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希克斯标准
经济学作为一门工具,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肩负着不断改善人们生活的神圣使命。但这一目的,在庇古之前,却并未显现得十分明显。直到庇古建立了福利经济学体系,并专门把怎样才能使国民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作为他这门分支学科的研究对象时,才使得经济学对人类正义和幸福的关注逐渐清晰和深刻起来。
对于福利的理解,庇古所作的说明一直被西方经济学界视为经典。他认为,一个人的福利寓于他自己的满足之中,这种满足可以由于对财物的占有而产生,也可以由于其他原因譬如知识、情感、欲望等而产生,包括所有这些满足的称为社会福利。但是,含义如此之广的福利是难以研究的,也是难以计算的,因此庇古把研究的主题局限于能够用货币计量的那部分福利,即经济福利之内。
而判断一个社会的经济福利是否有所增进,庇古认为检验它的标准有三个:一是国民收入是否大量增加;二是国民收入在社会各阶层间的分配是否平等;三是国民收入是否稳定。不过,他在说明这些增进国民福利的原因时,试图通过比较和计算个人得到的满足即物品的效用来算出整个国民的福利。他认为,个人的满足是由效用构成的,而效用可以通过商品价格计算出来,从而个人的经济福利就能够被计算出来。个人经济福利的总和等于一国的全部经济福利,所以个人福利就等于个人收入,国民福利就等于国民收入。
但恰恰因为这一点,庇古的福利标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攻击和批判。因为,效用都是当事人个体的心理感受,个人所体会到的效用或满足程度是不能测量的,更无法相互比较。例如,1000元钱对于张三也许有着巨大的效用,但对于李四恐怕反应平平。再比如,穷人有烦恼,富人也有烦恼,很难说富人的烦恼就比穷人小。因此,个人的经济福利根本无法用收入来进行统一的评判和测定,而以不能测定的个人福利简单相加作为基础来论述国民福利,事实上等于空谈。这样,庇古的理论体系被动摇了,有许多人开始避开效用测定和收入分配问题,来重建福利经济学体系。
新福利经济学的奠基工作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完成的。帕累托指出,由于效用无法确切计量,因此国民福利应该是全社会每个个人福利的集合,而并非总和。尽管效用无法计量,但对它却可以进行排列,以此表示消费者选择的次序。例如,张三对于电视的偏好胜过录音机,而李四认为衬衫比黄油能带给他更大的满足,等等。在这一论题的基础上,帕累托得出结论:社会的经济福利就是个人效用的排列与组合,而不同的排列与组合便构成了不同的福利状况。按照这一思路,他继续考察庇古曾经考察过的问题,即如何检验国民的经济福利是否得到了增进? 由于个人收入无法作为检验福利的标准,他撇开了收入分配对福利最大化的影响问题,只探讨资源配置对福利最大化的影响。最后,他得出结论:在既定的收入分配下,检验一个经济社会的福利是否增加的标准是,如果生产和交换情形的改变,使得社会中一些人的境况变得好些,而其他人并未变得坏些,社会福利才能说是增进了;而如果一些人的境况变好了,但另一些人的境况却变坏了,就不能说整个社会的福利增加了。这就是著名的“帕累托最优条件论”。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任何经济变革都可能使一方得利,而使另一方受损。即使得利的人占多数,情况变糟的是少数人,那么按照帕累托最优条件的标准,要求一些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改善不能造成其他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恶化,这种变革也是不可取的。这样,其实就否定了改变经济政策以增加社会福利的说法,使得新福利经济学的理论陷人了死胡同。为了从死胡同中寻找出路,美国经济学家卡尔多和希克斯重新对福利标准进行了考察,提出了所谓的“假想补偿原理”。
卡尔多指出,虽然经济的每一变动和社会的每一次进步,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利害关系,比如一方得益,而另一方受损,但如果通过税收或价格政策,使那些得益者从自己新增的收
