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

摘要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是随着网络得迅速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兴的法律研究课题。其

界定、法律性质、侵权行为表现以及相关纠纷中的证据问题都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随着电脑的普及、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重要娱乐活动之一,自1999年网

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无

论是市场规模还是网络游戏用户较以前均有了大幅度提升。互联网这个被称为与广播、电

视、报刊并行的第四大媒体,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另外,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还

带动了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的增长。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新兴的庞大的数字

产业,愈来愈成为一股推动经济增长的不可忽视的新势力。然而在网络游戏产业迅速发展

的同时,各类因网络游戏而发生的纠纷也随之而来,与虚拟财产相关的诉讼也不断出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虽在现代社会中得到承认,但我国民商法律中却缺乏对网络游戏虚拟财

产问题的规制,当前的司法实践要求法律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积极的调整,对虚

拟财产进行立法,以法律引导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这已是时代的要求。本文对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探讨。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分析

目录

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界定„„„„„„„„„„„„„„„„„„„„„1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性„„„„„„„„„„„„„„„„„„„„„„1

(一)虚拟性„„„„„„„„„„„„„„„„„„„„„„„„„„2

(二)价值性„„„„„„„„„„„„„„„„„„„„„„„„„„2

(三)期限性„„„„„„„„„„„„„„„„„„„„„„„„„„2

(四)合法性„„„„„„„„„„„„„„„„„„„„„„„„„„2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3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3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债的区别„„„„„„„„„„„„„„„„„3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属权分析„„„„„„„„„„„„„„„„„4

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4

(一)司法解释途径„„„„„„„„„„„„„„„„„„„„„„„„5

(二)行政管理途径„„„„„„„„„„„„„„„„„„„„„„„„5

(三)单独立法途径„„„„„„„„„„„„„„„„„„„„„„„„5 参考文献 „„„„„„„„„„„„„„„„„„„„„„„„„„„„„„„6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是随着网络得迅速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兴的法律研究课题。其界定、法律性质、侵权行为表现以及相关纠纷中的证据问题都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随着电脑的普及、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重要娱乐活动之一,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网络游戏用户较以前均有了大幅度提升。互联网这个被称为与广播、电视、报刊并行的第四大媒体,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另外,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还带动了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的增长。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新兴的庞大的数字产业,愈来愈成为一股推动经济增长的不可忽视的新势力。然而在网络游戏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类因网络游戏而发生的纠纷也随之而来,与虚拟财产相关的诉讼也不断出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虽在现代社会中得到承认,但我国民商法律中却缺乏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的规制,当前的司法实践要求法律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积极的调整,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以法律引导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这已是时代的要求。本文拟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界定

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科学的界定是深入研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的前提。对于什么是虚拟财产,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一般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上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突出其特性,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空间而存在,它是网络空间的特定产物。概括来说,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ID、游戏ID金币、银两,游戏ID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域名、QQ号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虚拟物品,主要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虚拟武器装备等等。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性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四个特性:

(一)虚拟性

这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首要特征。这种财产是以运营商提供的游戏环境为依托的,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游戏环境的虚拟性决定了这种财产的虚拟性,正是由于这一特征,现行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无论在实务操作性上还是在技术上,都具有相当的难度。

(二)价值性

毋庸置疑,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首先,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获得途径来看,该财产的获得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和实际财产的投入获得的。在游戏中用户不仅支付了大量的上网费等真实的金钱,而且投入了数百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精力、个人智慧,同时游戏也并非取得虚拟财产的唯一方式,而且,许多的网络游戏“道具,宝物”等等都是可以用现实货币直接购买的;其次,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换算机制。事实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线下交易从网络游戏开始就存在了,而且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许多专门的网站还为虚拟财产的交易提供平台,一些虚拟物品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最近国内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已经开始对自己运营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进行明码标价出售,比如上海盛大公司运营的《传奇世界》和网易运营《大话西游2》中就直接提供了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转换平台,用户可以用现实货币购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线上或线下的交易。从某种角度讲,现在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具备了一定的电子商务特征。

