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卷 第5期2006年10月中 国 环 境 监 测EnvironmentalMonitoringinChinaVol.22 No.5
Oct.2006
污染源监测报告有效期问题的探讨
邵开忠,彭 辉
(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北武汉 430077)
摘 要: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污染源监测报告(数据)的有效性是保证环境执法严肃、公正的重要条件,也是是守法企业展示良好社会形象的基本保证。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探讨污染源监测报告的有效期问题,以利于相关各方严肃、科学、合理地使用污染源监测数据。关键词:污染源;监测报告;有效期
中图分类号:X8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002(2006)04-0043-03DiscussionofPeriodofValidityofPollutionSourceMonitoringReport
SHAOKai_zhong,etal (WuhanEnvironmentalMonitoringCentre,Wuhan430077,China)
Abstract:Environmentalmonitoringisbasicworkofenvironmentalmanagement.Periodofvalidityofpollutionsourcemonitoringreportisanimportantconditionforensuringjusticeandseriousnessofexecutionofenvironmentallawaswellastheassuranceofagoodstatusofalaw_abidingenterpriseinsociety.Basedontherelatednationalregulationsandcombinedwithrequirementsoftechnicalregulationsinenvironmentalfield,thispaperdiscussedtheperiodofvalidityofpollutionsourcemonitoringreportinorderthattherelativesectionsutilizethemonitoringdataofpollutionsourceseriously,scientificallyandcorrectly.Keywords:Pollutionsource;Monitoringreport;Periodofvalidity
随着社会对环境问题关注程度的不断提升,环境保护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促使政府对环境管理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企业对自身的环境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形象也更加重视。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特别是污染源监测报告(数据)已经被相关各方作为其活动合法性的证据。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监测报告或数据是否有效,同一企业在不同时间和为不同目的而取得的监测报告是否同时有效,或哪一份更有效等难以回答的问题。本文将就污染源监测报告有效期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长期排污费的依据;其他利益相关方希望随意使用监测数据寻求最大利益(如索赔、节约监测费用等)。
企业环境管理人员、环境监测人员和环境管理部门经常遇到以下几类问题,即使长期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在解释这些问题时也感到非常困惑。
(1)监测报告是否存在有效期?如果有,有效期具体为多长时间,一年、一季度、还是一个月?监测报告有效期应由哪一级环保部门规定?
(2)一次监测数据达标能否证明该企业在监测报告有效期内稳定达标排放?
(3)监督抽查监测超标,企业能否以近期达标监测报告为依据拒绝处罚?
(4)环境管理部门是否能长期使用某次监督抽查性监测报告核定企业排污费?
(5)如何界定(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报告、/三同时0验收监测报告、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报告和监理抽查性监测报告之间相互关系?在一定时期内是否同时有效?
(6)如何判定环境影响评价中污染源监测数
1 污染源监测报告有效期认识误区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同的行为主体对环境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有效期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看法,相关各方只认为对自己有利的监测数据有效。例如,有些排污单位经常要求长期使用一份达标的监测报告作为核定排污费和对外宣传的依据;部分环境管理人员常利用某次监理抽查性监测数
收稿日期:2005-08-12
作者简介:邵开忠(1958-),男,湖北武汉人,高级工程师.
44 中 国 环 境 监 测第22卷 第5期 2006年10月
据引用的有效性?直接引用2~3年前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预测合理吗?
