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调整。

第四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中央项目、省管项目原则上进入省级公共交易市场,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

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上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职责

第六条 [省水利厅监督职责]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湖南省水利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

(六) 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直接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立项和经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3级堤防)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 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公告;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协助省水利厅做好本行政区内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具体监管项目范围和职责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和审批权限规定制定。

第九条 [行政监督内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接受有效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予以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事项核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只审批、核准立项的,由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越权、违规核准招标事项。

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省水利厅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可以不招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但需经省水利厅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 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招标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必需的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

3、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审批、核准或备案;审批、核准或备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划分标段。对同一项目法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进行打捆招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年度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监理除外)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七条 [自行招标] 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选择]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使用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抽取或竞争性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采用竞争性比选或招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准入条件]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

(二) 有熟悉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水利水电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三) 按照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守信级(BBB )以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有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规定,不按照代理合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可依法终止招标代理合同,负责项目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公告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招标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并报有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资格预审);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

(五)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于资格预审);

(六)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 并答复(适用于资格预审);

(七)按规定日期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

(八)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适用于资格预审)

(九)确定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并报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于资格预审);

(十)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十一)发售招标文件;

(十二)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若有);

(十三)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四)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

(十五)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六)组织开标,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开标过程的异议;

(十七)组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十八)确定中标人;

(十九)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十)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十一)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投标书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信息发布] 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外,还应同时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和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公告正式在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日。在网络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为止。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四条 [文件编制]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五条 [投标资格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和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合理设臵投标资格条件,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投标资格条件。

对技术简单、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一般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应用] 水利部和湖南省水利厅已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登记和公开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招标人应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落实水利部和本省在市场准入和招投标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和本办法规定,合理选择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资信业绩和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以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本办法适用范围:

1、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等服务招标项目;

2、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

3、科研应用项目;

4、政府向社会融资建设的项目;

5、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招标项目;

6、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施工招标项目。

以上招标项目也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对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予以否决,将投标控制价以下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应用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施工招标项目。对此类项目,招标人也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本办法适用范围:

1、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2、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招标项目。

(四)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招标人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投标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按规定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招标人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本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简易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级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录应用] 我省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投标人信用等级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5%~8%。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按照其评定信用等级赋分,具体得分如下:信用等级为AAA 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100%;信用等级为AA 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85%;信用等级为A 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70%;信用等级为BBB 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55%;信用等级为CCC 级的,得分为0;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质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 级赋分,未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 级赋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前在全国水利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核实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正在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不良行为记录严重程度,每项扣0.2~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办法确定的投标人信用信息总分值。

第二十九条 [文件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得设臵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发售招标文件和答疑,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标和开标。

第三十条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由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通过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审查和认定,拒绝潜在投标人投标,视为招标投标法禁止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入围投标人确定] 采用资格预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资格预审公告中同时载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资格预审审查方法

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施工项目,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入围投标人产生办法及数额,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应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

(二)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应确定不少于7个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

(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上述该数额的,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资格复查] 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履约能力的新情况,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预审文件的要求审查其各项资格条件是否仍能满足要求。未按本款规定提交资料的,视为其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禁止限制或排斥投标人]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载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报名、备案、投标许可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文件备案] 招标人应将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

第三十五条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对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文件违规处理]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应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

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文件提交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四十条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和货物类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服务类不超过十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形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境内投标单位如果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或开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十一条 [标底编制]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等相关的服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值必须合理。

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水利工程造价人员编制。

第四十二条 [现场踏勘] 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四十三条 [终止招标]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招标。招标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四条 [招标备案有效期]招标人应该在招标项目备案后90天内完成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招标周期或者不开展招标工作。原则上在90天内未完成招标工作的,招标备案自行废止,须重新办理招标备案。

第四章 投标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信用档案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

[2007]171号)执行。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有关投标活动。投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否则其投标无效。

凡《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符合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的相应级别和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

凡《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没有规定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此类项目可由具备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具有三年以上施工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否则,视为招标投标法禁止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考核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为依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成员间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变更]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影响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 [投标文件签署]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文件需要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报价文件还应加盖负责把关的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印章。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条 [开标会]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组成。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 [开标程序]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三)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情况;

(五)宣布投标文件的开启顺序;

(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七)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从水利部和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或其他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因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事由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后,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五十五条 [指定评标专家] 特殊招标项目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招标人可指定评标专家。

前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五十六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 [评标工作程序]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员;

(二)行政监督部门宣布有关评标纪律,并提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检查是否存在回避情形;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主任委员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六)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七)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八)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等。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澄清说明]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十条 [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

(六)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七)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

(九)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十)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六十二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三条 [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六十四条 [中标结果]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还应将应在中标人确定后的15日内,将中标结果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第六十五条 [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六十六条 [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开标签到表、开标记录、监督人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评分表和汇总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和省政府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与《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细则》配套实施。《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细则》(湘水办〔2008〕27号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调整。

