碍设施·····································28 第五章 附 则··········································31 附录一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程序·······················32 附录二 施工图备案必备材料清单·························36 附录三 本规定主要引用规范·····························37 附录四 本规定用词说明·································38

第一章 总 则

1条 为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建设行为,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

使城市基础设施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2条 本细则适用于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

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含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城市广场、公共绿地、排水工程。

2. 本细则所称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含新建居住区、小区、组团及规划批准建设的单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内的道路、排水、绿化等工程设施。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4. 市政基础设施及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应同时符合本细则规定和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5. 本细则未包含的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

6. 市政基础设施及小气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采用资阳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国家1985高程基准。

第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节 城市道路

1条 一般规定

1. 城市道路根据其在规划路网中的地位、作用、交通功能及对沿线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分为三级,即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2. 道路平面及竖向技术标准应满足对应设计车速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2条 路基

1. 路基必须密实、均匀、稳定。

2. 路基边坡应根据规划用地情况及开发时序采取防护措施,保留山体处的挖方边坡及永久填方边坡应采用生态植物防护或骨架植物防护。临时边坡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经济适用的防护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① 铺草皮适用于需要快速绿化,且坡率缓于1:1的土质和严重风化的软质岩石边坡。

② 植树适用于坡率缓于1:1.5的边坡。

③ 浆砌片石或水泥混凝土骨架植草护坡适用于缓于1:0.75的土质和全风化岩石边坡;当受坡面雨水冲刷严重或潮湿时,坡度应缓于1:1。

④ 苗干混凝土框架植物防护,适用于土质边坡和破体中无不良

结构面、风化破碎的岩石路塹边坡。 3.路基检验标准

2.表中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3条 道路基层

1. 道路基层应采用水泥稳定碎石或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作为道路基础。

2. 半钢性基层检验标准。

2.表中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4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路面均采用沥青混凝土面层。 5条 人行道 1.一般规定

①人行道设计应充分考虑与道路红线外用地的竖向顺接,避免出现积水。

②为满足排水要求和保障行人安全,人行横坡宜采用单面破,坡度宜为2.0%。

③人行道高于外侧地面2m,或高于外侧地面1m且边坡坡度大于

或等于1:1的路段,应在人行道外边缘设置护栏。

④宽度大于或等于3m的人行道上,距路缘石边线1.5m范围内为

设置公共设施的特定区域。

⑤公共设施在人行道同一断面总占地宽度不应超过人行道宽

度1/3.

⑥ 公共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两侧各0.25cm。 ⑦ 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的设置。

⑧ 公共设施应与人行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设置。 2.公益性设施

① 公益性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邮筒、环卫箱、消防栓、路灯杆等,其设置应优先于绿化、公共服务性设施。

② 宽度大于5m的人行道,可设置花坛,但必须保证3m以上的人行道。

③ 宽度大于3m且小于或等于5m的人行道,不得在公共设施带以外设置花坛。

④ 宽度小于或等于3m的人行道,除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邮筒、环卫箱、消防栓、路灯杆等占地宽度小于50cm的必要的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其设施外缘应控制在距侧石外边线1m范围内。 ⑤ 小型配电、变电设施不宜设置在宽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人行道上。

⑥ 消防站出警通道,可按消防部门要求在人行道上靠路缘石的位置设置可控制信号灯杆。

⑦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各类检查井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井盖必须使用标准规范的专业标识。 ⑧ 交通标志、路灯、电子监控设施等宜共杆设置。 3. 公共服务性设施

① 公共服务性设施包括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书报亭、电话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等,其设置以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的广场、公共场地等为主、以符合条件的人行道为辅。

② 以路缘石转弯切点为界的交叉口范围内,为保障行车视线通畅,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公共服务性设施。 ③ 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

④ 公交候车亭可设置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的公共设施带内。公交候车亭的落地宽度不得大于1.2m。 ⑤ 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公交候车亭。 ⑥ 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梯道起点处及地铁站点出入口处10m范围内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公共服务性设施。 ⑦ 宽度大于或等于3m的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点仅可设置于公共设施带内。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⑧ 主要商业街人行道上各类广告纵向净距不得小于25m,

其他道路人行道上纵向净距不得小于5m。

4.人行道结构

①人行道应根据道路功能及区位选用适当的材料,一般中心区商业街及城市重要主干路的人行道应铺装花岗岩面板,花岗岩面板厚度不低于4.0cm;以交通功能为主的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及城市支路的人行道可采用透水砖、石材;涉及与滨江、滨江景观和城市广场相衔接的路段,人行道材质及风格应与其统一;建筑退让人行道材质与风格应与道路统一。 ②水泥混凝土预制块

ⅰ水泥混凝土预制块人行道的边界必须有护固措施,以保持铺面的稳定。

ⅱ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的抗压(抗折)强度和防滑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JC/T446-2000)

ⅲ检验标准

水泥混凝土预制块人行道检验标准及允许误差

③石材

ⅰ.石材宜采用天然的、经加工的半成品石材。石材表面应平整、抗滑,不宜采用光面砖。

ⅱ.石材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行业标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T79)等的有关规定。

