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艺术衍生品

法律与艺术衍生品

一、国内外艺术衍生品市场的对比

当国内拍卖行不断爆出天价艺术品,当艺术品成为富豪财富的象征,在艺术市场另一个领域内——艺术品消费市场中,艺术也正在以衍生品的形式力图“飞入寻常百姓家”, 丰富普通人的生活,让生活艺术化、趣味化。

在国外, 艺术衍生品市场与艺术授权市场的发展已有30余年,有着相对成熟的产业链和运营机制,据国际品牌授权业协会公布的《2011年年度授权调查报告》显示,全球品牌授权市场的年销售额约2000亿美元,美国更是全球艺术授权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其艺术授权产业的总产值是艺术品拍卖成交额的三倍以上。

在国内,艺术衍生品市场及艺术授权市场受到关注也就是近三年的事情,2011年6月发布的《2010中国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中,‘艺术品授权’的字眼才首次出现在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年度报告中。根据该报告,2010年我国艺术品授权和衍生品交易总额达60亿元,由对比可见,国内衍生品市场正处于相对初期的阶段。

二、 定义“艺术衍生品”

目前业内所称艺术衍生品是指由艺术品原作发展而来的,经过再创作而区别于原作本身的商品。这一概念有其自身的缺陷性。因为由艺术品经再创作后形成的作品,因其具有独创性,所以也称为艺术品。那么如何定义艺术衍生品呢?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先对艺术衍生品的特征进行一番认识。 首先,从大处着手,艺术衍生品属于艺术消费品的范畴,供大众消费而用,而不像艺术品那样供投资或收藏之用,我们可以用概念“商品”来概括这一特征。我们的逻辑思维中便形成了这样的对应关系:艺术品对应投资或收藏,艺术衍生品(商品)对应消费。其次,艺术衍生品是艺术和商业结合后的规模化的生产,其往往是最初的艺术品经过不同类型的复制后形成的限量或不限量的成品,而艺术品则是作者(合作作者)独立完成,具有唯一性,我们用“规模生产”来概括艺术衍生品这一特征,以区别于艺术品的唯一性;再其次,艺术衍生品常常是对艺术品原件进行某种程度的商品化改造,如缩小篇幅,与产品无缝衔接等,这一特征可以用“商品化改造”来概括;还有将“授权”引起到艺术衍生品的定义中的

定义方式,这样的定义在逻辑预设上涵盖面过于狭隘,其仅限于获得授权后的规模生产,而涵盖不了某些艺术家根据自己的作品进行艺术衍生品的生产,也涵盖不了对古人的艺术品进行“商品化改造”进行的规模生产,因为这些“商品化改造”过程不需要授权的存在。

本文认为,“商品”、“规模生产”以及“商品化改造”这三个特征已足以概括艺术衍生品的特性。故而本文认为,所谓艺术衍生品是指对艺术品原件进行商品化改造,而后规模生产后形成的商品。

三、艺术衍生品市场的范畴

根据上文对艺术衍生品的定义,纵观国内艺术衍生品市场的现状,可以把不同的子市场做如下划分:

A 、博物馆商店。依附于美术馆、博物馆等公益机构的艺术衍生品商店,这一类艺术衍生品商店,凭借着艺术馆、美术馆自身的特色以及馆藏艺术品的优势,正逐渐成为博物馆、美术馆的又一个展厅。此类艺术衍生品商店的出现,可谓一举多得。既可以对本馆的文化起到宣传作用,也可以培养民众的审美情趣,在民众逛完艺术馆、美术馆后可以选购自己喜欢的艺术品对应的艺术衍生品,同时还可以以盈利来反哺艺术馆、美术馆的运营。