对这些问题的正确解释和处理,直接关系到环境管理部门执法的严肃性,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的权威性以及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根据1996年11月14日国家环保局发布的5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6的规定,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应及时进行现场监理。
在监理过程中,经常要对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抽查性监测。如果发现排污单位实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与申报数据不一致,当然就可以按这种不定期监理得到的监测数据取代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原有申报的数据则自动失效。
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5环境监测技术路线6对各类固定污染源的监测频次和监测方法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重点污染源采用以自动在线监测技术为主导,其它污染源采用以自动采样和流量监测同步,实验室分析为基础,并以手工混合采样~实验室分析为辅助手段的浓度监测与总量监测相结合的技术路线。0明确提出了动态跟踪的要求。
211 水污染源监测频次
(1)废水排放量\5000tPd的污染源,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连续自动监测,随时监控。
(2)废水排放量1000~5000tPd的主要污染源,安装等比例自动采样器及测流装置,监测1次P天。
(3)废水排放量[1000tPd的污染源,监测3~5次P月。水质、水量同步监测。
(4)生产不稳定的污染源,监测频次视生产周期和排污情况而定。212 大气污染源监测频次
(1)电厂锅炉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
(2)热负荷>30tPh(21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十五0期间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自动监测仪器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1次P季,采暖锅炉监测2次P采暖期。
(3)单机热负荷10~30tPh(7~21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2010年底前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连续测试装置。自动监测仪器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2次P年,采暖锅炉监测1次P采暖期。单机热负荷
根据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914号文发布的5环境监测报告制度6中第20条规定:/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核实,认可各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状况数据,并将核实后的排污申报数据报到当地环境保护局。0第21条规定:/污染源监测季报是及时反映当地环境监测站在实施污染物总量核实、抽检、治理设施验收与运行效果检查等各类污染源监督监测基本情况的文字型报告。各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污染源监督监测情况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及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并应向有关排污单位展示其监督监测数据。0
据此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核实一次。也就是说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最多为3个月。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级地方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有限,难以全面推行。
根据国务院令(第369号)5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6中第6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0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0第9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0
据此规定,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排污者定期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有关资料,并委托环境监测站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定。如果排污费按月缴纳的话,那么监测数据的有效期便只有1个月;如果按季缴纳的话,那么监3
邵开忠等:污染源监测报告有效期问题的探讨 45
(4)所有炉、窑、灶全程监测烟气黑度,监测4次P年。
213 监测方式方法
采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原则上由企业负责安装和运行维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和监督。具备监测能力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监测站,可自行监测上报数据,并接受环保监测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按此规定,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的大小、污染源性质、监测方法的要求确定监测频次。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应在两次监测期间。
综上所述,污染源监测报告(数据)的共同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污染源排放是动态变化的,监测时间不同,监测方式不同,监测数据也会有波动;
(2)不同行业,不同管理方式,生产工艺变化,产品、产量和原料变化会影响污染物排放波动;
(3)由于上述原因,污染源监测报告只能在一定时段内有效;
(4)监测报告(数据)的有效性应当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门根据各类污染源的特点及排放总量予以规定。
综上所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不是统一的,应由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污单位监测达标后,环保部门可以通过规范的环境监督性抽查随时了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动态,特别是当地环境质量波动或发生扰民投诉时,更应该加大抽查频次,若抽查监测数据超标或显著大于排污单位申报数据,则申报数据即刻失效。排污单位不能以某次监测达标的报告来抵制监督性抽查监测结果。当然,环境管理部门也不能用某次事故排放或不规范的抽查监测数据作为排污单位长期排污费核定的依据。合理的做法是要求排污单位查明异常排污原因、及时整改并重新申报排污数据;重新申报排污数据经环境管理部门核定后,监督性抽查监测数据不应再作为排污费核定的依据。
4 科学确定监测数据有效期
污染源监测报告的有效期应考虑不同监测报告的性质、监测采样的方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等诸多因素。以下对各类报告有效期的确定提出几点建议:411 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报告
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报告是排污单位履行法律责任的重要技术文件。其有效期应考虑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占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例、单位排污性质、当地实际监测能力和环境管理要求。一般而言,污染源申报登记数据的复核周期和报告的有效期可参照下表确定:
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报告有效期分类参考表
污染物排放水污染负荷>75%气污染负荷75%特别敏感的单位
污染负荷50%~75%生产不稳定的单位其他排污单位
3类
一年2类
半年
6个月
1类
季度
3个月
分类
复核期间
报告有效期
说 明
包括地方重点污染源、排放大户,扰民或纠纷多发单位。其他工业企业污染源生产波动较大的企业无工业污染物排放的
12个月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
行业
3 监测报告有效期确定的主体及原则
国务院发布的5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6第13条规定:/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将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0地方环保局可以明确排污单位多长时间报告一次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1月1日发布的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6第21条关于/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不得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0,按此规定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应当由地方环保局自己确定,不需要请示上级环保部门。因此,监测报告中污染源监测数据有效期应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第22卷 第5期2006年10月中 国 环 境 监 测EnvironmentalMonitoringinChinaVol.22 No.5
Oct.2006
污染源现场监测真实性和法律有效性控制的几点做法
刘伯健
(如皋市环境监测站,江苏如皋 226500)
摘 要:污染源现场监测中的客观真实性和法律有效性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重要内容,但在监测实践中还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缺少有效的控制措施。文章在多年监测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一些控制措施和方法,实践证明,简单易行、科学有效。
关键词:污染源现场监测;客观真实性;法律有效性;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002(2006)05-0046-03ControlImpersonalAuthenticityandJuridicalValidityinSpotMonitoringofPollutingSourcesLIUBo-jian (RugaoEnvironmentalMonitoringStation,Rugao226500,China)
Abstract:Itistheimportantcontentinqualityguaranteeforenvironmentmonitoringthatimpersonalauthenticityandjuridicalvalidityinspotmonitoringofpollutingsources.Butwehaven.tattachenoughimportancetoityetandthereisnoeffectivecontrolmeasure.Thistextsummingupseveralcontrolmeasuresbasedonmonitoringpracticeformanyyears.Itwasprovedbypracticethatitissimpleinpracticeandeffectivewithreason.
