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在职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和管理规定

湖南大学在职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做好在职教职工福利工作,规范在职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一、福利费使用范围

福利费是指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按照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经费。其享受对象为在学校财务按月领取工资并缴纳工会会费的在职在籍教职工(含校聘人事代理制教职工)。具体用于以下几方面的开支:

(一)根据学校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的收支需求,为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充资金。

(二)每年分三次(元旦、春节,“五一”、端午节,教师、国庆、中秋节)为在职教职工发放节庆福利。

(三)为在职教职工进行两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四)为在职女教职工进行妇科防癌普查和按年度购买妇科防癌保险。

(五)对在职教职工子女考上大学进行奖励。对附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子弟进行“六一”儿童节慰问。

(六)教职工慰问与困难补助。包括:春节慰问、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看望、生日慰问、结婚、生子祝贺、临时困难补助、在职教职工去世、在职教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祭奠等。

二、福利费使用标准

(一)传统节日为在职教职工发放节庆福利,每次不低于200元。

(二)春节慰问。春节期间,慰问劳动模范、特困户和五保户,慰问金500-1000元/人;慰问80岁以上离退休教职工、住院教职工,慰问金200元/人;慰问其他重大疾病教职工,慰问金400元/人。

(三)慰问生病住院的在职教职工,每人每次慰问金或慰问品价值200元。

(四)福利费按每个部门工会基数1000元/年,在职教职工70元/人〃年的标准下拨到各部门工会,用于教职工平时生病住院慰问,生日、结婚、生子祝贺等。

(五)在职教职工子女考上大学奖励,标准为本科2000元/人,专科1500元/人。

(六)发放在职教职工去世,在职教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祭奠金。在职教职工去世,发放祭奠金400元;在职教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发放祭奠金200元。

(七)在职教职工遭遇意外天灾人祸造成临时困难,或因长期患病等造成特别困难的,由校工会酌情给予困难补助。

三、福利费的管理

(一)计划财务处按法定要求按月计提教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门帐户进行收支核算。

(二)各部门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在职教职工生日、结婚、生子的祝贺和平时生病住院的慰问,其经费支出由部门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后到校工会盖章,再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三)福利费2000元以内的开支(下拨到各部门工会的福利费除外)须经校工会主席审批,2000元(含)以上的开支,须经校工会主席和计财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共同审批签字,由工会财务人员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四)福利费的开支情况,每年由校工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年度报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在职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和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湖南大学在职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做好在职教职工福利工作,规范在职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一、福利费使用范围

福利费是指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按照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经费。其享受对象为在学校财务按月领取工资并缴纳工会会费的在职在籍教职工(含校聘人事代理制教职工)。具体用于以下几方面的开支:

(一)根据学校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的收支需求,为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充资金。

(二)每年分三次(元旦、春节,“五一”、端午节,教师、国庆、中秋节)为在职教职工发放节庆福利。

(三)为在职教职工进行两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四)为在职女教职工进行妇科防癌普查和按年度购买妇科防癌保险。

(五)对在职教职工子女考上大学进行奖励。对附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子弟进行“六一”儿童节慰问。

(六)教职工慰问与困难补助。包括:春节慰问、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看望、生日慰问、结婚、生子祝贺、临时困难补助、在职教职工去世、在职教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祭奠等。

二、福利费使用标准

(一)传统节日为在职教职工发放节庆福利,每次不低于200元。

(二)春节慰问。春节期间,慰问劳动模范、特困户和五保户,慰问金500-1000元/人;慰问80岁以上离退休教职工、住院教职工,慰问金200元/人;慰问其他重大疾病教职工,慰问金400元/人。

(三)慰问生病住院的在职教职工,每人每次慰问金或慰问品价值200元。

(四)福利费按每个部门工会基数1000元/年,在职教职工70元/人〃年的标准下拨到各部门工会,用于教职工平时生病住院慰问,生日、结婚、生子祝贺等。

(五)在职教职工子女考上大学奖励,标准为本科2000元/人,专科1500元/人。

(六)发放在职教职工去世,在职教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祭奠金。在职教职工去世,发放祭奠金400元;在职教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发放祭奠金200元。

(七)在职教职工遭遇意外天灾人祸造成临时困难,或因长期患病等造成特别困难的,由校工会酌情给予困难补助。

三、福利费的管理

(一)计划财务处按法定要求按月计提教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门帐户进行收支核算。

(二)各部门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在职教职工生日、结婚、生子的祝贺和平时生病住院的慰问,其经费支出由部门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后到校工会盖章,再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三)福利费2000元以内的开支(下拨到各部门工会的福利费除外)须经校工会主席审批,2000元(含)以上的开支,须经校工会主席和计财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共同审批签字,由工会财务人员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四)福利费的开支情况,每年由校工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年度报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在职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和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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