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知识点

(1)简述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答: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有关商事的法律、法规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事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对其进行调整的商法。商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其特点是:1.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主体是私法上的主体,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平等的商事主体之中。2. 商事关系是基于盈利动机而建立的,任何一种商事关系都反映着商事主体的营利动机。商事关系只可能在商事主体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的之中建立。3. 商事关系仅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大多发生在企业的经营中。

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对外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包括:绝对的商行为(买进卖出)、营业的商行为(生产经营)、附属/辅助的商行为(广告等)。

当然,这种分法,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10、股票上市条件。P150页

答:依《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条件包括: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试论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有可能是论述题)P3~4页

答: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法域。两者关系十分密切。民法上对私人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是对其商事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别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此外商法和民法虽都是私法,但商法规定的事项并不仅限于私法的范围。如商法中关于商事登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规定等,都涉及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其效力优于民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以企业为中心形成了许多特殊物质生活领域,出现了许多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经济法。德国学者率先对其研究。此后,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成为学术界的课题。有商法和经济法合一说,即认为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以企业为对象的,对两者持“合一”或总和把握的见解。有商法和经济法分离说,即认为商法和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前者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期间的利关系;后者以国民经济利益为基础,着眼于超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全体的调整,因而商法和经济法应分作恋歌法域,商法仍应独立存在。应肯定两者的共性及两者的区别。所以,上述商法和经济法分为两大法域的学说是可取的。 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见《商法》第85页第一段至第86页第三段。

答:亦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1. 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

2.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3. 规定负有限责任,表现为:规定只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4. 资本证券化,具有社会性,可以自由流通,谁都可以通过买卖公司股票成为公司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保障交易快捷原则;(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商事登记的事项

(一)绝对登记事项是指必须登记的事项。这是当事人负责登记的义务,如果缺少了它,即使登记了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我国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并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对登记事项,即在法定的范围内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登记的内容,一经登记,即生法律效力。

二、商事登记的程序:

1. 申请

2. 审查

3. 核准发照

4. 公告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我国商事登记的规定散见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及规章。前者所规定的登记种类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者规定的登记种类是: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

一、开业登记:商主体的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二、变更登记:商主体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须进行变更登记,即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理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等,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至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商主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如歇业、被撤销、宣布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另外,满6个月尚未开展营业活动或者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视为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收回执照。商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申请报告及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经核准后,收缴其《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开户银行,经营权利从此消灭。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

1、单方商行为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2、双方商行为即当事人双方都是商人时,双方以营利目的所进行的行为。

二、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又称当然商行为,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这些行为不论什么人为之,亦不论其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又称营业商行为、主观商行为,只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由商主体实施或非主体基于营业性营利目的实施的行为。

三、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即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商行为以及商人为营业所进行的行为。

2、附属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因此又称为辅助商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

1、固有商行为即当然适用商行为法原则的行为,要指绝对商行为和固有商人的营业上的商行为。

2、准商行为主要指拟制商人的营业上的商行为

五、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

1、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它涉及到商法的物权行为,商法上的债权行为,商法上的交易结算行为,商法上的给付行为等

第四节 商号权

一、商号权的概念

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法定要件,商号非依法登记不得取得专有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商号权的主体

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从根本上说,商号是人们出于营利的目的而创设的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名称的特殊名称。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不得申请商号注册,成为商号权的主体。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

三、商号权的客体

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

四、商号权的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指商号权人对自己登记的商号在法定范围内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号权人在登记核定的范围内行使商号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经核准登记的商号权只归商号权人享有

(二)、转让权

商号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商号的转让须由让与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商号,如未经核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秩序,法律规定,商号转让仅能与营业转让(包括部分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进行。

(三)、许可权

许可权指的是商号权人通过签订商号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登记商号的权利。商号许可使用合同应送主管部门备案。

五二、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项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必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不必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

一、公司合并有哪两种方式?

1.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合并后被吸收加入的公司解散,吸收其他公司加入的公司继续存在。

吸收合并的特点是:(1)合并双方地位不平等,一个公司吸收一个或多个公司,而不是设立一个新的公司。(2)公司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在吸纳了其他公司后,虽不改变原公司法人资格,但改变了公司内容,导致公司章程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3)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应办理注销登记。

吸收合并的优点在于:(1)降低了合并费用。 (2)手续简便。 (3)可以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

2.新设合并。指一个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又被称为创设合并。

新设合并的特点是:(1)合并双方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平等的,不是一个公司合并其他公司,而是所有公司按照协议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2)原有公司均消灭,丧失法人资格,因此均应办理注销登记。(3)新设立的公司继承原有全部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合并后产生的公司,完全是公司的重新创立,将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新设合并的优点在于:合并各方是在解散后再重新融合为一个新公司的,因而在新公司成立过程中,各当事公司职员间的关系易于公平地予以协调,心理障碍相对较小,而且新设合并在开拓新领域方面也具有优势。

(1)简述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答: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有关商事的法律、法规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事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对其进行调整的商法。商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其特点是:1.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主体是私法上的主体,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平等的商事主体之中。2. 商事关系是基于盈利动机而建立的,任何一种商事关系都反映着商事主体的营利动机。商事关系只可能在商事主体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的之中建立。3. 商事关系仅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大多发生在企业的经营中。

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对外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包括:绝对的商行为(买进卖出)、营业的商行为(生产经营)、附属/辅助的商行为(广告等)。

当然,这种分法,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10、股票上市条件。P150页

答:依《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条件包括: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试论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有可能是论述题)P3~4页

