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工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论军工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摘要】军工企业是处于关系到我国国防安全及其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且很大程度的发挥科技成果的作用,已经成为当下的重要研究内容,面对我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活宏观上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及其没有这方面的经费等等,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提出的一些相应的举措。

【关键词】军工企业,知识创新,管理制度

一、军工企业的重要地位及其知识创新的重要性

国防工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战略性产业,它是关系到我国国防安全并且是能够带动经济发展的。但是,因为一些历史问题,我国国防工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研发创新大多是属于跟踪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的条件下,加快建立军工企业技术创新机制且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成果的作用,已成为实现我国推进新军事变革进程的重大战略问题.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促使军工企业能够在核心领域掌握关键技术,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保障。知识产权在我国是一项新兴事业,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则更是刚刚萌芽的新事物。

二、我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模式及其问题

1、军工企业知识产权模式。我国自建国后,国防科技工业完全是一种封闭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防科研体制和军工企业在军转民方面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国防科研并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模式,目前我国军工企业集团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是采用的是分散式行政管理模式,主要特点是:

(1)军工企业集团没有建立明确、清晰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如权利归属、机构设置、发明管理、激励政策、人员流动等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有些制度虽已制定,但缺乏有效地执行。

(2)军工企业集团不设置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分散在现有机构的不同职能部门,由很少的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且集团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经费。

2、我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军工企业目前基本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多为兼职机构。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管理往往不属于一个部门,机构的不完整会直接导致军工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无法开展。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也未能引起军工企业的重视,同一技术大量重复引进,有限的资金不能合理利用,这些问题涉及到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市场部门等的一些合理分工。

(2)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缺乏。国家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副局长杨建兵曾在回答记者问题时指出,“国防专利人才是典型的复合型人才,既要懂法律,又要懂技术,还要懂管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我们的人才队伍还不稳定、流动性大……在人才队伍培养方面还需要制定措施, 加大力度。”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执行,但现阶段是,军工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法规体系、组织体系、知识体系等方面尚不完善,缺乏知识产权转化的经验,缺乏具有专业背景的人才,这也是限制我国军工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3)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军工企业的干部制度为聘用制, 企业领导注重在聘用期内完成上级要求的计划和任务, 短期难以见效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不上议事日程。军工企业科研人员专注于科研攻关而忽略研究过程中潜在的知识产权管理,导致还没公开申请专利的创新成果以发表论文、参加研讨会的方式泄露;此外,科研人员通常在技术成果形成后申请知识产权,这样多级审查可能导致他人抢先的拥有该知识产权。

(4)单一产权模式无法适应合作创新体系下的多元化产权主体结构要求。国防企业是以高科技著名的,追求利益是其参与合作创新的出发点,利益分配是合作创新的焦点问题。知识产权合作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和重要形式,就意味着创新网络存在知识产权主体多元化的不争事实。但目前国家是国防知识产权的唯一的所有者,这使得合作创新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一旦研发成功,就会被国家( 军方) 无偿占有并使用。国防企业更多的是承担国防知识产权创造义务,没有获取收益的权利,也影响了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单一产权模式使得国防工业合作创新缺乏可持续发展具备的重要机制——激励机制。现在大多数合作创新活动依靠指令来推动,造成了低效率、高浪费情况。

三、我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的对策

1、深化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结构由单一模式逐渐向多元化结构转变。在军民一体化建设思想指导下,国防企业的合作对象、合作范围和领域正逐渐拓展。国防知识产权的单一产权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演变为国家、军工企业、地方企业、科研院所甚至个人所共有的多元化结构模式。

2、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和国防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国防知识产权体系结构还不够完善。目前主要依据的《国防法》、《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以及《国防专利条例》等法律过于原则,不利于实际操作,美国为明晰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制定了《专利法》、《联邦采办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因此,我国政府有必要研究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知识产权立法基础,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较完善的国防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也应健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政策体系,使国防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成为激励国防企业等创新主体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

3、转变知识产权观念,变单纯的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为有效利用。我国长期存在重保密的观念,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接触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越少越好。这就阻碍了合作创新中的知识共享,不利于合作创新的组织构建和成功运行。

我国应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也要及时解密。美国专利保密的时间为1 年,1 年后大都转为普通专利。此外,应探索保密之外的其他办法如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法律约定。我国应将国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产进行管理,探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合作方式。

参考文献:

[1]尹航,李柏洲,季晓明:《基于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0 年第1期。

[2]陈以亮,黄志红:《谈谈军工企业自主创新中知识产权的管理》[J]. 国防技术基础理研究,2008年第12期。

[3]李泽红,吕东,王中霞:《中外军工企业集团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比较研究》