B 、艺术商店。这一类商店的艺术衍生品有线上和线下两条销售渠道,根据其依附的艺术品类型不同而各具特色,其商业模式分为艺术授权模式和自主创业模式。采艺术授权模式的授权主体往往是知名艺术家,故而常为媒体所关注,被业内人士津津乐道的成功案例当以白石茶馆为冠,而自主创业模式因个体力量较小,艺术家名头小而被公众眼球所忽视,这一类的佼佼者当属向京、瞿广慈开设的稀奇艺术,更有很多80后新生代艺术家在淘宝商城才此种模式开启了自己的创业之旅。

C 、传统商品的艺术化。这一类才是艺术衍生品应当大军所进市场,但因为对艺术衍生品的认知不足而在理论上未被关注,但实践中的案例已比比皆是。动漫形象“刀刀狗”已做到了完美的产业化,实现了动漫产业与纸巾产业、茶杯产业、玩具产业等传统产业的共赢。如“刀刀狗”与福建安诺集团的合作,将刀刀狗印于纸巾的外包装上,便是其共赢的典型案例之一。将传统商品与艺术品进行无缝衔接,并且价位仍在普通消费区间,才是艺术衍生品的本质所在。“让艺术

飞入寻常百姓家”也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四、艺术衍生品与艺术授权

凡是针对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艺术品生产下游衍生品,则必须经过艺术家的授权,这种授权在著作权利用制度所调控的范围内,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法律性质实质上是以对作品的专有权为标的的商品交换关系,著作权法就是承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可以对其作品的利用进行支配,并可将它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制度。

艺术授权在理论上存在两种模式:

(一) 著作权许可使用 所谓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期限、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因此而得到一定经济利益,实现著作财产权的一种法律行为。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关系。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可以分为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专有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在一定的范围、时间内将使用作品的权利只授予一个被许可使用作品的人,被许可人则垄断使用该作品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没有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时,推定为专有许可权。另外,当专有被许可人需要向第三人发放许可证时,仍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专有被许可人向第三人发放的许可被称为分许可,是从基本许可中延伸出来的,受到著作权人和专有被许可人的双重制约。

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在同一范围、时间内可将使用作品的权利同时授予若干个被许可使用的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排他性的使用权。 同时需注意的是,无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仍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

(二) 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将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出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著作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

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22条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权利的转让程度,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全部著作权在著作权有效期内转让给受让人,即著作权人处分了著作权中的一切财产权能。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将其著作权再次转让。部分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全部或部分著作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他人。具体来说,可以分为著作权部分权利的转让;在一定时期内的转让;著作权分别在不同地区的转让。尤为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转让与体现著作权的实物买卖关系,二者并不存在必要的因果联系,一方面,著作权的转让不表示体现著作权的作品物质载体所有权的转让。另一方面,体现著作权的实物转移也不意味着著作权同时被转让。

五、艺术授权的形式

纵观现在艺术衍生品市场,其中的艺术授权形式可以概括为两种:数字授权、复制授权和产品授权。

数字授权系指首先将艺术作品转化为数字化图片,然后通过艺术授权的方式向厂商或消费者提供这些图片文件。这种模式广泛应用于各项科技产品与技术上,例如网络、行动电话、PDA 、手提电脑等,应用方式包含待机、关机画面、电子贺卡、桌布、屏幕保护程序及flash 动画等。如,2005年年初,全球最大的美国Gallery Player 数字艺廊与Artkey 艺术授权公司携手推出该艺廊中第一个华人艺术频道。透过这项最新的视觉艺术数字化展示服务,今后消费者只要透过电浆或液晶屏幕,就可以拥有如同置身世界级博物馆般的高质量视觉飨宴。 复制授权则是指获得对艺术品进行原尺寸仿真复制并销售的权利。此种形式多用于附属于美术馆等公益机构的博物馆商店。

产品授权系指是将通过授权使用,将名家艺术应用于产品的生产包装环节,从而以名家的艺术作品提升产品的艺术含量和产品的美观度,并提升产品的品牌。如将齐白石的画作印制在茶杯、桌布等日常用品上面,做成艺术授权产品。经由艺术品牌授权的产品,除具备日常生活所必要的“实用性”,还具有“艺术性”及“独特性”,因而比普通的同类产品具有更高的价值。

