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述

(一)特种设备概念 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技术设备和设施。由于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性,对其实施的管理,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内容演变过程 最早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一次有了特种设备的提法。《条例》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手持式电动工具、防爆电气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

2005年6月27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范围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目前所指的特种设备是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实施前,颁布了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场(厂)内机动车辆明确由质检总局管理。

(二)安全监察概念 安全监察是指负责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安全监察以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公正和客观。1963年,国务院在对劳动部的批文中正式将政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行政管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1982年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使这一概念法制化。2003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再次明确把对特种设备的整个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展历史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生产及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其安全问题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如美国、日本、英国等都设有专门的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制订出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及改造等各方面一系列法规、规范、标准,形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监督管理体制,目的是把事故发生率控制到最低的程度。 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与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历史较短,真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从1955年建立安全监察机构至今,经历了建立、合并、恢复、撤销、再建立的曲折过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率也随之出现了波浪起伏的历史状况。

1955年4月,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9人受伤,全厂停工280小时,引起国务院重视。这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历史上的一个划时代的事件。1955年7月,在当时的劳动部设立了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开展锅炉普查,同时逐渐开始了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工作,有效地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此后由于历史原因,安全监察工作全面停止。由于这一时期设备长期处于失控状态,遗留了一些事故隐患,到1979年经济全面恢复,进入了事故高发期,连续发生了爆炸事故,如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一厂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死32人,伤54人,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浴室热交换器爆炸,死45人,伤36人,死伤人数大幅增加,经济损失惨重。国务院领导的重视,到1982年,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扩大监察机构编制,建立了“监察行政机构”加“检验事业单位”双轨制的安全监察体制,在加强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的同时建立一支专门从事检验工作的技术队伍。在暂行条例颁布后,当时的劳动部又逐步将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通过颁布部门规章等陆续纳入到了安全监察的范围。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由劳动部划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即现在的国家质检总局。我区在2002年完成划转。

二、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一)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

例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由于上述特种设备的属性不同,为便于管理,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称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称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1、锅炉

原理就是将其他能源转化为热能的设备。

(1)定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锅炉结构两大组成部分 “锅”部分,盛装受热介质的容器;“炉”部分,燃烧或者加热设备。

(3)锅炉分类 按燃料种类可分为: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核能锅炉、电加热锅炉、余热(废热)锅炉甚至还有以垃圾为燃料的锅炉。

按用途可分为生产用、生活用、发电锅炉;

按工作介质不同可分为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是导热油,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导热油性质,有机热载体锅炉具有低压力高温度的特性;

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立式锅炉、卧式锅炉;锅壳锅炉、水管锅炉、组合锅炉等等。 其他 小型锅炉、常压锅炉、真空锅炉等等。

(4)锅炉的基本参数

a、额定热功率(额定蒸发量)

热功率单位为 MW;蒸发量单位为 t/h

单位换算:0.7MW=700kW=1.0t/h

b、工作压力:单位为MPa 单位换算:0.1MPa≈1 kgf/cm2

(5)锅炉主要安全附件

a、安全阀 防止锅炉超压运行,压力超过就自动开启,压力正常后,安全阀自动关闭。

b、压力表 显示压力就是锅炉的工作状态,提示操作人员采取措施。 c、水位计(水位表) 监视锅炉的水位。锅炉缺水易引发事故。

其他有高低水位报警装臵,熄火保护装臵等等。

(6)锅炉的定期检验 一般一年一次。

2、压力容器

(1)定义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压力容器结构 壳体、封头、法兰。结构主要考虑承压。

(3)压力容器分类

a、按工作压力分类:低压容器(工作压力0.1MPa~1.6MPa)、中压容器(工作压力1.6MPa~10MPa)、高压容器(工作压力10MPa~100MPa)、超高压容器(工作压力≥100MPa)

b、按使用材料分:钢制压力容器、有色金属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

c、按使用方式分: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

或分为储存容器、分离容器、换热容器、反应容器

d、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类:一类、二类、三类(危险性依次增加,一般根据压力等级来区分,但随着介质的易燃易爆、毒性、腐蚀性和压力容器容积的等,危险程度增大就划入高一类)

e、两类特殊的压力容器:

气瓶:无缝气瓶(永久气体,氧气、氢气、氮气)、液化石油气气瓶、焊接气瓶、乙炔气瓶(乙炔溶解于丙酮之中储存)。

医用氧舱:俗称高压氧舱(压力一般小于0.3MPa),划为三类压力容器。

(4)压力容器主要参数:

a、设计压力(Mpa)

b、工作压力(MPa)

c、容积(m3)

