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顺电器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DS-GL006-2007
关于员工患病治疗、休养及相关事宜的
处 理 规 定
2007-06-09发布 2007-06-10实施
重庆大顺电器有限公司发 布
1
关于员工患病治疗、休养及相关事宜的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使公司员工在患病期间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医治和休养,以利早日康复,同时也为了避免员工之间疾病的互相传染,确保公司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对员工患病期间的一系列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因公受伤不属此范围,按公司《工伤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3 定义
3.1一般疾病
指治疗和康复期:正常员工不足半年,残疾员工不足一年的非传染性疾病。
3.2 传染病:
指身患具有传染性的各种疾病
3.3重大疾病:
指身患疾病需要医治,且治疗期和康复期:正常员工在半年以上;残疾员工在一年以上的疾病。 4 员工医疗管理责任部门
行政部为公司员工医疗管理的责任部门。
5 患病后的劳动关系
员工身患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后,为确保其治疗和休养,且避免传染病在员工间的相互传染,确保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应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6一般疾病患病期间的医疗处理办法
6.1 医治及休养
员工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需治疗和休养的:治疗康复期在1个月以内的,可就地治疗休养;治疗康复期超过1个月的,应回到员工户口居住地的医院医治及在家中休养,直至痊愈康复。
6.2治疗费用
6.2.1员工患病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均应自行解决。
6.2.2对残疾员工及与公司有保险协议关系的正常员工,在患病期间,公司仍然继续为其缴纳由公司承担部分的保险费。
6.2.3对已建立有医保关系的员工,公司应在其患病期间,为居住在主城区以外,并且需住院医治的员工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以方便其到当地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治愈康复上班后,再将其关系转回到公司。 2
6.3 病假处理
员工患病请假治疗、休养期间,不再享受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
7 康复后上班
员工患病请假治疗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须凭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确认康复后方可继续上班。 8 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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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顺电器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DS-GL006-2007
关于员工患病治疗、休养及相关事宜的
处 理 规 定
2007-06-09发布 2007-06-10实施
重庆大顺电器有限公司发 布
1
关于员工患病治疗、休养及相关事宜的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使公司员工在患病期间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医治和休养,以利早日康复,同时也为了避免员工之间疾病的互相传染,确保公司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对员工患病期间的一系列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因公受伤不属此范围,按公司《工伤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3 定义
3.1一般疾病
指治疗和康复期:正常员工不足半年,残疾员工不足一年的非传染性疾病。
3.2 传染病:
指身患具有传染性的各种疾病
3.3重大疾病:
指身患疾病需要医治,且治疗期和康复期:正常员工在半年以上;残疾员工在一年以上的疾病。 4 员工医疗管理责任部门
行政部为公司员工医疗管理的责任部门。
5 患病后的劳动关系
员工身患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后,为确保其治疗和休养,且避免传染病在员工间的相互传染,确保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应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6一般疾病患病期间的医疗处理办法
6.1 医治及休养
员工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需治疗和休养的:治疗康复期在1个月以内的,可就地治疗休养;治疗康复期超过1个月的,应回到员工户口居住地的医院医治及在家中休养,直至痊愈康复。
6.2治疗费用
6.2.1员工患病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均应自行解决。
6.2.2对残疾员工及与公司有保险协议关系的正常员工,在患病期间,公司仍然继续为其缴纳由公司承担部分的保险费。
6.2.3对已建立有医保关系的员工,公司应在其患病期间,为居住在主城区以外,并且需住院医治的员工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以方便其到当地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治愈康复上班后,再将其关系转回到公司。 2
6.3 病假处理
员工患病请假治疗、休养期间,不再享受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
7 康复后上班
员工患病请假治疗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须凭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确认康复后方可继续上班。 8 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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