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 公平贸易局 李成钢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内容:

– – – – – – –

补贴的定义 专向性 禁止性补贴 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 救济 特殊和优惠待遇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的定义 财政资助,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 授予利益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财政资助

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 或债务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 放弃或未征收应征收的政府税收 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以 上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政府职能,且与政府做法无实质 差别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专向性 企业专向性 产业专向性 地区专向性 禁止性补贴 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禁止性补贴 出口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出口补贴

发达成员应在3年内使之与协议一致 不适用于附件7所列国家(人均GDP低于1000 美元,共20个) 8年内不适用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若需要,应在 不迟于期满前1年与委员会磋商。若获同意延长, 则应在期满后2年内逐步取消) 出口竞争力(毕业条款):一产品在连续2个日 历年达到世界贸易至少3.25% 转型经济国家(7年内逐步取消)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进口替代补贴 与GATT1994第3条的关系(国民待遇) 与TRIMs协议的关系(强制要求采购国 产品) 过渡期

发达国家3年 发展中国家5年 最不发达国家8年 转型经济国家7年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可诉补贴(一) 负面影响

损害 严重侵害 利益减损或丧失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可诉补贴(二) 损害的类型

现实的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对国内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可诉补贴(三)

严重侵害(6.1)

从价补贴的总额超过5% – 弥补一产业的经营亏损 – 弥补企业的经营亏损,但为解决严重社会问题、非经 常性、不重复的一次措施除外 – 直接债务免除(指政府持有的)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可诉补贴(四)

补贴授予或维持方的否定性抗辩(6.2、6.3):

影响在于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同类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 影响在于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同类产品对第三国市场 的出口 – 补贴造成大幅削价、抑价、压价或销售损失 – 与前3年相比,初级产品市场份额增加且呈一贯性

特殊和优惠待遇

发展中国家(6.1不适用、肯定性证据证明) 转型经济国家(6.1(d)不适用)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不可诉补贴(一) 非专向性补贴 研发补贴 贫困地区补贴 环保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不可诉补贴(二)

(公司、公司委托研

究机构)研发补贴 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 本的50%。 人事成本,专门和永久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 备、土地和建筑物的成本,用于研究活动的咨 询和等效服务的费用(外购研究成果、技术知 识、专利等),额外间接成本、其他日常费用 (材料、供应品等)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不可诉补贴(三)

贫困地区补贴 – 毗连地理区域,具有确定的经济或行政特征 – 依标准属落后地区,且不是临时性的 – 至少下列一个标准: 人均收入或人均家庭收入二者取一、或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均不得高于其他地区 平均水平的85% 失业率为其他地区至少110%以上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不可诉补贴(四) 环保补贴

– – – – –

一次性临时措施 限于所需费用的20% 不包括替代和实施受援投资的费用,这些费 用应全部由公司负担 与计划减少废弃物和污染有直接联系且成比 例 能够适应要求的公司均可获得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多边救济

禁止性补贴(第4条):被诉方抗辩(举证责任), 时间为正常争端解决的一半(磋商30天、专家组 90天、上诉机构30天) 可诉补贴(第7条):原告证明补贴存在及性质、 所造成的损害、利益丧失或严重侵害,正常时限 (磋商60天,专家组120天,上诉机构60天),6 个月内不履行,且未补贴,则应授权报复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不可诉补贴(一) 非专向性补贴 研发补贴 贫困地区补贴 环保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不可诉补贴(一) 非专向性补贴 研发补贴 贫困地区补贴 环保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措施 调查的程序规则 特殊和优惠待遇

微量补贴(发展中国家产品补贴的总体 水平不超过按单价计算的2%,8年内提 前取消出口补贴的发展中成员、附件7所 列成员为3%,发达成员为1%) 进口份额(发展中国家不足4%,但累计 超过9%除外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关于补贴的纪律

禁止性补贴: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授予的补 贴,或以使用国产品为投入授予的补贴 可诉补贴:对其他成员的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如对另一 成员国内产业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或严重侵害 不可诉补贴:不受救济措施约束(如研发支持、贫困地区 支持、环保要求) ASCM协议不仅确立了补贴纪律,而且明确了反补贴规则 根据《农业协议》第13条(和平条款)的规定,农产品补 贴在9年内免受约束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措施的定义 反补贴措施是指为抵消授予制造、生产 或出口产品的补贴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 措施。 WTO成员可以在经调查并按ASCM协议 的规定做出裁决后,实施反补贴措施或 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

与反补贴协议

在ASCM协议项下反补贴措施适用于农产品的 范围

根据协议,反补贴措施可以适用于所有产品, 包括农产品。但《农业协议》第13条规定了若 干豁免(9年内)

