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原因及制度价值思考[分享]

公司分立的原因及制度价值思考

[摘要]公司分立作为公司实践中的重耍运作方式之一,是公司在不同因素 影响的环境中所采取的公司主导性的程序,它能够作为一个策略计划工具,在 具体的公司法律环境下用来有效地减少公司税收,解决潜在的政府诉讼,消除 管制或法律的限制影响,实现公司运作时的高效管理。通过对公司分立的原因 和具体法律效果的分析以及实践的考察,我们可判断出:效率使公司分立成为 必然的选择结果而存在。设定公司分立程序的意义就是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 通过程序的运作来降低公司成本。从现实的角度而言,公司分立不管是在何种 情形下发生,其核心的价值都在于效率。

[关键词]公司分立;程序;原因;效率

一、引言

作为公司的重要运作方式之一,公司分立与公司合并相比较,其所受关注 程度要低,法律规则也相对更简单。在公司规模急剧扩张、公司竞争日益激烈 的背景下,公司合并似乎已经成为公司维持生存发展、进行战略决策的必然首 选方案,那么,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决策者为何会选择实施公司分立? 公司分 立的法律性质究竟如何?

理论上,有人将公司分立视为公司法中的独有制度和必然构成部分,也有 人将其直接视为转投资制度而建议删除,还有学者认为公司分立仅指一公司将 其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成立一个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对原公司股东发行股 份,原公司股东按原先的持股比例分得该关联公司的股份。至于新设分立,其 实属于公司的解散,只是原公司解散与新公司设立同时进行而已,而存续分立 也不包括一个公司用部分财产单独设立公司的情形,此属公司转投资行为。上 述意见迥然不同,耐人寻味。我们也不能在实际案例中找到不同国家间公司分 立理论上的绝对分野,最终的操作主体和操作程序都是依照相对一致的规则在 运作。那么,这些法律实践对于公司分立的理解又有何实际的意义呢? 本文尝试 从公司分立的原因出发对此进行分析,并在分析过程中结合具体法律实践,试 图提供一个合理和符合逻辑的答案。

二、公司分立的具体考察及定义

公司分立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出现时间较晚,其由1966年法国商事公司法率 先规定,然后普及到所谓的“法国法系”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等国家, 在1982年欧盟公司法第六指令鼓励各成员国建立公司分立制度以后,逐渐进入 到各个国家的公司法内。美国虽然未在商事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但在公司实务 中仍然利用各州公司法有关资产转让与税法中税收减免的相关规定达到公司分 立的目的。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分立也有规定,尽管只有寥寥数条且对公司分立的 概念也并未作出界定,但对公司分立的立法承认和确定还是有价值的。我国的 公司分立制度是沿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而来,该法及其之前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条例》对此进行规定,仅仅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 企业就是作为政府的附属存在,基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而对企业进 行分立或者合并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对此进行简单的规定也自然符合实践要求。 现行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分立制度,则是考虑到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 还关系到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实践中大量存在公司分立行为不 规范或恶意以此规避债务的情况,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分立的相关程序,这表 明只有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在承认公司分立制度的国家中,对公司分立规定的具体形态各有不同。对 公司分立的概念,也只能根据各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进行定义。但作为一种与公 司合并相对应的制度,公司分立是公司进行组织改造的重要模式,我们可以对 公司分立进行广义上的概括,它是指把一个公司的积极、消极财产的全部或部 分分立出来,部分概括承继给至少一个以上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并作为对价 将承继公司的股份赋予被分立公司的出资股东的行为及制度。

实践中,一个公司往往借助分立程序调整其业务经营和组织规模,将其经 济上作为一个整体的营业部门的财产包括资产和负债,以现物出资的方式赋予 已存公司或新设公司。而由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取得后者新设发行或发行新股之 股份,并由后者概括承受该营业的资产与负债。在这些国家都同样地上演着这 一幕。公司利用特定部门的分离和独立,得以适度调整公司规模,实现企业经 营的专业化与效率化。例如,假设甲公司是从事个人电脑制造的公司,甲公司 的一个部门负责生产供电脑使用的磁盘。因为考虑政府管制政策的原因,甲公 司便以其该磁盘生产部门的主要资产设立公司乙,并将乙公司的股份分配给甲 公司的股东。这时便有了两家不同的公司和同样的一批股东。在这里,公司分 立就是公司将一家新公司的股票作为一种特定资产分配给股东,这种分配可视 为向股东发放的一次性股票红利,而获得新分配股份的股东无需向该公司交回 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作为交换。