(三)期限性

网络游戏是自主经营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向市场推销的一种娱乐服务商品,它必定随着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依附具体网络游戏而存在,既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运营手段,又是游戏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种附属于网络游戏的属性决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网络游戏一样具有期限性,而且其期限与网络游戏的期限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四)合法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是由网络游戏的合法性决定的,尽管现行法律在规制网络游戏的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空白,但是如果网络游戏本身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涉及赌博、色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那么现行法律还是有足够的依据来确认其违法性的,网络游戏一旦确认违法,作为其组成部分的虚拟财产便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这一点在2005年7月12日颁布的《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当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主要还是指取得方式和途径的合法,通过非

法的方式取得财产,如通过黑客侵入、外挂或诈骗等手段取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则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所谓“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指具有能被法律评价、应当获得法律同等保护的所有公私财物。当前理论界,有些学者否定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在他们看来虚拟财产是“虚拟的,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物理存在性和普遍的价值。”但亦有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而获得法律上的适当救济和评价。”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能作用于人的精神生活,玩家们参与网络游戏,从中获得感官和精神上的刺激,达到娱乐身心的目的,因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作为电磁记录的虚拟财产虽然从技术角度讲具有可复制性,但这并不影响虚拟财产的稀缺性。因为一方面运营商为了维护游戏的正常运转不会毫无限制的复制虚拟财产,而且对非法复制行为会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同时国家也将外挂、私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互联网出版行为;另一方面,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往往是玩家经过成百上千小时的时间和经历投入而获得,这需要一定的智力和技巧,而差的玩家有时花费数百小时也可能一无所获。因此,虚拟财产的稀缺性毋庸置疑。虚拟财产基本是由玩家通过对“网络账号”控制的形式存在的,尽管这种控制需要借助游戏运营商的技术支持。玩家对其ID 内的虚拟财产可以进行修改、删除、转移等,只有在使用“外挂”等非法途径获得的虚拟财产才会被运营商制裁。现实中形成的大量虚拟财产离线交易也说明了虚拟财产如同现实中的财产一样可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不仅仅为虚拟人物所控制。无论是否与现实社会发生联系,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始终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以游戏开发商的服务器为载体。由于目前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未做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其存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也应保护依合法形式产生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玩家利用网络运营商开发的游戏平台,投入时间和精力,发挥自己的智力水平“升级”而得;二是用现实货币从运营商或其他玩家手中直接购得。虚拟财产完全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的基本属性,无疑应当认为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债的区别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是债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标的物。将虚拟财产归属于债权的观点,主要在于游戏商家对玩家所

负的义务上,直接反映在玩家购买、安装游戏商的网络游戏时所订立的协议,这是一种“服务合同”,游戏商提供游戏平台和游戏中的各种功能,玩家在平台上进行游戏并接受其他服务。这样虚拟财产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债权凭证的作用。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不可否认,虚拟财产确实具有某些债权的属性,但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权法律关系中,标的物在债权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只是在债权关系产生后,因增加法律关系而改称标的物,这样既体现物的特征,又反映了债权债务的关系。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债的关系产生之前并不存在,而是基于债的关系产生后,由于用户不断投入时间、精力、金钱等慢慢积累产生的,这显然与标的物有本质区别。[4]另外,现实生活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涉及的纠纷,不仅仅表现为“游戏商与玩家”之间,而更多地体现在“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中,这种交易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了财产所有权的属性,而这种交易,在前述游戏商与玩家的“服务合同”中是没有涉及的。基于以上两点考虑,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的说法便无法立足了。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属权分析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用户拥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占有表面上归属运营商,但是这只是用户与运营商的合意,而使用权人、收益权人、处分权人皆为用户。这说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应该是用户,而且这些虚拟财产有的是用户花钱从游戏公司手中购买来的,有的凝结着用户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拥有一定的价值,是用户的私人财产,法律应该给予保护。与其他财产权不同,这种财产通常情况下并不在用户实际直接掌握中,而是作为一种数据存在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韩国相关法律就明确规定,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服务商只是为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地方,而无权对其肆意的修改和删除。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作出的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号都属于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网络游戏公司在永久封存网络游戏用户账号的同时又删除这些虚拟财产,应构成侵权。