Keywords:Spotmonitoringofpollutingsources;Impersonalauthenticity;Juridicalvalidity;Controlmeasure
污染源现场监测的真实性是指在污染源现场监测中所采样品、所获信息、所测数据应能充分反映和代表当时的真实情况;法律有效性是指污染源现场监测全部过程和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它们
收稿日期:2005-03-17
作者简介:刘伯健(1957-),男,江苏如东人,工程师.
与污染源现场监测的操作规范性一起构成污染源现场监测质量保证中的三大要素。但目前受到普遍关注的大多只是操作规范性,对客观真实性和法律有效性问题往往关注不够或缺少有效的措施
412 监督性抽查监测数据
根据环境管理要求、扰民投诉或环境质量变化,环境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抽查。合理地抽查监测数据可以验证排污单位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并作为排污单位违法排污的有力证据。作为违法排污的证据,抽查监测数据在法律规定的时段内有效;但是,作为核定排污费依据,环境管理部门核定排污单位重新申报排污数据后立即失效。应当注意,抽查性监测必须严格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如果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抽查性监测结果有异议,还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申请重新监测。413 /三同时0验收监测报告
/三同时0验收监测报告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如果验收监测期间,监测工作覆盖了排污单位应申报的所有污染
源,其监测报告也可作为一期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报告使用。
414 限期治理监测报告
如果限期治理监测报告所涉及的监测工作覆盖了排污单位应申报的所有污染源并符合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的要求,其监测报告可作为一期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报告使用。415 其他监测报告
排污单位还会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委托监测单位开展各类现状监测,例如:产品鉴定、体系认证、申报项目等等。原则上此类报告不能作为污染源申报登记用。
以上是笔者根据多年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总结出各类污染源监测报告的联系和区别,并对其作用和有效期进行探讨,供参考。
第22卷 第5期2006年10月中 国 环 境 监 测EnvironmentalMonitoringinChinaVol.22 No.5
Oct.2006
污染源监测报告有效期问题的探讨
邵开忠,彭 辉
(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北武汉 430077)
摘 要: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污染源监测报告(数据)的有效性是保证环境执法严肃、公正的重要条件,也是是守法企业展示良好社会形象的基本保证。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探讨污染源监测报告的有效期问题,以利于相关各方严肃、科学、合理地使用污染源监测数据。关键词:污染源;监测报告;有效期
中图分类号:X8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002(2006)04-0043-03DiscussionofPeriodofValidityofPollutionSourceMonitoringReport
SHAOKai_zhong,etal (WuhanEnvironmentalMonitoringCentre,Wuhan430077,China)
Abstract:Environmentalmonitoringisbasicworkofenvironmentalmanagement.Periodofvalidityofpollutionsourcemonitoringreportisanimportantconditionforensuringjusticeandseriousnessofexecutionofenvironmentallawaswellastheassuranceofagoodstatusofalaw_abidingenterpriseinsociety.Basedontherelatednationalregulationsandcombinedwithrequirementsoftechnicalregulationsinenvironmentalfield,thispaperdiscussedtheperiodofvalidityofpollutionsourcemonitoringreportinorderthattherelativesectionsutilizethemonitoringdataofpollutionsourceseriously,scientificallyandcorrectly.Keywords:Pollutionsource;Monitoringreport;Periodofvalidity
随着社会对环境问题关注程度的不断提升,环境保护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促使政府对环境管理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企业对自身的环境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形象也更加重视。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特别是污染源监测报告(数据)已经被相关各方作为其活动合法性的证据。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监测报告或数据是否有效,同一企业在不同时间和为不同目的而取得的监测报告是否同时有效,或哪一份更有效等难以回答的问题。本文将就污染源监测报告有效期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长期排污费的依据;其他利益相关方希望随意使用监测数据寻求最大利益(如索赔、节约监测费用等)。
企业环境管理人员、环境监测人员和环境管理部门经常遇到以下几类问题,即使长期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在解释这些问题时也感到非常困惑。
(1)监测报告是否存在有效期?如果有,有效期具体为多长时间,一年、一季度、还是一个月?监测报告有效期应由哪一级环保部门规定?