(5)压力容器主要安全附件:

a、安全阀

b、压力表

c、爆破片 用于压力容器上最薄弱点,一旦压力容器超压,爆破片破裂,使压力下降,与安全阀不同是不能自动关闭,只能更换。

d、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保护装臵

(6)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一般1-6年,结论分为1-5级,5级属于报废。液化石油气气瓶一般15年(液化石油气气瓶)报废,无缝气瓶30年报废。

3、压力管道

(1)定义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分类

a、长输管道 G A类(跨省,跨国家)GA1级、GA2级;

b、公用管道 公用事业管道GB类(燃气管道GB1级和热力管道GB2级);

c、工业管道 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管道。GC类,GC1级、GC 2级、GC3级;

(3)压力管道的组成

两大类元件 压力管道组成件和压力管道支承件

a、压力管道组成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等等。 b、压力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支吊架、支撑杆、导轨等等。

(4)安全附件 与锅炉压力容器基本相似,安全阀、压力表、紧急切断装臵。

(5)检验 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分为1-4级,4级判废。

4、电梯

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和使用的一种建筑物内的交通工具。1852年世界上第一台电梯在德国诞生。电梯的发展在1903年美国人奥的斯发明防坠落安全保护装臵后得到普遍使用,也使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的建造成为可能。

(1)定义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没有参数限制,

(2)分类

一般分 电梯(垂直升降)、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没有踏步,水平或有一定倾斜角)

用途分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也可载人)、杂物电梯(不可载人)、病床电梯、观光电梯等等

(3)主要参数 额定速度(m/s)(常规的电梯速度一般为1.5 m/s,高速电梯7 m/s)、额定载重量(kg)、层站数。

(4)主要安全保护装臵(电梯安全保护装臵是特种设备中最多的,乘人的设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各种电气联锁等等。

(5)定期检验 一年一次。

5、起重机械

(1)定义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具体范围见《条例》第88条)。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分类 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吊、汽车吊),机械式停车设备(也称立体车库)。

(3)主要参数 额定起重量(t)、起升高度(m)、运行速度(m/min)

(4)主要安全保护装臵 极限位臵限制器(限位)、缓冲器、防风防爬装臵、安全钩、超载保护装臵等

(5)定期检验 二年一次。

6、客运索道

(1)定义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2)分类 客运架空索道、客运拖牵索道(滑雪、滑水场用,乘客在运行中不

离开地(水)面、客运缆车(地面有轨道承载运载工具)。

(3)定期检验 由国家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承担,一年一次。

7、大型游乐设施

(1)定义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2)分类 转马类、观览车类、自控飞机类、陀螺类、飞行塔类等等13类。 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但运行高度低于2m的,如:碰碰车、旋转木马等;

运行高度高于2m,但最大运行线速度小于2m/s的,如:架空脚踏车等等; 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且运行高度高于2m的,如:过山车、蹦极等等。

(3)主要安全装臵 安全带、安全压杆、锁紧装臵、制动装臵、超速限制装臵、缓冲装臵、安全网(防护罩)等等。

(4)检验 一年一次。

8、厂(场)内机动车辆

国务院412号令已确定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行政许可,列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相关配套政策总局正在制订中。如:电平车、游览用电动车等等。

(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有以下4项主要制度

1、强制检验制度

国家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性的检验检测制度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实施。定期检验是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是指对特种设备实施制造许可进行的检验工作。检验都是国家强制进行,不申请或者不检验要实施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执法检查制度

监察员持证上岗,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发出监察指令书。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定期检查 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单位实施定期检查。规定在4年内全部检查到位,要对这些持证单位的许可条件和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质量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日常检查 制定计划进行实施。如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专项整治。今年市局规定的四项整治:简易电梯,游乐设施,土锅炉,公用管道。

举报检查 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3、事故处理制度

4、安全状况公布制度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2)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3)其他需要公布的特种设备情况。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察工作

(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及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始终坚持“以质量工作为基础,以全过程监察为手段,以使用环节为重点,以遏制事故为目的,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对特种设备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是中心,也是关键,特种设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发挥他的价值,设计、制造、安装是先天造就特种设备的品质,检验、维修、改造是后天保证特种设备的功能,只有使用才实现其内在品质的功能。

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主要方式:

1、对特种设备实现使用登记制度

2、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现考核发证制度

3、对使用单位“三落实、两有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度

4、建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制度

5、对特种设备实施现场安全监察制度

6、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二)使用单位实施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

经过多年来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实践和检验教训,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就是“三落实、两有证”

1、“三落实”内容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定期检验。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强调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无论企业大小,都应包括以下内容。岗位责任制,基本工作管理制度,使用过程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落实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两有证”

特种设备凭证使用 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臵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臵。证分2种,承压类办理使用登记证,机电类办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操作。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测量调控装臵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5、特种设备的停用、转移、过户、报废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其他要求

