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审查审批规定-保密制度

公司

保密审查审批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公司

保密审查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保密审查审批是预防发生泄密事件,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审查审批是指:对外交流、合作、谈判、新闻投稿、发表文章、论文、发布信息、申请专利、申报成果等方面的内容是否涉密,是否准许使用的保密审查审批程序和公司内部保密管理工作中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审批的事项。

第三条 保密审查审批坚持“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审批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和“先审后用”的制度。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内进行和办理保密审查审批事项的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二章 对外合作、交流、谈判的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六条 以公司名义邀请外国团组、专家或接待临时来公司的外国团组、专家保密审查审批

程序:

㈠以公司名义邀请的或接待临时来公司的由邀请或接待部门填写《公司外事接待✐邀请✐保密审批表》,(见涉密活动、涉外及协作配套保密管理规定附件三); ㈡报本部门领导审查; ㈢按管理权限报综合部审查; ㈣报保密办领导审查; ㈤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㈥经公司名义邀请的还须报省外经贸委办理正式邀请手续; ㈦外事接待和邀请外国团组或专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条 对外联系(包括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保密审批程序: ㈠联系部门或员工填写《公司对外联系保密审批表》(附件一); ㈡报本部门领导审查; ㈢报综合部领导审查; ㈣报保密办领导审查;

㈤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㈥对外联系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八条 公司员工出国(境)保密审批程序:

㈠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按《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第七章执行; ㈡非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按下列要求办理:

⒈本人填写《公司非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二); ⒉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查; ⒊报综合部领导审查; ⒋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⒌综合部给予盖公司公章并负责保密教育;

⒍非涉密人员出国(境)回公司三日内将护照交综合部统一保管,如再次出国(境)须在领取护照的同时,接受保密教育;

⒎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 ㈢因公出国(境)按下列要求办理:

⒈形成出访意向或接受境外公司、团体邀请,须向进出口部提交出访申请报告,说明出访原因、出访国家、地区、公司、工作内容、往返时间,并填写《公司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三);

⒉报部门领导审查; ⒊报综合部领导审查; ⒋报总经理批准;

⒌由综合部负责保密教育,告知其《公司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和签订《公司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办法附件八,附件九);

⒍护照交综合部统一保管,再次出国领取护照时,由综合部进行再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 ⒎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

第九条 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保密审查审批程序。 ㈠提供非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按下列要求办理:

⒈提供部门或承办人填写《公司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保密审批表》(附件四); ⒉报本部门领导审查;

⒊报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查;

⒋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⒌保密办办理准许使用手续;

⒍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㈡对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按下列要求办理:

1.提供部门或提供人填写《公司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保密审批表》(附件四); 2.报本部门领导审查; 3.报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查; 4.报保密办审查; 5.报公司领导审定;

6.机密级、秘密级载体涉及全国性的,报信息产业部审批;不涉及全国性的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批;

7.涉及军事、军工方面的涉密载体、须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军事机关或军工主管部门审批;

8.完成审批后,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由外交信使携运;

9.但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工作需要(不含因私出国人员),需自行携运的,机密级报省保密局,秘密级报市保密局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10.经批准提供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11.严禁邮寄和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12.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第三章 宣传报道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及员工向新闻出版投稿或进行宣传报道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向境内外新闻出版投稿或进行宣传报道按下列要求办理。

㈠在保密自审基础上填写《公司宣传报道、论文、专利、成果等材料保密审批表》(附件五); ㈡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查; ㈢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㈣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㈤保密办办理准许使用手续;

㈥公司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线不清的信息,由保密办报请省信息产业厅或省保密局审批。

第四章 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成果、推荐各类材料

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论文、专利、成果及立功受奖、先进事迹等材料按下列要求办理。

㈠本人对照《电子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和《公司军工科研生产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分解定密的具体范围》确定密级并标识密级及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㈡到本部门专(兼)职保密员处登记《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登记表》; ㈢机密级、秘密级报本部门领导审核,总经理或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 ㈣按涉密载体收发、传递、使用、归档; ㈤不准对外公开发表。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专利、成果、立功受奖、先进事迹材料按下列要求办理: ㈠部门或个人在保密自审基础上填写《公司宣传报道、论文、专利、成果等材料保密审批表》(附件五);

㈡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查; ㈢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㈣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㈤保密办办理准许使用手续;