ⅲ.根据施工季节及石材铺面平面布置,在水泥混凝土基层和石材铺面层上应设置胀缝,胀缝间距由设计确定,面层与基层的胀缝应对齐。

ⅳ.石材铺面检验标准与水泥混凝土预制块人行道检验标准相同。

⑤ 现浇水泥混凝土

ⅰ.现浇水泥混凝土人行道表面应制作线格或花纹,提高防滑性能,其抗折强度应不低于4.0ompa。

ⅱ.现浇水泥混凝土人行道须设置变形缝。缩缝间距4~6m,胀缝间距由设计确定。 ⅲ.检验标准

⑤透水砖

ⅰ.市政道路人行道土基为膨胀土的区域不宜采用透水砖作为面层。

ⅱ.透水砖的有效孔隙率应≧15%,渗透系数应≧1.0×10-2cm/s。 ⅲ.检验标准

透水砖铺面一般项目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

⑥ 广场砖

ⅰ.广场砖的品种、规格、质量、色泽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千压陶瓷砖》(GB/T 4100)。

ⅱ.广场砖面检验标准

广场砖铺面一般项目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

6条 侧缘石及树池

1. 路缘石材质应根据道路及功能定位采用坚硬石材、混凝土等品质高、质量优良的材料。严禁采用砖砌路缘石,严禁路沿石贴饰面材料。

2. 无停车人行道缘石应高出车行道至少14cm,并采用直立式路缘石。桥梁上和隧道内的人行道缘石应高出车行道至少25cm。 3. 路缘石宽度不小于15cm,单块长度应大于等于1.0cm,圆弧转弯处可根据线形需要做适当调整。混凝土侧缘石抗压强度等级不小于C30.

4. 树池间距一般采用4~6m,方形树池每边净宽采用1.2~1.5m,矩形绿化带净宽宜大于或等于1.2m。

5. 树池内种植土的最小厚度应为树池净宽或直径的0.75倍。绿化带内的种植土厚度需满足《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的有关规定。

6.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及支路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

缘石质量标准

2.本表标准参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制定。

第二节 城市排水

1条 一般规定

1.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制。 2.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3. 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制度。

4. 市政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宜为d600,市政污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宜为d400。

5. 城市排水应采用管道(或渠涵)排水。 2条 管材

排水管材应采用高分子复合材料的塑料管或承插式钢筋混凝土管。 3条 检查井

1.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排水工程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

2. 推广使用整体稳固性好、强度高、闭水性好的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的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

3. 位于车行道道内的检查井井盖、座均采用重型井盖,材质应为满足国家质量要求的高压注塑一次成型高分子材料,井盖、座荷载等级与道路设计荷载等级一致。位于绿化地内的排水检查井井盖、座可采用轻型井盖,材质为高压注塑一次成型高分子材料。 4条 雨水管

1. 雨水篦子采用满足国家质量要求的高压注塑一次成型高分子材料产品,雨水口井深1.0m,雨水篦、座荷载等级与道路设计荷载等级一致。

2. 雨水篦子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设计,并按标准图集确定尺寸实施。

第三节 城市道路绿化

1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想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5. 道路设计时,应尽可能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并须对古树

名予以保护。

6.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2条 道路绿化技术要求

1. 行道树树池中线应距路沿石外侧0.75m以上,树池内径为1.2m-1.5m,根据植物品种、规格确定株距(行道树株距原则4-6m)。

2. 主干道道路行道树的胸径须达到15cm以上,次干道道路行道树的胸径须达到12cm以上,城市支路道路行道树的胸径须达到8cm以上。

3. 树池篦子采用匹配尺寸的标准预制件,不得进行零散拼凑,若采用现成透水材料,制作应美观,并不得影响树木生长。 4. 行道树设计应与路灯照应统一考虑,兼顾树木生长和夜间照明。行道树与路灯应在统一纵轴线上,原则上路灯应设在两行道树的中间。

5. 人行道(含建筑退让)达到8米及以上的,应尽量栽植两排行道树;有条件是,可栽植时适当的片林。

3条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

1.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必须服从行车安全要求。道路拐弯处不得种植影响行车视线的植物。

2. 分车绿化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介,树形正气,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 3. 中间分车绿化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

车道路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盛,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4. 道路分车带绿化再是成活率应达到95%,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栽。

5. 道路分车岛绿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且宽度小于10米的,应选择低矮地被植物,整体高度应低于60厘米。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且宽度大于10米的分车岛绿化,可进行复层配置,但不得影响行车视线。

4条 路侧绿带

道路外侧绿带,乔灌木种植面积一般应占绿地面积的70%,并适当增加常绿乔灌木比例,以加强其减噪防尘功能。非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种植面积应控制在30%以下。 5条 立交桥绿化

1. 立交桥绿化应充分利用环境空间复层栽植。乔灌花草相结合,形成层次丰富、配植合理、季相鲜明、自然和谐的绿化群落,设计风格应以疏朗开阔为主,在不影响交通事项的前提下,立交桥区绿地乔灌木种植面积一般应达到绿地面积的60%至70%。

2. 立交桥墙体和桥墩宜进行垂直绿化,可选择吸附力强的蔓藤植物。桥下绿地内应选择种植耐荫植物。

6条 道路绿化给水

1. 道路绿化带宽度(单条)未达到4m的,采取园林给水车辆

浇灌的形式解决;道路绿化带宽度(单条)4m以上的,须配置园林给水浇灌系统。

2. 绿化给水通过阀门井接城市给水管网系统。

7条 道路绿地内地面坡度应不低于1%,以解决地表排水。分车绿带须按规范设置排水管。

第三章 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条 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备案后方

可施工

2条 小区内所有配套基础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须按照“先配套,后主体”、“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并承担其开发用地范围与周边交界处的绿化、道路、人行道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3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净用地范围内(在已建城市道路旁的建设项

目还包括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退让的部分)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配套基础设施设计,并严格按图施工,实施工程管理。 4条 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1. 开发建设单位须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妥善处理因工程施工与周边环境产生的矛盾纠纷。