1、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条例对电梯的规定最多,最细,监察员培训中,据说国务院领导。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臵进行检查确认。

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特种设备本身是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运行,有的装易燃易爆的设备,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和事故发生率,不同国家和不同社会发展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目前,我国由多种因素导致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总量仍居较高水平,事故发生率至今仍是工业发达国家的5~6倍。我国建国初期,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技术落后和管理不严,造成锅炉、压力容器先天缺陷而引发了大量事故;进入九十年代后,非法制造、安装和使用,违规操作,管理松懈则成为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一些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疏于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是造成事故的重要诱发因素。

现在所指的事故指特种设备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引发的事故。

(一)事故分类

1、按照设备的(形式)损坏程度分类

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人员中毒;坍塌坠落事故;一般损坏事故。

2、按照人员伤亡和损失程度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安监局30天),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 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 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 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 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二)事故报告

1、报告方式

逐级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直接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异地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统计报告 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月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0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省级部门。

省级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举报 对隐瞒不报的单位进行举报

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3、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措施

(1)现场组织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保护事故现场。

4、监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抢救,进行现场取证,当事人笔录。

(三)事故调查

1、遵循的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成立事故调查组。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3、事故调查组处理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1)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4、事故调查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5、事故调查书的批复:由组织调查的部门进行批复。

(四)事故处理

1、“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的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收到教育的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不放过。

2、事故惩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五)特种设备事故多发设备与薄弱环节

1、常压热水锅炉和土锅炉

近年来,常压热水锅炉和土锅炉发生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原因是非法改装,承压违规使用。

常压热水锅炉非法改装事故 2003年12月3日下午,位于虹口区瑞虹路上的由个人经营的怡泉浴室发生锅炉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土锅炉事故 如1998年2月,叶榭大桥木器厂发生一起自制土锅炉爆炸事故,爆炸致使4人死亡,该企业不仅在经济上遭受严重打击,而且企业法人代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2、压力容器

液化石油气罐区 大多泄漏引起燃烧和爆炸。2005年1月22日松江工业区日光铜业有限公司罐车卸液过程中发生泄漏引发的爆燃事故;1984年墨西哥城一液化气分配中心储罐爆炸,造成死452人,伤4248人的事故。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1999年6月,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一台硫化罐因设备缺陷、联锁装臵不完善发生爆炸,造成车间内职工2死1伤,给职工、企业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3、气瓶

工业气体气瓶绝不能混装、错装。例如:氢气里混进了氧气,即使不接触明火,也会燃烧、爆炸。在充装气体前,必须对气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气瓶的颜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应拒绝充装;气瓶漆色后不得任意涂改;使用时不可将瓶内气体用完,一般应留有不小于0.5Mpa的余压。

液化石油气瓶严禁违规倒气、超装。严禁充装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气瓶。

4、起重机械

事故多发的设备,主要原因是超载、动载荷失衡、结构件断裂、风力过大等,如上海沪东造船厂2001年在安装龙门起重机突然倒塌,造成36人死亡。

七、松江区特种设备现状和职能

由于最近几年松江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特种设备的增长量也较大。截至今年3月,涉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000多家,特种设备总量为1315台锅炉、2969台压力容器、1441台电梯、1581台起重机械、825辆厂内车辆、99套游乐设施、2条客运索道、气瓶28万只、压力管道99km(不包括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特种设备生产单位35家。

松江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职能: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日常检查;

2、负责管辖范围内特种设备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

3、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年度统计和事故统计。

(二)特种设备行政受理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2.5MPa)、压力容器(Ⅰ、Ⅱ类)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施工书面告知的受理;

2、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2.5MPa)化学清洗开工备案;

3、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2.5MPa)和压力容器(Ⅰ、Ⅱ类)使用登记证发放;

4、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2.5MPa)压力容器(Ⅰ、Ⅱ类)过户、停用、报废注销手续的办理;

5、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重大维修书面告知; 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面临既要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又要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繁重任务和安全责任,只有彻底转变观念,转变作风,转变工作重点,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意识,才有可能履行好我们的工作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在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整治隐患,遏制事故,确保安全这一工作目标,努力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三、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标准(安全监察依据)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确立了安全监察工作的内容、方针、方法,明确了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以《暂行条例》为依据,国务院主管部门相继颁发了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特种设备主要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

法律:现行的法律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有《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商品检验法》等等。

(一)法规

1、国务院制定的6项法规

(1)国务院34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国务院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国务院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点

(1)建立二项制度

《条例》建立了两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即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强制检验制度;执法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安全监察责任制度。