在我国公司运作实践中,还经常看到公司转投资、公司分拆、资产剥离等 概念。对丁•转投资,与公司分立相比,区别在于这是公司对外的投资而与公司 的原股东无关。对于资产剥离,是指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将子公司、部门、产品 生产线等出售给其他公司以取得现金回报,多数情况下的资产剥离都是给现存 的其他公司,不会产生新的法律实体,而公司分立不一定会涉及现金交易,但 肯定会产生一个或多个新的法律实体。对于公司分拆,其范围就更大,它一般 包括资产剥离、公司分立和股权割售三种形式,有时候,公司分立和资产剥离 都可以作为公司分拆的具体方式而存在,并且可能会互为内容而一并重叠出现。

三、公司分立的具体原因:管理因素、管制与法律因素、税收因素

(一) 公司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

1,基于实施管理激励的原因。对于一个拥有多个子公司的大型公司而言, 其内部管理机构的膨胀以及不反映子公司各自业绩状况的合并财务报告,都有 可能使不同业绩的子公司得不到相应的奖惩。特别是当子公司的情况与母公司 很不一致的时候,比如母公司处于成熟产业而子公司处于高速成长产业,或者 母公司处于非管制产业而子公司处于受管制产业,激励问题会显得更加突出。 此时,即使以母公司的股票期权制定激励报酬计划,也可能不会发生作用,这 时,公司分立或股权割售可使被分离出去的子公司在上市后有独立的股票价格,

从而通过价格直接反映出市场对管理层经营的评价,这时再设立起激励作用的 报酬计划,管理层与公司业绩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良好的激励效果。

2,基于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因。对子规模过大、机构臃肿、管理线很长的公 司来说,分立不失为一个好方法。管理效率理论认为,投资者对主营产品突出 的公司股票较偏爱,不是因为投资者对市场评估大型公司的能力缺乏信心,而 是他们对大型公司管理者的管理效率缺乏信心,即使是最优秀的管理队伍,随 着他所控制的资产规模和范围的增大,也会达到收益随之递减的临界点。一个 公司拆分为一个或多个公司,责任分化,有利于管理行为简单化,有利于精简 公司的机构;同时,原来的一个经营者也变为两个或多个经营者,有利于管理 幅度的缩小,管理专业化的提高,从而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

3,基于解决内部纠纷的原因。公司分立不仅可以应用于大型公司,即使是 在规模较小的公司也可得到有效应用。当股东准备结束共同经营而各自经营的 时候,当股东之间发生对公司经营权行使纠纷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公司分立而 完全分立为单个的数个公司。因为小规模公司很难界定市场价格,所以对经营 权存在分歧的股东很难继续留在一个公司。此时作为解决公司内部纷争的手段, 公司分立就非常有效。

4,基于反击敌意收购的原因。公司分立还可以用来反击敌意收购,作为一 种反敌意收购的防御手段。从上市公司的角度看,当其多元经营超过最佳水平, 市场价值可能会被严重低估。并容易引起投资集团的收购兴趣,因为投资公司 把公司收购后,再进行资产出售、分立或股权割售,可以使公司的整体市场价 值得到较大提高,从而作为收购者获得巨大利益。这迫使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 的上市公司进行反收购防御时,自己采取公司分立手段,在收购方采取行动之 前把力量回缩到主业从而提高自身价值。如英美烟草联合公司成为霍伊雷克财 团的敌意收购目标后。通过有效的分立挫败了收购。 (二) 管制政策方面的 原因

规避政府的行政管制也是公司分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管制当局以母公 司的利润为依据考虑具体管制手段,受管制的利润较好的分公司有时会受亏损 的总公司影响而处于不利地位,这时分公司可以通过分立获取更好的机会,而 不再受某些规章的约束和审査。另外,在某些跨国公司中,母公司有时会让其 国外分公司独立,这样,独立后的子公司就可以不受母公司所在国法律法规的 制约和管制。

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结果必然会对具体市场制度的适用产生影响。对于 公司分立而言,管制因素会引发主动或非主动的公司分立。以现有实例最多的 美国为例,管制因素主要有法规和管制政策,比如他们禁止母公司从事特定的 商务活动,但却允许其子公司从事该活动。影响公司活动的最典型的管制就是 竞争政策、能源管制政策和银行保险政策。下面根据美国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 析。

1,由管制政策引发的非自愿的公司分立。由管制政策引发的非0愿的公司 分立,主耍指那些公司遭到行政管制机构控诉和强制执行管制政策时所发生的 分立,非自愿的公司分立实际就是不同形式的管制政策具体适用的结果。

以美国为例,能导致公司分立的一个管制政策领域就是电视通讯管制领域, 联邦通信委员会有这样的规则,禁止电视网络运营商拥有和从事国内有线电视 业务,并且严格限制其在国际电影领域的网络运营行为。为了遵循联邦通信委