㈥公开发表的论文、专利、成果、立功受奖、先进事迹材料一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章 上国际互联网信息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上国际互联网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传递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 向国际互联网提供或发布信息按下列要求办理:

㈠提供或发布信息的部门或个人填写《公司向国际互联网提供或发布信息保密审批表》(附件

㈡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查; ㈢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㈣登记《公司上国际互联网登记表》(附件七)并将审批表附后备查;

㈤凡对公司网站(页)进行扩充或更新,按本条规定办理,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章 公司保密管理工作中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审批的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涉密区、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计算机、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的审批和涉密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出公司的审批按《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第十条、五十条、三十五条、四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审批按《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二十条 涉密载体的借用、复制、销毁的审批和涉密载体出公司的审批按《公司涉密载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的审批和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按《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密会议、重大试验、外事接待按《公司涉密活动、涉外及协作配套保密管理规定》第四条、七条、八条执行。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处罚,情节

严重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奖惩按《公司保密奖惩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保密审查审批事项,比照本规定有关精神执行,遇重大事项

由公司保密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保密办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 《公司对外联系保密审批表》

二、 《公司非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三、 《公司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四、 《公司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保密审批表》 五、 《公司宣传报道、论文、专利、成果等材料保密审批表》 六、 《公司上互联网提供或发布信息保密审批表》 七、 《公司上国际互联网登记表》

附件一

公司对外联系保密审批表

编号: 序号:

注:此表交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管理部门存档。

附件二

公司非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

审 批 表

编号: 序号:

注:此表存综合部。

附件三

公司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编号: 序号:

注:此表存综合部。

附件四

公司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保密审批表

编号: 序号:

注:1.请在选项前方框内划“√”; 2.此表保密办存档。

附件五

公司

宣传报道、论文、专利、成果等材料保密审批表

编号: 序号:

注:1.请在选项前方框内划“√”; 2.此表存保密办。

附件六

公司

上互联网提供或发布信息保密审批单

编号: 序号:

严禁涉密信息上互联网!

附件七

公司上国际互联网登记表

编号: 序号:

注:上网时间填 年、月、日、时、分,下机时间填 时、分。

第 13 页 共 13页

公司

保密审查审批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公司

保密审查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保密审查审批是预防发生泄密事件,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审查审批是指:对外交流、合作、谈判、新闻投稿、发表文章、论文、发布信息、申请专利、申报成果等方面的内容是否涉密,是否准许使用的保密审查审批程序和公司内部保密管理工作中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审批的事项。

第三条 保密审查审批坚持“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审批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和“先审后用”的制度。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内进行和办理保密审查审批事项的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二章 对外合作、交流、谈判的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六条 以公司名义邀请外国团组、专家或接待临时来公司的外国团组、专家保密审查审批

程序:

㈠以公司名义邀请的或接待临时来公司的由邀请或接待部门填写《公司外事接待✐邀请✐保密审批表》,(见涉密活动、涉外及协作配套保密管理规定附件三); ㈡报本部门领导审查; ㈢按管理权限报综合部审查; ㈣报保密办领导审查; ㈤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㈥经公司名义邀请的还须报省外经贸委办理正式邀请手续; ㈦外事接待和邀请外国团组或专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条 对外联系(包括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保密审批程序: ㈠联系部门或员工填写《公司对外联系保密审批表》(附件一); ㈡报本部门领导审查; ㈢报综合部领导审查; ㈣报保密办领导审查;

㈤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㈥对外联系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八条 公司员工出国(境)保密审批程序:

㈠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按《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第七章执行; ㈡非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按下列要求办理:

⒈本人填写《公司非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二); ⒉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查; ⒊报综合部领导审查; ⒋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⒌综合部给予盖公司公章并负责保密教育;

⒍非涉密人员出国(境)回公司三日内将护照交综合部统一保管,如再次出国(境)须在领取护照的同时,接受保密教育;

⒎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 ㈢因公出国(境)按下列要求办理:

⒈形成出访意向或接受境外公司、团体邀请,须向进出口部提交出访申请报告,说明出访原因、出访国家、地区、公司、工作内容、往返时间,并填写《公司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三);

⒉报部门领导审查; ⒊报综合部领导审查; ⒋报总经理批准;

⒌由综合部负责保密教育,告知其《公司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和签订《公司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办法附件八,附件九);