(2)实现三个统一

实现三个统一,即监管主体统一、特种设备概念统一、内外制度统一。

《条例》实现监管主体的统一。《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三定”方案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理清了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将有效制止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条例》实现了特种设备概念的统一。《条例》明确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特种设备,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了特种设备的概念。

《条例》实现了内外制度的统一。为了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条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等行为设立了严格的行政许可规定。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上海取消了外地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进沪备案制度,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无论是国内制造的特种设备还是国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只要在中国境内使用,按照相同的审查、许可、监督检验。

(3)明确四项责任

《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者、使用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维修单位、改造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必须具备规定的生产、使用条件,符合技术规范的安全质量要求,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明确了社会监督的权力。《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二)规章

1、部门规章(8个)

(1)质监局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2)质监局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建设部、质监局联合85号令《游乐园管理规定》

(4)质检总局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5)质检总局14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6)质检总局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7)质检总局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8)质检总局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定》

2、地方政府规章(2个)

(1)市政府22号令《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2)市政府37号令《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包含技术要求,相关管理规定等,并要求强制遵守的技术规章。通常是以文件形式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由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这些规范中往往涉及到很多技术内容。

1、安全监察规程类 主要内容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例如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既有锅炉的材料、结构、焊接、检验等技术要求,也有文件资料(出厂资料、铭牌上应有的项目)、使用管理等一些管理性规定,综合在一起。这类规程还有压力容器、气瓶、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等等。

2、技术检验规则类 主要内容是具体的特种设备检验要求、方法、程序、结论。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就有锅炉进行定期检验的种类、周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的重点,检验结论的依据以及检验报告的格式,包括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等等。

3、资格认可规则类 主要内容是规定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认可条件、审查程序。是行政部门制定,由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定的依据,例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申请制造许可的基本要求,这类规则还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是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基本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4、监督管理办法类 主要内容是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要求和做法,例如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申请使用证的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四)标准

标准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领域实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特种设备是涉及人身安全、危险特性,基本上都是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

特种设备方面标准包括材料标准、设计标准、制造标准、产品标准、安装标准、试验标准、运行标准等等。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数量庞大,在用上千项。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一)行政许可制度 涉及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8项具体行政许可制度: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1、设计许可。对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和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的监督,是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审查制造单位的图纸来实现,对鉴定合格的设计文件出具合格证明或者在设计文件上加盖合格标记;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监督,是通过对设计单位实施设计资格许可来进行控制,因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不安全因素主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质分为4个类别,10个级别,A(A1-A4)、C(C1、C2、C)、D(D1、D2)、SAD(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资质分为3大类,16个级别,GA(1-2)、GB(1-2)、GC(1-2)。

2、制造许可。分为资格许可和型式试验两种。

资格许可 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企业实行制造资格许可证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实行驻厂监督检验制度。

(1)锅炉分为A(参数不限)、B(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C(额定蒸汽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的热水锅炉)、D(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热功率≤2.8MW的热水锅炉)4个等级。

(2)压力容器分为A(高压容器、氧舱等)、B(气瓶)、C(铁路、汽车罐车等)、D(低压容器等)4个等级。

(3)压力管道元件种类繁多,包括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臵。分为2大级别(A、B),5大组(1-5)。

(4)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分为A级、B级、C级。

(5)客运索道不分级,只对生产的各类部件有资质要求,和压力管道一样都需要焊接等方式现场组装。

(6)进出口许可。根据WTO的原则,内外一致,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境外制造企业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商检法的规定,委托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对设备检验,在设备安装前逐台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7)承压类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臵包括安全阀,水位表、液位计、爆破片、各类报警装臵等

型式试验 主要指对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

(1)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臵包括电梯的控制柜、门锁、限速器等,起重机械的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等。

(2)特殊类型如非标的电梯、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等。

(3)对进口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的产品实施型式试验的方式进行。

3、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实施安装修理、改造资格许可制度;对安装修理、改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或竣工验收。

4、充装许可。对充装单位实施资格许可。按照充装的介质来区分,无级别。永久气体、液化气体、乙炔气。气瓶特殊规定,充装单位必须充装产权气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5、使用许可。对在用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或者发放检验合格证;对操作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强化管理,消

除事故隐患。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向发证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发证机关每二年进行一次审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两个领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为11项,具体有3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生产人员(安装、改造、维修、充装、焊接承压焊、结构焊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具体按照作业项目和级别区分。

7、检验核准。对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单位资格许可、人员持证上岗、日常监督和检验工作质量抽查考核。

检验检测机构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目前分为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4类。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

从事无损检测人员 7种(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3个级别,I级、II级、III级

8、发证权限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目前总局根据实际情况,有些设备等级较低的行政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评审,以总局名义发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国家、省级、区级分级发证。