员会对电视网络商拥有国内有线电视业务和电影业务的管制规则,哥伦比亚广 播公司将其负责电影业务的部门即后来的V i acom 国际公司分立出去,这个分立 主要就是避免与联邦通信委员会管制规则发生冲突。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如果允许一个在某市场上受到管制的垄断厂商进入无 管制的市场进行自由竞争,结果可能会在无管制市场产生反竞争的影响,这时 公司分立就能避免反竞争现象的出现。否则,受管制的垄断厂商会利用其在受 管制的市场上获得的利润在无管制市场上进行掠夺性定价,通过制定一个非常 低的价格,可以使竞争对手遭受损失,可能会迫使他们退出这一行业,受管制 厂商的优势就在于它可以把管制市场作为向掠夺性定价提供资金的源泉。

更为严重的反竞争情况出现在受管制市场上的产品和不受管制的产品有联 系的时候,特别是当受管制产品(假设为产品A) 是不受管制产品(假设为产品B) 的生产原料时,更是如此。垄断厂商会利用提供产品A 来控制竞争对手产品B 的生产。比如,他可能给竞争对手提供低质量的原料A 产品,这样消费者就会 发现垄断厂商的B 产品会更好。这种类型的反竞争行为关键在于产品A 和产品 B 之间的关系如何。总的来说,要求公司进行分立的主要好处在于,防止出现 把无管制市场上的成本转移到管制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这时,耍求管制市场 的垄断者分立具体业务部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现象,当然,如果 分立后还是会基于关联关系损害竞争的话,就必须通过反垄断法采取其他的规 制方法才行。

2,由管制政策引发的、公司自愿的公司分立。管制政策也会引起自愿的或 者说公司自发的公司分立。这种类型的公司分立发生在公司可以通过分立新公 司从而避免具体禁止性管制政策的情形下。这些类型公司分立实例的出现,往 往是需要通过公司新设分立来避免具体管制政策的禁止性效果。主动或自愿的 管制政策所引发的公司分立是指那些用丁•避免受到控诉而采取的分立。除上述 管制因素外,相关的法律因素同样会导致自愿和非自愿的分立,自愿分立有时 候被公司作为绕开阻止公司达到其目的的法律障碍的方式。

例如,公司A 知道他制造和销售磁盘必然会违反某个特定的反垄断法规定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A 公司就分立公司B 专门从事磁盘的制造和销售。 这种情况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将很可能会出现。最典型的例子比如,美 国皇家公司是最大的州际储蓄和信贷控股公司之一,该皇家公司的一个分公司 是德州休斯敦Gibraltar 储蓄公司。Gibraltar 公司需要进行扩张,但是《联 邦家庭贷款银行委员会条例》禁止它吸收其他储蓄公司,因为它只是一个州际 储蓄和信贷控股公司的分公司,因此,为了消除Gibraltar 扩张的障碍,皇家 公司不得不将其分立。

(三) 税收方面的原因

在某些分立中,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巨大的税收收益能够通过公司 分立获得,为及时地获取税收优惠而进行分立能够成为一个重要的战略计划手 段。

比如在美国,公司分立在多个领域中都被用来获取税收优惠。最典型的例 子就是,如果一家美国设立的公司从海外获得巨大的收入和利润,它可能会在 美国境外合并它的海外分公司,并最终分立出这家外国公司。对域外运行的分 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立,其目的就是避免国内的高税率。一旦域外运行 分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从公司的收入中通过分立排除出去,就不会在美国公司

税率中再进行计算,但是,公司所处国家的税率应比美国公司税率要低。

对域外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分立获得避免税收的典型案例,就是 将海外业务和运营部门设立为离岸公司。比如,一个特拉华州从事海运业务的 公司,设立一家离岸公司即一个新成立的百慕大群岛公司,离岸公司就是设立 在不需征收公司收入税国家的公司,该公司实际上就是以原来美国境内公司的 境外资源和境外分支机构为主体构架起来的。作为一个美国境外设立和总部设 在国外的公司,其所有收入都不需承担美国公司税,只要这些收入不与美国为 主的商事行为存在有效的联系,并且不来源于美国境内。

四、公司分立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效率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追求的价值,都可以基本归纳为公平和效率,当然还包 括其他价值。对于公司分立制度,公平是相对于公司分立中的各种利益主体而 言的,需要实现各自的公平和利益的均衡,具体包括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公司 债权人合公司职工利益保护等。效率价值,就是谋求公司分立中一系列行为的 效率最大化,至少比系列行为直接相加更为合乎投资者要求。不管分立的目的 和原因如何,在所有案件中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增加业务和获得更高的股份收 益。笔者认为,公司分立制度的法律价值,从实践出发,其核心应该是效率价 值。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分析。