益中拿出一部分,支付给受损者作为补偿金,使后者能够保持原有的社会地位,而得利者提供补偿后还有剩余,这样,前者变好了,后者维持原状,社会福利得到了增长,由此就可以认定这一经济政策是正当的。而如果得不偿失,受益者的所得补偿不了受害者的所失;或者所得等于所失,受益者在向受害者补偿之后自己没有剩余,那么,这种经济变动便是不足取的。举例来说,如果经济情形的改变使得有些人得益120元,而另外一些人受损100元,则通过假想补偿的办法,得失相抵,结果全社会的福利仍增加了20元钱。那么就可以说,这种社会变革就是值得肯定的。而如果前者得益100元,那么得失相互抵消,社会福利没有丝毫增进,这种经济变动便不足取。如果前者只得益了80元,其所得根本无法补偿后者,反而全社会的经济福利损失了20元,那么,这项经济政策对社会就是有害的。
希克斯十分推祟卡尔多的观点。他首先肯定了卡尔多的福利标准是可以成立的,但他对于卡尔多提出的假想补偿检验的说法,仍认为不够完善,有加以修补的必要。这是因为,卡尔多提出的“补偿”事实上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实现,因为实际补偿由受益者决定,如果受益者不对受损者作出什么实际补偿,那么补偿就只是一种“假想”。所以,希克斯发展了卡尔多的福利检验标准,他指出,实际上,不必要求每一次经济变动之后受益者都要向受害者作出补偿,补偿可以自然而然地进行,这一次经济变动中的受益者可能在下一次变动中成为受害者,反之,这次的受害者下次则可能成为受益者。因此,在长时间的一系列政策改变之中,人们的受益与受害彼此可以相互抵消,所以补偿不必次次进行,只要假定损失终会得到补偿就可以了。希克斯进一步指出,只要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以追求效率为导向的,国民收入就会是不断增长的,在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后,几乎所有人的境况都会好起来,只不过有先有后,有快有促而已。
以“假想的补偿原理”为基本内容的卡尔多一希克斯的福利检验标准,表面上似乎避开了个人的价值判断,使福利经济学有了实证的基础,但实际上却蕴涵着一个特定的思想本质:即一种政策措施的实行,即使将导致贫者更贫、富者更富,但只要它使国民收入总量有所增加,也可以被说成是增进了社会福利。
卡尔希克斯标准
经济学作为一门工具,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肩负着不断改善人们生活的神圣使命。但这一目的,在庇古之前,却并未显现得十分明显。直到庇古建立了福利经济学体系,并专门把怎样才能使国民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作为他这门分支学科的研究对象时,才使得经济学对人类正义和幸福的关注逐渐清晰和深刻起来。
对于福利的理解,庇古所作的说明一直被西方经济学界视为经典。他认为,一个人的福利寓于他自己的满足之中,这种满足可以由于对财物的占有而产生,也可以由于其他原因譬如知识、情感、欲望等而产生,包括所有这些满足的称为社会福利。但是,含义如此之广的福利是难以研究的,也是难以计算的,因此庇古把研究的主题局限于能够用货币计量的那部分福利,即经济福利之内。
而判断一个社会的经济福利是否有所增进,庇古认为检验它的标准有三个:一是国民收入是否大量增加;二是国民收入在社会各阶层间的分配是否平等;三是国民收入是否稳定。不过,他在说明这些增进国民福利的原因时,试图通过比较和计算个人得到的满足即物品的效用来算出整个国民的福利。他认为,个人的满足是由效用构成的,而效用可以通过商品价格计算出来,从而个人的经济福利就能够被计算出来。个人经济福利的总和等于一国的全部经济福利,所以个人福利就等于个人收入,国民福利就等于国民收入。
但恰恰因为这一点,庇古的福利标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攻击和批判。因为,效用都是当事人个体的心理感受,个人所体会到的效用或满足程度是不能测量的,更无法相互比较。例如,1000元钱对于张三也许有着巨大的效用,但对于李四恐怕反应平平。再比如,穷人有烦恼,富人也有烦恼,很难说富人的烦恼就比穷人小。因此,个人的经济福利根本无法用收入来进行统一的评判和测定,而以不能测定的个人福利简单相加作为基础来论述国民福利,事实上等于空谈。这样,庇古的理论体系被动摇了,有许多人开始避开效用测定和收入分配问题,来重建福利经济学体系。