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法律具有稳定性,也因此具有了滞后性。法律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还没来得及规范,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盲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正处于这盲区之中。我国《宪法》第13条所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单指实体财产,而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并不包括虚拟财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也不包含网民或游戏玩家对特定信息享有的权利。但是,无论从法律的精神来看,还是从现实需要来说,都应该在法律上承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并加以保护。笔者认为,完善现有法律,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采取如下法律保护的途径:

(一)司法解释途径

对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作扩大解释,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包括在“其他合法财产”内。或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作出解释,把购买网络服务的行为也视为消费行为,这样在网上获得的虚拟财产就可以适用该法第7条规定的“财产安全”。这一途径比较简便,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还涉及到许多其他法律关系。

(二)行政管理途径

这可以算是一种应急措施。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网络管理法规,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明确合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对侵害他人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设立网络虚拟中立第三方,对虚拟财产进行存放、评估和交易,实行网民身份登记制,对网络虚拟财产也可采取登记制度。

(三)单独立法途径

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了一个产业,有必要专门立一部《网络法》或者《信息法》,对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网事关系”进行规范。在这部法律中,具体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范围、网络虚拟财产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方式、侵权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规定网民、网吧、网络公司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途径比较艰难,但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法律源于生活,法律高于生活,法律更应关注生活。网络已成为生活的组成部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业已实然存在。法律是约束虚拟世界的强有力的武器,加强和完善针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措施,是引导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的最根本保证。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理论应更新,我们的观念亦应与时俱进而不能拘于传统理论的束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多元财产形态的一种,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汪永清.《行政许可法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J].政法论坛, 2008,

(6).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林旭霞、张冬梅,《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J].中国法学,2008(2).

5.徐岱,刘余敏,王军明.《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出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7(5).

摘要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是随着网络得迅速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兴的法律研究课题。其

界定、法律性质、侵权行为表现以及相关纠纷中的证据问题都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随着电脑的普及、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重要娱乐活动之一,自1999年网

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无

论是市场规模还是网络游戏用户较以前均有了大幅度提升。互联网这个被称为与广播、电

视、报刊并行的第四大媒体,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另外,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还

带动了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的增长。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新兴的庞大的数字

产业,愈来愈成为一股推动经济增长的不可忽视的新势力。然而在网络游戏产业迅速发展

的同时,各类因网络游戏而发生的纠纷也随之而来,与虚拟财产相关的诉讼也不断出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虽在现代社会中得到承认,但我国民商法律中却缺乏对网络游戏虚拟财

产问题的规制,当前的司法实践要求法律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积极的调整,对虚

拟财产进行立法,以法律引导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这已是时代的要求。本文对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探讨。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分析

目录

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界定„„„„„„„„„„„„„„„„„„„„„1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性„„„„„„„„„„„„„„„„„„„„„„1

(一)虚拟性„„„„„„„„„„„„„„„„„„„„„„„„„„2

(二)价值性„„„„„„„„„„„„„„„„„„„„„„„„„„2

(三)期限性„„„„„„„„„„„„„„„„„„„„„„„„„„2

(四)合法性„„„„„„„„„„„„„„„„„„„„„„„„„„2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3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3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债的区别„„„„„„„„„„„„„„„„„3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属权分析„„„„„„„„„„„„„„„„„4