2. 施工现场须利用施工围墙封闭,实行施工区于生活区隔离。已建

成交付的小区内禁止施工车辆穿行,施工道路与生活通道不得合用。

3. 施工垃圾、渣土须按规定进行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不得在工地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施工时间应服从环保部门、城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噪音扰民。

第二节 小区道路工程

1条 小区道路路面应由面层和基层组成。通车道路路面须采用沥青混

凝土,基层须采用水泥稳定或二灰稳定碎石半刚性基层;人行休闲道路路面须采用压印混凝土及石材邓高品质材料。

2条 人行道应平整防滑,材质须采用石材等高品质、质量优良的材料,

禁止使用砖砌,严禁在路缘石上贴饰面材料。

第三节 排水工程

1条 一般规定

1. 新建、改建、扩建小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制。

2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奖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3.小区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制度。

4.小区排水应采用管道排水,景观工程中水景设计应以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为准。

2条 管材

排水管材须采用高分子复合材料的塑料管或承插式钢筋混凝土管。 3条 检查井

1. 新建、改建、扩建小区排水工程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

2. 推广使用整体稳固性好、强度高、闭水性好的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材质的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

3. 位于车行道内的检查井井盖、座均采用重型井盖,材质须为满足国家质量要求的高压注塑一次成型高分子材料,井盖、座荷载等级与道路设计荷载等级一致。位于绿化带内的排水检查井井盖、座可采用轻型井盖,材质为高压注塑一次成型高分子材料。 4条 雨水口

1. 道路交叉口的雨水口须放在交叉路口的最低点。

2. 雨水篦子采用满足国家质量要求的高压注塑一次成型高分子材料产品,雨水口井深1.0m,雨水篦、座荷载等级与道路设计荷载等级一致。

3. 雨水箅子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设计,并按标准图集切丁的尺寸实施。

第四节 小区绿化工程

1条 小区绿化用地指标必须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计算

标准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范及《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2条 小区的植物配置应遵循合理、科学、适用的原则,不得作简单的

植物种植设计;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采用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2. 适地适树,符合植物的生态习性;

3. 尽可能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须对古树名木予以保护;

4. 应远近期结合,保证景观效果;

5. 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3条 小区绿化工程须多种植色叶植物、花灌木、香源植物以及多年生

花卉,并适当配置鸟嗜植物和蜜源植物,吸引各种生物,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居住黄精。

4条 植物布置须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并处

理好地下管线的关系。

5条 在居住小区外围应选择种植隔音、防尘效果较好的树种,以保护

居住区的环境质量。

6条 小区集中绿地须满足下列要求:

1. 绿化标准必须达到规范设计条件。

2. 采用开敞式,便于休憩、散步和交往。

7条 集中绿地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须在适当位置设置休

闲广场或中心广场,配有遮阳设施、休闲座椅;并尽量根据小区整体风格是指园林小品,以提升小区绿化文化艺术品位。

8条 小区绿化工程须贯彻保护生物多样性原则,配置的植物品种应满

足一下规定:

1. 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一下的,植物品种不少于10种;

2. 绿地面积在3000至10000平方米的,植物品种不少于20种;

3. 绿地面积在10000至20000平方米的,植物品种不少于30种;

4. 绿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植物品种不少于40种。 9条 小区绿化工程须以乔木为骨千多层次进行配置,扩大绿地的复层

结构,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

1. 每百平方米绿地乔木数不少于4株。

2.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面积不得超过30%。

3. 绿地中落叶乔木与常绿乔木的数量比例为1:1至1:2;乔木与灌木的比例数量为1:3至1:6。

10条 小区绿化工程必须选用大规格苗木,以尽快形成绿化效果:

乔木胸径均不得小于6厘米;其中胸径15厘米以上的乔木占20%以上;胸径25厘米以上的乔木占2%以上。

11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位设计:停车位用地采用植草砖

铺地;平均年每个车位1棵树,且胸径必须大于6厘米,最低分枝大于2.2米。

地下停车场上的集中绿地的覆土深度须满足栽植乔木的最低要求。

12条 绿化建设要求

1. 一切可用于绿化的用地均须绿化,不留裸露地面,并发展垂直绿化。

2. 必须保留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名木古树,对大树也须最大限度保留或移植。小区建成后绿化须做到高低搭配、乔灌结合、花草相间、四季常青。

3. 小区绿化植物成活率不低于95%。

13条 苗树挖掘、包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

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的规定。种植材料须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病无害,规格与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14条 露地栽培花卉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年生花卉,植高应为10-40cm,冠径须为15-35cm。分枝不应少于3-4个,叶簇健壮,色泽明亮。

2. 宿根花卉,根系必须完整,无腐烂变质。

3. 球根花卉,根茎应茁壮、无损伤,幼芽饱满。

4. 观叶植物,叶色应鲜艳,叶簇丰满。

15条 铺、载草坪用的草块及草卷应规格一致,边缘平直,杂草不得

超过5%。草块土层厚度宜为3~5cm,草卷土层厚度宜为1~3厘米。播种用的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注明品种、品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发芽率达90%以上方可使用,自外地引进种子应由检疫合格证。

16条 园林植物生长所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17条 种植地的土壤含有建筑废土及其他有害成分,以及强酸性土、

强碱土、盐土、盐碱土、重粘土、沙土等,均须根据设计规定换填种植土。

18条 对草坪种植地,花卉种植地、播种地须施足基肥,翻耕25~30cm,

搂平耙细,去除杂物。

19条 种植穴、槽地挖掘和苗木种植施工必须缝合《城市绿化共生施

工及验收规范》(CCJ/T82-99)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0016-1998)相关规定。