(一) 公司的性质与公司分立。公司的性质,在既有的理论中,可以界定为 商事组织体。作为商事组织体,其天然的扩张与收缩都是蕴含的本质内容,既 然是组织体,其合并和分立就天然地符合逻辑。作为公司分立的逻辑起点,公 司是组织体,而组织体的基本属性既包括其必须由具体自然人支持,又包括其 必须实现组织体的自然存续和发展,并以此为最高目标。公司分立就是公司作 为组织体进行扩展所作出的选择和获取商事利益的具体形式。

关于公司的另一个著名论断就是科斯的观点,在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 中,其认为公司就是市场经济的替代品,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作为众多 后期研究的前提论断,我们可以以此为出发点,继续推导出:公司的存在目的 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在公司组织的存续期间,如果公司组织已经构成对交 易成本的增加,那么公司决策层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必然考虑对公司组织形 式进行变更。合并意味着将企业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而分立则意味着 将企业内部的不经济性进行制度的安排,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公司分立的一种典型情形就是:某公司由于股东甲和乙的利益冲突而无法 正常运作,甲和乙又无法放弃对公司具体项目的运营,由此,经过利益的妥协 与双方的谈判,公司采取分立方法,使公司得以延续,从而股东利益在既定争 议中得到最大的维护,公司资产也发挥了最大的功效,社会财富得到了增加。 这也是所谓“公司僵局”的最佳结局,或者说也是两个股东或众多股东博弈的 结果。

由此可见,公司分立的逻辑起点在于两个方面:一为商事组织体的基本属 性,一为经济成本的计算所追求的效益。公司的性质决定公司分立在逻辑上的 可能性,而逻辑上的可能性必须通过客观的实践来实现。公司追求利益和实现 效率的组织体目标,就使得公司立法必然要对公司分立制度进行规定。

(二) 作为一种程序的公司分立。西方经济学家对公司分立的必然性和必耍 性提出了多个解释:其一,内部组织经济学。公司内部传递信息的效率高于市

场,可以使交易的机会主义最小化。但是,如果多部门的公司管理体系中产生 低效率现象并导致企业利润下降,表明内部化的优势正在消失,只有通过公司 分立或分拆来降低内部交易成本。其二,产品生命周期行为。随着产品市场的 扩张,企业将实施垂直分解策略,通过分离出部分资产来降低生产成本,实现 最优的规模经济。当然这并不仅限丁•公司分立的形式。其三,技术变化和规模 经济。如果企业通过内部成长或合并活动无法实现规模经济,说明技术变化正 在影响公司运营的资产形式,企业应该分离部分资产并实施公司分立程序,这 样才能实现公司的盈利性目标。

总结公司分立的不同定位,可以包括:其一,作为资产重组和管理的手段 出现在公司法调整领域,是一种主动的商事行为。如国企的现状决定其主业与 辅业必须分离,这是公司分立制度的一种现实需求。其二,作为管制政策和竞 争政策的产物出现在竞争法的调整领域,是一种被动的救济措施。其三,作为 公司形式变更的纯粹程序性规定,是企业法人满足岛身要求而运行的程序。比 如,可以作为解决公司僵局、内部纠纷的方式。在这三种情形下,核心问题只 有一个就是“效率”。简单来说,1+1>2是合并追求的效果,而1+1>1则是分 立必然要实现的效果。斯基帕和史密斯的研究发现:母公司在分立宣布日可获 得2. 84%超常收益率,超常收益的大小与分立出的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的规模 大小正相关;从金额来看,公司的全部收益约等于被分立出的子公司的价值,

如公司分立前的价值为5,分立后,母公司价值仍为5,子公司价值为1,这样, 总价值将变为6。

效率决定公司分立成为必然的选择,确立公司分立程序的意义就是提供一 揽子解决方案,该方案就是通过公司分立程序的运作来降低成本。从现实的角 度而言,公司分立不管是在何种情形下发生,其核心的价值就在丁•效率,不管 是实体效率还是程序上的效率。由此,笔者认为,从实用角度而言,将公司分 立定位为一种纯粹的程序,将更符合实践情况。

回到开始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公司分立可以按解散、新设公司、资产让与 来处理。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效率角度考虑,此系列行为的成本能否降到 更低,比如,税费能否减少。如果能够降低成本,投资者和决策者自然会选择, 如果不会促进效率和获得利益,投资者和决策者自然不会选择,而会采取其他 方式去追求同样的结果。当然,管制环境下被动式的公司分立除外。由此,公 司分立应该被定位为一组纯粹的应用程序或者说是一系列功能的组合,是为不 同经济目的和不同法律要求服务的一系列行为的组合。