9、告知 不是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述

(一)特种设备概念 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技术设备和设施。由于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性,对其实施的管理,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内容演变过程 最早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一次有了特种设备的提法。《条例》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手持式电动工具、防爆电气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

2005年6月27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范围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目前所指的特种设备是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实施前,颁布了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场(厂)内机动车辆明确由质检总局管理。

(二)安全监察概念 安全监察是指负责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安全监察以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公正和客观。1963年,国务院在对劳动部的批文中正式将政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行政管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1982年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使这一概念法制化。2003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再次明确把对特种设备的整个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展历史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生产及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其安全问题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如美国、日本、英国等都设有专门的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制订出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及改造等各方面一系列法规、规范、标准,形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监督管理体制,目的是把事故发生率控制到最低的程度。 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与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历史较短,真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从1955年建立安全监察机构至今,经历了建立、合并、恢复、撤销、再建立的曲折过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率也随之出现了波浪起伏的历史状况。

1955年4月,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9人受伤,全厂停工280小时,引起国务院重视。这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历史上的一个划时代的事件。1955年7月,在当时的劳动部设立了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开展锅炉普查,同时逐渐开始了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工作,有效地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此后由于历史原因,安全监察工作全面停止。由于这一时期设备长期处于失控状态,遗留了一些事故隐患,到1979年经济全面恢复,进入了事故高发期,连续发生了爆炸事故,如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一厂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死32人,伤54人,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浴室热交换器爆炸,死45人,伤36人,死伤人数大幅增加,经济损失惨重。国务院领导的重视,到1982年,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扩大监察机构编制,建立了“监察行政机构”加“检验事业单位”双轨制的安全监察体制,在加强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的同时建立一支专门从事检验工作的技术队伍。在暂行条例颁布后,当时的劳动部又逐步将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通过颁布部门规章等陆续纳入到了安全监察的范围。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由劳动部划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即现在的国家质检总局。我区在2002年完成划转。

二、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一)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

例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由于上述特种设备的属性不同,为便于管理,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称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称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1、锅炉

原理就是将其他能源转化为热能的设备。

(1)定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锅炉结构两大组成部分 “锅”部分,盛装受热介质的容器;“炉”部分,燃烧或者加热设备。

(3)锅炉分类 按燃料种类可分为: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核能锅炉、电加热锅炉、余热(废热)锅炉甚至还有以垃圾为燃料的锅炉。

按用途可分为生产用、生活用、发电锅炉;

按工作介质不同可分为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是导热油,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导热油性质,有机热载体锅炉具有低压力高温度的特性;

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立式锅炉、卧式锅炉;锅壳锅炉、水管锅炉、组合锅炉等等。 其他 小型锅炉、常压锅炉、真空锅炉等等。

(4)锅炉的基本参数

a、额定热功率(额定蒸发量)

热功率单位为 MW;蒸发量单位为 t/h

单位换算:0.7MW=700kW=1.0t/h

b、工作压力:单位为MPa 单位换算:0.1MPa≈1 kgf/cm2

(5)锅炉主要安全附件

a、安全阀 防止锅炉超压运行,压力超过就自动开启,压力正常后,安全阀自动关闭。

b、压力表 显示压力就是锅炉的工作状态,提示操作人员采取措施。 c、水位计(水位表) 监视锅炉的水位。锅炉缺水易引发事故。

其他有高低水位报警装臵,熄火保护装臵等等。

(6)锅炉的定期检验 一般一年一次。

2、压力容器

(1)定义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压力容器结构 壳体、封头、法兰。结构主要考虑承压。

(3)压力容器分类

a、按工作压力分类:低压容器(工作压力0.1MPa~1.6MPa)、中压容器(工作压力1.6MPa~10MPa)、高压容器(工作压力10MPa~100MPa)、超高压容器(工作压力≥100MPa)

b、按使用材料分:钢制压力容器、有色金属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

c、按使用方式分: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

或分为储存容器、分离容器、换热容器、反应容器

d、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类:一类、二类、三类(危险性依次增加,一般根据压力等级来区分,但随着介质的易燃易爆、毒性、腐蚀性和压力容器容积的等,危险程度增大就划入高一类)

e、两类特殊的压力容器:

气瓶:无缝气瓶(永久气体,氧气、氢气、氮气)、液化石油气气瓶、焊接气瓶、乙炔气瓶(乙炔溶解于丙酮之中储存)。

医用氧舱:俗称高压氧舱(压力一般小于0.3MPa),划为三类压力容器。

(4)压力容器主要参数:

a、设计压力(Mpa)

b、工作压力(MPa)

c、容积(m3)