20条 花池的规定

1. 花池砌边不得采用砖砌,并须进行饰面处理,材质选取与小区景观风格相协调的生态环保的天然石材。

2. 坐人的花池砌边高度、宽度必须满足人体模数,造型和饰面材料必须适宜人体舒适需求,并与小区景观风格一致。

3. 花池内的植物宜采用观花、观叶、观形的品种,观花植物须选取过年生草花,并宜作多层次立体绿化。

第五节 其他基础设施

1条 地面铺装

1. 硬铺装应根据小区风格选取材料,除特殊要求外,须采用石材等高档材料。

2. 结构要求:硬铺装地面满足承载轻型车(载重量小于2吨)要求。

3. 地面排水:硬质铺装地面须进行有组织排水设计。

2条 照明设施

1. 小区主要道路须按照标准距离设置高架路灯和庭院灯,宅间设置草坪灯、地灯。每个单元入口处须有照明设施。

2. 路灯、庭院灯、草坪灯的灯型须与小区的整体风格相一致。

3. 小区临城市主要景观界面(江、河、铁路、景观大道、城市广场)的建筑立面及围墙必须做景观亮化。

3条 其它配套设施

1. 给水、电力、电信、供气等工程管线须根据国家规范,结合用地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并配置到位。除特殊要求,上述各种工程管线须从地下敷设。

2. 临主要城市界面(江、河、铁路、景观大道、城市广场)的永久围墙、临时围墙须作专业设计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无障碍设施

1条 本细则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市政工程及小区中配置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1. 残障坡道、缘石坡道及盲道。

2. 专用停车位。

3. 无障碍标志。

4. 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2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

定配置设计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

并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1. 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2. 铺设盲道保持连续,中途无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 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缘石坡道应采用全宽单面坡缘石坡道;

4. 所有公共建筑物出入口均应设置残障坡道;

5. 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3条 建设要求

1. 盲道铺砌材料应与人行道材料同类。

2. 行进盲道距围墙、花台、树池、检查井、沟渠盖板等物体距离除特殊困难地段外,一般不应小于0.25m。

3. 盲道在满足规范规定前提下,应尽可能设置在靠建筑物一侧。平面布置应连续,不得间断。

4.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采用0.30m。

5.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

6. 为避让井盖、灯杆等点状设施,盲道在进行“几”字形环绕时,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每个转弯角度应为90度,绕行盲道每条边长宜不小于90cm(含盲道自身宽度)。

7. 单面破缘石坡道宜采用长方形,其宽度应采用1.2~1.5m。

8. 三面破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5.0m。

9. 盲道砖触感条(点)凸起高度不宜小于5mm。

4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被

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5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

家、省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6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7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

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障碍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1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附录一: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一、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必须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须盖建设单位公章)、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查验原件,复印件须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文件3-5套(含说明书、图纸、概算、勘察资料)。

初步设计审查步骤:

1. 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承办处室审核资料,资料合格的,将初步设计资料提交给专家审查;

3. 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规划、城管、市政、设计、交警、园林、环卫、水务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和初设评审委员会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

4. 由业主单位向有关部门及专家取得认可签字的书面意见;

5. 对通过审查的工程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需进行初设审查,只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科)进行施工图备案即可。

二、施工图备案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报市规划局进行施工图复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科)进行施工图备案。【附:

施工图备案必备材料清单】。

三、工程开工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建设单位须持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等文件、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科)申请开工许可,经审查同意,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由市质监站牵头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申报发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单》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质监站对工程的日常施工、质量进行同步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从而有效提高工程使用寿命周期,发挥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应有的作用。

五、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查。审查合格后,有建设单位组织城建、质监、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主体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初验和终验。初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城建、质监、城管、市政、环卫、交通、消防、园林、绿化、档案、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再进行终验。终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接收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六、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持项目立项批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竣工总聊及接收单位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城管、水务、园林、绿化等管养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应按资阳市城市统一坐标体系完成基础设施项目的测绘及编制工作,其成果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

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在竣工验收后,由施工方与建设业主、物业管理经过现场验收核对,共同签署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表,及移交给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科)备案。

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建设单位应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移交前10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提供给接管单位。

2. 建设单位在工程移交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3. 经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等部门现场检查,严格核对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共同签署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工程即移交给接管单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4. 建设单位凭竣工移交表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流程图

注明: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略①步程序,其与程序同。

附录二:

施工图备案必备材料清单

1.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2. 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批复及审查意见(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作要求)

3.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 施工图复核意见的函(含无障碍)

5. 勘察设计合同、地质勘查报告(正式成果),并提供勘察单位资质

6. 经规划局及审图机构签章确认的规划平面图和施工图全套

附录三:

本规定主要引用规范

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

2.《城镇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4.《混凝土路面砖》(JC/T446-2000)

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7.《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 50180-93)

8.《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

9.《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0016-1988)

1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1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验收规范》(GB 50014-2006)

12.《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 18601-2009)

13.《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T 79)

附录四:

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 ···的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的要求(或规定)”。

资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管 理 细 则

(一分册)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序 言

《资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出台,是认真贯彻落实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细节决定成败。这部细则的特色是“规范”,就是要规范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作业、建设管理。细则编撰工作组的同志,是来自建设、城管、水务等部门的业务骨干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专家,他们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吸纳过去成功做法、借鉴兄弟市州经验、结合资阳建设实际,认真编撰、反复推敲、广泛讨论,形成了这部细则,具有内容全面、精炼使用、体系完整的特点,是我市建设行业管理的一部规范性、强制性管理文件。