公司分立的原因及制度价值思考

[摘要]公司分立作为公司实践中的重耍运作方式之一,是公司在不同因素 影响的环境中所采取的公司主导性的程序,它能够作为一个策略计划工具,在 具体的公司法律环境下用来有效地减少公司税收,解决潜在的政府诉讼,消除 管制或法律的限制影响,实现公司运作时的高效管理。通过对公司分立的原因 和具体法律效果的分析以及实践的考察,我们可判断出:效率使公司分立成为 必然的选择结果而存在。设定公司分立程序的意义就是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 通过程序的运作来降低公司成本。从现实的角度而言,公司分立不管是在何种 情形下发生,其核心的价值都在于效率。

[关键词]公司分立;程序;原因;效率

一、引言

作为公司的重要运作方式之一,公司分立与公司合并相比较,其所受关注 程度要低,法律规则也相对更简单。在公司规模急剧扩张、公司竞争日益激烈 的背景下,公司合并似乎已经成为公司维持生存发展、进行战略决策的必然首 选方案,那么,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决策者为何会选择实施公司分立? 公司分 立的法律性质究竟如何?

理论上,有人将公司分立视为公司法中的独有制度和必然构成部分,也有 人将其直接视为转投资制度而建议删除,还有学者认为公司分立仅指一公司将 其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成立一个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对原公司股东发行股 份,原公司股东按原先的持股比例分得该关联公司的股份。至于新设分立,其 实属于公司的解散,只是原公司解散与新公司设立同时进行而已,而存续分立 也不包括一个公司用部分财产单独设立公司的情形,此属公司转投资行为。上 述意见迥然不同,耐人寻味。我们也不能在实际案例中找到不同国家间公司分 立理论上的绝对分野,最终的操作主体和操作程序都是依照相对一致的规则在 运作。那么,这些法律实践对于公司分立的理解又有何实际的意义呢? 本文尝试 从公司分立的原因出发对此进行分析,并在分析过程中结合具体法律实践,试 图提供一个合理和符合逻辑的答案。

二、公司分立的具体考察及定义

公司分立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出现时间较晚,其由1966年法国商事公司法率 先规定,然后普及到所谓的“法国法系”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等国家, 在1982年欧盟公司法第六指令鼓励各成员国建立公司分立制度以后,逐渐进入 到各个国家的公司法内。美国虽然未在商事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但在公司实务 中仍然利用各州公司法有关资产转让与税法中税收减免的相关规定达到公司分 立的目的。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分立也有规定,尽管只有寥寥数条且对公司分立的 概念也并未作出界定,但对公司分立的立法承认和确定还是有价值的。我国的 公司分立制度是沿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而来,该法及其之前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条例》对此进行规定,仅仅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 企业就是作为政府的附属存在,基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而对企业进 行分立或者合并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对此进行简单的规定也自然符合实践要求。 现行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分立制度,则是考虑到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 还关系到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实践中大量存在公司分立行为不 规范或恶意以此规避债务的情况,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分立的相关程序,这表 明只有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在承认公司分立制度的国家中,对公司分立规定的具体形态各有不同。对 公司分立的概念,也只能根据各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进行定义。但作为一种与公 司合并相对应的制度,公司分立是公司进行组织改造的重要模式,我们可以对 公司分立进行广义上的概括,它是指把一个公司的积极、消极财产的全部或部 分分立出来,部分概括承继给至少一个以上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并作为对价 将承继公司的股份赋予被分立公司的出资股东的行为及制度。

实践中,一个公司往往借助分立程序调整其业务经营和组织规模,将其经 济上作为一个整体的营业部门的财产包括资产和负债,以现物出资的方式赋予 已存公司或新设公司。而由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取得后者新设发行或发行新股之 股份,并由后者概括承受该营业的资产与负债。在这些国家都同样地上演着这 一幕。公司利用特定部门的分离和独立,得以适度调整公司规模,实现企业经 营的专业化与效率化。例如,假设甲公司是从事个人电脑制造的公司,甲公司 的一个部门负责生产供电脑使用的磁盘。因为考虑政府管制政策的原因,甲公 司便以其该磁盘生产部门的主要资产设立公司乙,并将乙公司的股份分配给甲 公司的股东。这时便有了两家不同的公司和同样的一批股东。在这里,公司分 立就是公司将一家新公司的股票作为一种特定资产分配给股东,这种分配可视 为向股东发放的一次性股票红利,而获得新分配股份的股东无需向该公司交回 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作为交换。

