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文件
XX发〔2008〕59号
关于印发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暂行)的
通 知
各单位:
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暂行)》已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现决定从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起执行。
二○○X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带薪年休假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助理、副总工
xXX有限公司 200X年12月5日印发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公司在岗员工且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三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休息日、周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员工到本企业工作非首次参加工作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累计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一)未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
(二)被原工作单位除名或开除厂籍的;
(三)国家有关其他规定。
第五条 当年新招聘入公司或当年离开公司的员工且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已休年休假多余折算后年休假的不在扣回。
—1—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4个月以上的;
(三)当年有过旷工的;
(四)当年受留用察看处分的;
(五)当年受公安机关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缓期执行等情况。
第七条 已享受完当年的年休假后,出现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八条 由于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跨年度安排休年休假或员工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日工资300%支付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计算。
由于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企业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 享受年休假的员工不影响正常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以上年度的实际收入核发(剔除加班工资)。上年度不足12月的按实际月份核算。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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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按照统筹安排的原则已安排并且通知员工本人休假而未休假的;
(二)部门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时间休假而未休的;
(三)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并已获批而未休的。
第十一条 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中途返回单位工作的,员工要必须服从安排,工作任务完成后可以继续休年休假或另外安排休年休假。
第十三条 年休假不得提前休下一年度的假期。
第十四条 年休假的时间按排。
(一)公司集中统一安排休年休假5天。每年的具体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工作情况安排。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安排休年休假期间未能休假的,由各单位安排补休。公司奖励有突出贡献员工旅游休假时间计算为年休假时间。
(二)非公司统一安排的年休假,由各单位制定年休假计划。每名员工的年休假计划可分为一到两段。年休假计划在征得生产部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每年12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如需调整计划要提前一周将调整计划报人力资源部。
(三)各单位必须细致制定每一名员工的年休假计划并严格执行,如经修改后的计划仍不能执行,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经总经理批准由人力资源部下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通知单。
第十五条 员工休年休假需填报审批表。中层以下员工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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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把手签批;中层副职由公司主管领导签批;中层正职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由总经理、党委书记签批。签批的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从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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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2008〕59号
关于印发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暂行)的
通 知
各单位:
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暂行)》已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现决定从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起执行。
二○○X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带薪年休假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助理、副总工
xXX有限公司 200X年12月5日印发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公司在岗员工且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三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休息日、周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员工到本企业工作非首次参加工作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累计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一)未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
(二)被原工作单位除名或开除厂籍的;
(三)国家有关其他规定。
第五条 当年新招聘入公司或当年离开公司的员工且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已休年休假多余折算后年休假的不在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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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4个月以上的;
(三)当年有过旷工的;
(四)当年受留用察看处分的;
(五)当年受公安机关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缓期执行等情况。
第七条 已享受完当年的年休假后,出现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八条 由于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跨年度安排休年休假或员工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日工资300%支付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计算。
由于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企业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 享受年休假的员工不影响正常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以上年度的实际收入核发(剔除加班工资)。上年度不足12月的按实际月份核算。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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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按照统筹安排的原则已安排并且通知员工本人休假而未休假的;
(二)部门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时间休假而未休的;
(三)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并已获批而未休的。
第十一条 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中途返回单位工作的,员工要必须服从安排,工作任务完成后可以继续休年休假或另外安排休年休假。
第十三条 年休假不得提前休下一年度的假期。
第十四条 年休假的时间按排。
(一)公司集中统一安排休年休假5天。每年的具体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工作情况安排。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安排休年休假期间未能休假的,由各单位安排补休。公司奖励有突出贡献员工旅游休假时间计算为年休假时间。
(二)非公司统一安排的年休假,由各单位制定年休假计划。每名员工的年休假计划可分为一到两段。年休假计划在征得生产部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每年12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如需调整计划要提前一周将调整计划报人力资源部。
(三)各单位必须细致制定每一名员工的年休假计划并严格执行,如经修改后的计划仍不能执行,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经总经理批准由人力资源部下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通知单。
第十五条 员工休年休假需填报审批表。中层以下员工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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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把手签批;中层副职由公司主管领导签批;中层正职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由总经理、党委书记签批。签批的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从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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