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对《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

的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有关农业龙头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业转方式调结构步伐,促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市政府拟于近期组织召开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并出台《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根据市政府安排,市农业局组织拟定了《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讨论,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9月14日下午3点前将修改意见盖企业公章后传真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

联系电话、传真:8336470

东营市农业局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业转方式调结构步伐,促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现就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选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明显提升,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收入水平逐年提高。但应当清醒地看到,与先进地区相比,我市农业产业化的差距还很明显,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数量少、辐射带动能力弱的问题突出。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支撑和中心环节,也是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带动力量。发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必须把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集中力量培育

带动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农业龙头企业集群,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作为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强化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壮大,推动高效生态农业又好又快发展,带动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大的提高。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发挥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强化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力度,整合各方面力量,集中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推动龙头企业加快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集群发展,加快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创农业发展新优势,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末,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700家,其中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120家;进入国家、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行列的企业分别达到10家、50家。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和出口创汇额年均增长20%、15%和8%。农产品精深加工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大幅提升,带动本市建成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200万亩以上,80%以上的农户进入产业化经营领域。

三、工作重点

(三)依托农业优势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围绕渔业、畜牧业、林业、蔬菜、花卉、粮棉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优势产业,培育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集群,形成每个产业都有一批骨干龙头企业带动发展的格局。特别是适应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培育渔业、畜牧业龙头企业,加快提升优势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四)加快发展壮大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按照特色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的原则,加大水产品、畜产品、粮棉、蔬菜、林果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改进加工工艺,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实现农产品由初加工向高附加值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现代高新技术转变,进一步拉长产业链条,全面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

(五)着力培育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按照“一个产业一个物流营销平台”的要求,以黄河口大闸蟹、淡水鱼、蔬菜、冬枣等特色鲜活农产品运销为重点,积极培育大型流通龙头企业,加快建设农产品物流中心和“冷链”储运体系,推动农产品流通服务业发展。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加强对国际市场行情和国际贸易政策研究,主动参与国际国内分工与协作,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完善企业与基地和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等多种服务。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明确权利责任,提高订单履约率,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设立风险资金、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七)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市财政逐年增加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规模。“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与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带动本市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发展,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开拓市场,发展出口贸易等。各县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农业龙头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配套使用,重点扶持本级龙头企业发展。

(八)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整合各类农业投入资金,构建完善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投融资体系,形成多方推进的合力。各项

涉农资金优先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市财政支持高效生态农业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各级涉农项目资金都要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优先把农业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国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五、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九)扩大信贷业务范围。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授信总量。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和其他信用融资申请,全市各金融机构要优先考察、上报、推荐。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农业发展银行要稳步增加对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每年分别安排当年新增贷款的20%和70%,用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与农业龙头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基地农户。其他商业银行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产品出口。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

(十)创新融资方式。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帮助龙头企业解决抵押困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联合成立互保性质的贷款担保公司。各级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扩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争取银行贷款或直接上市融资。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龙头企业进行动产抵押物登记,有效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积极为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提供信用保障,促进龙头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并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等途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充分发挥市农业产业化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银企对接、业务培训等工作,为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搞好服务。

六、认真落实税费等优惠政策

(十一)落实所得税减免政策。农业龙头企业从事海、淡水养殖、花卉等作物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除海、淡水养殖、花卉等作物种植外的其它种养业项目以及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的所得,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落实所得税抵扣和征返规定。农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并在此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农业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业龙头企业由于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

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条件和范围的可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农业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农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落实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龙头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后自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己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出口贸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十四)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所需非农业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开办的农林产品收购场所和种养殖基地(场),视同农业生产用地。依法鼓励多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中;支持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十五)落实绿色通道政策。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龙头企业运输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以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免收所有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不实行计重收费。对有超载超限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准长时间滞留车辆。

(十六)实施优惠电价。农业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新上龙头企业一律免征新增供配电贴费。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十七)减免有关规费。取消地方自立的有关收费项目,凡有自立项目向农业龙头企业违规收费的,一律取消。严禁向农业龙头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农业龙头企业吸收农民就业,安排下岗职工,招收录用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免收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七、组织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富民强县的关键措施来对待,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落实。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把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紧紧抓在手上,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直各部门要把服务、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作

为一项重要责任,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九)严格考核监管。市政府将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务督查考核范围,每年兑现一次奖惩。市农业局负责会同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抓好组织实施。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农业龙头企业统计数据库和龙头企业评级认证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对规模大、实力强的大企业,积极帮助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对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定期监测,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二十)强化指导服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好协调、指导、服务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强化对龙头企业的协调、管理,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及时解决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注意发现并及时推广典型,以典型引导各地龙头企业发展。发改、财政、林业、畜牧、海洋与渔业、供销、经信委、国土、商务、税务、水利、科技、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交通等部门以及金融、电力系统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搞好培训、指导和服务,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健康发展。各级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龙头企业先进典型,营造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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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