(5)压力容器主要安全附件:

a、安全阀

b、压力表

c、爆破片 用于压力容器上最薄弱点,一旦压力容器超压,爆破片破裂,使压力下降,与安全阀不同是不能自动关闭,只能更换。

d、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保护装臵

(6)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一般1-6年,结论分为1-5级,5级属于报废。液化石油气气瓶一般15年(液化石油气气瓶)报废,无缝气瓶30年报废。

3、压力管道

(1)定义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分类

a、长输管道 G A类(跨省,跨国家)GA1级、GA2级;

b、公用管道 公用事业管道GB类(燃气管道GB1级和热力管道GB2级);

c、工业管道 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管道。GC类,GC1级、GC 2级、GC3级;

(3)压力管道的组成

两大类元件 压力管道组成件和压力管道支承件

a、压力管道组成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等等。 b、压力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支吊架、支撑杆、导轨等等。

(4)安全附件 与锅炉压力容器基本相似,安全阀、压力表、紧急切断装臵。

(5)检验 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分为1-4级,4级判废。

4、电梯

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和使用的一种建筑物内的交通工具。1852年世界上第一台电梯在德国诞生。电梯的发展在1903年美国人奥的斯发明防坠落安全保护装臵后得到普遍使用,也使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的建造成为可能。

(1)定义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没有参数限制,

(2)分类

一般分 电梯(垂直升降)、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没有踏步,水平或有一定倾斜角)

用途分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也可载人)、杂物电梯(不可载人)、病床电梯、观光电梯等等

(3)主要参数 额定速度(m/s)(常规的电梯速度一般为1.5 m/s,高速电梯7 m/s)、额定载重量(kg)、层站数。

(4)主要安全保护装臵(电梯安全保护装臵是特种设备中最多的,乘人的设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各种电气联锁等等。

(5)定期检验 一年一次。

5、起重机械

(1)定义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具体范围见《条例》第88条)。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分类 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吊、汽车吊),机械式停车设备(也称立体车库)。

(3)主要参数 额定起重量(t)、起升高度(m)、运行速度(m/min)

(4)主要安全保护装臵 极限位臵限制器(限位)、缓冲器、防风防爬装臵、安全钩、超载保护装臵等

(5)定期检验 二年一次。

6、客运索道

(1)定义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2)分类 客运架空索道、客运拖牵索道(滑雪、滑水场用,乘客在运行中不

离开地(水)面、客运缆车(地面有轨道承载运载工具)。

(3)定期检验 由国家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承担,一年一次。

7、大型游乐设施

(1)定义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2)分类 转马类、观览车类、自控飞机类、陀螺类、飞行塔类等等13类。 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但运行高度低于2m的,如:碰碰车、旋转木马等;

运行高度高于2m,但最大运行线速度小于2m/s的,如:架空脚踏车等等; 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且运行高度高于2m的,如:过山车、蹦极等等。

(3)主要安全装臵 安全带、安全压杆、锁紧装臵、制动装臵、超速限制装臵、缓冲装臵、安全网(防护罩)等等。

(4)检验 一年一次。

8、厂(场)内机动车辆

国务院412号令已确定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行政许可,列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相关配套政策总局正在制订中。如:电平车、游览用电动车等等。

(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有以下4项主要制度

1、强制检验制度

国家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性的检验检测制度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实施。定期检验是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是指对特种设备实施制造许可进行的检验工作。检验都是国家强制进行,不申请或者不检验要实施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执法检查制度

监察员持证上岗,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发出监察指令书。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定期检查 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单位实施定期检查。规定在4年内全部检查到位,要对这些持证单位的许可条件和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质量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日常检查 制定计划进行实施。如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专项整治。今年市局规定的四项整治:简易电梯,游乐设施,土锅炉,公用管道。

举报检查 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3、事故处理制度

4、安全状况公布制度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2)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3)其他需要公布的特种设备情况。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察工作

(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及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始终坚持“以质量工作为基础,以全过程监察为手段,以使用环节为重点,以遏制事故为目的,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对特种设备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是中心,也是关键,特种设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发挥他的价值,设计、制造、安装是先天造就特种设备的品质,检验、维修、改造是后天保证特种设备的功能,只有使用才实现其内在品质的功能。

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主要方式:

1、对特种设备实现使用登记制度

2、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现考核发证制度

3、对使用单位“三落实、两有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度

4、建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制度

5、对特种设备实施现场安全监察制度

6、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二)使用单位实施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

经过多年来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实践和检验教训,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就是“三落实、两有证”

1、“三落实”内容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定期检验。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强调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无论企业大小,都应包括以下内容。岗位责任制,基本工作管理制度,使用过程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落实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两有证”

特种设备凭证使用 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臵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臵。证分2种,承压类办理使用登记证,机电类办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操作。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测量调控装臵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5、特种设备的停用、转移、过户、报废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其他要求

