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作(协作型)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系上海市浦东新区 路 号(以下简称该物业)物业的经营使用权合法拥有人,该物业使用面积为约190m2 。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合作经营关系,由甲方提供前述地址的物业作为经营场地,乙方提供“张德洪”品牌使用及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进行协作型的联营合作,该联营体由乙方进行管理及经营。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约定如下:
一、合作条件
1. 合作分成:经双方协商,甲方在联营后的合作分成以每月固定金额形式体现,每叁个月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一次,金额为每月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甲方收到此分成后承诺不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充或其他分成),付款日为每期固定合作分成对应期限之首日支付该期固定合作分成。联营期内甲方保证提供该场地的经营使用权给乙方运作、经营,甲方收取乙方的合作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该合作保证金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待乙方结清所有费用且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迁出手续之后的壹拾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归还乙方。逾期归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2. 联营期限: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3. 联营履行期满,甲方若继续获得该房屋的经营权,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与甲方续签联营合作协议并继续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4. 联营期限内,电话费、发票税、税务、工商、卫生、治安以及营运中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煤气、宽带及电讯通迅费等因实际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上单据以公用事业结帐单为准,每月支付。
5. 合作分成的具体支付方式为:乙方应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当日支付合作保证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乙方应于2011年6 月1日之前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一期固定合作分成即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之固定合作分成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如有装修期则须扣除装修期相应天数计算固定合作分成。甲方确认合作分成及保证金支付至以下账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二、特别约定
1、甲方应于2011年6月1日将前述地址物业交付给乙方。从_201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共计壹拾天)为乙方对联营场地的装修期(此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分成及其他任何费用,若甲方延期交房,则起租期相应顺延。)。装修期内所产生的水、电、煤、电讯及宽带通讯费、垃圾清运费等由乙方承担并支付。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在联营合作之前已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使用该房屋无任何法律限制,如有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协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若有需要,则乙方可有选择性的进行配合。
3、联营期间,甲方提供经营场地,乙方提供“张德洪”品牌使用及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来经营,并承担违法经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4、甲方承诺联营合作期间不得对乙方的经营进行任何干涉,乙方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使用自有品牌可不在该经营场地内自主经营。
5、甲方应电话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该物业权利人,并配合开具相关证明(若有需要)以保证乙方在联营场地内顺利开展经营。
6. 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应遵守政府的法令法规,严格遵守政府有关卫生,消防的规定,守法经营。
7. 若乙方需要用物业权利人的相关手续,在征得物业权利人同意后,甲方应全力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给乙方使用。乙方经营所需的证照均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须全力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办理证照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支付。
8. 因双方系协作型联营,故联营合作期间,甲、乙方对外所负之债权、债务均由各方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足额赔偿。
9. 合作经营期内,乙方将该房屋使用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使用经营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合作经营主体变更协议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三、违约责任
1、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产权所有人或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收回联营场地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无息退回乙方全部保证金并赔偿乙方违约金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
2、如果本协议签订之后因市政建设(如修路、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于双方解除合同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联营期的合作分成、并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如果本协议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该店铺,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于甲乙双方解除合同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联营期的合作分成、并无息退还保证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
3、当甲方接受乙方的联营条件而签署本协议后,如果乙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甲方权益),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即乙方已付之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在不损坏该物业(已完成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前提下将该物业退还甲方。
4、当甲方接受乙方联营条件而签署本协议后,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乙方权益),则应返还乙方定金,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
5、乙方于合同期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地方性法律、规章。若乙方违规经营,对甲方造成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上述场地的经营权,同时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保证金不予退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6、联营期内,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甲方的合作分成,若乙方未按时支付该笔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合作分成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逾期支付达10日或累计逾期支付20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收回上述场所的经营权,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即保证金不予退回)。
7、联营期终止后,乙方应于当日内,将上述经营场地归还甲方,逾期归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8、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贰拾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房屋内已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迁出手续,未如期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贰佰元整。乙方应于合作经营期到期后贰拾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房屋内已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迁出手续,未如期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佰元整。
9、联营期终止后,乙方所添置的设备由乙方完好收回,甲方表示理解与支持。
四、双方均不得违反上述条例,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取得一致后方可执行。如协商不成,则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有关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另行补充,其法律效应和本协议同样有效。