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4

(一)司法解释途径„„„„„„„„„„„„„„„„„„„„„„„„5

(二)行政管理途径„„„„„„„„„„„„„„„„„„„„„„„„5

(三)单独立法途径„„„„„„„„„„„„„„„„„„„„„„„„5 参考文献 „„„„„„„„„„„„„„„„„„„„„„„„„„„„„„„6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是随着网络得迅速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兴的法律研究课题。其界定、法律性质、侵权行为表现以及相关纠纷中的证据问题都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随着电脑的普及、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重要娱乐活动之一,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网络游戏用户较以前均有了大幅度提升。互联网这个被称为与广播、电视、报刊并行的第四大媒体,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另外,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还带动了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的增长。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新兴的庞大的数字产业,愈来愈成为一股推动经济增长的不可忽视的新势力。然而在网络游戏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类因网络游戏而发生的纠纷也随之而来,与虚拟财产相关的诉讼也不断出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虽在现代社会中得到承认,但我国民商法律中却缺乏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的规制,当前的司法实践要求法律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积极的调整,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以法律引导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这已是时代的要求。本文拟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界定

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科学的界定是深入研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的前提。对于什么是虚拟财产,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一般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上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突出其特性,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空间而存在,它是网络空间的特定产物。概括来说,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ID、游戏ID金币、银两,游戏ID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域名、QQ号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虚拟物品,主要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虚拟武器装备等等。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性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四个特性:

(一)虚拟性

这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首要特征。这种财产是以运营商提供的游戏环境为依托的,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游戏环境的虚拟性决定了这种财产的虚拟性,正是由于这一特征,现行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无论在实务操作性上还是在技术上,都具有相当的难度。

(二)价值性

毋庸置疑,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首先,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获得途径来看,该财产的获得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和实际财产的投入获得的。在游戏中用户不仅支付了大量的上网费等真实的金钱,而且投入了数百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精力、个人智慧,同时游戏也并非取得虚拟财产的唯一方式,而且,许多的网络游戏“道具,宝物”等等都是可以用现实货币直接购买的;其次,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换算机制。事实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线下交易从网络游戏开始就存在了,而且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许多专门的网站还为虚拟财产的交易提供平台,一些虚拟物品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最近国内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已经开始对自己运营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进行明码标价出售,比如上海盛大公司运营的《传奇世界》和网易运营《大话西游2》中就直接提供了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转换平台,用户可以用现实货币购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线上或线下的交易。从某种角度讲,现在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具备了一定的电子商务特征。

(三)期限性

网络游戏是自主经营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向市场推销的一种娱乐服务商品,它必定随着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依附具体网络游戏而存在,既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运营手段,又是游戏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种附属于网络游戏的属性决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网络游戏一样具有期限性,而且其期限与网络游戏的期限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四)合法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是由网络游戏的合法性决定的,尽管现行法律在规制网络游戏的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空白,但是如果网络游戏本身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涉及赌博、色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那么现行法律还是有足够的依据来确认其违法性的,网络游戏一旦确认违法,作为其组成部分的虚拟财产便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这一点在2005年7月12日颁布的《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当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主要还是指取得方式和途径的合法,通过非

法的方式取得财产,如通过黑客侵入、外挂或诈骗等手段取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则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所谓“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指具有能被法律评价、应当获得法律同等保护的所有公私财物。当前理论界,有些学者否定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在他们看来虚拟财产是“虚拟的,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物理存在性和普遍的价值。”但亦有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而获得法律上的适当救济和评价。”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能作用于人的精神生活,玩家们参与网络游戏,从中获得感官和精神上的刺激,达到娱乐身心的目的,因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作为电磁记录的虚拟财产虽然从技术角度讲具有可复制性,但这并不影响虚拟财产的稀缺性。因为一方面运营商为了维护游戏的正常运转不会毫无限制的复制虚拟财产,而且对非法复制行为会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同时国家也将外挂、私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互联网出版行为;另一方面,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往往是玩家经过成百上千小时的时间和经历投入而获得,这需要一定的智力和技巧,而差的玩家有时花费数百小时也可能一无所获。因此,虚拟财产的稀缺性毋庸置疑。虚拟财产基本是由玩家通过对“网络账号”控制的形式存在的,尽管这种控制需要借助游戏运营商的技术支持。玩家对其ID 内的虚拟财产可以进行修改、删除、转移等,只有在使用“外挂”等非法途径获得的虚拟财产才会被运营商制裁。现实中形成的大量虚拟财产离线交易也说明了虚拟财产如同现实中的财产一样可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不仅仅为虚拟人物所控制。无论是否与现实社会发生联系,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始终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以游戏开发商的服务器为载体。由于目前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未做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其存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也应保护依合法形式产生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玩家利用网络运营商开发的游戏平台,投入时间和精力,发挥自己的智力水平“升级”而得;二是用现实货币从运营商或其他玩家手中直接购得。虚拟财产完全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的基本属性,无疑应当认为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债的区别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是债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标的物。将虚拟财产归属于债权的观点,主要在于游戏商家对玩家所