在我国公司运作实践中,还经常看到公司转投资、公司分拆、资产剥离等 概念。对丁•转投资,与公司分立相比,区别在于这是公司对外的投资而与公司 的原股东无关。对于资产剥离,是指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将子公司、部门、产品 生产线等出售给其他公司以取得现金回报,多数情况下的资产剥离都是给现存 的其他公司,不会产生新的法律实体,而公司分立不一定会涉及现金交易,但 肯定会产生一个或多个新的法律实体。对于公司分拆,其范围就更大,它一般 包括资产剥离、公司分立和股权割售三种形式,有时候,公司分立和资产剥离 都可以作为公司分拆的具体方式而存在,并且可能会互为内容而一并重叠出现。

三、公司分立的具体原因:管理因素、管制与法律因素、税收因素

(一) 公司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

1,基于实施管理激励的原因。对于一个拥有多个子公司的大型公司而言, 其内部管理机构的膨胀以及不反映子公司各自业绩状况的合并财务报告,都有 可能使不同业绩的子公司得不到相应的奖惩。特别是当子公司的情况与母公司 很不一致的时候,比如母公司处于成熟产业而子公司处于高速成长产业,或者 母公司处于非管制产业而子公司处于受管制产业,激励问题会显得更加突出。 此时,即使以母公司的股票期权制定激励报酬计划,也可能不会发生作用,这 时,公司分立或股权割售可使被分离出去的子公司在上市后有独立的股票价格,

从而通过价格直接反映出市场对管理层经营的评价,这时再设立起激励作用的 报酬计划,管理层与公司业绩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良好的激励效果。

2,基于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因。对子规模过大、机构臃肿、管理线很长的公 司来说,分立不失为一个好方法。管理效率理论认为,投资者对主营产品突出 的公司股票较偏爱,不是因为投资者对市场评估大型公司的能力缺乏信心,而 是他们对大型公司管理者的管理效率缺乏信心,即使是最优秀的管理队伍,随 着他所控制的资产规模和范围的增大,也会达到收益随之递减的临界点。一个 公司拆分为一个或多个公司,责任分化,有利于管理行为简单化,有利于精简 公司的机构;同时,原来的一个经营者也变为两个或多个经营者,有利于管理 幅度的缩小,管理专业化的提高,从而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

3,基于解决内部纠纷的原因。公司分立不仅可以应用于大型公司,即使是 在规模较小的公司也可得到有效应用。当股东准备结束共同经营而各自经营的 时候,当股东之间发生对公司经营权行使纠纷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公司分立而 完全分立为单个的数个公司。因为小规模公司很难界定市场价格,所以对经营 权存在分歧的股东很难继续留在一个公司。此时作为解决公司内部纷争的手段, 公司分立就非常有效。

4,基于反击敌意收购的原因。公司分立还可以用来反击敌意收购,作为一 种反敌意收购的防御手段。从上市公司的角度看,当其多元经营超过最佳水平, 市场价值可能会被严重低估。并容易引起投资集团的收购兴趣,因为投资公司 把公司收购后,再进行资产出售、分立或股权割售,可以使公司的整体市场价 值得到较大提高,从而作为收购者获得巨大利益。这迫使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 的上市公司进行反收购防御时,自己采取公司分立手段,在收购方采取行动之 前把力量回缩到主业从而提高自身价值。如英美烟草联合公司成为霍伊雷克财 团的敌意收购目标后。通过有效的分立挫败了收购。 (二) 管制政策方面的 原因

规避政府的行政管制也是公司分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管制当局以母公 司的利润为依据考虑具体管制手段,受管制的利润较好的分公司有时会受亏损 的总公司影响而处于不利地位,这时分公司可以通过分立获取更好的机会,而 不再受某些规章的约束和审査。另外,在某些跨国公司中,母公司有时会让其 国外分公司独立,这样,独立后的子公司就可以不受母公司所在国法律法规的 制约和管制。

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结果必然会对具体市场制度的适用产生影响。对于 公司分立而言,管制因素会引发主动或非主动的公司分立。以现有实例最多的 美国为例,管制因素主要有法规和管制政策,比如他们禁止母公司从事特定的 商务活动,但却允许其子公司从事该活动。影响公司活动的最典型的管制就是 竞争政策、能源管制政策和银行保险政策。下面根据美国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 析。

1,由管制政策引发的非自愿的公司分立。由管制政策引发的非0愿的公司 分立,主耍指那些公司遭到行政管制机构控诉和强制执行管制政策时所发生的 分立,非自愿的公司分立实际就是不同形式的管制政策具体适用的结果。

以美国为例,能导致公司分立的一个管制政策领域就是电视通讯管制领域, 联邦通信委员会有这样的规则,禁止电视网络运营商拥有和从事国内有线电视 业务,并且严格限制其在国际电影领域的网络运营行为。为了遵循联邦通信委