反补贴措施不适用于“绿箱政策”(《农业协议》 附件2)和与承诺相符的国内支持、出口补贴 “适用克制”适用于反补贴税的征收 对以利益减损或丧失为由采取的行动设定了限制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措施规则

实体规则

除非经调查裁定存在补贴、产业损害及二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否则不得实施反补贴措施 认定某项补贴的存在必须依据ASCM协议第一部 分规定的标准。协议第四部分规定了关于产业损 害和因果关系的标准。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措施规则

程序规则

立案并进行调查 实施临时措施和最终措施 承诺协议 措施的期限

这些规则是为了确保调查透明、公正,所有利 害关系方均应有充分的机会为自身利益抗辩, 调查机构应充分地解释其裁决的依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ASCM协议关于反补贴问题的若干重要规定

为反补贴调查立案规定了国内产业必须满足的 条件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前必须先有初裁 对以承诺协议解决反补贴问题规定了若干限制 日落条款:5年 司法审议:必须由独立的法庭(仲裁庭)审查 调查机构裁决的合法性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特殊和差别待遇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最不发达国家 转型经济国家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ASCM协议与《农业协议》的差异

关于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的规定,不适 用于农产品 第5条不适用于农产品补贴 第6条不适用于农产品补贴 第7条规定的救济措施不适用于农产品补贴 第10条规定,反补贴税仅能在按两协议规定进 行调查后征收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总之,关于农业补贴的规定与ASCM存在很大 不同。与ASCM协议区分了禁止性补贴和不可 诉补贴不同,《农业协议》采用了依据承诺的 方式。

中国关于补贴问题的承诺(一)

议定书第10条:(1)补贴通知;(2)对国 有企业的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3)自加 入时取消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议定书附件5列出了已取消、拟取消、可继续 维持的补贴

中国关于补贴问题的承诺(二)

工作组报告书第167、168、170-172段

– –

重申议定书中关于禁止性补贴的承诺 对ASCM协议第27条规定的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做 了一些取舍,即保留27.10、27.11、27.15,放弃 27.8、27.9、27.13。所保留的条款与反补贴调查 中认定微量补贴问题有关,放弃的条款与补贴争端 或反补贴调查中损害认定问题相关。效果是:中国 保留了相对大一些的补贴空间,同时又使其他成员 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启

动反补贴的门槛降低了一些。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 公平贸易局 李成钢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内容:

– – – – – – –

补贴的定义 专向性 禁止性补贴 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 救济 特殊和优惠待遇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的定义 财政资助,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 授予利益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财政资助

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 或债务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 放弃或未征收应征收的政府税收 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以 上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政府职能,且与政府做法无实质 差别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专向性 企业专向性 产业专向性 地区专向性 禁止性补贴 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禁止性补贴 出口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出口补贴

发达成员应在3年内使之与协议一致 不适用于附件7所列国家(人均GDP低于1000 美元,共20个) 8年内不适用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若需要,应在 不迟于期满前1年与委员会磋商。若获同意延长, 则应在期满后2年内逐步取消) 出口竞争力(毕业条款):一产品在连续2个日 历年达到世界贸易至少3.25% 转型经济国家(7年内逐步取消)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进口替代补贴 与GATT1994第3条的关系(国民待遇) 与TRIMs协议的关系(强制要求采购国 产品) 过渡期

发达国家3年 发展中国家5年 最不发达国家8年 转型经济国家7年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可诉补贴(一) 负面影响

损害 严重侵害 利益减损或丧失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可诉补贴(二) 损害的类型

现实的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对国内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可诉补贴(三)

严重侵害(6.1)

从价补贴的总额超过5% – 弥补一产业的经营亏损 – 弥补企业的经营亏损,但为解决严重社会问题、非经 常性、不重复的一次措施除外 – 直接债务免除(指政府持有的)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可诉补贴(四)

补贴授予或维持方的否定性抗辩(6.2、6.3):

影响在于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同类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 影响在于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同类产品对第三国市场 的出口 – 补贴造成大幅削价、抑价、压价或销售损失 – 与前3年相比,初级产品市场份额增加且呈一贯性

特殊和优惠待遇

发展中国家(6.1不适用、肯定性证据证明) 转型经济国家(6.1(d)不适用)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不可诉补贴(一) 非专向性补贴 研发补贴 贫困地区补贴 环保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不可诉补贴(二)

(公司、公司委托研

究机构)研发补贴 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 本的50%。 人事成本,专门和永久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 备、土地和建筑物的成本,用于研究活动的咨 询和等效服务的费用(外购研究成果、技术知 识、专利等),额外间接成本、其他日常费用 (材料、供应品等)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不可诉补贴(三)