1、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条例对电梯的规定最多,最细,监察员培训中,据说国务院领导。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臵进行检查确认。

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特种设备本身是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运行,有的装易燃易爆的设备,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和事故发生率,不同国家和不同社会发展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目前,我国由多种因素导致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总量仍居较高水平,事故发生率至今仍是工业发达国家的5~6倍。我国建国初期,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技术落后和管理不严,造成锅炉、压力容器先天缺陷而引发了大量事故;进入九十年代后,非法制造、安装和使用,违规操作,管理松懈则成为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一些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疏于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是造成事故的重要诱发因素。

现在所指的事故指特种设备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引发的事故。

(一)事故分类

1、按照设备的(形式)损坏程度分类

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人员中毒;坍塌坠落事故;一般损坏事故。

2、按照人员伤亡和损失程度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安监局30天),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 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 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 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 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二)事故报告

1、报告方式

逐级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直接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异地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统计报告 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月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0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省级部门。

省级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举报 对隐瞒不报的单位进行举报

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3、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措施

(1)现场组织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保护事故现场。

4、监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抢救,进行现场取证,当事人笔录。

(三)事故调查

1、遵循的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成立事故调查组。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3、事故调查组处理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1)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4、事故调查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5、事故调查书的批复:由组织调查的部门进行批复。

(四)事故处理

1、“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的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收到教育的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不放过。

2、事故惩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五)特种设备事故多发设备与薄弱环节

1、常压热水锅炉和土锅炉

近年来,常压热水锅炉和土锅炉发生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原因是非法改装,承压违规使用。

常压热水锅炉非法改装事故 2003年12月3日下午,位于虹口区瑞虹路上的由个人经营的怡泉浴室发生锅炉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土锅炉事故 如1998年2月,叶榭大桥木器厂发生一起自制土锅炉爆炸事故,爆炸致使4人死亡,该企业不仅在经济上遭受严重打击,而且企业法人代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2、压力容器

液化石油气罐区 大多泄漏引起燃烧和爆炸。2005年1月22日松江工业区日光铜业有限公司罐车卸液过程中发生泄漏引发的爆燃事故;1984年墨西哥城一液化气分配中心储罐爆炸,造成死452人,伤4248人的事故。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1999年6月,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一台硫化罐因设备缺陷、联锁装臵不完善发生爆炸,造成车间内职工2死1伤,给职工、企业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3、气瓶

工业气体气瓶绝不能混装、错装。例如:氢气里混进了氧气,即使不接触明火,也会燃烧、爆炸。在充装气体前,必须对气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气瓶的颜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应拒绝充装;气瓶漆色后不得任意涂改;使用时不可将瓶内气体用完,一般应留有不小于0.5Mpa的余压。

液化石油气瓶严禁违规倒气、超装。严禁充装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气瓶。

4、起重机械

事故多发的设备,主要原因是超载、动载荷失衡、结构件断裂、风力过大等,如上海沪东造船厂2001年在安装龙门起重机突然倒塌,造成36人死亡。

七、松江区特种设备现状和职能

由于最近几年松江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特种设备的增长量也较大。截至今年3月,涉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000多家,特种设备总量为1315台锅炉、2969台压力容器、1441台电梯、1581台起重机械、825辆厂内车辆、99套游乐设施、2条客运索道、气瓶28万只、压力管道99km(不包括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特种设备生产单位35家。

松江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职能: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日常检查;

2、负责管辖范围内特种设备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

3、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年度统计和事故统计。

(二)特种设备行政受理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2.5MPa)、压力容器(Ⅰ、Ⅱ类)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施工书面告知的受理;

2、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2.5MPa)化学清洗开工备案;

3、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2.5MPa)和压力容器(Ⅰ、Ⅱ类)使用登记证发放;

4、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2.5MPa)压力容器(Ⅰ、Ⅱ类)过户、停用、报废注销手续的办理;

5、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重大维修书面告知; 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面临既要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又要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繁重任务和安全责任,只有彻底转变观念,转变作风,转变工作重点,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意识,才有可能履行好我们的工作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在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整治隐患,遏制事故,确保安全这一工作目标,努力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三、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标准(安全监察依据)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确立了安全监察工作的内容、方针、方法,明确了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以《暂行条例》为依据,国务院主管部门相继颁发了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特种设备主要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

法律:现行的法律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有《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商品检验法》等等。

(一)法规

1、国务院制定的6项法规

(1)国务院34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国务院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国务院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点

(1)建立二项制度

《条例》建立了两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即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强制检验制度;执法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安全监察责任制度。