六、 艺术授权组织

谈到艺术授权组织,人们会第一时间想到artkey (艺奇文创集团),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处于艺术授权环节中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它将艺术品资源引入市场中,同时向艺术品源头反馈市场信息,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在经济利益的创造链中举足轻重。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的法律定位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或著作权转让的受让人,其从艺术家手中拿到著作权的过程,也涉及到著作权合同制度,是转让还是许可使用,是独占许可还是非独占许可,都要在合同约定好,而且如上所述,若约定为许可使用的话,在其向第三人发放许可证时,按照法律规定,仍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故为了避免此类麻烦,应当就再授权问题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

七、 艺术衍生品市场的法律风险

(一) 授权合同

很多行业内的从业人员都没有搞清楚所谓的艺术授权即为著作权利用制度所调控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和著作权转让制度。所以在签订授权合同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法律风险。

(二) 艺术衍生品推广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当著作权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对原作品开发完毕之后,即开始将艺术衍生品推向市场,此时,生产商应尽按照合同上规定义务及法律上的义务,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另外,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时的约定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损害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否则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三) 著作权登记

虽然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产生自创作完成之时产生,但因为目前艺术衍生品市场侵权事件大量存在,若要维护著作权人或被授权人法律上的权利,权利是靠斗争获得的,从法律上的权利到事实上的权利,一代人的斗争是难免的,故而必要的侵权之诉是应当的,既可以维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也可以对侵权者起到威慑作用。而在这一过程中,权属确认是很重要的一步,这时候,著作权登记便显出其价值所在。

八、知识经济的时代

当生产力开始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时候,我们恰好赶上了这一时代,尽管没有先例可循,没有成熟的商业模式,但是我们也没有抱怨,因为我们就是这一行业的先行者,这就是这个时代赋予我们的机会所在。

法律与艺术衍生品

一、国内外艺术衍生品市场的对比

当国内拍卖行不断爆出天价艺术品,当艺术品成为富豪财富的象征,在艺术市场另一个领域内——艺术品消费市场中,艺术也正在以衍生品的形式力图“飞入寻常百姓家”, 丰富普通人的生活,让生活艺术化、趣味化。

在国外, 艺术衍生品市场与艺术授权市场的发展已有30余年,有着相对成熟的产业链和运营机制,据国际品牌授权业协会公布的《2011年年度授权调查报告》显示,全球品牌授权市场的年销售额约2000亿美元,美国更是全球艺术授权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其艺术授权产业的总产值是艺术品拍卖成交额的三倍以上。

在国内,艺术衍生品市场及艺术授权市场受到关注也就是近三年的事情,2011年6月发布的《2010中国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中,‘艺术品授权’的字眼才首次出现在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年度报告中。根据该报告,2010年我国艺术品授权和衍生品交易总额达60亿元,由对比可见,国内衍生品市场正处于相对初期的阶段。

二、 定义“艺术衍生品”

目前业内所称艺术衍生品是指由艺术品原作发展而来的,经过再创作而区别于原作本身的商品。这一概念有其自身的缺陷性。因为由艺术品经再创作后形成的作品,因其具有独创性,所以也称为艺术品。那么如何定义艺术衍生品呢?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先对艺术衍生品的特征进行一番认识。 首先,从大处着手,艺术衍生品属于艺术消费品的范畴,供大众消费而用,而不像艺术品那样供投资或收藏之用,我们可以用概念“商品”来概括这一特征。我们的逻辑思维中便形成了这样的对应关系:艺术品对应投资或收藏,艺术衍生品(商品)对应消费。其次,艺术衍生品是艺术和商业结合后的规模化的生产,其往往是最初的艺术品经过不同类型的复制后形成的限量或不限量的成品,而艺术品则是作者(合作作者)独立完成,具有唯一性,我们用“规模生产”来概括艺术衍生品这一特征,以区别于艺术品的唯一性;再其次,艺术衍生品常常是对艺术品原件进行某种程度的商品化改造,如缩小篇幅,与产品无缝衔接等,这一特征可以用“商品化改造”来概括;还有将“授权”引起到艺术衍生品的定义中的

