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立县、项目强县、环境兴县”战略的实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进一步增强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作用,现就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努力方向,谈几点看法。
一、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
我县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由基层股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县基层各级调解组织的指导、协调、调度工作,承担调处、化解本县较大的或乡镇以下调解组织无法调处的矛盾纠纷。各乡镇依托司法所成立了由派出所、法庭、土地、民政、计生、经委等部门组成的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司法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村、乡直单位、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对本地域矛盾纠纷组织排查,对村、辖区单位调解组织不能调处的较大矛盾纠纷直接处置。各村普遍建立了调委会,村民调会主任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
成员一般为3人。各村民小组设有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2006年村委会换届时,各行政村调委会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全县农村人民调解员共6343名,其中70%左右的人员只有初中文化水平,50岁以上的人民调解员占总人数的55%以上,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基本形成。
(二)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培训工作得到加强。近两年来,组织村调委会主任、司法所长等参加市、县司法局举办的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及司法业务培训班二期,参训人员近百人。同时,以乡镇为单位每年举办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2期,对全县调解员进行轮训,参训率达95 %以上。通过培训,我县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二是排调工作扎实开展。2006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003件,调处1003件,成功960件,成功率96%,共预防、化解群体性隐患9件,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三是大调解工作取得初步效果。近年来,我县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机制,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合调处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县法院在全县16个乡镇分别设立了巡回调解法庭,从各村优秀民调员中选出540名民事诉讼调解员,建立了联系卡,形成联合调处合力,调处了一批疑难纠纷案件,收到良好社会
效果。
四是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各乡镇普遍建立了《排调例会制度》、《调解员培训制度》、《调解工作流程》等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统一了申请、受理、登记、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回访记录等文书的制作格式,为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质量奠定了基础。
二、存在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
县排查调处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矛盾排调工作,但运作机制不健全,对于矛盾纠纷的处理,主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但成员单位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容易造成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互相推萎。乡镇调解中心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管理,但矛盾排调的衔接机制不完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等四项职权,落实不到位,组织、协调作用难以发挥,影响了排调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二)调解队伍不适应要求
一是乡镇司法所编制24人,实有9人,人员不足,且
大多为兼职。由于乡镇工作任务繁重,调解人员无法将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即使专职也难以专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处工作扎实开展。二是由于调解队伍准入制对调解人员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工作经历等没有明确要求,造
成基层调解人员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不足,工作能力欠缺,调处纠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影响了调处效果。三是有些调解人员重实体、轻程序,习惯于口头调解,一般不制作调解文书,影响了调处质量。四是有些村调解会有名无实,调解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没有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保障不到位
长期以来,调解工作是义务性的,调委会没有工作经费,村级调解员的补贴得不到落实。调解人员对工作认识不高,身上无压力、工作无动力、职责不明确,抱有干与不干都一样,应付了事的态度,缺乏主动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个别乡镇调解大厅存在一厅多用问题,党建、计划生育等与调解无关的工作制度也在大厅悬挂。村级调解组织薄弱,多数村没有固定的调解场所,或是一室多用,没有牌子和调解标识,调解制度没有上墙,档案、办公设施建设差距很大。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进一步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浓厚氛围。广大调解人员要把党的政策和普法宣传融入调解工作中,以案普法。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
(二)健全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
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县乡排调中心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逐级落实排调工作责任,建立完善乡、村及各级调委会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制度,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矛盾激化的,实行责任倒查,坚决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排调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树立“第一道”防线意识,把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全社会营造重视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主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人、财、物保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按照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条件,把懂法律、有知识、为人公正的人员选聘为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分析、排调经验交流、调解文书评比及档案管理评比等项活动,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五)进一步拓宽调解工作领域。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标,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工作新领域。在加强和规范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村民小组、车间调解小组,形成覆盖基层的人民调
解组织网络。
(六)加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督促行政执法部门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强化行政调解职能,实现行政调解的突破。二是加强县矛盾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衔接和联合调处机制,理顺关系,细化部门职责,强化部门联动。严格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加强乡镇矛盾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进一步对矛盾纠纷的管辖、立案、劝导、移交、调度、联合调处、结案销帐、建档存档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各网络之间有序运行。