的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有关农业龙头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业转方式调结构步伐,促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市政府拟于近期组织召开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并出台《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根据市政府安排,市农业局组织拟定了《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讨论,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9月14日下午3点前将修改意见盖企业公章后传真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

联系电话、传真:8336470

东营市农业局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业转方式调结构步伐,促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现就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选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明显提升,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收入水平逐年提高。但应当清醒地看到,与先进地区相比,我市农业产业化的差距还很明显,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数量少、辐射带动能力弱的问题突出。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支撑和中心环节,也是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带动力量。发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必须把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集中力量培育

带动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农业龙头企业集群,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作为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强化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壮大,推动高效生态农业又好又快发展,带动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大的提高。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发挥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强化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力度,整合各方面力量,集中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推动龙头企业加快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集群发展,加快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创农业发展新优势,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末,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700家,其中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120家;进入国家、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行列的企业分别达到10家、50家。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和出口创汇额年均增长20%、15%和8%。农产品精深加工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大幅提升,带动本市建成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200万亩以上,80%以上的农户进入产业化经营领域。

三、工作重点

(三)依托农业优势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围绕渔业、畜牧业、林业、蔬菜、花卉、粮棉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优势产业,培育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集群,形成每个产业都有一批骨干龙头企业带动发展的格局。特别是适应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培育渔业、畜牧业龙头企业,加快提升优势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四)加快发展壮大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按照特色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的原则,加大水产品、畜产品、粮棉、蔬菜、林果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改进加工工艺,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实现农产品由初加工向高附加值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现代高新技术转变,进一步拉长产业链条,全面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

(五)着力培育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按照“一个产业一个物流营销平台”的要求,以黄河口大闸蟹、淡水鱼、蔬菜、冬枣等特色鲜活农产品运销为重点,积极培育大型流通龙头企业,加快建设农产品物流中心和“冷链”储运体系,推动农产品流通服务业发展。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加强对国际市场行情和国际贸易政策研究,主动参与国际国内分工与协作,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完善企业与基地和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等多种服务。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明确权利责任,提高订单履约率,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设立风险资金、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七)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市财政逐年增加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规模。“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与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带动本市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发展,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开拓市场,发展出口贸易等。各县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农业龙头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配套使用,重点扶持本级龙头企业发展。

(八)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整合各类农业投入资金,构建完善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投融资体系,形成多方推进的合力。各项

涉农资金优先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市财政支持高效生态农业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各级涉农项目资金都要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优先把农业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国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五、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九)扩大信贷业务范围。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授信总量。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和其他信用融资申请,全市各金融机构要优先考察、上报、推荐。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农业发展银行要稳步增加对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每年分别安排当年新增贷款的20%和70%,用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与农业龙头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基地农户。其他商业银行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产品出口。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

(十)创新融资方式。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帮助龙头企业解决抵押困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联合成立互保性质的贷款担保公司。各级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扩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争取银行贷款或直接上市融资。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龙头企业进行动产抵押物登记,有效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积极为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提供信用保障,促进龙头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并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等途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充分发挥市农业产业化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银企对接、业务培训等工作,为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搞好服务。

六、认真落实税费等优惠政策

(十一)落实所得税减免政策。农业龙头企业从事海、淡水养殖、花卉等作物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除海、淡水养殖、花卉等作物种植外的其它种养业项目以及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的所得,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落实所得税抵扣和征返规定。农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并在此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农业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业龙头企业由于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

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条件和范围的可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农业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农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落实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龙头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后自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己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出口贸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十四)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所需非农业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开办的农林产品收购场所和种养殖基地(场),视同农业生产用地。依法鼓励多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中;支持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十五)落实绿色通道政策。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龙头企业运输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以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免收所有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不实行计重收费。对有超载超限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准长时间滞留车辆。

(十六)实施优惠电价。农业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新上龙头企业一律免征新增供配电贴费。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十七)减免有关规费。取消地方自立的有关收费项目,凡有自立项目向农业龙头企业违规收费的,一律取消。严禁向农业龙头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农业龙头企业吸收农民就业,安排下岗职工,招收录用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免收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七、组织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富民强县的关键措施来对待,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落实。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把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紧紧抓在手上,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直各部门要把服务、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作

为一项重要责任,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九)严格考核监管。市政府将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务督查考核范围,每年兑现一次奖惩。市农业局负责会同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抓好组织实施。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农业龙头企业统计数据库和龙头企业评级认证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对规模大、实力强的大企业,积极帮助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对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定期监测,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二十)强化指导服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好协调、指导、服务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强化对龙头企业的协调、管理,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及时解决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注意发现并及时推广典型,以典型引导各地龙头企业发展。发改、财政、林业、畜牧、海洋与渔业、供销、经信委、国土、商务、税务、水利、科技、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交通等部门以及金融、电力系统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搞好培训、指导和服务,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健康发展。各级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龙头企业先进典型,营造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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