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换证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资质换证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

工程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审批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资质换证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范围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资质换证过渡期。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等级对应的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对应《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防腐保温工程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对应《标准》中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对应的一、二级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资质的企业,对应《标准》中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仍可在其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其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按类别和等级承揽以上相应工程。

5、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车站建筑。

6、按原标准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7、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与既有资质类别和等级相应的拆除工程。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8、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二级、三级资质的企业,对应《标准》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9、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对应《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10、按原标准取得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1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承担。

1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时,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各建筑业企业应依据《标准》中各项资质承揽范围和上述规定,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建委建筑业处联系。

联系电话:28468069。

特此通知

2015年5月8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资质换证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

工程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审批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资质换证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范围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资质换证过渡期。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等级对应的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对应《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防腐保温工程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对应《标准》中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对应的一、二级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资质的企业,对应《标准》中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仍可在其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其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按类别和等级承揽以上相应工程。

5、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车站建筑。

6、按原标准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7、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与既有资质类别和等级相应的拆除工程。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8、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二级、三级资质的企业,对应《标准》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9、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对应《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10、按原标准取得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1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承担。

1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时,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各建筑业企业应依据《标准》中各项资质承揽范围和上述规定,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建委建筑业处联系。

联系电话:28468069。

特此通知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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