《细则》克服了过去市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范中的交叉现象和管理盲区。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中的道路、排水、绿化及无障碍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必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希望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定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资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努力打造城建精品工程,坚决打赢城市建设硬仗,推进城市建设上新台阶。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局长 钟映海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6 第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 第一节 城市道路·····································7 第二节 城市排水····································17 第三节 城市道路绿化································18 第三章 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21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 第二节 小区道路工程································22 第三节 排水工程····································23 第四节 小区绿化工程································24 第五节 其他基础设施································27 第四章 无障碍设施·····································28 第五章 附 则··········································31 附录一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程序·······················32 附录二 施工图备案必备材料清单·························36 附录三 本规定主要引用规范·····························37 附录四 本规定用词说明·································38

第一章 总 则

1条 为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建设行为,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

使城市基础设施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2条 本细则适用于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

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含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城市广场、公共绿地、排水工程。

2. 本细则所称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含新建居住区、小区、组团及规划批准建设的单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内的道路、排水、绿化等工程设施。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4. 市政基础设施及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应同时符合本细则规定和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5. 本细则未包含的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

6. 市政基础设施及小气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采用资阳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国家1985高程基准。

第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节 城市道路

1条 一般规定

1. 城市道路根据其在规划路网中的地位、作用、交通功能及对沿线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分为三级,即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2. 道路平面及竖向技术标准应满足对应设计车速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2条 路基

1. 路基必须密实、均匀、稳定。

2. 路基边坡应根据规划用地情况及开发时序采取防护措施,保留山体处的挖方边坡及永久填方边坡应采用生态植物防护或骨架植物防护。临时边坡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经济适用的防护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① 铺草皮适用于需要快速绿化,且坡率缓于1:1的土质和严重风化的软质岩石边坡。

② 植树适用于坡率缓于1:1.5的边坡。

③ 浆砌片石或水泥混凝土骨架植草护坡适用于缓于1:0.75的土质和全风化岩石边坡;当受坡面雨水冲刷严重或潮湿时,坡度应缓于1:1。

④ 苗干混凝土框架植物防护,适用于土质边坡和破体中无不良

结构面、风化破碎的岩石路塹边坡。 3.路基检验标准

2.表中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3条 道路基层

1. 道路基层应采用水泥稳定碎石或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作为道路基础。

2. 半钢性基层检验标准。

2.表中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4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路面均采用沥青混凝土面层。 5条 人行道 1.一般规定

①人行道设计应充分考虑与道路红线外用地的竖向顺接,避免出现积水。

②为满足排水要求和保障行人安全,人行横坡宜采用单面破,坡度宜为2.0%。

③人行道高于外侧地面2m,或高于外侧地面1m且边坡坡度大于

或等于1:1的路段,应在人行道外边缘设置护栏。

④宽度大于或等于3m的人行道上,距路缘石边线1.5m范围内为

设置公共设施的特定区域。

⑤公共设施在人行道同一断面总占地宽度不应超过人行道宽

度1/3.

⑥ 公共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两侧各0.25cm。 ⑦ 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的设置。

⑧ 公共设施应与人行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设置。 2.公益性设施

① 公益性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邮筒、环卫箱、消防栓、路灯杆等,其设置应优先于绿化、公共服务性设施。

② 宽度大于5m的人行道,可设置花坛,但必须保证3m以上的人行道。

③ 宽度大于3m且小于或等于5m的人行道,不得在公共设施带以外设置花坛。

④ 宽度小于或等于3m的人行道,除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邮筒、环卫箱、消防栓、路灯杆等占地宽度小于50cm的必要的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其设施外缘应控制在距侧石外边线1m范围内。 ⑤ 小型配电、变电设施不宜设置在宽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人行道上。

⑥ 消防站出警通道,可按消防部门要求在人行道上靠路缘石的位置设置可控制信号灯杆。

⑦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各类检查井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井盖必须使用标准规范的专业标识。 ⑧ 交通标志、路灯、电子监控设施等宜共杆设置。 3. 公共服务性设施

① 公共服务性设施包括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书报亭、电话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等,其设置以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的广场、公共场地等为主、以符合条件的人行道为辅。

② 以路缘石转弯切点为界的交叉口范围内,为保障行车视线通畅,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公共服务性设施。 ③ 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

④ 公交候车亭可设置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的公共设施带内。公交候车亭的落地宽度不得大于1.2m。 ⑤ 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公交候车亭。 ⑥ 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梯道起点处及地铁站点出入口处10m范围内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公共服务性设施。 ⑦ 宽度大于或等于3m的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点仅可设置于公共设施带内。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⑧ 主要商业街人行道上各类广告纵向净距不得小于25m,

其他道路人行道上纵向净距不得小于5m。

4.人行道结构

①人行道应根据道路功能及区位选用适当的材料,一般中心区商业街及城市重要主干路的人行道应铺装花岗岩面板,花岗岩面板厚度不低于4.0cm;以交通功能为主的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及城市支路的人行道可采用透水砖、石材;涉及与滨江、滨江景观和城市广场相衔接的路段,人行道材质及风格应与其统一;建筑退让人行道材质与风格应与道路统一。 ②水泥混凝土预制块

ⅰ水泥混凝土预制块人行道的边界必须有护固措施,以保持铺面的稳定。

ⅱ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的抗压(抗折)强度和防滑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JC/T446-2000)

ⅲ检验标准

水泥混凝土预制块人行道检验标准及允许误差

③石材

ⅰ.石材宜采用天然的、经加工的半成品石材。石材表面应平整、抗滑,不宜采用光面砖。

ⅱ.石材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行业标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T79)等的有关规定。