员会对电视网络商拥有国内有线电视业务和电影业务的管制规则,哥伦比亚广 播公司将其负责电影业务的部门即后来的V i acom 国际公司分立出去,这个分立 主要就是避免与联邦通信委员会管制规则发生冲突。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如果允许一个在某市场上受到管制的垄断厂商进入无 管制的市场进行自由竞争,结果可能会在无管制市场产生反竞争的影响,这时 公司分立就能避免反竞争现象的出现。否则,受管制的垄断厂商会利用其在受 管制的市场上获得的利润在无管制市场上进行掠夺性定价,通过制定一个非常 低的价格,可以使竞争对手遭受损失,可能会迫使他们退出这一行业,受管制 厂商的优势就在于它可以把管制市场作为向掠夺性定价提供资金的源泉。

更为严重的反竞争情况出现在受管制市场上的产品和不受管制的产品有联 系的时候,特别是当受管制产品(假设为产品A) 是不受管制产品(假设为产品B) 的生产原料时,更是如此。垄断厂商会利用提供产品A 来控制竞争对手产品B 的生产。比如,他可能给竞争对手提供低质量的原料A 产品,这样消费者就会 发现垄断厂商的B 产品会更好。这种类型的反竞争行为关键在于产品A 和产品 B 之间的关系如何。总的来说,要求公司进行分立的主要好处在于,防止出现 把无管制市场上的成本转移到管制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这时,耍求管制市场 的垄断者分立具体业务部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现象,当然,如果 分立后还是会基于关联关系损害竞争的话,就必须通过反垄断法采取其他的规 制方法才行。

2,由管制政策引发的、公司自愿的公司分立。管制政策也会引起自愿的或 者说公司自发的公司分立。这种类型的公司分立发生在公司可以通过分立新公 司从而避免具体禁止性管制政策的情形下。这些类型公司分立实例的出现,往 往是需要通过公司新设分立来避免具体管制政策的禁止性效果。主动或自愿的 管制政策所引发的公司分立是指那些用丁•避免受到控诉而采取的分立。除上述 管制因素外,相关的法律因素同样会导致自愿和非自愿的分立,自愿分立有时 候被公司作为绕开阻止公司达到其目的的法律障碍的方式。

例如,公司A 知道他制造和销售磁盘必然会违反某个特定的反垄断法规定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A 公司就分立公司B 专门从事磁盘的制造和销售。 这种情况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将很可能会出现。最典型的例子比如,美 国皇家公司是最大的州际储蓄和信贷控股公司之一,该皇家公司的一个分公司 是德州休斯敦Gibraltar 储蓄公司。Gibraltar 公司需要进行扩张,但是《联 邦家庭贷款银行委员会条例》禁止它吸收其他储蓄公司,因为它只是一个州际 储蓄和信贷控股公司的分公司,因此,为了消除Gibraltar 扩张的障碍,皇家 公司不得不将其分立。

(三) 税收方面的原因

在某些分立中,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巨大的税收收益能够通过公司 分立获得,为及时地获取税收优惠而进行分立能够成为一个重要的战略计划手 段。

比如在美国,公司分立在多个领域中都被用来获取税收优惠。最典型的例 子就是,如果一家美国设立的公司从海外获得巨大的收入和利润,它可能会在 美国境外合并它的海外分公司,并最终分立出这家外国公司。对域外运行的分 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立,其目的就是避免国内的高税率。一旦域外运行 分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从公司的收入中通过分立排除出去,就不会在美国公司

税率中再进行计算,但是,公司所处国家的税率应比美国公司税率要低。

对域外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分立获得避免税收的典型案例,就是 将海外业务和运营部门设立为离岸公司。比如,一个特拉华州从事海运业务的 公司,设立一家离岸公司即一个新成立的百慕大群岛公司,离岸公司就是设立 在不需征收公司收入税国家的公司,该公司实际上就是以原来美国境内公司的 境外资源和境外分支机构为主体构架起来的。作为一个美国境外设立和总部设 在国外的公司,其所有收入都不需承担美国公司税,只要这些收入不与美国为 主的商事行为存在有效的联系,并且不来源于美国境内。

四、公司分立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效率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追求的价值,都可以基本归纳为公平和效率,当然还包 括其他价值。对于公司分立制度,公平是相对于公司分立中的各种利益主体而 言的,需要实现各自的公平和利益的均衡,具体包括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公司 债权人合公司职工利益保护等。效率价值,就是谋求公司分立中一系列行为的 效率最大化,至少比系列行为直接相加更为合乎投资者要求。不管分立的目的 和原因如何,在所有案件中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增加业务和获得更高的股份收 益。笔者认为,公司分立制度的法律价值,从实践出发,其核心应该是效率价 值。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分析。