⒍护照交综合部统一保管,再次出国领取护照时,由综合部进行再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 ⒎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

第九条 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保密审查审批程序。 ㈠提供非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按下列要求办理:

⒈提供部门或承办人填写《公司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保密审批表》(附件四); ⒉报本部门领导审查;

⒊报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查;

⒋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⒌保密办办理准许使用手续;

⒍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㈡对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按下列要求办理:

1.提供部门或提供人填写《公司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保密审批表》(附件四); 2.报本部门领导审查; 3.报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查; 4.报保密办审查; 5.报公司领导审定;

6.机密级、秘密级载体涉及全国性的,报信息产业部审批;不涉及全国性的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批;

7.涉及军事、军工方面的涉密载体、须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军事机关或军工主管部门审批;

8.完成审批后,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由外交信使携运;

9.但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工作需要(不含因私出国人员),需自行携运的,机密级报省保密局,秘密级报市保密局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10.经批准提供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11.严禁邮寄和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12.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第三章 宣传报道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及员工向新闻出版投稿或进行宣传报道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向境内外新闻出版投稿或进行宣传报道按下列要求办理。

㈠在保密自审基础上填写《公司宣传报道、论文、专利、成果等材料保密审批表》(附件五); ㈡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查; ㈢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㈣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㈤保密办办理准许使用手续;

㈥公司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线不清的信息,由保密办报请省信息产业厅或省保密局审批。

第四章 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成果、推荐各类材料

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论文、专利、成果及立功受奖、先进事迹等材料按下列要求办理。

㈠本人对照《电子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和《公司军工科研生产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分解定密的具体范围》确定密级并标识密级及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㈡到本部门专(兼)职保密员处登记《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登记表》; ㈢机密级、秘密级报本部门领导审核,总经理或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 ㈣按涉密载体收发、传递、使用、归档; ㈤不准对外公开发表。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专利、成果、立功受奖、先进事迹材料按下列要求办理: ㈠部门或个人在保密自审基础上填写《公司宣传报道、论文、专利、成果等材料保密审批表》(附件五);

㈡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查; ㈢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㈣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㈤保密办办理准许使用手续;

㈥公开发表的论文、专利、成果、立功受奖、先进事迹材料一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章 上国际互联网信息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上国际互联网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传递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 向国际互联网提供或发布信息按下列要求办理:

㈠提供或发布信息的部门或个人填写《公司向国际互联网提供或发布信息保密审批表》(附件

㈡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查; ㈢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㈣登记《公司上国际互联网登记表》(附件七)并将审批表附后备查;

㈤凡对公司网站(页)进行扩充或更新,按本条规定办理,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章 公司保密管理工作中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审批的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涉密区、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计算机、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的审批和涉密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出公司的审批按《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第十条、五十条、三十五条、四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审批按《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二十条 涉密载体的借用、复制、销毁的审批和涉密载体出公司的审批按《公司涉密载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的审批和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按《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密会议、重大试验、外事接待按《公司涉密活动、涉外及协作配套保密管理规定》第四条、七条、八条执行。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处罚,情节

严重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奖惩按《公司保密奖惩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保密审查审批事项,比照本规定有关精神执行,遇重大事项

由公司保密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保密办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 《公司对外联系保密审批表》

二、 《公司非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三、 《公司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四、 《公司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保密审批表》 五、 《公司宣传报道、论文、专利、成果等材料保密审批表》 六、 《公司上互联网提供或发布信息保密审批表》 七、 《公司上国际互联网登记表》

附件一

公司对外联系保密审批表

编号: 序号:

注:此表交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管理部门存档。

附件二

公司非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

审 批 表

编号: 序号:

注:此表存综合部。

附件三

公司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编号: 序号:

注:此表存综合部。

附件四

公司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保密审批表

编号: 序号:

注:1.请在选项前方框内划“√”; 2.此表保密办存档。

附件五

公司

宣传报道、论文、专利、成果等材料保密审批表

编号: 序号:

注:1.请在选项前方框内划“√”; 2.此表存保密办。

附件六

公司

上互联网提供或发布信息保密审批单

编号: 序号:

严禁涉密信息上互联网!

附件七

公司上国际互联网登记表

编号: 序号:

注:上网时间填 年、月、日、时、分,下机时间填 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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