2010年8月25日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立县、项目强县、环境兴县”战略的实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进一步增强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作用,现就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努力方向,谈几点看法。
一、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
我县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由基层股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县基层各级调解组织的指导、协调、调度工作,承担调处、化解本县较大的或乡镇以下调解组织无法调处的矛盾纠纷。各乡镇依托司法所成立了由派出所、法庭、土地、民政、计生、经委等部门组成的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司法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村、乡直单位、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对本地域矛盾纠纷组织排查,对村、辖区单位调解组织不能调处的较大矛盾纠纷直接处置。各村普遍建立了调委会,村民调会主任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
成员一般为3人。各村民小组设有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2006年村委会换届时,各行政村调委会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全县农村人民调解员共6343名,其中70%左右的人员只有初中文化水平,50岁以上的人民调解员占总人数的55%以上,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基本形成。
(二)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培训工作得到加强。近两年来,组织村调委会主任、司法所长等参加市、县司法局举办的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及司法业务培训班二期,参训人员近百人。同时,以乡镇为单位每年举办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2期,对全县调解员进行轮训,参训率达95 %以上。通过培训,我县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二是排调工作扎实开展。2006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003件,调处1003件,成功960件,成功率96%,共预防、化解群体性隐患9件,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三是大调解工作取得初步效果。近年来,我县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机制,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合调处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县法院在全县16个乡镇分别设立了巡回调解法庭,从各村优秀民调员中选出540名民事诉讼调解员,建立了联系卡,形成联合调处合力,调处了一批疑难纠纷案件,收到良好社会
效果。
四是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各乡镇普遍建立了《排调例会制度》、《调解员培训制度》、《调解工作流程》等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统一了申请、受理、登记、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回访记录等文书的制作格式,为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质量奠定了基础。
二、存在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
县排查调处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矛盾排调工作,但运作机制不健全,对于矛盾纠纷的处理,主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但成员单位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容易造成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互相推萎。乡镇调解中心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管理,但矛盾排调的衔接机制不完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等四项职权,落实不到位,组织、协调作用难以发挥,影响了排调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二)调解队伍不适应要求
一是乡镇司法所编制24人,实有9人,人员不足,且
大多为兼职。由于乡镇工作任务繁重,调解人员无法将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即使专职也难以专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处工作扎实开展。二是由于调解队伍准入制对调解人员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工作经历等没有明确要求,造
成基层调解人员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不足,工作能力欠缺,调处纠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影响了调处效果。三是有些调解人员重实体、轻程序,习惯于口头调解,一般不制作调解文书,影响了调处质量。四是有些村调解会有名无实,调解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没有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保障不到位
长期以来,调解工作是义务性的,调委会没有工作经费,村级调解员的补贴得不到落实。调解人员对工作认识不高,身上无压力、工作无动力、职责不明确,抱有干与不干都一样,应付了事的态度,缺乏主动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个别乡镇调解大厅存在一厅多用问题,党建、计划生育等与调解无关的工作制度也在大厅悬挂。村级调解组织薄弱,多数村没有固定的调解场所,或是一室多用,没有牌子和调解标识,调解制度没有上墙,档案、办公设施建设差距很大。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进一步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浓厚氛围。广大调解人员要把党的政策和普法宣传融入调解工作中,以案普法。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
(二)健全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
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县乡排调中心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逐级落实排调工作责任,建立完善乡、村及各级调委会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制度,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矛盾激化的,实行责任倒查,坚决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排调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树立“第一道”防线意识,把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全社会营造重视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主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人、财、物保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按照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条件,把懂法律、有知识、为人公正的人员选聘为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分析、排调经验交流、调解文书评比及档案管理评比等项活动,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五)进一步拓宽调解工作领域。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标,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工作新领域。在加强和规范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村民小组、车间调解小组,形成覆盖基层的人民调
解组织网络。
(六)加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督促行政执法部门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强化行政调解职能,实现行政调解的突破。二是加强县矛盾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衔接和联合调处机制,理顺关系,细化部门职责,强化部门联动。严格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加强乡镇矛盾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进一步对矛盾纠纷的管辖、立案、劝导、移交、调度、联合调处、结案销帐、建档存档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各网络之间有序运行。
20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