ⅲ.根据施工季节及石材铺面平面布置,在水泥混凝土基层和石材铺面层上应设置胀缝,胀缝间距由设计确定,面层与基层的胀缝应对齐。

ⅳ.石材铺面检验标准与水泥混凝土预制块人行道检验标准相同。

⑤ 现浇水泥混凝土

ⅰ.现浇水泥混凝土人行道表面应制作线格或花纹,提高防滑性能,其抗折强度应不低于4.0ompa。

ⅱ.现浇水泥混凝土人行道须设置变形缝。缩缝间距4~6m,胀缝间距由设计确定。 ⅲ.检验标准

⑤透水砖

ⅰ.市政道路人行道土基为膨胀土的区域不宜采用透水砖作为面层。

ⅱ.透水砖的有效孔隙率应≧15%,渗透系数应≧1.0×10-2cm/s。 ⅲ.检验标准

透水砖铺面一般项目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

⑥ 广场砖

ⅰ.广场砖的品种、规格、质量、色泽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千压陶瓷砖》(GB/T 4100)。

ⅱ.广场砖面检验标准

广场砖铺面一般项目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

6条 侧缘石及树池

1. 路缘石材质应根据道路及功能定位采用坚硬石材、混凝土等品质高、质量优良的材料。严禁采用砖砌路缘石,严禁路沿石贴饰面材料。

2. 无停车人行道缘石应高出车行道至少14cm,并采用直立式路缘石。桥梁上和隧道内的人行道缘石应高出车行道至少25cm。 3. 路缘石宽度不小于15cm,单块长度应大于等于1.0cm,圆弧转弯处可根据线形需要做适当调整。混凝土侧缘石抗压强度等级不小于C30.

4. 树池间距一般采用4~6m,方形树池每边净宽采用1.2~1.5m,矩形绿化带净宽宜大于或等于1.2m。

5. 树池内种植土的最小厚度应为树池净宽或直径的0.75倍。绿化带内的种植土厚度需满足《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的有关规定。

6.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及支路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

缘石质量标准

2.本表标准参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制定。

第二节 城市排水

1条 一般规定

1.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制。 2.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3. 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制度。

4. 市政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宜为d600,市政污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宜为d400。

5. 城市排水应采用管道(或渠涵)排水。 2条 管材

排水管材应采用高分子复合材料的塑料管或承插式钢筋混凝土管。 3条 检查井

1.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排水工程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

2. 推广使用整体稳固性好、强度高、闭水性好的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的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

3. 位于车行道道内的检查井井盖、座均采用重型井盖,材质应为满足国家质量要求的高压注塑一次成型高分子材料,井盖、座荷载等级与道路设计荷载等级一致。位于绿化地内的排水检查井井盖、座可采用轻型井盖,材质为高压注塑一次成型高分子材料。 4条 雨水管

1. 雨水篦子采用满足国家质量要求的高压注塑一次成型高分子材料产品,雨水口井深1.0m,雨水篦、座荷载等级与道路设计荷载等级一致。

2. 雨水篦子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设计,并按标准图集确定尺寸实施。

第三节 城市道路绿化

1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想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5. 道路设计时,应尽可能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并须对古树

名予以保护。

6.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2条 道路绿化技术要求

1. 行道树树池中线应距路沿石外侧0.75m以上,树池内径为1.2m-1.5m,根据植物品种、规格确定株距(行道树株距原则4-6m)。

2. 主干道道路行道树的胸径须达到15cm以上,次干道道路行道树的胸径须达到12cm以上,城市支路道路行道树的胸径须达到8cm以上。

3. 树池篦子采用匹配尺寸的标准预制件,不得进行零散拼凑,若采用现成透水材料,制作应美观,并不得影响树木生长。 4. 行道树设计应与路灯照应统一考虑,兼顾树木生长和夜间照明。行道树与路灯应在统一纵轴线上,原则上路灯应设在两行道树的中间。

5. 人行道(含建筑退让)达到8米及以上的,应尽量栽植两排行道树;有条件是,可栽植时适当的片林。

3条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

1.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必须服从行车安全要求。道路拐弯处不得种植影响行车视线的植物。

2. 分车绿化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介,树形正气,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 3. 中间分车绿化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

车道路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盛,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4. 道路分车带绿化再是成活率应达到95%,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栽。

5. 道路分车岛绿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且宽度小于10米的,应选择低矮地被植物,整体高度应低于60厘米。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且宽度大于10米的分车岛绿化,可进行复层配置,但不得影响行车视线。

4条 路侧绿带

道路外侧绿带,乔灌木种植面积一般应占绿地面积的70%,并适当增加常绿乔灌木比例,以加强其减噪防尘功能。非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种植面积应控制在30%以下。 5条 立交桥绿化

1. 立交桥绿化应充分利用环境空间复层栽植。乔灌花草相结合,形成层次丰富、配植合理、季相鲜明、自然和谐的绿化群落,设计风格应以疏朗开阔为主,在不影响交通事项的前提下,立交桥区绿地乔灌木种植面积一般应达到绿地面积的60%至70%。

2. 立交桥墙体和桥墩宜进行垂直绿化,可选择吸附力强的蔓藤植物。桥下绿地内应选择种植耐荫植物。

6条 道路绿化给水

1. 道路绿化带宽度(单条)未达到4m的,采取园林给水车辆

浇灌的形式解决;道路绿化带宽度(单条)4m以上的,须配置园林给水浇灌系统。

2. 绿化给水通过阀门井接城市给水管网系统。

7条 道路绿地内地面坡度应不低于1%,以解决地表排水。分车绿带须按规范设置排水管。

第三章 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条 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备案后方

