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讲义:金融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金融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金融诈骗罪。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金融诈骗罪。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走私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归纳总结1

本节规定的8个金融诈骗罪中,有3个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剩余的5个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集资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为目的,而其他非法集资犯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还有返还的意图,但其募集资金本身是违法的。

二、贷款诈骗罪

本罪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三、信用卡诈骗罪

1.“信用卡”的含义及范围: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提示注意1

上述对信用卡含义的规定,属于对刑法用语所做的扩大解释。

2.行为方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此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也是本罪的行为方式,换言之,即使真实的信用卡也可能构成本罪。

3.对于透支的行为,只有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提示注意2

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此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4.注意两种重要的信用卡犯罪的定性:(l)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此时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2)行为人拾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根据新近的司法解释,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提示注意3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按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注意4

拾捡、骗取、抢夺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由于未侵犯他人的财产,不以犯罪论处。

四、保险诈骗罪

1.行为方式:(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法律 敎育 网 整理

2.虽然从理论上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一种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这里不适用牵连犯的一般处断原则。

提示注意5

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即实行行为,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

3.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本罪,而应依照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区分该工作人员是否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分别定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金融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金融诈骗罪。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金融诈骗罪。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走私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归纳总结1

本节规定的8个金融诈骗罪中,有3个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剩余的5个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集资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为目的,而其他非法集资犯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还有返还的意图,但其募集资金本身是违法的。

二、贷款诈骗罪

本罪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三、信用卡诈骗罪

1.“信用卡”的含义及范围: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提示注意1

上述对信用卡含义的规定,属于对刑法用语所做的扩大解释。

2.行为方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此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也是本罪的行为方式,换言之,即使真实的信用卡也可能构成本罪。

3.对于透支的行为,只有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提示注意2

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此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4.注意两种重要的信用卡犯罪的定性:(l)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此时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2)行为人拾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根据新近的司法解释,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提示注意3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按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注意4

拾捡、骗取、抢夺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由于未侵犯他人的财产,不以犯罪论处。

四、保险诈骗罪

1.行为方式:(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法律 敎育 网 整理

2.虽然从理论上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一种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这里不适用牵连犯的一般处断原则。

提示注意5

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即实行行为,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

3.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本罪,而应依照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区分该工作人员是否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分别定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内容

  •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金融诈骗罪
  •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金融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金融诈骗罪.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金融诈骗罪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扰乱市场秩序罪
  •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扰乱市场秩序罪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扰乱市场秩序罪.2014年司法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广大考生也进入了基础阶段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侵犯知识产权罪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危害 ...

  •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故意杀人罪.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非法经营罪 司法考试刑 ...

  • 刑事审判专业1
  • 1.在我国审判人员不包括 (书记员) 选择一个答案 a. 审判员 b. 书记员 反馈 c. 助理审判员 d. 审判委员会委员 2 ."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下列对"三个至上&q ...

  •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共同犯罪构成要件.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 ...

  • 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下)
  • 出处:<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 目次 一.引言 二.财产性利益保护与罪刑法定 三."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理论基础 四."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 五.财产性利益的限定 关注公号后,点击 ...

  •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这一问题很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 主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 ...

  • 司考刑法:常见罪既遂
  • 司考刑法:常见罪既遂 司考刑法:常见罪既遂.常见罪既遂是司法考试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常见罪既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考刑法:"明知"的认定 司考刑法名师讲义:因果关系 司考刑法:犯罪(客观)本质社 ...

  • 05第五章 犯罪构成
  • 第五章 犯 罪 构 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沿革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 从沿革上看,构成要件的观念,[1]来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纠问手续中的Cor-pus delicti概念:该概念意指由一般纠问所证实的犯罪事实,后来被传至德国,由克莱因(E.F.Klein)翻译成Tatb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