(一) 公司的性质与公司分立。公司的性质,在既有的理论中,可以界定为 商事组织体。作为商事组织体,其天然的扩张与收缩都是蕴含的本质内容,既 然是组织体,其合并和分立就天然地符合逻辑。作为公司分立的逻辑起点,公 司是组织体,而组织体的基本属性既包括其必须由具体自然人支持,又包括其 必须实现组织体的自然存续和发展,并以此为最高目标。公司分立就是公司作 为组织体进行扩展所作出的选择和获取商事利益的具体形式。

关于公司的另一个著名论断就是科斯的观点,在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 中,其认为公司就是市场经济的替代品,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作为众多 后期研究的前提论断,我们可以以此为出发点,继续推导出:公司的存在目的 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在公司组织的存续期间,如果公司组织已经构成对交 易成本的增加,那么公司决策层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必然考虑对公司组织形 式进行变更。合并意味着将企业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而分立则意味着 将企业内部的不经济性进行制度的安排,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公司分立的一种典型情形就是:某公司由于股东甲和乙的利益冲突而无法 正常运作,甲和乙又无法放弃对公司具体项目的运营,由此,经过利益的妥协 与双方的谈判,公司采取分立方法,使公司得以延续,从而股东利益在既定争 议中得到最大的维护,公司资产也发挥了最大的功效,社会财富得到了增加。 这也是所谓“公司僵局”的最佳结局,或者说也是两个股东或众多股东博弈的 结果。

由此可见,公司分立的逻辑起点在于两个方面:一为商事组织体的基本属 性,一为经济成本的计算所追求的效益。公司的性质决定公司分立在逻辑上的 可能性,而逻辑上的可能性必须通过客观的实践来实现。公司追求利益和实现 效率的组织体目标,就使得公司立法必然要对公司分立制度进行规定。

(二) 作为一种程序的公司分立。西方经济学家对公司分立的必然性和必耍 性提出了多个解释:其一,内部组织经济学。公司内部传递信息的效率高于市

场,可以使交易的机会主义最小化。但是,如果多部门的公司管理体系中产生 低效率现象并导致企业利润下降,表明内部化的优势正在消失,只有通过公司 分立或分拆来降低内部交易成本。其二,产品生命周期行为。随着产品市场的 扩张,企业将实施垂直分解策略,通过分离出部分资产来降低生产成本,实现 最优的规模经济。当然这并不仅限丁•公司分立的形式。其三,技术变化和规模 经济。如果企业通过内部成长或合并活动无法实现规模经济,说明技术变化正 在影响公司运营的资产形式,企业应该分离部分资产并实施公司分立程序,这 样才能实现公司的盈利性目标。

总结公司分立的不同定位,可以包括:其一,作为资产重组和管理的手段 出现在公司法调整领域,是一种主动的商事行为。如国企的现状决定其主业与 辅业必须分离,这是公司分立制度的一种现实需求。其二,作为管制政策和竞 争政策的产物出现在竞争法的调整领域,是一种被动的救济措施。其三,作为 公司形式变更的纯粹程序性规定,是企业法人满足岛身要求而运行的程序。比 如,可以作为解决公司僵局、内部纠纷的方式。在这三种情形下,核心问题只 有一个就是“效率”。简单来说,1+1>2是合并追求的效果,而1+1>1则是分 立必然要实现的效果。斯基帕和史密斯的研究发现:母公司在分立宣布日可获 得2. 84%超常收益率,超常收益的大小与分立出的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的规模 大小正相关;从金额来看,公司的全部收益约等于被分立出的子公司的价值,

如公司分立前的价值为5,分立后,母公司价值仍为5,子公司价值为1,这样, 总价值将变为6。

效率决定公司分立成为必然的选择,确立公司分立程序的意义就是提供一 揽子解决方案,该方案就是通过公司分立程序的运作来降低成本。从现实的角 度而言,公司分立不管是在何种情形下发生,其核心的价值就在丁•效率,不管 是实体效率还是程序上的效率。由此,笔者认为,从实用角度而言,将公司分 立定位为一种纯粹的程序,将更符合实践情况。

回到开始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公司分立可以按解散、新设公司、资产让与 来处理。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效率角度考虑,此系列行为的成本能否降到 更低,比如,税费能否减少。如果能够降低成本,投资者和决策者自然会选择, 如果不会促进效率和获得利益,投资者和决策者自然不会选择,而会采取其他 方式去追求同样的结果。当然,管制环境下被动式的公司分立除外。由此,公 司分立应该被定位为一组纯粹的应用程序或者说是一系列功能的组合,是为不 同经济目的和不同法律要求服务的一系列行为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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