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卷第23期
2008年12月
文章编号:1001-4179(2008)23-0014-03
人 民 长 江
Yangtze River
Vol.39,No.23Dec.,2008
入河排污口管理有关问题探讨
吴国平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湖北武汉430051)
摘要:依法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制定了入口排污口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了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有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入河排污口管理中的内外协调、统计制度、事后监督、市政排污口管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建议,可为入河排污口有关法规的修订提供参考。关 键 词:入河排污口;管理;探讨;解决方案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
《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此前,《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了设置排污口要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水利
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2005年正式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它与水功能区管理和取水许可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落实治水新思路,水质水量管理并重的重要实践突破,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这一制度的核心含义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资源管理的角度对污染、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加以控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取得了9000多个排污口的基本信息;制定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截至目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共单独审批排污口10个,与水资源论证结合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200多个;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干流沿岸重要城市等重点区的入河排污口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核查,并积极探索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协同机制。虽然入河排污口管理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有关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以下针对入河排污口管理中的内外协调、统计制度、事后监督、市政排污口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
书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在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明确提出了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时间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规定,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相应地,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也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除了程序上的衔接外,更重要的是内容上的衔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条件之一是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按水利部〔2005〕79号文附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根据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水利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包括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污水量、污染物总量和拟采取的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行政许可决定已经确定的建设单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污水量、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具有行政强制力,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否则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水利部门确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和内容,已经贯彻了《水法》规定的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因此其相关决定也应贯彻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即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应作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部门协调、政令统一。例如,江苏省水利厅已经与环境保护厅协商后共同发文,将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作为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条件,取得了经验,但还应进一步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行政强制力。最近在长江的环保工作上也有可喜的变化,环保部评估中心在进行涉及长江的环评审查时,都邀请水资源保护局参加,不仅从信息渠道上有了保证,而且通过发表意见和提出有关要求,也保证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范。但正常的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1 内外协调问题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时,适逢行政许可法实施。根据实施行政许可法关于便民的要求,办法规定了与环境影响评价、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取水许可管理的衔接,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环保部门,河道内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则涉及水利系统内部管理,需要建立协调机制落实有关规定。
1.1 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1.2 与取水许可的关系处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了与取
收稿日期:2008-09-01
作者简介:吴国平,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保护管理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
第39卷第23期
2008年12月
文章编号:1001-4179(2008)23-0014-03
人 民 长 江
Yangtze River
Vol.39,No.23Dec.,2008
入河排污口管理有关问题探讨
吴国平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湖北武汉430051)
摘要:依法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制定了入口排污口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了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有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入河排污口管理中的内外协调、统计制度、事后监督、市政排污口管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建议,可为入河排污口有关法规的修订提供参考。关 键 词:入河排污口;管理;探讨;解决方案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
《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此前,《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了设置排污口要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水利
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2005年正式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它与水功能区管理和取水许可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落实治水新思路,水质水量管理并重的重要实践突破,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这一制度的核心含义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资源管理的角度对污染、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加以控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取得了9000多个排污口的基本信息;制定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截至目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共单独审批排污口10个,与水资源论证结合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200多个;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干流沿岸重要城市等重点区的入河排污口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核查,并积极探索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协同机制。虽然入河排污口管理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有关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以下针对入河排污口管理中的内外协调、统计制度、事后监督、市政排污口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
书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在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明确提出了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时间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规定,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相应地,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也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除了程序上的衔接外,更重要的是内容上的衔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条件之一是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按水利部〔2005〕79号文附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根据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水利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包括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污水量、污染物总量和拟采取的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行政许可决定已经确定的建设单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污水量、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具有行政强制力,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否则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水利部门确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和内容,已经贯彻了《水法》规定的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因此其相关决定也应贯彻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即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应作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部门协调、政令统一。例如,江苏省水利厅已经与环境保护厅协商后共同发文,将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作为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条件,取得了经验,但还应进一步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行政强制力。最近在长江的环保工作上也有可喜的变化,环保部评估中心在进行涉及长江的环评审查时,都邀请水资源保护局参加,不仅从信息渠道上有了保证,而且通过发表意见和提出有关要求,也保证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范。但正常的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1 内外协调问题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时,适逢行政许可法实施。根据实施行政许可法关于便民的要求,办法规定了与环境影响评价、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取水许可管理的衔接,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环保部门,河道内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则涉及水利系统内部管理,需要建立协调机制落实有关规定。
1.1 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1.2 与取水许可的关系处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了与取
收稿日期:2008-09-01
作者简介:吴国平,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保护管理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