可施工

2条 小区内所有配套基础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须按照“先配套,后主体”、“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并承担其开发用地范围与周边交界处的绿化、道路、人行道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3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净用地范围内(在已建城市道路旁的建设项

目还包括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退让的部分)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配套基础设施设计,并严格按图施工,实施工程管理。 4条 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1. 开发建设单位须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妥善处理因工程施工与周边环境产生的矛盾纠纷。

2. 施工现场须利用施工围墙封闭,实行施工区于生活区隔离。已建

成交付的小区内禁止施工车辆穿行,施工道路与生活通道不得合用。

3. 施工垃圾、渣土须按规定进行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不得在工地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施工时间应服从环保部门、城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噪音扰民。

第二节 小区道路工程

1条 小区道路路面应由面层和基层组成。通车道路路面须采用沥青混

凝土,基层须采用水泥稳定或二灰稳定碎石半刚性基层;人行休闲道路路面须采用压印混凝土及石材邓高品质材料。

2条 人行道应平整防滑,材质须采用石材等高品质、质量优良的材料,

禁止使用砖砌,严禁在路缘石上贴饰面材料。

第三节 排水工程

1条 一般规定

1. 新建、改建、扩建小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制。

2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奖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3.小区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制度。

4.小区排水应采用管道排水,景观工程中水景设计应以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为准。

2条 管材

排水管材须采用高分子复合材料的塑料管或承插式钢筋混凝土管。 3条 检查井

1. 新建、改建、扩建小区排水工程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

2. 推广使用整体稳固性好、强度高、闭水性好的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材质的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

3. 位于车行道内的检查井井盖、座均采用重型井盖,材质须为满足国家质量要求的高压注塑一次成型高分子材料,井盖、座荷载等级与道路设计荷载等级一致。位于绿化带内的排水检查井井盖、座可采用轻型井盖,材质为高压注塑一次成型高分子材料。 4条 雨水口

1. 道路交叉口的雨水口须放在交叉路口的最低点。

2. 雨水篦子采用满足国家质量要求的高压注塑一次成型高分子材料产品,雨水口井深1.0m,雨水篦、座荷载等级与道路设计荷载等级一致。

3. 雨水箅子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设计,并按标准图集切丁的尺寸实施。

第四节 小区绿化工程

1条 小区绿化用地指标必须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计算

标准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范及《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2条 小区的植物配置应遵循合理、科学、适用的原则,不得作简单的

植物种植设计;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采用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2. 适地适树,符合植物的生态习性;

3. 尽可能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须对古树名木予以保护;

4. 应远近期结合,保证景观效果;

5. 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3条 小区绿化工程须多种植色叶植物、花灌木、香源植物以及多年生

花卉,并适当配置鸟嗜植物和蜜源植物,吸引各种生物,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居住黄精。

4条 植物布置须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并处

理好地下管线的关系。

5条 在居住小区外围应选择种植隔音、防尘效果较好的树种,以保护

居住区的环境质量。

6条 小区集中绿地须满足下列要求:

1. 绿化标准必须达到规范设计条件。

2. 采用开敞式,便于休憩、散步和交往。

7条 集中绿地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须在适当位置设置休

闲广场或中心广场,配有遮阳设施、休闲座椅;并尽量根据小区整体风格是指园林小品,以提升小区绿化文化艺术品位。

8条 小区绿化工程须贯彻保护生物多样性原则,配置的植物品种应满

足一下规定:

1. 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一下的,植物品种不少于10种;

2. 绿地面积在3000至10000平方米的,植物品种不少于20种;

3. 绿地面积在10000至20000平方米的,植物品种不少于30种;

4. 绿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植物品种不少于40种。 9条 小区绿化工程须以乔木为骨千多层次进行配置,扩大绿地的复层

结构,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

1. 每百平方米绿地乔木数不少于4株。

2.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面积不得超过30%。

3. 绿地中落叶乔木与常绿乔木的数量比例为1:1至1:2;乔木与灌木的比例数量为1:3至1:6。

10条 小区绿化工程必须选用大规格苗木,以尽快形成绿化效果:

乔木胸径均不得小于6厘米;其中胸径15厘米以上的乔木占20%以上;胸径25厘米以上的乔木占2%以上。

11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位设计:停车位用地采用植草砖

铺地;平均年每个车位1棵树,且胸径必须大于6厘米,最低分枝大于2.2米。

地下停车场上的集中绿地的覆土深度须满足栽植乔木的最低要求。

12条 绿化建设要求

1. 一切可用于绿化的用地均须绿化,不留裸露地面,并发展垂直绿化。

2. 必须保留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名木古树,对大树也须最大限度保留或移植。小区建成后绿化须做到高低搭配、乔灌结合、花草相间、四季常青。

3. 小区绿化植物成活率不低于95%。

13条 苗树挖掘、包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

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的规定。种植材料须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病无害,规格与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14条 露地栽培花卉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年生花卉,植高应为10-40cm,冠径须为15-35cm。分枝不应少于3-4个,叶簇健壮,色泽明亮。

2. 宿根花卉,根系必须完整,无腐烂变质。

3. 球根花卉,根茎应茁壮、无损伤,幼芽饱满。

4. 观叶植物,叶色应鲜艳,叶簇丰满。

15条 铺、载草坪用的草块及草卷应规格一致,边缘平直,杂草不得

超过5%。草块土层厚度宜为3~5cm,草卷土层厚度宜为1~3厘米。播种用的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注明品种、品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发芽率达90%以上方可使用,自外地引进种子应由检疫合格证。

