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需要监督解体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解体后的照片,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一、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号牌(灭失的除外);

(五)属于报废解体的,还应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属于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六)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七)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八)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九)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十)属于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应当提交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十一)属于机动车异地解体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十二) 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二、办事流程

工作步骤业务项目办事地点

第一步交售机动车旧机动车回收公司

第二步受理车管所

第三步领榷机动车注销证明》车管所

备注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退还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一)车管所办事地点

市车管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30号

车管所西区中队: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番薯公园

市区机动车查验点:珠海市香洲区警民路7号(新港机动车检测站内)8638506

西区机动车查验点: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心路侧(白藤湖检测站内)5567056

(二)旧机动车回收企业:珠海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报废汽车拆解中心)

地 点:珠海市前山造贝鹅槽山8631131。

代办点:珠海市香洲区警民路7号(新港检测站内)6632930

六、其他规定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五)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六)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七)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八)异地解体机动车的办法和程序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证明》。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回当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应当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证明》。

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需要监督解体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解体后的照片,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一、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号牌(灭失的除外);

(五)属于报废解体的,还应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属于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六)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七)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八)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九)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十)属于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应当提交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十一)属于机动车异地解体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十二) 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二、办事流程

工作步骤业务项目办事地点

第一步交售机动车旧机动车回收公司

第二步受理车管所

第三步领榷机动车注销证明》车管所

备注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退还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一)车管所办事地点

市车管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30号

车管所西区中队: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番薯公园

市区机动车查验点:珠海市香洲区警民路7号(新港机动车检测站内)8638506

西区机动车查验点: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心路侧(白藤湖检测站内)5567056

(二)旧机动车回收企业:珠海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报废汽车拆解中心)

地 点:珠海市前山造贝鹅槽山8631131。

代办点:珠海市香洲区警民路7号(新港检测站内)6632930

六、其他规定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五)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六)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七)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八)异地解体机动车的办法和程序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证明》。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回当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应当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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