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探讨

  【摘要】针对目前实行排污许可证监管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从基层环保部门实践工作出发,探讨如何加快制定国家层面立法和技术规范及相关核查监管制度。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探讨

  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这就是说,新环保法再次明确了相关企业的义务,确立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地位。

  作为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在大量工作实践和业务学习中,按照职责权限核发排污许可证过程遇到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以应对排污许可证管理中难以界定的技术层面问题。

  1、排污许可管理政策现状

  排污许可证经过试点试行之后,新《环境保护法》以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规定明确提升了企业的环境准入门槛,给现有重污染企业造成一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调整污染企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起到了一定引导和刺激作用。

  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题。国家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均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具备地方立法资格的省市已对此作出了专门的立法,但是还不足以指导基层环保部门监管排污许可证工作实践。

  2、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

  2、1废水不外排企业是否属于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范畴

  在某辖区某采选金矿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是这些单位环评批复验收文件中,工业废水不外排(尾矿经压滤废水澄清回用),尾矿干渣压滤堆存处置,废气中有少量重金属排放量(通过排气筒排放)。该企业咨询该辖区环境保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结果却无法办理。

  2.2 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对象如何界定

  排污单位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哪些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按照各地排污许可证分级分批实施管理的规定,目前依法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必须一是重点排污单位,二在重点排污名录,三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四是排放污染物,也就是所说的重点排污单位。而排放污染物数量少、对环境影响轻微的生活源可以免除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义务。

  2.3 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界定

  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如何界定?是当前“十二五”时期的实行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哪些又是重点控制污染物?

  根据《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2015〕124号)第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2.4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依据

  在实践中,重点污染源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较难。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是技术关键。目前,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数据混乱,共存在9套数据(环评批复量、验收监测数据、排污申报数据、排污权交易数据、环统数据、污染物普查数据、自动监控数据、排污许可证数据、有偿使用数据等),实际管理过程中如何准确地获得重点源的实际排放量是排污许可证得到有效监督管理的主要障碍,同时也给环保部门对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与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核查带来一定困扰。

  3 建议探讨

  3.1加快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立法、核定技术规范和导则

  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制度立法,明确管理对象,明确管理体制,明确信息、资金、监测核查和问责处罚机制的目标和原则,以便基层环保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明确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各自的责任和权利,以及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权利和权限。

  3.2 加快制定企业排放总量核算技术规范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涉及总量核算、许可证分配、基于监测监管的核定、许可证交易、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等,但是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核定是技术关键。

  3.2.1按排污绩效计算的排污权,与排污单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初始排污权。(一)若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高于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的,按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预分配初始排污权;(二)若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低于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的,在可分配初始排污权总量不足的地区,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分配初始排污权。

  未制定排污绩效标准的行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原则上以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为主,同时参考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原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满负荷生产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分配的初始排污权不应超过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

  环评批复和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明确允许排放量的,其初始排污权的核定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为主,同时参考原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量、“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满负荷生产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

  3.2.2 基于容量和总量控制核算的许可证分配办法,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许可排放量可参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预测的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参照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监测数据进行修正。对现有排污单位,建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数据确定排水量,并与近3年排水量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在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试点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申购或交易量确定其最终许可排放量。

  3.3 整合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其他点源排放控制政策

  排污许可证制度应贯穿企业生存周期的全过程,其管理核心应将排污者应执行的环评批复、验收监测、排污申报、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排污收费、排污口设置规范化、限期治理及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等要求具体化,确在每个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上,实施一证式排污管理,一本排污许可证能联系企业建设、生产、污染控制、现场监理等环境管理的全过程。

  3.4 提高现有监测与监管能力,满足许可证核查要求

  许可证制度的推行,调整环境统计数据的统计方法,以满足许可证核查的管理要求。基于环境统计确立实际污染物排放核定体系,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实际污染物排放核定体系与环境统计体系相对接,以整合现存的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等多套统计数据,形成统一的实际排放量核定统计体系。

  3.5 建立基于许可证的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

  推行基于许可证的排污台账信息化,录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水量监测数据,实现月度实际排污量计算,并汇总形成季度、年度排污量以备查询,同时满足各项制度的需要。其中,监测数据的录入与现有的在线监测体系进行衔接,利用现有的在线监测设备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网,实现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与监控。最后,依托这一信息平台每年度对许可排污量、实际排污量进行对比,以判定是否需要执行超总量处罚,从而形成系统、动态的污染源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主席令 第9号)

  [2]《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3]《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5]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

  [6]《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豫政〔2014〕94号)

  [7]《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2014〕14号)及修订后(豫环文〔2015〕124号)

