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

• 1、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2、自力救济:也称私力救济,是不依靠纠纷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的介入和帮助,而是依靠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予以解决。3、社会救济: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解决的纠纷解决机制。4、调解: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如道德、法律、习惯等等,在纠纷主体之间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谅解和妥协,从而解决纠纷。5、仲裁:是指在民事主体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把纠纷提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6、公力救济:指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解决纠纷的机制。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8、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请求。9、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10、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11、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12、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1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4、辩论原则: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15、处分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16、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17、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18、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内容:(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2)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同样的限制。19、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20、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21、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是终审裁决。22、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23、管辖: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4、管辖恒定原则: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在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发生了变化而受到影响。25、地域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6、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管辖。27、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自主合意约定管辖法院。28、共同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享有管辖权(民诉法F22‘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29、选择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30、牵连管辖: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31、移送管辖: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32、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33、管辖权移转: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34、移送管辖: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35、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36、管辖权移转: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37、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其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38、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39、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40、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41、诉讼代表人: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42、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43、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44、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45)证明力:证据价值或证据力,即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种类的特性及其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46、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7、物证:是指以外部特殊或者物质属性,即以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48、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9、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50、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51、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52、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证据。53、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本证所证明的事实提出的证据。54、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确定待证事实的证据。55、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确定待证事实,而是要综合其他证据,才能确定待证事实的证据。56、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一手材料。57、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二手材料。

58、间接本证:对于待证的主要事实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因无法提出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而提出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从而依据经验法则由该间接事实推定该待证的主要事实存在。59、间接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防止某待证事实被推定成立而带来对其不利的后果,以反证证明另外的间接事实,从而依据该间接事实推定该待证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此种证据即为间接反证。60、直接反证: 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间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自己并未提出其它法律事实,而是否认对方所称事实的真实性)61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预先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62、证明责任:诉讼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63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64、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65、行为保全:对于非财产权的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66、诉前禁令:法院在侵权诉讼提起之前,应权利人的请求,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司法行为。67、先予执行: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68、期间:和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69、送达: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及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70、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71、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碍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72、普通程序: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73、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依照法院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74、审结期限::从法院立案之次日起至裁判宣告或调解书送达

之日止的期间。75、撤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撤回诉讼的诉讼行为。76、缺席判决:是指某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77、延期审理:法院在开始审理案件时,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而必须推延审理日期。78、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情形而使本案的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的诉讼程序的制度。79、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无需继续进行时,由受诉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80、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81、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82、上诉:是指第一审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83、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上诉撤回后原审裁决即生效。8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85、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的特殊类型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86、督促程序:是指对于全权人提出的以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财产上的请求,基层人民法院仅仅根据债权人单方面的申请,不经过开放审理,以他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提出担保,否则,该支付命令就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别诉讼程序。87、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依当事人苦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特别程序88、民事执行:特定国家机关 执行依据 通常依申请开始。89、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90、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使已经被执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归还于被执行人,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态。91、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而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92、移送执行:是指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由审判人员直接交付执行机构强制执行。93、不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对某些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时,基于法定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94、暂缓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一定的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95、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的特殊情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待特殊情形消灭后恢复执行。96、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形,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从而结束执行程序。97、控制性执行(临时性):查封、扣押、冻结(查封和扣押针对动产或不动产,基于执行申请人的请求以限制被执行人对于财产的处分;一般查封不转移财产所在地,扣押则转移财产所在地)。变价性执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受偿性执行:参与分配。98、强制变卖:不经过竞争性缔约程序而将执行标的物以合理价格变价出卖。99、参与分配: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担保物权及优行权是公平受偿之例外,可先进行)。100、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法官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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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