[J],国防科技,2010年第5期

论军工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摘要】军工企业是处于关系到我国国防安全及其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且很大程度的发挥科技成果的作用,已经成为当下的重要研究内容,面对我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活宏观上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及其没有这方面的经费等等,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提出的一些相应的举措。

【关键词】军工企业,知识创新,管理制度

一、军工企业的重要地位及其知识创新的重要性

国防工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战略性产业,它是关系到我国国防安全并且是能够带动经济发展的。但是,因为一些历史问题,我国国防工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研发创新大多是属于跟踪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的条件下,加快建立军工企业技术创新机制且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成果的作用,已成为实现我国推进新军事变革进程的重大战略问题.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促使军工企业能够在核心领域掌握关键技术,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保障。知识产权在我国是一项新兴事业,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则更是刚刚萌芽的新事物。

二、我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模式及其问题

1、军工企业知识产权模式。我国自建国后,国防科技工业完全是一种封闭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防科研体制和军工企业在军转民方面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国防科研并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模式,目前我国军工企业集团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是采用的是分散式行政管理模式,主要特点是:

(1)军工企业集团没有建立明确、清晰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如权利归属、机构设置、发明管理、激励政策、人员流动等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有些制度虽已制定,但缺乏有效地执行。

(2)军工企业集团不设置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分散在现有机构的不同职能部门,由很少的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且集团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经费。

2、我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军工企业目前基本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多为兼职机构。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管理往往不属于一个部门,机构的不完整会直接导致军工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无法开展。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也未能引起军工企业的重视,同一技术大量重复引进,有限的资金不能合理利用,这些问题涉及到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市场部门等的一些合理分工。

(2)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缺乏。国家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副局长杨建兵曾在回答记者问题时指出,“国防专利人才是典型的复合型人才,既要懂法律,又要懂技术,还要懂管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我们的人才队伍还不稳定、流动性大……在人才队伍培养方面还需要制定措施, 加大力度。”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执行,但现阶段是,军工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法规体系、组织体系、知识体系等方面尚不完善,缺乏知识产权转化的经验,缺乏具有专业背景的人才,这也是限制我国军工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3)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军工企业的干部制度为聘用制, 企业领导注重在聘用期内完成上级要求的计划和任务, 短期难以见效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不上议事日程。军工企业科研人员专注于科研攻关而忽略研究过程中潜在的知识产权管理,导致还没公开申请专利的创新成果以发表论文、参加研讨会的方式泄露;此外,科研人员通常在技术成果形成后申请知识产权,这样多级审查可能导致他人抢先的拥有该知识产权。

(4)单一产权模式无法适应合作创新体系下的多元化产权主体结构要求。国防企业是以高科技著名的,追求利益是其参与合作创新的出发点,利益分配是合作创新的焦点问题。知识产权合作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和重要形式,就意味着创新网络存在知识产权主体多元化的不争事实。但目前国家是国防知识产权的唯一的所有者,这使得合作创新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一旦研发成功,就会被国家( 军方) 无偿占有并使用。国防企业更多的是承担国防知识产权创造义务,没有获取收益的权利,也影响了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单一产权模式使得国防工业合作创新缺乏可持续发展具备的重要机制——激励机制。现在大多数合作创新活动依靠指令来推动,造成了低效率、高浪费情况。

三、我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的对策

1、深化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结构由单一模式逐渐向多元化结构转变。在军民一体化建设思想指导下,国防企业的合作对象、合作范围和领域正逐渐拓展。国防知识产权的单一产权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演变为国家、军工企业、地方企业、科研院所甚至个人所共有的多元化结构模式。

2、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和国防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国防知识产权体系结构还不够完善。目前主要依据的《国防法》、《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以及《国防专利条例》等法律过于原则,不利于实际操作,美国为明晰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制定了《专利法》、《联邦采办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因此,我国政府有必要研究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知识产权立法基础,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较完善的国防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也应健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政策体系,使国防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成为激励国防企业等创新主体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

3、转变知识产权观念,变单纯的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为有效利用。我国长期存在重保密的观念,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接触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越少越好。这就阻碍了合作创新中的知识共享,不利于合作创新的组织构建和成功运行。

我国应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也要及时解密。美国专利保密的时间为1 年,1 年后大都转为普通专利。此外,应探索保密之外的其他办法如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法律约定。我国应将国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产进行管理,探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合作方式。

参考文献:

[1]尹航,李柏洲,季晓明:《基于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0 年第1期。

[2]陈以亮,黄志红:《谈谈军工企业自主创新中知识产权的管理》[J]. 国防技术基础理研究,2008年第12期。

[3]李泽红,吕东,王中霞:《中外军工企业集团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比较研究》

[J],国防科技,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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