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司荆丰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电话:027-81568209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大道99号
第三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027-85633081 地址:武汉市香港路259号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作出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夏政复不受字[2011]3号)
二、判令被告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8日,原告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分局递交了一份标题为“马氏食品 中百江夏 申诉书”的申诉书,同时将发票、包装发送至该局电子邮箱。
因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分局没有作出。。。。。。。,原告于2011年8月27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1年9月14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夏政复不受字[2011]3号),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事实认定不清,应当撤销被告作出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夏政复不受字[2011]3号),理由如下:
一、2011年8月27日,原告因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分局在“马氏食品 中百江夏 申诉书”申诉案件没有作出。。。。。。。,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1年8月27日,原告因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分局在“渔夫之宝特强润喉糖 中百江夏申诉书”申诉案件没有作出。。。。。。。”,向武汉市工商现在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两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不同。
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调查审理,支持原告的合法请求。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本状副本二份。
行政起诉状
原告:司荆丰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电话:027-81568209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大道99号
第三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027-85633081 地址:武汉市香港路259号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作出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夏政复不受字[2011]3号)
二、判令被告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8日,原告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分局递交了一份标题为“马氏食品 中百江夏 申诉书”的申诉书,同时将发票、包装发送至该局电子邮箱。
因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分局没有作出。。。。。。。,原告于2011年8月27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1年9月14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夏政复不受字[2011]3号),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事实认定不清,应当撤销被告作出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夏政复不受字[2011]3号),理由如下:
一、2011年8月27日,原告因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分局在“马氏食品 中百江夏 申诉书”申诉案件没有作出。。。。。。。,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1年8月27日,原告因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分局在“渔夫之宝特强润喉糖 中百江夏申诉书”申诉案件没有作出。。。。。。。”,向武汉市工商现在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两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不同。
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调查审理,支持原告的合法请求。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本状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