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与必胜客员工冲突的法律意见书

保安与必胜客员工纠纷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律师于2010年7月5日下午 陪同李经理一起去了五老村派出所,参加了赵警官主持的调解,必胜客全权委派了常务张总来参加协调。现将有关情况和法律意见呈报如下:

一、纠纷基本情况

本律师仔细看了赵警官播放的监控录像,了解到在 2010年6月15日 下午近四点,因为必胜客一位叫张琴的女员工因为推助力车,不巧被B 道闸出口杆落下伤到耳朵,张女士与贵司当班的贵司付起红发生争执,后给其公司打电话,该公司遂派了甲乙丙三个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不久的员工到现场了解情况。甲乙丙年轻气盛,讲话不逊,惹恼了保安,双方互殴起来,起初这种打斗仅是肢体的一般冲突,但后来贵司的一名保安崔学魁走过来,拿着对讲机就冲甲乙丙每人后脑勺砸了一下,事态急剧发生变化,几个男孩头部都出了血,其中一个外伤比较严重,一直拿纸巾护着头,当时的现场地面一摊全是血,必胜客的员工差不多都跑出来看了,围观群众也很多。后来三个男孩都到了医院,住了两天医院观察后又出院,均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目前医药费已用了三千多,后续还需要治疗。

二、对方对我司的赔偿要求

张总表示,因甲乙丙三个男孩都是80后独生子,其中有两个是南京本地人,一名是外地人,出现这个事后,因为受伤部位是在靠近后脑勺的头部要害部位,小孩家属已多次到单位来找相关领导,情绪很激烈! 提出要到莱佛士领导闹,讨说法。张总怕事态搞大,表示公司会为大家争取权益,对家属进行了积极安抚工作,现家属暂时恢复平静。

张总提出一个人按一万元的赔偿标准(含精神损害赔偿在内),并表示如果协商解决不了,据他了解甲乙丙家属可能会采取堵大门、到总部办公室吵闹论理等方式解决问题,打官司手续太繁琐,不一定愿意走诉讼途径。

三、警官的意见

赵警官认为:该事件系几名保安履行工作职责时实施的侵权行为,从录像分

析过错在贵司员工一方,贵司应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分两部分:医疗费(按票据据实结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左右/每人,尽管和对方要求的差距较大,但他会尽力做工作。

赵警官表示,该录像为了辨清责任,他已看过很多遍,认为这起打架事件因为是两家单位员工集体参与,是群殴治安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甲乙丙三个男孩虽然是外伤,但头部流血,现场血流满地,给围观群众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因受伤部位在接近后脑勺部,事发当天晚上,来了很多家属到派出所大厅吵,提出了很多要求。

虽然事情起因由必胜客张琴而引起,但在双方发生过一般肢体性冲突的情况下,崔学槐直接冲上去拿东西砸要害部位,将双方矛盾升级,已完全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构成刑法上轻微刑事犯罪---聚众斗殴罪(轻伤)的立案标准,可以予以刑事拘留。但考虑到贵司是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可能会受到很大影响,所以还是压下以民事纠纷处理,没对崔进行拘留。

四、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建议

贵司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物质赔偿责任包括1、医药费(住院几天还需承担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误工费。

1、法理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关于赔偿事项。根据本律师了解到的详细情况,该起事件系贵司员工上班履行工作职责不当而致他人身体伤害的侵权事件。尽管必胜客员工出言不逊,有一定过错,但我司系服务企业,礼仪规范比一般职业有较高的要求,这不能成为民事侵权行为减责或免责的合理理由。从监控录像上看,我方员工殴打行为过错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应当承担造成甲乙丙三方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相关规定和赔偿意见

我建议, 精神抚慰金建议采纳赵警官的意见。

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除侵犯肖像、名誉权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解释)第9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为: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司法实践中,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法院对当事人因一般人身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以未构成伤残衡量)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也不排除对某些案件个别对待(例如有些轻伤害,但永久影响到人的容貌等)。精神损害赔偿金南京本地法院目前一般参照《南京市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确定在5万元以内,损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5万元基础上再提高。 构成十级伤残的参考值为5000元。

本案当中,甲乙丙尽管是轻伤---构成轻微脑震荡,但是应该考虑该事

件的特殊性质,贵司员工打人的部位在后脑部,用力狠,危险大,且公众场合等诸因素,本律师认为从公司从自身声誉出发应当赔偿一定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否则家属到公司不停吵闹,会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工作。

4、崔学槐如何处理。本律师认为贵司应依据内部规章对其处以扣薪,检讨等处罚措施。崔的行为性质恶劣,已经构成轻微刑事案件,对我司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如果包着不处理,会对今后的工作埋下隐患。员工实施职务侵权,一律由公司买单,会造成很不好的风气!

尽管劳动者职务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实践中,受害人在起诉中多把劳动者也列为被告,但法院在判决时只判用人单位的责任。

关于劳动者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职工的职务行为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企业可以追偿”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仅仅是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的一般法理得出这样的推论。

但根据《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实践中,一些单位根据自己内部的规章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员工给以相应的处罚的比较多。

由于事发之日已近一个月,必胜客员工家属情绪非常大,望贵司一定妥善处理赔偿。对方张总要求5日内必须明确答复!但赵警官表示为了不让矛盾进一步扩大,他会进一步做工作。

以上建议,供参考!