第四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中央项目、省管项目原则上进入省级公共交易市场,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

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上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职责

第六条 [省水利厅监督职责]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湖南省水利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

(六) 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直接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立项和经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3级堤防)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 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公告;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协助省水利厅做好本行政区内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具体监管项目范围和职责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和审批权限规定制定。

第九条 [行政监督内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接受有效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予以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事项核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只审批、核准立项的,由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越权、违规核准招标事项。

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省水利厅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可以不招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但需经省水利厅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 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招标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必需的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

3、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审批、核准或备案;审批、核准或备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划分标段。对同一项目法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进行打捆招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年度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监理除外)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七条 [自行招标] 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选择]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使用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抽取或竞争性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采用竞争性比选或招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准入条件]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

(二) 有熟悉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水利水电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三) 按照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守信级(BBB )以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有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规定,不按照代理合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可依法终止招标代理合同,负责项目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公告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招标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并报有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资格预审);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

(五)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于资格预审);

(六)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 并答复(适用于资格预审);

(七)按规定日期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

(八)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适用于资格预审)

(九)确定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并报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于资格预审);

(十)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十一)发售招标文件;

(十二)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若有);

(十三)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四)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

(十五)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六)组织开标,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开标过程的异议;

(十七)组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十八)确定中标人;

(十九)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十)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十一)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投标书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信息发布] 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外,还应同时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和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公告正式在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日。在网络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为止。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四条 [文件编制]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五条 [投标资格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和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合理设臵投标资格条件,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投标资格条件。

对技术简单、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一般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应用] 水利部和湖南省水利厅已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登记和公开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招标人应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落实水利部和本省在市场准入和招投标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和本办法规定,合理选择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资信业绩和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以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本办法适用范围:

1、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等服务招标项目;

2、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

3、科研应用项目;

4、政府向社会融资建设的项目;

5、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招标项目;

6、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施工招标项目。

以上招标项目也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对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予以否决,将投标控制价以下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应用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施工招标项目。对此类项目,招标人也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本办法适用范围:

1、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2、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招标项目。

(四)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招标人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投标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按规定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招标人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本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简易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级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录应用] 我省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投标人信用等级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5%~8%。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按照其评定信用等级赋分,具体得分如下:信用等级为AAA 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100%;信用等级为AA 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85%;信用等级为A 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70%;信用等级为BBB 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55%;信用等级为CCC 级的,得分为0;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质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 级赋分,未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 级赋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前在全国水利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核实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正在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不良行为记录严重程度,每项扣0.2~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办法确定的投标人信用信息总分值。

第二十九条 [文件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得设臵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发售招标文件和答疑,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标和开标。

第三十条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由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通过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审查和认定,拒绝潜在投标人投标,视为招标投标法禁止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入围投标人确定] 采用资格预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资格预审公告中同时载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资格预审审查方法

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施工项目,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入围投标人产生办法及数额,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应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

(二)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应确定不少于7个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

(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上述该数额的,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资格复查] 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履约能力的新情况,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预审文件的要求审查其各项资格条件是否仍能满足要求。未按本款规定提交资料的,视为其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禁止限制或排斥投标人]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载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报名、备案、投标许可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文件备案] 招标人应将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

第三十五条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对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文件违规处理]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应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

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文件提交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四十条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和货物类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服务类不超过十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形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境内投标单位如果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或开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十一条 [标底编制]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等相关的服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值必须合理。

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水利工程造价人员编制。

第四十二条 [现场踏勘] 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四十三条 [终止招标]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招标。招标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四条 [招标备案有效期]招标人应该在招标项目备案后90天内完成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招标周期或者不开展招标工作。原则上在90天内未完成招标工作的,招标备案自行废止,须重新办理招标备案。

第四章 投标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信用档案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

[2007]171号)执行。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有关投标活动。投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否则其投标无效。

凡《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符合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的相应级别和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

凡《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没有规定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此类项目可由具备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具有三年以上施工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否则,视为招标投标法禁止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考核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为依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成员间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变更]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影响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 [投标文件签署]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文件需要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报价文件还应加盖负责把关的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印章。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条 [开标会]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组成。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 [开标程序]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三)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情况;

(五)宣布投标文件的开启顺序;

(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七)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从水利部和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或其他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因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事由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后,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五十五条 [指定评标专家] 特殊招标项目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招标人可指定评标专家。

前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五十六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 [评标工作程序]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员;

(二)行政监督部门宣布有关评标纪律,并提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检查是否存在回避情形;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主任委员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六)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七)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八)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等。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澄清说明]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十条 [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

(六)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七)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

(九)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十)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六十二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三条 [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六十四条 [中标结果]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还应将应在中标人确定后的15日内,将中标结果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第六十五条 [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六十六条 [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开标签到表、开标记录、监督人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评分表和汇总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和省政府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与《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细则》配套实施。《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细则》(湘水办〔2008〕27号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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