(2)一次监测数据达标能否证明该企业在监测报告有效期内稳定达标排放?
(3)监督抽查监测超标,企业能否以近期达标监测报告为依据拒绝处罚?
(4)环境管理部门是否能长期使用某次监督抽查性监测报告核定企业排污费?
(5)如何界定(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报告、/三同时0验收监测报告、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报告和监理抽查性监测报告之间相互关系?在一定时期内是否同时有效?
(6)如何判定环境影响评价中污染源监测数
1 污染源监测报告有效期认识误区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同的行为主体对环境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有效期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看法,相关各方只认为对自己有利的监测数据有效。例如,有些排污单位经常要求长期使用一份达标的监测报告作为核定排污费和对外宣传的依据;部分环境管理人员常利用某次监理抽查性监测数
收稿日期:2005-08-12
作者简介:邵开忠(1958-),男,湖北武汉人,高级工程师.
44 中 国 环 境 监 测第22卷 第5期 2006年10月
据引用的有效性?直接引用2~3年前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预测合理吗?
对这些问题的正确解释和处理,直接关系到环境管理部门执法的严肃性,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的权威性以及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根据1996年11月14日国家环保局发布的5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6的规定,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应及时进行现场监理。
在监理过程中,经常要对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抽查性监测。如果发现排污单位实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与申报数据不一致,当然就可以按这种不定期监理得到的监测数据取代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原有申报的数据则自动失效。
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5环境监测技术路线6对各类固定污染源的监测频次和监测方法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重点污染源采用以自动在线监测技术为主导,其它污染源采用以自动采样和流量监测同步,实验室分析为基础,并以手工混合采样~实验室分析为辅助手段的浓度监测与总量监测相结合的技术路线。0明确提出了动态跟踪的要求。
211 水污染源监测频次
(1)废水排放量\5000tPd的污染源,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连续自动监测,随时监控。
(2)废水排放量1000~5000tPd的主要污染源,安装等比例自动采样器及测流装置,监测1次P天。
(3)废水排放量[1000tPd的污染源,监测3~5次P月。水质、水量同步监测。
(4)生产不稳定的污染源,监测频次视生产周期和排污情况而定。212 大气污染源监测频次
(1)电厂锅炉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
(2)热负荷>30tPh(21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十五0期间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自动监测仪器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1次P季,采暖锅炉监测2次P采暖期。
(3)单机热负荷10~30tPh(7~21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2010年底前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连续测试装置。自动监测仪器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2次P年,采暖锅炉监测1次P采暖期。单机热负荷
根据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914号文发布的5环境监测报告制度6中第20条规定:/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核实,认可各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状况数据,并将核实后的排污申报数据报到当地环境保护局。0第21条规定:/污染源监测季报是及时反映当地环境监测站在实施污染物总量核实、抽检、治理设施验收与运行效果检查等各类污染源监督监测基本情况的文字型报告。各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污染源监督监测情况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及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并应向有关排污单位展示其监督监测数据。0
据此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核实一次。也就是说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最多为3个月。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级地方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有限,难以全面推行。
根据国务院令(第369号)5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6中第6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0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0第9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0
据此规定,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排污者定期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有关资料,并委托环境监测站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定。如果排污费按月缴纳的话,那么监测数据的有效期便只有1个月;如果按季缴纳的话,那么监3
邵开忠等:污染源监测报告有效期问题的探讨 45
(4)所有炉、窑、灶全程监测烟气黑度,监测4次P年。
213 监测方式方法
采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原则上由企业负责安装和运行维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和监督。具备监测能力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监测站,可自行监测上报数据,并接受环保监测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按此规定,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的大小、污染源性质、监测方法的要求确定监测频次。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应在两次监测期间。
综上所述,污染源监测报告(数据)的共同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污染源排放是动态变化的,监测时间不同,监测方式不同,监测数据也会有波动;
(2)不同行业,不同管理方式,生产工艺变化,产品、产量和原料变化会影响污染物排放波动;
(3)由于上述原因,污染源监测报告只能在一定时段内有效;
(4)监测报告(数据)的有效性应当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门根据各类污染源的特点及排放总量予以规定。