• 1、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2、自力救济:也称私力救济,是不依靠纠纷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的介入和帮助,而是依靠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予以解决。3、社会救济: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解决的纠纷解决机制。4、调解: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如道德、法律、习惯等等,在纠纷主体之间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谅解和妥协,从而解决纠纷。5、仲裁:是指在民事主体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把纠纷提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6、公力救济:指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解决纠纷的机制。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8、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请求。9、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10、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11、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12、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1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4、辩论原则: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15、处分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16、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17、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18、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内容:(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2)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同样的限制。19、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20、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21、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是终审裁决。22、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23、管辖: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4、管辖恒定原则: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在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发生了变化而受到影响。25、地域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6、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管辖。27、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自主合意约定管辖法院。28、共同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享有管辖权(民诉法F22‘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29、选择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30、牵连管辖: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31、移送管辖: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32、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33、管辖权移转: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34、移送管辖: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35、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36、管辖权移转: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37、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其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38、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39、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40、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41、诉讼代表人: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42、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43、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44、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45)证明力:证据价值或证据力,即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种类的特性及其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46、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7、物证:是指以外部特殊或者物质属性,即以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48、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9、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50、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51、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52、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证据。53、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本证所证明的事实提出的证据。54、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确定待证事实的证据。55、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确定待证事实,而是要综合其他证据,才能确定待证事实的证据。56、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一手材料。57、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二手材料。

58、间接本证:对于待证的主要事实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因无法提出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而提出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从而依据经验法则由该间接事实推定该待证的主要事实存在。59、间接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防止某待证事实被推定成立而带来对其不利的后果,以反证证明另外的间接事实,从而依据该间接事实推定该待证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此种证据即为间接反证。60、直接反证: 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间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自己并未提出其它法律事实,而是否认对方所称事实的真实性)61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预先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62、证明责任:诉讼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63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64、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65、行为保全:对于非财产权的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66、诉前禁令:法院在侵权诉讼提起之前,应权利人的请求,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司法行为。67、先予执行: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68、期间:和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69、送达: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及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70、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71、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碍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72、普通程序: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73、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依照法院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74、审结期限::从法院立案之次日起至裁判宣告或调解书送达

之日止的期间。75、撤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撤回诉讼的诉讼行为。76、缺席判决:是指某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77、延期审理:法院在开始审理案件时,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而必须推延审理日期。78、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情形而使本案的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的诉讼程序的制度。79、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无需继续进行时,由受诉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80、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81、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82、上诉:是指第一审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83、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上诉撤回后原审裁决即生效。8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85、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的特殊类型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86、督促程序:是指对于全权人提出的以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财产上的请求,基层人民法院仅仅根据债权人单方面的申请,不经过开放审理,以他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提出担保,否则,该支付命令就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别诉讼程序。87、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依当事人苦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特别程序88、民事执行:特定国家机关 执行依据 通常依申请开始。89、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90、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使已经被执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归还于被执行人,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态。91、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而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92、移送执行:是指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由审判人员直接交付执行机构强制执行。93、不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对某些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时,基于法定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94、暂缓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一定的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95、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的特殊情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待特殊情形消灭后恢复执行。96、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形,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从而结束执行程序。97、控制性执行(临时性):查封、扣押、冻结(查封和扣押针对动产或不动产,基于执行申请人的请求以限制被执行人对于财产的处分;一般查封不转移财产所在地,扣押则转移财产所在地)。变价性执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受偿性执行:参与分配。98、强制变卖:不经过竞争性缔约程序而将执行标的物以合理价格变价出卖。99、参与分配: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担保物权及优行权是公平受偿之例外,可先进行)。100、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法官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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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肖建国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02日 10版) 司法解释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当日起实施. 作为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共23章552条,对人民 ...

  • 民诉法解释的八大重点变化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八点重要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万华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主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 ...

  • 新刑讼法实施后交通肇事民事赔偿问题
  • 发布时间:2013-11-20 10:14:46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给原本就颇具争议的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是否承担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责任问题带来更多的争议.现就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民事赔偿问题产生的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

  • 大理律师马培杰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 大理律师马培杰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大理著名律师--马培杰]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今日终于公布了,我们看到的是23章552条近6万字的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它也是史上参与起草部门最广.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对这份6万字的司法解释进行脱水,整理出其中的7项21点关键 ...

  • 诉讼时效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司法解释
  • 民商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

  •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 作者:王轶 中国法学 2013年05期 <中国法学>文摘 推荐编辑 朱广新 原文字数 11800 刊发期数 2013年第1期 作为协调利益冲突.组织社会秩序的工具,民法不仅拥有众多对特定类型冲突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规范策略,还包含着一个解释.描述.想象外部世界的范畴体系,这个范畴体系的核心 ...

  • 行政诉讼法法条解读
  •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2007-6-6 17:5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