(2)实现三个统一

实现三个统一,即监管主体统一、特种设备概念统一、内外制度统一。

《条例》实现监管主体的统一。《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三定”方案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理清了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将有效制止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条例》实现了特种设备概念的统一。《条例》明确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特种设备,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了特种设备的概念。

《条例》实现了内外制度的统一。为了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条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等行为设立了严格的行政许可规定。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上海取消了外地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进沪备案制度,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无论是国内制造的特种设备还是国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只要在中国境内使用,按照相同的审查、许可、监督检验。

(3)明确四项责任

《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者、使用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维修单位、改造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必须具备规定的生产、使用条件,符合技术规范的安全质量要求,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明确了社会监督的权力。《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二)规章

1、部门规章(8个)

(1)质监局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2)质监局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建设部、质监局联合85号令《游乐园管理规定》

(4)质检总局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5)质检总局14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6)质检总局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7)质检总局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8)质检总局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定》

2、地方政府规章(2个)

(1)市政府22号令《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2)市政府37号令《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包含技术要求,相关管理规定等,并要求强制遵守的技术规章。通常是以文件形式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由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这些规范中往往涉及到很多技术内容。

1、安全监察规程类 主要内容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例如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既有锅炉的材料、结构、焊接、检验等技术要求,也有文件资料(出厂资料、铭牌上应有的项目)、使用管理等一些管理性规定,综合在一起。这类规程还有压力容器、气瓶、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等等。

2、技术检验规则类 主要内容是具体的特种设备检验要求、方法、程序、结论。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就有锅炉进行定期检验的种类、周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的重点,检验结论的依据以及检验报告的格式,包括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等等。

3、资格认可规则类 主要内容是规定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认可条件、审查程序。是行政部门制定,由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定的依据,例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申请制造许可的基本要求,这类规则还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是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基本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4、监督管理办法类 主要内容是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要求和做法,例如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申请使用证的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四)标准

标准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领域实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特种设备是涉及人身安全、危险特性,基本上都是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

特种设备方面标准包括材料标准、设计标准、制造标准、产品标准、安装标准、试验标准、运行标准等等。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数量庞大,在用上千项。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一)行政许可制度 涉及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8项具体行政许可制度: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1、设计许可。对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和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的监督,是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审查制造单位的图纸来实现,对鉴定合格的设计文件出具合格证明或者在设计文件上加盖合格标记;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监督,是通过对设计单位实施设计资格许可来进行控制,因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不安全因素主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质分为4个类别,10个级别,A(A1-A4)、C(C1、C2、C)、D(D1、D2)、SAD(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资质分为3大类,16个级别,GA(1-2)、GB(1-2)、GC(1-2)。

2、制造许可。分为资格许可和型式试验两种。

资格许可 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企业实行制造资格许可证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实行驻厂监督检验制度。

(1)锅炉分为A(参数不限)、B(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C(额定蒸汽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的热水锅炉)、D(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热功率≤2.8MW的热水锅炉)4个等级。

(2)压力容器分为A(高压容器、氧舱等)、B(气瓶)、C(铁路、汽车罐车等)、D(低压容器等)4个等级。

(3)压力管道元件种类繁多,包括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臵。分为2大级别(A、B),5大组(1-5)。

(4)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分为A级、B级、C级。

(5)客运索道不分级,只对生产的各类部件有资质要求,和压力管道一样都需要焊接等方式现场组装。

(6)进出口许可。根据WTO的原则,内外一致,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境外制造企业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商检法的规定,委托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对设备检验,在设备安装前逐台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7)承压类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臵包括安全阀,水位表、液位计、爆破片、各类报警装臵等

型式试验 主要指对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

(1)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臵包括电梯的控制柜、门锁、限速器等,起重机械的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等。

(2)特殊类型如非标的电梯、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等。

(3)对进口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的产品实施型式试验的方式进行。

3、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实施安装修理、改造资格许可制度;对安装修理、改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或竣工验收。

4、充装许可。对充装单位实施资格许可。按照充装的介质来区分,无级别。永久气体、液化气体、乙炔气。气瓶特殊规定,充装单位必须充装产权气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5、使用许可。对在用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或者发放检验合格证;对操作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强化管理,消

除事故隐患。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向发证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发证机关每二年进行一次审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两个领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为11项,具体有3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生产人员(安装、改造、维修、充装、焊接承压焊、结构焊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具体按照作业项目和级别区分。

7、检验核准。对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单位资格许可、人员持证上岗、日常监督和检验工作质量抽查考核。

检验检测机构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目前分为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4类。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

从事无损检测人员 7种(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3个级别,I级、II级、III级

8、发证权限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目前总局根据实际情况,有些设备等级较低的行政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评审,以总局名义发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国家、省级、区级分级发证。

9、告知 不是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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