负的义务上,直接反映在玩家购买、安装游戏商的网络游戏时所订立的协议,这是一种“服务合同”,游戏商提供游戏平台和游戏中的各种功能,玩家在平台上进行游戏并接受其他服务。这样虚拟财产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债权凭证的作用。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不可否认,虚拟财产确实具有某些债权的属性,但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权法律关系中,标的物在债权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只是在债权关系产生后,因增加法律关系而改称标的物,这样既体现物的特征,又反映了债权债务的关系。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债的关系产生之前并不存在,而是基于债的关系产生后,由于用户不断投入时间、精力、金钱等慢慢积累产生的,这显然与标的物有本质区别。[4]另外,现实生活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涉及的纠纷,不仅仅表现为“游戏商与玩家”之间,而更多地体现在“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中,这种交易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了财产所有权的属性,而这种交易,在前述游戏商与玩家的“服务合同”中是没有涉及的。基于以上两点考虑,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的说法便无法立足了。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属权分析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用户拥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占有表面上归属运营商,但是这只是用户与运营商的合意,而使用权人、收益权人、处分权人皆为用户。这说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应该是用户,而且这些虚拟财产有的是用户花钱从游戏公司手中购买来的,有的凝结着用户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拥有一定的价值,是用户的私人财产,法律应该给予保护。与其他财产权不同,这种财产通常情况下并不在用户实际直接掌握中,而是作为一种数据存在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韩国相关法律就明确规定,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服务商只是为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地方,而无权对其肆意的修改和删除。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作出的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号都属于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网络游戏公司在永久封存网络游戏用户账号的同时又删除这些虚拟财产,应构成侵权。

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法律具有稳定性,也因此具有了滞后性。法律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还没来得及规范,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盲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正处于这盲区之中。我国《宪法》第13条所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单指实体财产,而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并不包括虚拟财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也不包含网民或游戏玩家对特定信息享有的权利。但是,无论从法律的精神来看,还是从现实需要来说,都应该在法律上承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并加以保护。笔者认为,完善现有法律,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采取如下法律保护的途径:

(一)司法解释途径

对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作扩大解释,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包括在“其他合法财产”内。或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作出解释,把购买网络服务的行为也视为消费行为,这样在网上获得的虚拟财产就可以适用该法第7条规定的“财产安全”。这一途径比较简便,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还涉及到许多其他法律关系。

(二)行政管理途径

这可以算是一种应急措施。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网络管理法规,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明确合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对侵害他人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设立网络虚拟中立第三方,对虚拟财产进行存放、评估和交易,实行网民身份登记制,对网络虚拟财产也可采取登记制度。

(三)单独立法途径

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了一个产业,有必要专门立一部《网络法》或者《信息法》,对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网事关系”进行规范。在这部法律中,具体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范围、网络虚拟财产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方式、侵权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规定网民、网吧、网络公司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途径比较艰难,但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法律源于生活,法律高于生活,法律更应关注生活。网络已成为生活的组成部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业已实然存在。法律是约束虚拟世界的强有力的武器,加强和完善针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措施,是引导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的最根本保证。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理论应更新,我们的观念亦应与时俱进而不能拘于传统理论的束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多元财产形态的一种,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汪永清.《行政许可法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J].政法论坛, 2008,

(6).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林旭霞、张冬梅,《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J].中国法学,2008(2).

5.徐岱,刘余敏,王军明.《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出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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