新福利经济学的奠基工作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完成的。帕累托指出,由于效用无法确切计量,因此国民福利应该是全社会每个个人福利的集合,而并非总和。尽管效用无法计量,但对它却可以进行排列,以此表示消费者选择的次序。例如,张三对于电视的偏好胜过录音机,而李四认为衬衫比黄油能带给他更大的满足,等等。在这一论题的基础上,帕累托得出结论:社会的经济福利就是个人效用的排列与组合,而不同的排列与组合便构成了不同的福利状况。按照这一思路,他继续考察庇古曾经考察过的问题,即如何检验国民的经济福利是否得到了增进? 由于个人收入无法作为检验福利的标准,他撇开了收入分配对福利最大化的影响问题,只探讨资源配置对福利最大化的影响。最后,他得出结论:在既定的收入分配下,检验一个经济社会的福利是否增加的标准是,如果生产和交换情形的改变,使得社会中一些人的境况变得好些,而其他人并未变得坏些,社会福利才能说是增进了;而如果一些人的境况变好了,但另一些人的境况却变坏了,就不能说整个社会的福利增加了。这就是著名的“帕累托最优条件论”。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任何经济变革都可能使一方得利,而使另一方受损。即使得利的人占多数,情况变糟的是少数人,那么按照帕累托最优条件的标准,要求一些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改善不能造成其他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恶化,这种变革也是不可取的。这样,其实就否定了改变经济政策以增加社会福利的说法,使得新福利经济学的理论陷人了死胡同。为了从死胡同中寻找出路,美国经济学家卡尔多和希克斯重新对福利标准进行了考察,提出了所谓的“假想补偿原理”。
卡尔多指出,虽然经济的每一变动和社会的每一次进步,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利害关系,比如一方得益,而另一方受损,但如果通过税收或价格政策,使那些得益者从自己新增的收
益中拿出一部分,支付给受损者作为补偿金,使后者能够保持原有的社会地位,而得利者提供补偿后还有剩余,这样,前者变好了,后者维持原状,社会福利得到了增长,由此就可以认定这一经济政策是正当的。而如果得不偿失,受益者的所得补偿不了受害者的所失;或者所得等于所失,受益者在向受害者补偿之后自己没有剩余,那么,这种经济变动便是不足取的。举例来说,如果经济情形的改变使得有些人得益120元,而另外一些人受损100元,则通过假想补偿的办法,得失相抵,结果全社会的福利仍增加了20元钱。那么就可以说,这种社会变革就是值得肯定的。而如果前者得益100元,那么得失相互抵消,社会福利没有丝毫增进,这种经济变动便不足取。如果前者只得益了80元,其所得根本无法补偿后者,反而全社会的经济福利损失了20元,那么,这项经济政策对社会就是有害的。
希克斯十分推祟卡尔多的观点。他首先肯定了卡尔多的福利标准是可以成立的,但他对于卡尔多提出的假想补偿检验的说法,仍认为不够完善,有加以修补的必要。这是因为,卡尔多提出的“补偿”事实上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实现,因为实际补偿由受益者决定,如果受益者不对受损者作出什么实际补偿,那么补偿就只是一种“假想”。所以,希克斯发展了卡尔多的福利检验标准,他指出,实际上,不必要求每一次经济变动之后受益者都要向受害者作出补偿,补偿可以自然而然地进行,这一次经济变动中的受益者可能在下一次变动中成为受害者,反之,这次的受害者下次则可能成为受益者。因此,在长时间的一系列政策改变之中,人们的受益与受害彼此可以相互抵消,所以补偿不必次次进行,只要假定损失终会得到补偿就可以了。希克斯进一步指出,只要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以追求效率为导向的,国民收入就会是不断增长的,在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后,几乎所有人的境况都会好起来,只不过有先有后,有快有促而已。
以“假想的补偿原理”为基本内容的卡尔多一希克斯的福利检验标准,表面上似乎避开了个人的价值判断,使福利经济学有了实证的基础,但实际上却蕴涵着一个特定的思想本质:即一种政策措施的实行,即使将导致贫者更贫、富者更富,但只要它使国民收入总量有所增加,也可以被说成是增进了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