贫困地区补贴 – 毗连地理区域,具有确定的经济或行政特征 – 依标准属落后地区,且不是临时性的 – 至少下列一个标准: 人均收入或人均家庭收入二者取一、或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均不得高于其他地区 平均水平的85% 失业率为其他地区至少110%以上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不可诉补贴(四) 环保补贴

– – – – –

一次性临时措施 限于所需费用的20% 不包括替代和实施受援投资的费用,这些费 用应全部由公司负担 与计划减少废弃物和污染有直接联系且成比 例 能够适应要求的公司均可获得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多边救济

禁止性补贴(第4条):被诉方抗辩(举证责任), 时间为正常争端解决的一半(磋商30天、专家组 90天、上诉机构30天) 可诉补贴(第7条):原告证明补贴存在及性质、 所造成的损害、利益丧失或严重侵害,正常时限 (磋商60天,专家组120天,上诉机构60天),6 个月内不履行,且未补贴,则应授权报复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不可诉补贴(一) 非专向性补贴 研发补贴 贫困地区补贴 环保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不可诉补贴(一) 非专向性补贴 研发补贴 贫困地区补贴 环保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措施 调查的程序规则 特殊和优惠待遇

微量补贴(发展中国家产品补贴的总体 水平不超过按单价计算的2%,8年内提 前取消出口补贴的发展中成员、附件7所 列成员为3%,发达成员为1%) 进口份额(发展中国家不足4%,但累计 超过9%除外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关于补贴的纪律

禁止性补贴: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授予的补 贴,或以使用国产品为投入授予的补贴 可诉补贴:对其他成员的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如对另一 成员国内产业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或严重侵害 不可诉补贴:不受救济措施约束(如研发支持、贫困地区 支持、环保要求) ASCM协议不仅确立了补贴纪律,而且明确了反补贴规则 根据《农业协议》第13条(和平条款)的规定,农产品补 贴在9年内免受约束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措施的定义 反补贴措施是指为抵消授予制造、生产 或出口产品的补贴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 措施。 WTO成员可以在经调查并按ASCM协议 的规定做出裁决后,实施反补贴措施或 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

与反补贴协议

在ASCM协议项下反补贴措施适用于农产品的 范围

根据协议,反补贴措施可以适用于所有产品, 包括农产品。但《农业协议》第13条规定了若 干豁免(9年内)

反补贴措施不适用于“绿箱政策”(《农业协议》 附件2)和与承诺相符的国内支持、出口补贴 “适用克制”适用于反补贴税的征收 对以利益减损或丧失为由采取的行动设定了限制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措施规则

实体规则

除非经调查裁定存在补贴、产业损害及二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否则不得实施反补贴措施 认定某项补贴的存在必须依据ASCM协议第一部 分规定的标准。协议第四部分规定了关于产业损 害和因果关系的标准。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措施规则

程序规则

立案并进行调查 实施临时措施和最终措施 承诺协议 措施的期限

这些规则是为了确保调查透明、公正,所有利 害关系方均应有充分的机会为自身利益抗辩, 调查机构应充分地解释其裁决的依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ASCM协议关于反补贴问题的若干重要规定

为反补贴调查立案规定了国内产业必须满足的 条件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前必须先有初裁 对以承诺协议解决反补贴问题规定了若干限制 日落条款:5年 司法审议:必须由独立的法庭(仲裁庭)审查 调查机构裁决的合法性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特殊和差别待遇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最不发达国家 转型经济国家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ASCM协议与《农业协议》的差异

关于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的规定,不适 用于农产品 第5条不适用于农产品补贴 第6条不适用于农产品补贴 第7条规定的救济措施不适用于农产品补贴 第10条规定,反补贴税仅能在按两协议规定进 行调查后征收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总之,关于农业补贴的规定与ASCM存在很大 不同。与ASCM协议区分了禁止性补贴和不可 诉补贴不同,《农业协议》采用了依据承诺的 方式。

中国关于补贴问题的承诺(一)

议定书第10条:(1)补贴通知;(2)对国 有企业的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3)自加 入时取消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议定书附件5列出了已取消、拟取消、可继续 维持的补贴

中国关于补贴问题的承诺(二)

工作组报告书第167、168、170-172段

– –

重申议定书中关于禁止性补贴的承诺 对ASCM协议第27条规定的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做 了一些取舍,即保留27.10、27.11、27.15,放弃 27.8、27.9、27.13。所保留的条款与反补贴调查 中认定微量补贴问题有关,放弃的条款与补贴争端 或反补贴调查中损害认定问题相关。效果是:中国 保留了相对大一些的补贴空间,同时又使其他成员 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启

动反补贴的门槛降低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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