  [8]《应尽快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莫让良方成“鸡肋”》

  [9]《中国环境报》记者姚伊乐 邢飞龙2014年5月27日

  【摘要】针对目前实行排污许可证监管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从基层环保部门实践工作出发,探讨如何加快制定国家层面立法和技术规范及相关核查监管制度。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探讨

  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这就是说,新环保法再次明确了相关企业的义务,确立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地位。

  作为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在大量工作实践和业务学习中,按照职责权限核发排污许可证过程遇到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以应对排污许可证管理中难以界定的技术层面问题。

  1、排污许可管理政策现状

  排污许可证经过试点试行之后,新《环境保护法》以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规定明确提升了企业的环境准入门槛,给现有重污染企业造成一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调整污染企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起到了一定引导和刺激作用。

  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题。国家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均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具备地方立法资格的省市已对此作出了专门的立法,但是还不足以指导基层环保部门监管排污许可证工作实践。

  2、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

  2、1废水不外排企业是否属于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范畴

  在某辖区某采选金矿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是这些单位环评批复验收文件中,工业废水不外排(尾矿经压滤废水澄清回用),尾矿干渣压滤堆存处置,废气中有少量重金属排放量(通过排气筒排放)。该企业咨询该辖区环境保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结果却无法办理。

  2.2 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对象如何界定

  排污单位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哪些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按照各地排污许可证分级分批实施管理的规定,目前依法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必须一是重点排污单位,二在重点排污名录,三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四是排放污染物,也就是所说的重点排污单位。而排放污染物数量少、对环境影响轻微的生活源可以免除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义务。

  2.3 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界定

  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如何界定?是当前“十二五”时期的实行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哪些又是重点控制污染物?

  根据《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2015〕124号)第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2.4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依据

  在实践中,重点污染源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较难。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是技术关键。目前,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数据混乱,共存在9套数据(环评批复量、验收监测数据、排污申报数据、排污权交易数据、环统数据、污染物普查数据、自动监控数据、排污许可证数据、有偿使用数据等),实际管理过程中如何准确地获得重点源的实际排放量是排污许可证得到有效监督管理的主要障碍,同时也给环保部门对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与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核查带来一定困扰。

  3 建议探讨

  3.1加快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立法、核定技术规范和导则

  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制度立法,明确管理对象,明确管理体制,明确信息、资金、监测核查和问责处罚机制的目标和原则,以便基层环保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明确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各自的责任和权利,以及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权利和权限。

  3.2 加快制定企业排放总量核算技术规范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涉及总量核算、许可证分配、基于监测监管的核定、许可证交易、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等,但是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核定是技术关键。

  3.2.1按排污绩效计算的排污权,与排污单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初始排污权。(一)若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高于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的,按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预分配初始排污权;(二)若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低于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的,在可分配初始排污权总量不足的地区,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分配初始排污权。

  未制定排污绩效标准的行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原则上以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为主,同时参考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原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满负荷生产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分配的初始排污权不应超过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

  环评批复和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明确允许排放量的,其初始排污权的核定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为主,同时参考原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量、“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满负荷生产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

  3.2.2 基于容量和总量控制核算的许可证分配办法,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许可排放量可参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预测的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参照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监测数据进行修正。对现有排污单位,建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数据确定排水量,并与近3年排水量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在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试点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申购或交易量确定其最终许可排放量。

  3.3 整合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其他点源排放控制政策

  排污许可证制度应贯穿企业生存周期的全过程,其管理核心应将排污者应执行的环评批复、验收监测、排污申报、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排污收费、排污口设置规范化、限期治理及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等要求具体化,确在每个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上,实施一证式排污管理,一本排污许可证能联系企业建设、生产、污染控制、现场监理等环境管理的全过程。

  3.4 提高现有监测与监管能力,满足许可证核查要求

  许可证制度的推行,调整环境统计数据的统计方法,以满足许可证核查的管理要求。基于环境统计确立实际污染物排放核定体系,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实际污染物排放核定体系与环境统计体系相对接,以整合现存的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等多套统计数据,形成统一的实际排放量核定统计体系。

  3.5 建立基于许可证的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

  推行基于许可证的排污台账信息化,录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水量监测数据,实现月度实际排污量计算,并汇总形成季度、年度排污量以备查询,同时满足各项制度的需要。其中,监测数据的录入与现有的在线监测体系进行衔接,利用现有的在线监测设备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网,实现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与监控。最后,依托这一信息平台每年度对许可排污量、实际排污量进行对比,以判定是否需要执行超总量处罚,从而形成系统、动态的污染源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主席令 第9号)

  [2]《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3]《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5]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

  [6]《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豫政〔2014〕94号)

  [7]《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2014〕14号)及修订后(豫环文〔2015〕124号)

  [8]《应尽快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莫让良方成“鸡肋”》

  [9]《中国环境报》记者姚伊乐 邢飞龙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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