定义方式,这样的定义在逻辑预设上涵盖面过于狭隘,其仅限于获得授权后的规模生产,而涵盖不了某些艺术家根据自己的作品进行艺术衍生品的生产,也涵盖不了对古人的艺术品进行“商品化改造”进行的规模生产,因为这些“商品化改造”过程不需要授权的存在。

本文认为,“商品”、“规模生产”以及“商品化改造”这三个特征已足以概括艺术衍生品的特性。故而本文认为,所谓艺术衍生品是指对艺术品原件进行商品化改造,而后规模生产后形成的商品。

三、艺术衍生品市场的范畴

根据上文对艺术衍生品的定义,纵观国内艺术衍生品市场的现状,可以把不同的子市场做如下划分:

A 、博物馆商店。依附于美术馆、博物馆等公益机构的艺术衍生品商店,这一类艺术衍生品商店,凭借着艺术馆、美术馆自身的特色以及馆藏艺术品的优势,正逐渐成为博物馆、美术馆的又一个展厅。此类艺术衍生品商店的出现,可谓一举多得。既可以对本馆的文化起到宣传作用,也可以培养民众的审美情趣,在民众逛完艺术馆、美术馆后可以选购自己喜欢的艺术品对应的艺术衍生品,同时还可以以盈利来反哺艺术馆、美术馆的运营。

B 、艺术商店。这一类商店的艺术衍生品有线上和线下两条销售渠道,根据其依附的艺术品类型不同而各具特色,其商业模式分为艺术授权模式和自主创业模式。采艺术授权模式的授权主体往往是知名艺术家,故而常为媒体所关注,被业内人士津津乐道的成功案例当以白石茶馆为冠,而自主创业模式因个体力量较小,艺术家名头小而被公众眼球所忽视,这一类的佼佼者当属向京、瞿广慈开设的稀奇艺术,更有很多80后新生代艺术家在淘宝商城才此种模式开启了自己的创业之旅。

C 、传统商品的艺术化。这一类才是艺术衍生品应当大军所进市场,但因为对艺术衍生品的认知不足而在理论上未被关注,但实践中的案例已比比皆是。动漫形象“刀刀狗”已做到了完美的产业化,实现了动漫产业与纸巾产业、茶杯产业、玩具产业等传统产业的共赢。如“刀刀狗”与福建安诺集团的合作,将刀刀狗印于纸巾的外包装上,便是其共赢的典型案例之一。将传统商品与艺术品进行无缝衔接,并且价位仍在普通消费区间,才是艺术衍生品的本质所在。“让艺术

飞入寻常百姓家”也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四、艺术衍生品与艺术授权

凡是针对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艺术品生产下游衍生品,则必须经过艺术家的授权,这种授权在著作权利用制度所调控的范围内,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法律性质实质上是以对作品的专有权为标的的商品交换关系,著作权法就是承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可以对其作品的利用进行支配,并可将它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制度。

艺术授权在理论上存在两种模式:

(一) 著作权许可使用 所谓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期限、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因此而得到一定经济利益,实现著作财产权的一种法律行为。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关系。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可以分为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专有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在一定的范围、时间内将使用作品的权利只授予一个被许可使用作品的人,被许可人则垄断使用该作品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没有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时,推定为专有许可权。另外,当专有被许可人需要向第三人发放许可证时,仍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专有被许可人向第三人发放的许可被称为分许可,是从基本许可中延伸出来的,受到著作权人和专有被许可人的双重制约。