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 王向光 律师 2010-7月6日

保安与必胜客员工纠纷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律师于2010年7月5日下午 陪同李经理一起去了五老村派出所,参加了赵警官主持的调解,必胜客全权委派了常务张总来参加协调。现将有关情况和法律意见呈报如下:

一、纠纷基本情况

本律师仔细看了赵警官播放的监控录像,了解到在 2010年6月15日 下午近四点,因为必胜客一位叫张琴的女员工因为推助力车,不巧被B 道闸出口杆落下伤到耳朵,张女士与贵司当班的贵司付起红发生争执,后给其公司打电话,该公司遂派了甲乙丙三个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不久的员工到现场了解情况。甲乙丙年轻气盛,讲话不逊,惹恼了保安,双方互殴起来,起初这种打斗仅是肢体的一般冲突,但后来贵司的一名保安崔学魁走过来,拿着对讲机就冲甲乙丙每人后脑勺砸了一下,事态急剧发生变化,几个男孩头部都出了血,其中一个外伤比较严重,一直拿纸巾护着头,当时的现场地面一摊全是血,必胜客的员工差不多都跑出来看了,围观群众也很多。后来三个男孩都到了医院,住了两天医院观察后又出院,均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目前医药费已用了三千多,后续还需要治疗。

二、对方对我司的赔偿要求

张总表示,因甲乙丙三个男孩都是80后独生子,其中有两个是南京本地人,一名是外地人,出现这个事后,因为受伤部位是在靠近后脑勺的头部要害部位,小孩家属已多次到单位来找相关领导,情绪很激烈! 提出要到莱佛士领导闹,讨说法。张总怕事态搞大,表示公司会为大家争取权益,对家属进行了积极安抚工作,现家属暂时恢复平静。

张总提出一个人按一万元的赔偿标准(含精神损害赔偿在内),并表示如果协商解决不了,据他了解甲乙丙家属可能会采取堵大门、到总部办公室吵闹论理等方式解决问题,打官司手续太繁琐,不一定愿意走诉讼途径。

三、警官的意见

赵警官认为:该事件系几名保安履行工作职责时实施的侵权行为,从录像分

析过错在贵司员工一方,贵司应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分两部分:医疗费(按票据据实结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左右/每人,尽管和对方要求的差距较大,但他会尽力做工作。

赵警官表示,该录像为了辨清责任,他已看过很多遍,认为这起打架事件因为是两家单位员工集体参与,是群殴治安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甲乙丙三个男孩虽然是外伤,但头部流血,现场血流满地,给围观群众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因受伤部位在接近后脑勺部,事发当天晚上,来了很多家属到派出所大厅吵,提出了很多要求。

虽然事情起因由必胜客张琴而引起,但在双方发生过一般肢体性冲突的情况下,崔学槐直接冲上去拿东西砸要害部位,将双方矛盾升级,已完全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构成刑法上轻微刑事犯罪---聚众斗殴罪(轻伤)的立案标准,可以予以刑事拘留。但考虑到贵司是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可能会受到很大影响,所以还是压下以民事纠纷处理,没对崔进行拘留。

四、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建议

贵司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物质赔偿责任包括1、医药费(住院几天还需承担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误工费。

1、法理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关于赔偿事项。根据本律师了解到的详细情况,该起事件系贵司员工上班履行工作职责不当而致他人身体伤害的侵权事件。尽管必胜客员工出言不逊,有一定过错,但我司系服务企业,礼仪规范比一般职业有较高的要求,这不能成为民事侵权行为减责或免责的合理理由。从监控录像上看,我方员工殴打行为过错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应当承担造成甲乙丙三方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相关规定和赔偿意见

我建议, 精神抚慰金建议采纳赵警官的意见。

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除侵犯肖像、名誉权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解释)第9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为: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司法实践中,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法院对当事人因一般人身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以未构成伤残衡量)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也不排除对某些案件个别对待(例如有些轻伤害,但永久影响到人的容貌等)。精神损害赔偿金南京本地法院目前一般参照《南京市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确定在5万元以内,损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5万元基础上再提高。 构成十级伤残的参考值为5000元。

本案当中,甲乙丙尽管是轻伤---构成轻微脑震荡,但是应该考虑该事

件的特殊性质,贵司员工打人的部位在后脑部,用力狠,危险大,且公众场合等诸因素,本律师认为从公司从自身声誉出发应当赔偿一定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否则家属到公司不停吵闹,会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工作。

4、崔学槐如何处理。本律师认为贵司应依据内部规章对其处以扣薪,检讨等处罚措施。崔的行为性质恶劣,已经构成轻微刑事案件,对我司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如果包着不处理,会对今后的工作埋下隐患。员工实施职务侵权,一律由公司买单,会造成很不好的风气!

尽管劳动者职务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实践中,受害人在起诉中多把劳动者也列为被告,但法院在判决时只判用人单位的责任。

关于劳动者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职工的职务行为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企业可以追偿”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仅仅是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的一般法理得出这样的推论。

但根据《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实践中,一些单位根据自己内部的规章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员工给以相应的处罚的比较多。

由于事发之日已近一个月,必胜客员工家属情绪非常大,望贵司一定妥善处理赔偿。对方张总要求5日内必须明确答复!但赵警官表示为了不让矛盾进一步扩大,他会进一步做工作。

以上建议,供参考!

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 王向光 律师 2010-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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