六、本协议书一经双方签署将取代任何过往之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联营合作(协作型)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系上海市浦东新区 路 号(以下简称该物业)物业的经营使用权合法拥有人,该物业使用面积为约190m2 。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合作经营关系,由甲方提供前述地址的物业作为经营场地,乙方提供“张德洪”品牌使用及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进行协作型的联营合作,该联营体由乙方进行管理及经营。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约定如下:
一、合作条件
1. 合作分成:经双方协商,甲方在联营后的合作分成以每月固定金额形式体现,每叁个月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一次,金额为每月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甲方收到此分成后承诺不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充或其他分成),付款日为每期固定合作分成对应期限之首日支付该期固定合作分成。联营期内甲方保证提供该场地的经营使用权给乙方运作、经营,甲方收取乙方的合作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该合作保证金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待乙方结清所有费用且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迁出手续之后的壹拾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归还乙方。逾期归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2. 联营期限: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3. 联营履行期满,甲方若继续获得该房屋的经营权,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与甲方续签联营合作协议并继续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4. 联营期限内,电话费、发票税、税务、工商、卫生、治安以及营运中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煤气、宽带及电讯通迅费等因实际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上单据以公用事业结帐单为准,每月支付。
5. 合作分成的具体支付方式为:乙方应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当日支付合作保证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乙方应于2011年6 月1日之前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一期固定合作分成即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之固定合作分成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如有装修期则须扣除装修期相应天数计算固定合作分成。甲方确认合作分成及保证金支付至以下账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二、特别约定
1、甲方应于2011年6月1日将前述地址物业交付给乙方。从_201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共计壹拾天)为乙方对联营场地的装修期(此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分成及其他任何费用,若甲方延期交房,则起租期相应顺延。)。装修期内所产生的水、电、煤、电讯及宽带通讯费、垃圾清运费等由乙方承担并支付。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在联营合作之前已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使用该房屋无任何法律限制,如有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协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若有需要,则乙方可有选择性的进行配合。
3、联营期间,甲方提供经营场地,乙方提供“张德洪”品牌使用及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来经营,并承担违法经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4、甲方承诺联营合作期间不得对乙方的经营进行任何干涉,乙方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使用自有品牌可不在该经营场地内自主经营。
5、甲方应电话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该物业权利人,并配合开具相关证明(若有需要)以保证乙方在联营场地内顺利开展经营。
6. 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应遵守政府的法令法规,严格遵守政府有关卫生,消防的规定,守法经营。
7. 若乙方需要用物业权利人的相关手续,在征得物业权利人同意后,甲方应全力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给乙方使用。乙方经营所需的证照均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须全力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办理证照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支付。
8. 因双方系协作型联营,故联营合作期间,甲、乙方对外所负之债权、债务均由各方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足额赔偿。
9. 合作经营期内,乙方将该房屋使用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使用经营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合作经营主体变更协议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三、违约责任
1、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产权所有人或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收回联营场地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无息退回乙方全部保证金并赔偿乙方违约金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
2、如果本协议签订之后因市政建设(如修路、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于双方解除合同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联营期的合作分成、并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如果本协议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该店铺,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于甲乙双方解除合同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联营期的合作分成、并无息退还保证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
3、当甲方接受乙方的联营条件而签署本协议后,如果乙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甲方权益),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即乙方已付之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在不损坏该物业(已完成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前提下将该物业退还甲方。
4、当甲方接受乙方联营条件而签署本协议后,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乙方权益),则应返还乙方定金,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
5、乙方于合同期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地方性法律、规章。若乙方违规经营,对甲方造成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上述场地的经营权,同时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保证金不予退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6、联营期内,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甲方的合作分成,若乙方未按时支付该笔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合作分成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逾期支付达10日或累计逾期支付20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收回上述场所的经营权,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即保证金不予退回)。
7、联营期终止后,乙方应于当日内,将上述经营场地归还甲方,逾期归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8、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贰拾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房屋内已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迁出手续,未如期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贰佰元整。乙方应于合作经营期到期后贰拾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房屋内已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迁出手续,未如期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佰元整。
9、联营期终止后,乙方所添置的设备由乙方完好收回,甲方表示理解与支持。
四、双方均不得违反上述条例,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取得一致后方可执行。如协商不成,则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有关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另行补充,其法律效应和本协议同样有效。
六、本协议书一经双方签署将取代任何过往之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