综上所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不是统一的,应由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污单位监测达标后,环保部门可以通过规范的环境监督性抽查随时了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动态,特别是当地环境质量波动或发生扰民投诉时,更应该加大抽查频次,若抽查监测数据超标或显著大于排污单位申报数据,则申报数据即刻失效。排污单位不能以某次监测达标的报告来抵制监督性抽查监测结果。当然,环境管理部门也不能用某次事故排放或不规范的抽查监测数据作为排污单位长期排污费核定的依据。合理的做法是要求排污单位查明异常排污原因、及时整改并重新申报排污数据;重新申报排污数据经环境管理部门核定后,监督性抽查监测数据不应再作为排污费核定的依据。
4 科学确定监测数据有效期
污染源监测报告的有效期应考虑不同监测报告的性质、监测采样的方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等诸多因素。以下对各类报告有效期的确定提出几点建议:411 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报告
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报告是排污单位履行法律责任的重要技术文件。其有效期应考虑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占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例、单位排污性质、当地实际监测能力和环境管理要求。一般而言,污染源申报登记数据的复核周期和报告的有效期可参照下表确定:
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报告有效期分类参考表
污染物排放水污染负荷>75%气污染负荷75%特别敏感的单位
污染负荷50%~75%生产不稳定的单位其他排污单位
3类
一年2类
半年
6个月
1类
季度
3个月
分类
复核期间
报告有效期
说 明
包括地方重点污染源、排放大户,扰民或纠纷多发单位。其他工业企业污染源生产波动较大的企业无工业污染物排放的
12个月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
行业
3 监测报告有效期确定的主体及原则
国务院发布的5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6第13条规定:/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将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0地方环保局可以明确排污单位多长时间报告一次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1月1日发布的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6第21条关于/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不得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0,按此规定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应当由地方环保局自己确定,不需要请示上级环保部门。因此,监测报告中污染源监测数据有效期应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第22卷 第5期2006年10月中 国 环 境 监 测EnvironmentalMonitoringinChinaVol.22 No.5
Oct.2006
污染源现场监测真实性和法律有效性控制的几点做法
刘伯健
(如皋市环境监测站,江苏如皋 226500)
摘 要:污染源现场监测中的客观真实性和法律有效性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重要内容,但在监测实践中还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缺少有效的控制措施。文章在多年监测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一些控制措施和方法,实践证明,简单易行、科学有效。
关键词:污染源现场监测;客观真实性;法律有效性;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002(2006)05-0046-03ControlImpersonalAuthenticityandJuridicalValidityinSpotMonitoringofPollutingSourcesLIUBo-jian (RugaoEnvironmentalMonitoringStation,Rugao226500,China)
Abstract:Itistheimportantcontentinqualityguaranteeforenvironmentmonitoringthatimpersonalauthenticityandjuridicalvalidityinspotmonitoringofpollutingsources.Butwehaven.tattachenoughimportancetoityetandthereisnoeffectivecontrolmeasure.Thistextsummingupseveralcontrolmeasuresbasedonmonitoringpracticeformanyyears.Itwasprovedbypracticethatitissimpleinpracticeandeffectivewithreason.
Keywords:Spotmonitoringofpollutingsources;Impersonalauthenticity;Juridicalvalidity;Controlmeasure
污染源现场监测的真实性是指在污染源现场监测中所采样品、所获信息、所测数据应能充分反映和代表当时的真实情况;法律有效性是指污染源现场监测全部过程和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它们
收稿日期:2005-03-17
作者简介:刘伯健(1957-),男,江苏如东人,工程师.
与污染源现场监测的操作规范性一起构成污染源现场监测质量保证中的三大要素。但目前受到普遍关注的大多只是操作规范性,对客观真实性和法律有效性问题往往关注不够或缺少有效的措施
412 监督性抽查监测数据
根据环境管理要求、扰民投诉或环境质量变化,环境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抽查。合理地抽查监测数据可以验证排污单位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并作为排污单位违法排污的有力证据。作为违法排污的证据,抽查监测数据在法律规定的时段内有效;但是,作为核定排污费依据,环境管理部门核定排污单位重新申报排污数据后立即失效。应当注意,抽查性监测必须严格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如果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抽查性监测结果有异议,还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申请重新监测。413 /三同时0验收监测报告
/三同时0验收监测报告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如果验收监测期间,监测工作覆盖了排污单位应申报的所有污染
源,其监测报告也可作为一期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报告使用。
414 限期治理监测报告
如果限期治理监测报告所涉及的监测工作覆盖了排污单位应申报的所有污染源并符合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的要求,其监测报告可作为一期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报告使用。415 其他监测报告
排污单位还会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委托监测单位开展各类现状监测,例如:产品鉴定、体系认证、申报项目等等。原则上此类报告不能作为污染源申报登记用。
以上是笔者根据多年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总结出各类污染源监测报告的联系和区别,并对其作用和有效期进行探讨,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