16条 园林植物生长所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17条 种植地的土壤含有建筑废土及其他有害成分,以及强酸性土、

强碱土、盐土、盐碱土、重粘土、沙土等,均须根据设计规定换填种植土。

18条 对草坪种植地,花卉种植地、播种地须施足基肥,翻耕25~30cm,

搂平耙细,去除杂物。

19条 种植穴、槽地挖掘和苗木种植施工必须缝合《城市绿化共生施

工及验收规范》(CCJ/T82-99)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0016-1998)相关规定。

20条 花池的规定

1. 花池砌边不得采用砖砌,并须进行饰面处理,材质选取与小区景观风格相协调的生态环保的天然石材。

2. 坐人的花池砌边高度、宽度必须满足人体模数,造型和饰面材料必须适宜人体舒适需求,并与小区景观风格一致。

3. 花池内的植物宜采用观花、观叶、观形的品种,观花植物须选取过年生草花,并宜作多层次立体绿化。

第五节 其他基础设施

1条 地面铺装

1. 硬铺装应根据小区风格选取材料,除特殊要求外,须采用石材等高档材料。

2. 结构要求:硬铺装地面满足承载轻型车(载重量小于2吨)要求。

3. 地面排水:硬质铺装地面须进行有组织排水设计。

2条 照明设施

1. 小区主要道路须按照标准距离设置高架路灯和庭院灯,宅间设置草坪灯、地灯。每个单元入口处须有照明设施。

2. 路灯、庭院灯、草坪灯的灯型须与小区的整体风格相一致。

3. 小区临城市主要景观界面(江、河、铁路、景观大道、城市广场)的建筑立面及围墙必须做景观亮化。

3条 其它配套设施

1. 给水、电力、电信、供气等工程管线须根据国家规范,结合用地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并配置到位。除特殊要求,上述各种工程管线须从地下敷设。

2. 临主要城市界面(江、河、铁路、景观大道、城市广场)的永久围墙、临时围墙须作专业设计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无障碍设施

1条 本细则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市政工程及小区中配置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1. 残障坡道、缘石坡道及盲道。

2. 专用停车位。

3. 无障碍标志。

4. 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2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

定配置设计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

并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1. 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2. 铺设盲道保持连续,中途无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 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缘石坡道应采用全宽单面坡缘石坡道;

4. 所有公共建筑物出入口均应设置残障坡道;

5. 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3条 建设要求

1. 盲道铺砌材料应与人行道材料同类。

2. 行进盲道距围墙、花台、树池、检查井、沟渠盖板等物体距离除特殊困难地段外,一般不应小于0.25m。

3. 盲道在满足规范规定前提下,应尽可能设置在靠建筑物一侧。平面布置应连续,不得间断。

4.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采用0.30m。

5.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

6. 为避让井盖、灯杆等点状设施,盲道在进行“几”字形环绕时,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每个转弯角度应为90度,绕行盲道每条边长宜不小于90cm(含盲道自身宽度)。

7. 单面破缘石坡道宜采用长方形,其宽度应采用1.2~1.5m。

8. 三面破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5.0m。

9. 盲道砖触感条(点)凸起高度不宜小于5mm。

4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被

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5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

家、省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6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7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

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障碍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1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附录一: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一、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必须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须盖建设单位公章)、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查验原件,复印件须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文件3-5套(含说明书、图纸、概算、勘察资料)。

初步设计审查步骤:

1. 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承办处室审核资料,资料合格的,将初步设计资料提交给专家审查;

3. 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规划、城管、市政、设计、交警、园林、环卫、水务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和初设评审委员会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

4. 由业主单位向有关部门及专家取得认可签字的书面意见;

5. 对通过审查的工程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需进行初设审查,只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科)进行施工图备案即可。

二、施工图备案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报市规划局进行施工图复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科)进行施工图备案。【附:

施工图备案必备材料清单】。

三、工程开工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建设单位须持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等文件、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科)申请开工许可,经审查同意,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由市质监站牵头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申报发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单》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质监站对工程的日常施工、质量进行同步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从而有效提高工程使用寿命周期,发挥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应有的作用。

五、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查。审查合格后,有建设单位组织城建、质监、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主体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初验和终验。初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城建、质监、城管、市政、环卫、交通、消防、园林、绿化、档案、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再进行终验。终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接收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六、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持项目立项批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竣工总聊及接收单位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城管、水务、园林、绿化等管养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应按资阳市城市统一坐标体系完成基础设施项目的测绘及编制工作,其成果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

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在竣工验收后,由施工方与建设业主、物业管理经过现场验收核对,共同签署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表,及移交给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科)备案。

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建设单位应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移交前10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提供给接管单位。

2. 建设单位在工程移交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3. 经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等部门现场检查,严格核对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共同签署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工程即移交给接管单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4. 建设单位凭竣工移交表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流程图

注明: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略①步程序,其与程序同。

附录二:

施工图备案必备材料清单

1.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2. 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批复及审查意见(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作要求)

3.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 施工图复核意见的函(含无障碍)

5. 勘察设计合同、地质勘查报告(正式成果),并提供勘察单位资质

6. 经规划局及审图机构签章确认的规划平面图和施工图全套

附录三:

本规定主要引用规范

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

2.《城镇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4.《混凝土路面砖》(JC/T446-2000)

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7.《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 50180-93)

8.《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

9.《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0016-1988)

1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1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验收规范》(GB 50014-2006)

12.《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 18601-2009)

13.《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T 79)

附录四:

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 ···的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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