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bbs.bz01.com 好好学习社区

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86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87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第88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89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90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91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第92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93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规定执行。 第94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95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96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m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二节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97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98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通道要畅通,门窗要向外开。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七)固定动火区的设立,应由车间申请,经消防、安技部门同意,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批准。

第99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100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101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102条 根据危险程度,动火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殊危险动火,具有特殊危险的作业和地区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公司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企业明文规定,并在生产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103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六天(144小时)。

第104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第105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106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动火人必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规定内容动火,不得随意涂改。

第107条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第108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109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110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111条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112条 动火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第113条 动火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114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进行动火分析,并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115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116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117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

时,其浓度应小于0.2%。

第118条 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19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120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并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121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第122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123条 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124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125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126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并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127条 企业必须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128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火星熄灭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29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物等。

第130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31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32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33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134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个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35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36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37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138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139条 对产生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消防规定执行。

第140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规定。

第141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142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企业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bbs.bz01.com 好好学习社区

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86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87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第88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89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90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91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第92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93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规定执行。 第94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95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96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m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二节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97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98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通道要畅通,门窗要向外开。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七)固定动火区的设立,应由车间申请,经消防、安技部门同意,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批准。

第99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100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101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102条 根据危险程度,动火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殊危险动火,具有特殊危险的作业和地区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公司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企业明文规定,并在生产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103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六天(144小时)。

第104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第105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106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动火人必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规定内容动火,不得随意涂改。

第107条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第108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109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110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111条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112条 动火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第113条 动火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114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进行动火分析,并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115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116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117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

时,其浓度应小于0.2%。

第118条 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19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120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并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121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第122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123条 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124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125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126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并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127条 企业必须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128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火星熄灭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29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物等。

第130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31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32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33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134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个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35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36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37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138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139条 对产生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消防规定执行。

第140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规定。

第141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142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相关内容

  • 燃气公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 燃气稽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气管理,规范用气行为,维护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打击偷窃燃气等违章行为,强化稽查管理,保证燃气企业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落实好"一表一卡"的管理工作.在售气软件系统 ...

  • 化工厂安全教育
  • 一.化工生产安全的重要性: 化学工业生产在国民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机械.电子.钢铁.纺织等行业相比,由于使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的物质,所以引起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的危险性很大.化工生产中使用的设备.生产操作条件也存在着高温.高压,例如石油化工中的脱硫装置压力为15Mpa,乙烯裂解温度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实施与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实施与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作者:编委会 出 版 社:中国法制研究出版社2008年10月出版 册数规格:全四卷 16开精装 优惠价:¥600元 详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 ...

  •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公司为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泄漏事故的发生,建立了防火.防爆炸.防中毒.防泄漏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本制度适用于适用于本公司防火防爆炸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由各部门.车间认真执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防火.防爆炸.防中毒.防泄 ...

  •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 ...

  • 15000t甲苯储罐区防火防爆设计
  • 课程设计说明书 题 目: 15000t甲苯储罐区防火防爆设计 课程名称: 防火防爆工程学课程设计 专 业: 安 全 工 程 学 号: 11604101 姓 名: 指导教师: 能源与水利学院 2014年7月 摘 要 本文主要是针对甲苯储罐而进行的防火防爆设计.通过对甲苯理化特性及储存工艺过程来设计工厂 ...

  • 油库防火防爆措施预评
  • 油库防火防爆措施预评 等级划分(1) 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1995)(以下简称<库规>)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规定,本工程中新建8个(单罐容量2500m3)油储罐,总容积为20000m3(其中汽油储罐4个,柴油储罐4个),应为二级石油库.储存的油品中, ...

  • 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 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安全设施使用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和事故隐患,充分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和罐区的各种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 1 安环科是公司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 1 ...

  •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1988.07.05 [生效日期]1988.08.01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消防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