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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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定

作者:黄青 吴友海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3期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3日晚10时许,张某江、陈某湖、于某能、张某勇等人和张某仁相约到鲤城区兴贤路某娱乐城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当张某江等人下楼准备乘车离开时,发现张某江停放在该娱乐城门口的一辆越野车的右边两个轮胎均没气了,张某江等人为此与娱乐城员工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员工张某波,该娱乐城的员工胡某安、詹某财等人上前劝架未果,并被对方用催泪喷射器往脸上喷射。胡某安见状,便通过对讲机大喊:楼上的服务员都下来,楼下有人打架。后王某和刘某煌、胡某宾、胡某举、蒋某伟、林某山等人持木棍追出,双方引起互殴。期间,王某、蒋某伟等人被张某仁用砖头砸到,王某一时气愤,即纠集刘某煌、胡某宾、胡某举、蒋某伟、胡某安、林某山共同持木棍追赶张某仁。张某仁跑了几十米后,为躲避追赶,从马路边跳入水深达两三米、宽十几米的水渠内。刘某煌、胡某宾、胡某举见状又用手中的木棍、水渠边菜地的土块等物品朝在水中的张某仁身上投掷,后王某让上述几人不要继续投掷,并叫胡某宾、胡某举、蒋某伟、胡某安继续留在水渠边抓张关仁,其与林某山、刘某煌先行返回该娱乐城。而胡某宾四人在王某等人离开上述水渠后,绕到水渠对岸,企图抓住张某仁,但因发现张某仁并没有在岸上,亦不在水面,上述四人便自行离开水渠。几日后的一天早上,张某仁的尸体被群众发现漂浮水渠水面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仁系生前溺水死亡。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七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第一,双方发生了互殴行为,王某等人心怀愤恨,报复动机明显;第二,王某、蒋某伟、林某山等七人均持棍共同追赶被害人张某仁,且在张某仁跳水后,仍有人朝水中的张某仁投掷木棍、地上土块等物,伤人意图明显;第三,胡某宾等四人在未发现被害人已上岸的情况下自行离开现场,最终导致被害人溺水而亡。因此,王某等人明知自己持棍追赶张某仁导致其跳入水中,后继续朝水中的张某仁投掷木棍等物品,且在未发现张某仁安全上岸的情况下自行离去,其七人应当预料在当时环境下张某仁有溺水死亡的危险而不予避免,对张某仁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七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王某七人追赶张某仁时并没有明显的伤害行为,且对张某仁的死亡结果并未预料到,因此只需为先前的追赶行为负责,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七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王某等七人的刑事责任。理由是:第一,王某等人因气愤而共同持棍追赶张某仁,追赶的目的是为了教训张某仁;第二,刘某煌等人在张某仁跳水后仍继续朝水中的张某仁投掷木棍等物,更证明其伤害张某仁的故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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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定

作者:黄青 吴友海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3期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3日晚10时许,张某江、陈某湖、于某能、张某勇等人和张某仁相约到鲤城区兴贤路某娱乐城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当张某江等人下楼准备乘车离开时,发现张某江停放在该娱乐城门口的一辆越野车的右边两个轮胎均没气了,张某江等人为此与娱乐城员工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员工张某波,该娱乐城的员工胡某安、詹某财等人上前劝架未果,并被对方用催泪喷射器往脸上喷射。胡某安见状,便通过对讲机大喊:楼上的服务员都下来,楼下有人打架。后王某和刘某煌、胡某宾、胡某举、蒋某伟、林某山等人持木棍追出,双方引起互殴。期间,王某、蒋某伟等人被张某仁用砖头砸到,王某一时气愤,即纠集刘某煌、胡某宾、胡某举、蒋某伟、胡某安、林某山共同持木棍追赶张某仁。张某仁跑了几十米后,为躲避追赶,从马路边跳入水深达两三米、宽十几米的水渠内。刘某煌、胡某宾、胡某举见状又用手中的木棍、水渠边菜地的土块等物品朝在水中的张某仁身上投掷,后王某让上述几人不要继续投掷,并叫胡某宾、胡某举、蒋某伟、胡某安继续留在水渠边抓张关仁,其与林某山、刘某煌先行返回该娱乐城。而胡某宾四人在王某等人离开上述水渠后,绕到水渠对岸,企图抓住张某仁,但因发现张某仁并没有在岸上,亦不在水面,上述四人便自行离开水渠。几日后的一天早上,张某仁的尸体被群众发现漂浮水渠水面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仁系生前溺水死亡。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七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第一,双方发生了互殴行为,王某等人心怀愤恨,报复动机明显;第二,王某、蒋某伟、林某山等七人均持棍共同追赶被害人张某仁,且在张某仁跳水后,仍有人朝水中的张某仁投掷木棍、地上土块等物,伤人意图明显;第三,胡某宾等四人在未发现被害人已上岸的情况下自行离开现场,最终导致被害人溺水而亡。因此,王某等人明知自己持棍追赶张某仁导致其跳入水中,后继续朝水中的张某仁投掷木棍等物品,且在未发现张某仁安全上岸的情况下自行离去,其七人应当预料在当时环境下张某仁有溺水死亡的危险而不予避免,对张某仁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七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王某七人追赶张某仁时并没有明显的伤害行为,且对张某仁的死亡结果并未预料到,因此只需为先前的追赶行为负责,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七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王某等七人的刑事责任。理由是:第一,王某等人因气愤而共同持棍追赶张某仁,追赶的目的是为了教训张某仁;第二,刘某煌等人在张某仁跳水后仍继续朝水中的张某仁投掷木棍等物,更证明其伤害张某仁的故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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