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在同一范围、时间内可将使用作品的权利同时授予若干个被许可使用的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排他性的使用权。 同时需注意的是,无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仍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

(二) 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将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出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著作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

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22条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权利的转让程度,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全部著作权在著作权有效期内转让给受让人,即著作权人处分了著作权中的一切财产权能。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将其著作权再次转让。部分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全部或部分著作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他人。具体来说,可以分为著作权部分权利的转让;在一定时期内的转让;著作权分别在不同地区的转让。尤为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转让与体现著作权的实物买卖关系,二者并不存在必要的因果联系,一方面,著作权的转让不表示体现著作权的作品物质载体所有权的转让。另一方面,体现著作权的实物转移也不意味着著作权同时被转让。

五、艺术授权的形式

纵观现在艺术衍生品市场,其中的艺术授权形式可以概括为两种:数字授权、复制授权和产品授权。

数字授权系指首先将艺术作品转化为数字化图片,然后通过艺术授权的方式向厂商或消费者提供这些图片文件。这种模式广泛应用于各项科技产品与技术上,例如网络、行动电话、PDA 、手提电脑等,应用方式包含待机、关机画面、电子贺卡、桌布、屏幕保护程序及flash 动画等。如,2005年年初,全球最大的美国Gallery Player 数字艺廊与Artkey 艺术授权公司携手推出该艺廊中第一个华人艺术频道。透过这项最新的视觉艺术数字化展示服务,今后消费者只要透过电浆或液晶屏幕,就可以拥有如同置身世界级博物馆般的高质量视觉飨宴。 复制授权则是指获得对艺术品进行原尺寸仿真复制并销售的权利。此种形式多用于附属于美术馆等公益机构的博物馆商店。

产品授权系指是将通过授权使用,将名家艺术应用于产品的生产包装环节,从而以名家的艺术作品提升产品的艺术含量和产品的美观度,并提升产品的品牌。如将齐白石的画作印制在茶杯、桌布等日常用品上面,做成艺术授权产品。经由艺术品牌授权的产品,除具备日常生活所必要的“实用性”,还具有“艺术性”及“独特性”,因而比普通的同类产品具有更高的价值。

六、 艺术授权组织

谈到艺术授权组织,人们会第一时间想到artkey (艺奇文创集团),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处于艺术授权环节中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它将艺术品资源引入市场中,同时向艺术品源头反馈市场信息,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在经济利益的创造链中举足轻重。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的法律定位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或著作权转让的受让人,其从艺术家手中拿到著作权的过程,也涉及到著作权合同制度,是转让还是许可使用,是独占许可还是非独占许可,都要在合同约定好,而且如上所述,若约定为许可使用的话,在其向第三人发放许可证时,按照法律规定,仍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故为了避免此类麻烦,应当就再授权问题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

七、 艺术衍生品市场的法律风险

(一) 授权合同

很多行业内的从业人员都没有搞清楚所谓的艺术授权即为著作权利用制度所调控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和著作权转让制度。所以在签订授权合同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法律风险。

(二) 艺术衍生品推广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当著作权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对原作品开发完毕之后,即开始将艺术衍生品推向市场,此时,生产商应尽按照合同上规定义务及法律上的义务,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另外,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时的约定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损害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否则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三) 著作权登记

虽然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产生自创作完成之时产生,但因为目前艺术衍生品市场侵权事件大量存在,若要维护著作权人或被授权人法律上的权利,权利是靠斗争获得的,从法律上的权利到事实上的权利,一代人的斗争是难免的,故而必要的侵权之诉是应当的,既可以维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也可以对侵权者起到威慑作用。而在这一过程中,权属确认是很重要的一步,这时候,著作权登记便显出其价值所在。

八、知识经济的时代

当生产力开始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时候,我们恰好赶上了这一时代,尽管没有先例可循,没有成熟的商业模式,但是我们也没有抱怨,因为我们就是这一行业的先行者,这就是这个时代赋予我们的机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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