答: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法域。两者关系十分密切。民法上对私人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是对其商事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别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此外商法和民法虽都是私法,但商法规定的事项并不仅限于私法的范围。如商法中关于商事登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规定等,都涉及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其效力优于民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以企业为中心形成了许多特殊物质生活领域,出现了许多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经济法。德国学者率先对其研究。此后,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成为学术界的课题。有商法和经济法合一说,即认为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以企业为对象的,对两者持“合一”或总和把握的见解。有商法和经济法分离说,即认为商法和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前者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期间的利关系;后者以国民经济利益为基础,着眼于超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全体的调整,因而商法和经济法应分作恋歌法域,商法仍应独立存在。应肯定两者的共性及两者的区别。所以,上述商法和经济法分为两大法域的学说是可取的。 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见《商法》第85页第一段至第86页第三段。

答:亦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1. 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

2.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3. 规定负有限责任,表现为:规定只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4. 资本证券化,具有社会性,可以自由流通,谁都可以通过买卖公司股票成为公司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保障交易快捷原则;(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商事登记的事项

(一)绝对登记事项是指必须登记的事项。这是当事人负责登记的义务,如果缺少了它,即使登记了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我国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并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对登记事项,即在法定的范围内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登记的内容,一经登记,即生法律效力。

二、商事登记的程序:

1. 申请

2. 审查

3. 核准发照

4. 公告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我国商事登记的规定散见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及规章。前者所规定的登记种类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者规定的登记种类是: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

一、开业登记:商主体的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二、变更登记:商主体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须进行变更登记,即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理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等,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至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商主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如歇业、被撤销、宣布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另外,满6个月尚未开展营业活动或者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视为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收回执照。商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申请报告及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经核准后,收缴其《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开户银行,经营权利从此消灭。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

1、单方商行为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2、双方商行为即当事人双方都是商人时,双方以营利目的所进行的行为。

二、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又称当然商行为,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这些行为不论什么人为之,亦不论其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又称营业商行为、主观商行为,只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由商主体实施或非主体基于营业性营利目的实施的行为。

三、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即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商行为以及商人为营业所进行的行为。

2、附属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因此又称为辅助商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

1、固有商行为即当然适用商行为法原则的行为,要指绝对商行为和固有商人的营业上的商行为。

2、准商行为主要指拟制商人的营业上的商行为

五、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

1、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它涉及到商法的物权行为,商法上的债权行为,商法上的交易结算行为,商法上的给付行为等

第四节 商号权

一、商号权的概念

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法定要件,商号非依法登记不得取得专有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商号权的主体

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从根本上说,商号是人们出于营利的目的而创设的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名称的特殊名称。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不得申请商号注册,成为商号权的主体。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

三、商号权的客体

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

四、商号权的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指商号权人对自己登记的商号在法定范围内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号权人在登记核定的范围内行使商号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经核准登记的商号权只归商号权人享有

(二)、转让权

商号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商号的转让须由让与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商号,如未经核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秩序,法律规定,商号转让仅能与营业转让(包括部分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进行。

(三)、许可权

许可权指的是商号权人通过签订商号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登记商号的权利。商号许可使用合同应送主管部门备案。

五二、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项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必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不必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

一、公司合并有哪两种方式?

1.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合并后被吸收加入的公司解散,吸收其他公司加入的公司继续存在。

吸收合并的特点是:(1)合并双方地位不平等,一个公司吸收一个或多个公司,而不是设立一个新的公司。(2)公司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在吸纳了其他公司后,虽不改变原公司法人资格,但改变了公司内容,导致公司章程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3)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应办理注销登记。

吸收合并的优点在于:(1)降低了合并费用。 (2)手续简便。 (3)可以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

2.新设合并。指一个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又被称为创设合并。

新设合并的特点是:(1)合并双方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平等的,不是一个公司合并其他公司,而是所有公司按照协议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2)原有公司均消灭,丧失法人资格,因此均应办理注销登记。(3)新设立的公司继承原有全部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合并后产生的公司,完全是公司的重新创立,将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新设合并的优点在于:合并各方是在解散后再重新融合为一个新公司的,因而在新公司成立过程中,各当事公司职员间的关系易于公平地予以协调,心理障碍相对较小,而且新设合并在开拓新领域方面也具有优势。


相关内容

  • [海商法]教学大纲
  • <海商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29/5035030 总学时:48学时(讲课44学时, 实践4学时) 总学分:3 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具有很强国际性的国内法,与 ...

  •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一.商的概念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 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 ...

  • 商法教学大纲
  • 商法教学大纲 主讲教师:李成佳 一. 开设系 法学系 二. 教学对象(课程性质) 非法学系本科生 三.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主要法律规定.对国际商事主体.商事代理.商行为等国际商法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规定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 ...

  • 国际商法专业方向
  • 国际商法专业方向 目录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国际商法研究中心介绍.............................................1 第二部分:国际商法专业方向介绍......................................................... ...

  • 国际商法的渊源
  • 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主要有两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各国缔结的有关商事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它可划分为两个种类:一是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条约.例如l967年< ...

  • 风雨飘摇的中国海商法
  •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本条海上运输关系中主要由船东.托运人和收货人构成,很明显本条要维护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就是指船东.托运人和收货人.这三类当事 ...

  • 商法考试重点
  • "商" 的概念 :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 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 ...

  •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钱玉林 [摘要]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商法的功能在于, ...

  • 浅析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未来走向
  • 浅析我国民商法立法模式的未来走向 内容摘要: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但我们国家也实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注重公平,市场经济注重效率.于是对于我们国家究竟应该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理论界向来莫衷一是争论不休.而对于我国目前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学界也是各执一词.甚至有学者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